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據媒體報道,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翟欣欣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餘元。
關於這起案件,有諸多值得我們思考的話題,從敲詐勒索罪的定罪邏輯到輿論場中的“撈女”敘事,再到大眾對於婚姻本質的反思,早已超越了個案本身。
翟欣欣案中的刑事政策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本案案發於2017年9月,當時蘇享茂不堪前妻翟欣欣的威脅和催逼,留下遺書後墜樓身亡,引發公眾關注。2018年,蘇享茂家屬正式起訴翟欣欣要求退還財產,並追究法律責任。直到2023年3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才作出民事判決,認定翟欣欣離婚過程中采取了脅迫方式,是導致蘇某某自殺的重要因素;判決撤銷離婚賠償協議,翟欣欣退還現金、汽車、珠寶總計近千萬元,撤銷翟欣欣海南和北京兩套房產的個人所有權。
此案的刑事立案是在案發六年之後的2023年,一審判決作出又過了兩年多的時間。本案耗時頗長的訴訟周期,說明它不是一個簡單的敲詐勒索案。如何界定“婚內索財”還是“敲詐勒索”,這是對法律適用的極大考驗。
敲詐勒索罪是一種典型的財產犯罪,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指的是何種非法呢?簡單來說,就是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獲得那些本不屬於你的財產。按照這個解釋,為了討債去威脅他人,不構成此罪,因為對方欠的債本就是屬於你的財產。而對於有爭議的、帶有不確定權屬的財產,行為人進行有威脅意味的索取,可以解釋為行使民事權利,同樣不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比如釘子戶以舉報開發商違法行為相威脅索取巨額補償款,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翟欣欣案件中出現了離婚事由,這是本案認定敲詐勒索罪的困難所在。一般認為,以合法婚姻為基礎的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提出要求進行談判,是處在法律允許和保護的範圍之內的,即便使用了威脅手段,也應當排除財產犯罪。這也就意味著,如果一對夫妻離婚離得十分難看,一方以舉報另一方的性醜聞或其他違法、犯罪事由相威脅,另一方陷於恐懼而不得不讓步,使得財產分割得極不公平,即便事後分配協議可被撤銷,但實施威脅的一方也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當然,刑法也沒有絕對放棄對這種惡意索財行為進行否定評價的可能,不構成財產犯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假如為了索要離婚財產,限製配偶人身自由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傳播配偶醜聞、散布配偶的個人信息的,可能構成侮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回到本案,隻要二人有合法婚姻,就必然與敲詐勒索無關嗎?凡事無絕對。具體而言,追訴難度確實比較大,控方必須證明二人雖然存在短期婚姻,但爭議財產是蘇享茂的個人財產而非共同財產,從而對翟欣欣索取財產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盤否定,才能證成敲詐勒索罪。
有人問,這是否構成對民事法律關係的挑戰?為了保障法秩序的統一性,我認為刑法當然要尊重民法對婚姻關係的保護、對共同財產的認定。在此前提下,刑法可以做實質判斷,審查行為侵犯的具體法益。
從翟欣欣案的一審判決中,我們看到了這樣的實質判斷——由於二人婚期較短,所以不存在共同財產,“翟欣欣不存在離婚時申請補償、損害賠償的民事請求權基礎”。這是十分謹慎的一步,因為刑法本不應當介入哪怕是婚期較短的夫妻分割財產的糾紛,除非萬不得已。
歸根結底,這是一個解釋問題。它體現了刑事政策的變化,這決定了對以威脅手段索要離婚賠償的一方,是否有必要予以打擊或者給予什麽量級的打擊。它與個案的情節、性質和後果相關,不構成對類似民事法律關係的無差別否定。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到,此案的判決也與當下的輿論環境有關,“法官不是在真空中判案”。
撈女敘事對於性別平等的影響
