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畢節市一名男子發布與兩位女性的婚禮邀請函,引發熱議。邀請函顯示,三人原定於4月19日在當地世紀佳緣宴會中心共同舉辦婚禮。4月17日,據媒體報道,當地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證實,其中一人為新郎的前妻,三人拍攝婚紗照係“鬧著玩”,三人已取消聯合婚禮計劃。酒店方也發布聲明表示,酒店決定取消此次婚禮預訂。
專家表示,雖然該行為在社會上引發爭議,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來看,三人並未進行婚姻登記,尚不能認定其違法。但可能違背了《民法典》確立的“遵循法律與公序良俗原則”。
網傳婚禮邀請函
三人婚禮係“鬧著玩”,已取消相關儀式
4月17日,據媒體報道,當地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證實,其中一人為新郎的前妻,三人拍攝婚紗照係“鬧著玩”。在民警勸導下,三人已取消聯合婚禮計劃,新郎將僅與現任未婚妻舉行婚禮。
同日,世紀佳緣宴會中心發布聲明稱,在最初接到預訂時,預訂方並未如實告知將是三人舉辦婚禮這一特殊情況。按正常流程完成相關預訂手續後,隨著事件在網絡發酵,酒店方才知曉此次婚禮的特殊性。在核實情況後,酒店管理層高度重視,立即展開深入討論與研究。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製,這是寫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是維護社會公序良俗、保障婚姻家庭穩定和諧的基石,具有不可撼動的法律地位與社會價值。任何企圖違背這一原則的行為都與我國的法律規定和主流價值觀背道而馳。基於此,本酒店決定取消此次婚禮預訂。”酒店方表示。
專家解讀:三人婚禮未違法,但涉嫌違背公序良俗
此事引發公眾對“一男兩女婚禮”是否合法等問題的廣泛關注。對此,江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欣表示,雖然該行為在社會上引發爭議,但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角度看,尚不能認定其違法。
一方麵,根據《民法典》第1041條和《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但法律明確規定,婚姻關係是以“結婚登記”為必要要件的。本次事件中,三人僅進行婚禮儀式或拍攝婚紗照,並未進行婚姻登記,因此在法律上不構成婚姻關係,也未違反一夫一妻製。
但李欣也指出,從《民法典》第8條所確立的“遵循法律與公序良俗原則”來看,三人婚禮行為雖不具法律效力,“但在老百姓心理上的認知來說,婚禮和婚姻登記,有類似的效果。”李欣表示,尤其該事件在被公開傳播後,對社會價值觀產生衝擊,可能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
該行為是否涉及法律責任呢?李欣認為,該行為尚未上升到刑法層麵,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如果其行為被認定為“以其他方式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則可被視為行政違法行為,適用行政處罰。
至於酒店是否有權單方麵取消婚禮預訂,李欣認為,若該婚禮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酒店方可依據《民法典》第153條與第157條主張合同無效,“合同自始不具法律效力,酒店方也就不存在違約的情況。”
但同時,《民法典》第157條也規定,因無效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李欣補充,酒店如果已經為該場婚禮做出布置安排、拒絕了其他預訂,可以主張自身受到實際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原本的定金要折成賠償損失。”因此,李欣建議,如雙方就定金返還或損失賠償存在爭議,應通過法律程序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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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表示,雖然該行為在社會上引發爭議,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來看,三人並未進行婚姻登記,尚不能認定其違法。但可能違背了《民法典》確立的“遵循法律與公序良俗原則”。
網傳婚禮邀請函
三人婚禮係“鬧著玩”,已取消相關儀式
4月17日,據媒體報道,當地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證實,其中一人為新郎的前妻,三人拍攝婚紗照係“鬧著玩”。在民警勸導下,三人已取消聯合婚禮計劃,新郎將僅與現任未婚妻舉行婚禮。
同日,世紀佳緣宴會中心發布聲明稱,在最初接到預訂時,預訂方並未如實告知將是三人舉辦婚禮這一特殊情況。按正常流程完成相關預訂手續後,隨著事件在網絡發酵,酒店方才知曉此次婚禮的特殊性。在核實情況後,酒店管理層高度重視,立即展開深入討論與研究。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製,這是寫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是維護社會公序良俗、保障婚姻家庭穩定和諧的基石,具有不可撼動的法律地位與社會價值。任何企圖違背這一原則的行為都與我國的法律規定和主流價值觀背道而馳。基於此,本酒店決定取消此次婚禮預訂。”酒店方表示。
專家解讀:三人婚禮未違法,但涉嫌違背公序良俗
此事引發公眾對“一男兩女婚禮”是否合法等問題的廣泛關注。對此,江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欣表示,雖然該行為在社會上引發爭議,但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角度看,尚不能認定其違法。
一方麵,根據《民法典》第1041條和《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但法律明確規定,婚姻關係是以“結婚登記”為必要要件的。本次事件中,三人僅進行婚禮儀式或拍攝婚紗照,並未進行婚姻登記,因此在法律上不構成婚姻關係,也未違反一夫一妻製。
但李欣也指出,從《民法典》第8條所確立的“遵循法律與公序良俗原則”來看,三人婚禮行為雖不具法律效力,“但在老百姓心理上的認知來說,婚禮和婚姻登記,有類似的效果。”李欣表示,尤其該事件在被公開傳播後,對社會價值觀產生衝擊,可能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
該行為是否涉及法律責任呢?李欣認為,該行為尚未上升到刑法層麵,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如果其行為被認定為“以其他方式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則可被視為行政違法行為,適用行政處罰。
至於酒店是否有權單方麵取消婚禮預訂,李欣認為,若該婚禮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酒店方可依據《民法典》第153條與第157條主張合同無效,“合同自始不具法律效力,酒店方也就不存在違約的情況。”
但同時,《民法典》第157條也規定,因無效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李欣補充,酒店如果已經為該場婚禮做出布置安排、拒絕了其他預訂,可以主張自身受到實際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原本的定金要折成賠償損失。”因此,李欣建議,如雙方就定金返還或損失賠償存在爭議,應通過法律程序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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