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乙攜帶1支射釘器改製的火藥槍,在羅某甲家茶地窩棚處,利用擴音器模仿野雞叫聲的方式打獵,其間,誤將同樣持改製火藥槍模仿野雞叫聲在附近打獵的羅某甲打傷,致羅某甲輕傷。
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近年來生效的6個依法懲治射釘器改製火藥槍犯罪典型案例,堅決依法懲治涉槍涉爆犯罪。
記者關注到,其中一起案例為“羅某甲非法製造槍支、羅某乙非法持有槍支案”,充分說明非法製造、持有射釘器改製火藥槍具有潛在危險和社會隱患。
案情顯示,2016年,被告人羅某甲在雲南省瀾滄縣城客運站旁一五金店內購得射釘器後,在自家使用切割機、電焊機等工具改製成1支火藥槍並長期持有。
2023年4月2日18時許,被告人羅某乙攜帶1支射釘器改製的火藥槍,在雲南省瀾滄縣羅某甲家茶地窩棚處,利用擴音器模仿野雞叫聲的方式打獵,其間,誤將同樣持改製火藥槍模仿野雞叫聲在附近打獵的羅某甲打傷,致羅某甲輕傷。
次日2時14分許,羅某乙讓村幹部幫忙報警,並帶領民警到羅某甲家茶地查獲羅某乙藏匿的改製火藥槍1支、擴音器1個、金屬彈丸2瓶。
同時,羅某乙還揭發羅某甲亦藏匿槍支,之後民警在羅某甲家茶地芭蕉棚處查獲羅某甲非法製造的火藥槍。5月12日,經民警電話通知,羅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甲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製造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槍支罪。被告人羅某乙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羅某甲、羅某乙犯罪後在尚未受到司法機關訊問、未被采取強製措施時,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對羅某甲予以減輕處罰,對羅某乙予以從輕處罰。羅某乙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此案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於2023年7月21日作出判決,以非法製造槍支罪對被告人羅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被告人羅某乙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表示,槍支具有巨大破壞性和殺傷力,我國對槍支、彈藥實行嚴格的管理製度,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非法製造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具有巨大的潛在危險和社會隱患,直接影響社會安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該案中,被告人羅某甲非法製造槍支、羅某乙非法持有槍支,在打獵過程中,羅某乙持射釘器改製的火藥槍誤傷羅某甲,造成羅某甲輕傷的後果,一方麵反映射釘器改製火藥槍的威力不容小視,另一方麵反映二被告人對非法製造、持有射釘器改製火藥槍的危害性認識不足。
此案警示廣大群眾,射釘器改製的火藥槍威力大,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