翟欣欣案被曝光後,一直存在著一種撈女敘事;它將個人行為歸結為某個群體內在的貪婪和惡意,而忽視了其行為本質是敲詐勒索。這種簡單的二分法,即把行為人和被害人定義為“壞女人”和“傻男人”,掩蓋了案件的複雜真相。此外,有些網友的極端言論,比如說對“撈女”要判死刑,“舔狗”沒有好下場,將個體犯罪行為與整體性別權利綁定,將司法審判上升為性別對立。
在最近一段時間,頻繁見諸報端的家暴殺妻案、校園性騷擾案、婚後敲詐勒索案等字眼刺激著人們敏感的神經。這類案件,常常被貼上男對女的暴力和女對男的掠奪等標簽。無論是家暴中的人身控製,還是敲詐勒索利用的情感基礎,都會讓大家聯想到周遭的困境,焦慮匯聚成集體情緒,進一步導致了性別平等的爭議。
本欄目曾經發文討論過“大同訂婚強奸案”宣判後出現的厭女情緒,部分網友將無辜的強奸被害人與此前出現的一些男方支付了高額彩禮而女方悔婚的民事案件相關聯,認為女方是撈女。當時也有人提到正在審理過程中的翟欣欣案,認為這類女性把財產作為衡量一切的標準,把男性視為提款機,是無道德底線的情感掠奪者。所謂的“惡女”當然存在,但這種指責很容易溢出為針對女性整體的敵意。
這種敵意,也體現在一款流行遊戲《撈女遊戲》(已更名為《情感反詐模擬器》)中。該遊戲得到了很多男性玩家的追捧,在內置的留言板裏就充斥著大量厭女言論,把情感詐騙歸結為女性的問題,加劇了性別對立和偏見。
與此同時,女性群體也存在著對男性針鋒相對的汙名化和矮化,比如標記他人為“非自願單身者”——注定是光棍,不配娶老婆,又或者他活該被吸血。這說明,女性作為厭女理論的受害者,也可能助長了這一理論。
因為傳統情感關係中的慕強模式,可能會等同為女性的擇偶偏好;“二八定律”意味著百分之八十的女性隻會追求百分之二十的男性,這強化了對女性的負麵看法,進而導致厭女。在這種模式之下,男性同樣被壓抑和被固化,因為他們在自己的性別群體內部也處於殘酷的競爭中,處於被排序和被挑選的境地。
當他或她感覺自己被剩下、被挑挑揀揀而讓人感覺存在毫無意義的時候,作為獨一無二之人的價值和尊嚴又在哪裏呢?無法指責結構,就隻能指責他人。在劇烈的性別對立之下,最終屠刀指向的就是那些最弱的人。
因此,這些個案中暴露的厭女或者厭男是一體的兩麵,它將帶來一係列針對性別中弱勢群體的汙名和暴力。我們在觀察和反思任何性別議題時都應當格外謹慎,因為最終受害的都是製度和結構裏的弱者。
婚戀市場的困境和締結婚姻的本質
如果我們再做更深的思考,會發現翟欣欣案反映了我國婚戀市場的困境,包括擇偶的困難、兩性對於彩禮的不同態度,以及男性對於騙婚的恐懼。
這本質上還是反映了傳統的性別分工和婚姻中男女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婚姻總是和錢有關,擇偶總是先看經濟狀況,這種不平等的性和經濟學給女性帶來了長久的痛苦,也給男性造成了致命的困惑。在這種社會狀態下,他們怎麽可能獲得真正的幸福呢?恩格斯早在100多年前就指出,男性無法確定女性是愛他們,還是愛他們的錢。這句話到今天仍然令癡男怨女內心作痛。
在當下,雖然主流價值觀認同性別平等、男女都一樣,大部分女性也已經實現了經濟獨立,但傳統上仍然有讓男人承擔家庭裏更多經濟責任的意識。長期形成的婚嫁理念,諸如“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和“學得好不如嫁得好”,使得男性的經濟實力決定婚配對象的思維仍在影響很多人的婚姻。很多男性也認同必須努力奮鬥成為人生贏家,才能迎娶“白富美”,似乎隻有夠有錢夠實力了,才配有人愛你、有人願意嫁給你。
本案中的蘇享茂正是這種觀念的踐行者,但這種成功倫理和人生劇本是脆弱的。一方麵,它讓部分男性在擇偶時對情感純粹性產生懷疑;另一方麵,無論在什麽時代總會有倒黴的窮小子和拜金女成雙出現。而後者的悲劇對於本就很難自洽的婚戀價值觀構成巨大衝擊,尤其是那些尚未達成深度情感連接就倉促相親、閃婚結合而成的夫妻,難免同床異夢。
在這個越來越恐婚恐育的年代,深度的情感連接變得更難。在大城市,更多的年輕人考慮的是“我自己就過得挺好,除非和你在一起會更好”。在不那麽發達的地區,人們可能還要考慮,如何通過婚姻獲取更優的經濟條件,甚至是滿足原生家庭的需要。這也使得兩性之間的信任和合作變得更加困難。
如果有什麽解決之道的話,那這條道路上都是敢於嚐試平等去愛的人。男女經濟地位的不平等是一個宏大的命題,包括女性的家庭勞動不被計價以及職場勞動中仍然存在的性別薪酬差問題,但這些都有可能在新一輪的工業革命中被挑戰。那時候,第一性和第二性之間的鴻溝可能會淡化,婚姻中的經濟屬性也會發生實質變化。但我們不應該等待這一天到來之後,才去感受婚姻和愛,才去相信和付出。
本文是一篇法律評論,行文至此又回歸到愛的本質。愛的本質並不複雜也不稀缺,親密關係也是如此。走近彼此,需要的是更純粹的夥伴關係,而不是功利的算計。不物化他人,也不物化自我,這才是良好婚姻中兩個人的模樣。
“法治理想國”由中國政法大學教師陳碧、趙宏、李紅勃、羅翔共同發起,係鳳凰網評論部特約原創欄目。
主編|蕭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