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後,試圖用“替身”掩蓋逃逸事實。10月8日,從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理了兩起“頂包案”,讓“為朋友兩肋插刀”變成了“為頂包自陷囹圄”,給心存僥幸者敲響警鍾。
2024年10月的一天晚上,丁某駕駛車輛行駛時,不慎與行人楊某發生碰撞,造成楊某當場死亡。事發後,丁某沒有停車報警,反而駕車逃離現場。
為了逃避追責,他找到丁某甲,指使對方駕駛肇事車輛返回事故現場,冒充肇事者處理後續事宜。
然而,公安機關在調查中發現諸多疑點:丁某甲對事故細節的描述前後矛盾,現場痕跡也與他的供述不符。經過進一步偵查,真相很快浮出水麵——真正的肇事者是丁某,丁某甲隻是“頂包者”。
案發後,丁某主動投案,並與楊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54.5萬元,取得了楊某家屬的諒解。法院審理認為,丁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鑒於其有自首、積極賠償並獲諒解的情節,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丁某甲另案處理,受行政處罰。
“做了件蠢事,幫朋友逃罰,逃避解決不了問題,認錯才是成長。”這是另一起“頂包案”當事人盧某的懺悔。
2023年初,盧某的朋友羅某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為幫羅某逃避法律製裁,盧某動了“頂包”的念頭。案件偵辦期間,他先後三次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堅稱“案發當晚是自己開的羅某的車,還把羅某送到派出所附近”,試圖將酒駕責任攬到自己身上。
可紙終究包不住火,隨著案件調查深入,盧某的謊言逐漸暴露。2024年11月14日,意識到無法再隱瞞的盧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包庇羅某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盧某明知羅某涉嫌醉酒駕駛,仍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考慮到盧某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情節,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理,最終判處其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被告人羅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兩起案件宣判後,承辦法官特別提醒,不少人誤以為“幫朋友頂包”是“講義氣”,卻不知這種行為已觸犯法律。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後頂包的行為,辦案法官進一步解釋:交通肇事逃逸本身就是法定加重情節,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事後賠償獲諒解,也無法消除逃逸和頂包的違法本質,仍需承擔相應刑責。
“包庇行為就像給錯誤‘蓋稻草’,看似暫時掩蓋了問題,實則會讓自己陷入更深的法律困境。”辦案法官強調,遇到朋友涉嫌違法犯罪,正確的做法是勸其主動投案、配合調查,而非幫其逃避,否則“救友”不成反“坑己”,最終隻會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