因20歲的袁某某堅持分手,24歲的邱某某便持西瓜刀將其砍殺。麵對倒地求救的袁某某,他未予理睬,反而和親友開啟視頻通話,展示現場情形。
該案一審由四川眉山中院審理。2023年12月,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邱某某死刑。二審中,四川省高院認定係“感情糾紛引發”,有坦白情節,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袁某某的母親張女士對此難以接受。她認為雙方在案發三四個月前已分手,“感情糾紛”的認定不成立;更令她無法釋懷的是,邱某某確認女兒尚有呼吸和心跳後仍不施救,“沒給我女兒留下任何生還餘地”。目前,她已向四川省高院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對求救未予理睬
袁某某與邱某某自2019年開始交往。判決書記載,
2023年7月28日22時許,兩人在邱某某出租屋內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後,袁某某準備離開。得知她堅持分手後,邱某某持西瓜刀連續砍向其頭部、頸部、手肘等部位。
據邱某某供述,他第一刀砍向袁某某頸部後沒有停頓,又多次砍向袁某某頸部,直至袁某某倒在血泊之中。
倒地後的袁某某請求他撥打120,邱某某沒有回應,也沒有打120,但蹲下查看袁某某的眼睛,發現袁某某的眼睛還在動,還有呼吸和心跳。
22時07分,邱某某致電其表叔劉某,稱“把袁某某殺了,我也要自殺了”,並提出打微信視頻。視頻接通後,他調轉鏡頭展示現場,隨後割頸、割腕自傷,走上天台“等死”。
劉某與女友彭某隨即趕往現場,彭某於22時11分撥打120。22時19分,急救人員到達,袁某某現場搶救無效後當場死亡;邱某某在醫院救治後,於2023年8月5日出院,當日被警方帶回調查。
經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區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袁某某係創傷性休克死亡。經眉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邱某某頭發和袁某某頭發、尿液、心血、胃組織及內容物以及現場提取電子煙油中均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另據判決書記載,案發時,邱某某正處於此前尋釁滋事罪的緩刑考驗期。
一審法院認為,邱某某僅因袁某某不願再與其繼續交往,遂產生殺人想法;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後持刀肆意砍殺,主觀惡性深、作案手段殘忍,應當依法嚴懲,故判處死刑。
邱某某不服上訴,他辯稱其殺人係吸食電子煙後產生幻覺所致,而非分手引發。四川省檢察院建議駁回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邱某某在案發後視頻通話、自傷、前往天台等行為正常且連貫;其早前供述亦與證據相符,因此維持一審關於殺人原因的認定。同時,法院認為案件屬於“感情糾紛”,邱某某歸案後坦白,雖手段殘忍但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改判死緩並限製減刑。

邱某某與袁某某的聊天記錄截圖。圖/受訪者提供
“感情糾紛”為何影響量刑?
張女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女兒與邱某某交往後,邱某某搬到自己家中。案發前三四個月的一次爭執中,她發現女兒頸部有瘀青和血跡,隨即要求邱某某搬離。此後,兩人已分手。
案發當晚,她接到女兒友人電話稱“出事了”。趕往途中又得知女兒“快沒氣了”,並收到地麵滿是血跡的視頻,“整個人都崩潰了”。
看到屍檢報告後,她更確信邱某某“下手極狠”。“我女兒手腕骨頭都露出來了,可見邱某某用了多大的力氣,還砍到脖子,留下十多公分的傷口,說明他就沒想讓我女兒活下來。”邱某某在案發前將電子煙和西瓜刀裝入黑色塑料袋帶至出租屋,“是有預謀的殺人行為”。
張女士認為,邱某某在緩刑期再犯、主觀惡性強,應判死刑立即執行。
她向四川省檢察院提起申訴,四川省檢察院審查後表示,依照“嚴格控製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和“坦白情節”,二審判決量刑適當。
關於“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最早可追溯至最高法在1999年印發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其中明確,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
此後最高法出台的多份司法文件均延續類似思路,將由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民間矛盾”作為限製死刑的重要考量因素。2007年,《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指出,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當慎用死刑。
2010年,《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再次明確,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死刑問題的指導意見》提出“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在適用死刑時要特別慎重。如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真誠悔罪的;被害方諒解的等等,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害性極大的被告人外,一般可考慮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由此可見,慎用死刑的條件主要集中在三類情形:被害方存在過錯、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案發後賠償與悔罪表現等。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瑩是本案的法律援助律師,她提出,本案中,袁某某與邱某某係戀愛關係,戀愛自由、婚姻自由及人身自由均受法律保護,袁某某有權自行選擇和決定繼續或結束戀愛關係,不存在任何過錯,也不違背法律的任何強製性規定。
對於“坦白情節”,張女士則強調,邱某某沒有主動投案,而是在醫院救治後被警方帶走調查,供述罪行後又翻供,“不應被認定為坦白”。
此外,張女士還稱,案發至今,邱某某及家人或友人從未道歉或幫助料理女兒後事,自己亦未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就是希望法院能判處邱某某死刑立即執行,“這樣才對得起我女兒的慘死”。
而上述各類文件中提到的“婚戀糾紛”,為何被視為限製死刑適用的依據?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研究員汪姝文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這一理論基礎主要來自三點:一是婚戀糾紛中雙方通常對矛盾激化均負有責任,且常涉及密切親屬關係,單純重刑不利於矛盾化解;二是此類案件多為突發衝動行為,缺乏預謀,情節相對較輕;三是行為指向特定對象,相較危害公共安全的無差別殺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並不特別大。
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對同類案件的判決也確有差異。
上海“殺妻藏屍冰櫃案”中,朱曉東扼死妻子楊某後,將屍體藏於家中冰櫃內,盡管朱曉東有自首情節,且殺妻是因家庭矛盾,但最後被判死刑。法院指出,朱曉東犯罪性質惡劣,作案後長時間藏匿被害人屍體,多處旅遊、與異性開房約會等,無悔罪表現,“故依法對朱不予從輕處罰”。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越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認為,“婚戀家庭糾紛本身是中性表述”,民間矛盾的概念主要是為了將那些事出有因、主觀惡性較輕的故意殺人案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故意殺人案區分出來。
汪姝文進一步指出,婚戀糾紛本身,與行為惡劣程度、人身危險性之間並無邏輯關聯。犯罪的起因是婚戀糾紛,這隻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身份關係,它並不意味著犯罪人一定采用了不殘忍的犯罪手段,也不意味著犯罪人一定會真誠悔罪,
“不宜僅因婚戀糾紛就排除死刑適用”。
因此,在具體量刑時,王越認為,應將民間矛盾限定為“被害人有過錯的民間矛盾”,並以“被害人過錯”作為量刑依據,在與其他量刑情節並存時,按照“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原則共同調節量刑結果。此外,司法機關應在具體案件中給出更為具體的論證,解釋“為何該案被告人能因民間矛盾被從輕處罰”,並明確適用邊界,防止不恰當地納入該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