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遭內蒙古錫林浩特市法院法警噴“辣椒水”的涉事律師收到了錫林浩特市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此前,對於屬地派出所處警後不予立案的決定,涉事律師提起了行政複議。2025年3月24日,錫林浩特市政府決定維持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
圖:錫林浩特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據此前報道,2024年12月25日上午9點左右,因錫林浩特市法院對律師安檢、禁止旁聽人員攜帶電子設備,多位旁聽律師與該院法警進行交涉。有現場律師錄像取證,手機及律師證遭法警扣留。隨後,多位旁聽律師被法警驅離安檢室,期間被噴辣椒水(即“催淚噴射器”),致多人受傷。
涉事律師稱,此次事件共有四位旁聽律師被噴辣椒水,兩位律師手機及證件被扣。相關病曆顯示,有三位律師的診斷結果為“雙眼,眼周區燒傷”,其中一人還存在“角膜上皮損傷”。
《行政複議決定書》印證了涉事律師的指控。錫林浩特市公安局答複稱,經審查查明,事發當日,在錫林浩特市法院安檢大廳內,冷慧與其同行人員郭睿、李慶鐸、楊曉、王興未因參加庭審旁聽時,法警要求安檢並且不得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雙方發生爭執。冷慧與其同行人員要求法警出示律師進入法庭需要安檢及不得攜帶電子設備的明確法律規定,雙方爭執期間,楊曉用手機拍攝雙方的爭執過程,隨後雙方就拍攝合法性再度發生爭吵,後法警將冷慧一行五人強行帶離安檢大廳,“帶離過程中雙方發生肢體接觸,法警向冷慧一行人使用催淚噴射器,帶離期間法警將楊曉及李慶鐸手機強行暫扣。”
圖:被噴辣椒水的律師在救護車上
事發後,涉事律師報警處理。2024年12月27日,處警的希日塔拉派出所經調查認為,該警情屬於錫林浩特市法院法警履行職務的行為,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並製作《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送達報警人。
涉事律師認為,該《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決定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故於2025年1月21日向錫林浩特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並責令希日塔拉派出所對申請人報警事項依法處理。
“錫林浩特市法院法警對申請人、第三人實施搶奪手機、噴射辣椒水屬於典型的故意傷害、搶奪財物的違法行為。
”涉事律師認為,希日塔拉派出所屬於違法行為和結果地的公安機關,不論該案是行政還是刑事案件,其都具有管轄權,都應當先行受案處理。
對此,錫林浩特市公安局答稱,希日塔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事實清楚。錫林浩特市法院法警為維護審判區域秩序,強行將冷慧等人帶離,暫扣手機及使用催淚噴射器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法警職務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應由錫林浩特市法院或相應主管部門認定。
錫林浩特市公安局認為,根據國務院法製辦《關於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能否給予治安處罰的請示》的複函有關規定,法警雖不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但參考上述複函精神,即使認定法警的行為屬於職務侵權行為,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同時法警並無非法占有手機的主觀目的,其行為並不符合搶奪或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因此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對該報案沒有管轄權。”
對於本案的爭議焦點,複議機關錫林浩特市政府總結為:“申請人報警反映的情況是否屬於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範圍,即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
錫林浩特市政府認為,本案中錫林浩特市法院法警在與冷慧等人進行安檢時因能否攜帶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發生爭議進而發生肢體衝突,其行為和結果發生地均在錫林浩特市法院內,安檢屬於審判工作的延伸和保障,法警是在履行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屬於執行職務行為,“被申請人(錫林浩特市公安局)認定對冷慧的報案不具有管轄權認定事實清楚。”
對於錫林浩特市公安局根據國務院法製辦相關複函,提出“法警的職務侵權行為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的主張,複議機關未予采納。錫林浩特市政府認為,法院法警不屬於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因履行職務行為發生的爭議和衝突不適用相關複函規定。
錫林浩特市政府最終認定,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複議機關決定予以維持。
對於被噴辣椒水的涉事律師的救濟渠道,錫林浩特市政府稱,其應向錫林浩特市法院的上級機關、紀檢部門或檢察院申請監督。
據悉,五位涉事律師此前已向錫林浩特市有關部門提出控告,請求查處錫林浩特市法院法警的違法行為。“(2025年1月)21號下午,我們去了錫林浩特市紀委和錫林郭勒盟紀委,也去錫林郭勒盟中院信訪接待和督察部門反映情況。”涉事律師稱,他們向接待的負責人表示,“現在錫林浩特市法院躺平擺爛不回應,我們不接受,一定會要個說法。”
3月28日,涉事律師向筆者表示,相關控告事項目前仍未獲當地有效回應,而對於錫林浩特市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其擬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