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姐妹“借腹生子”,姐姐反悔起訴爭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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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因姐妹間“借腹生子”引發的撫養權糾紛案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小美和小麗是親姐妹,妹妹婚後多年未孕,遂與姐姐姐夫商量,由姐姐代為懷孕生子。孩子出生後,所有法律文件均以妹妹和妹夫的名義辦理。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審判庭法官助理 丁琴

從懷孕開始,入院的產檢,包括出生以後的證明,所有的材料都是以妹妹和妹夫的名義辦理,產檢、產後的一些護理,金錢方麵全部都是妹妹妹夫支出。

多年來,孩子與妹妹妹夫一家生活融洽,周圍鄰居也一直認為孩子是妹妹妹夫親生的。可隨後,姐妹倆因生意產生矛盾,加之妹妹的婚姻出現問題。妹妹妹夫離婚後,孩子繼續跟著妹妹生活。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審判庭法官助理 丁琴

姐姐考慮到妹妹沒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孩子能不能得到良好的照顧,就起訴到法院,要求主張孩子的撫養權。

一審法院認為,四個人一致認可孩子是姐姐姐夫所生,判決支持了姐姐姐夫的撫養權主張。可妹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身份關係不適用自認原則,未進行親子鑒定便認定姐姐姐夫為孩子的生物學父母存在程序瑕疵。同時,孩子已經年滿八周歲,跟誰生活應尊重孩子的意願。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審判庭法官助理 丁琴

孩子明確表示不願意回安徽(姐姐那方),覺得現在的爸媽挺好的。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在處理撫養權、撫養費、撫養關係變更等問題時,要以“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為原則,同時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法院應綜合考慮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條件、教育環境等多方麵因素,確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經法院了解,當時的姐姐沒有工作,姐夫在工作中摔傷,並且夫妻倆已經有了兩個孩子,經濟負擔較重。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姐姐姐夫的訴訟請求,孩子繼續由妹妹撫養。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審判庭法官助理 丁琴

孩子的成長是多方位的,無論是家庭的氛圍,還是家人的陪伴關愛,甚至包括經濟基礎,教育環境。判決之後,也會回訪,孩子現在的學習成績也特別好,能夠經常參加各種活動,性格也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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