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帖稱,在天津某醫院為新生兒辦理出生證明,如果新生兒隨母姓,需要簽免責聲明。對此,網友表示不理解,並質疑這種聲明的法律效力。那麽,醫院讓嬰兒父母簽署這種免責聲明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現代快報記者對此專門谘詢了律師,律師表示,聲明無效。
新生兒隨母姓被要求簽“免責聲明”,引發熱議
網絡截圖
網友發布的截圖顯示,免責聲明的內容為:本人於X年X月X日在X醫院分娩一男/女孩,經夫妻雙方同意,孩子隨母姓。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後,不論任何情況,信息不再做更改,一切後果自負。該聲明書需新生兒父母雙方簽名。
這名發帖網友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醫院說,簽免責聲明是為了確認孩子隨母姓,以後有任何糾紛,出生證明不能改,有任何糾紛與醫院無關,隨父姓不用簽。”對此,該網友十分不理解,“我們都上完戶口了,能有什麽糾紛。法律規定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你們醫院搞這種事情,是歧視女性嗎?簽不了。”
對此,涉事醫院工作人員稱,該要求並非醫院要求的,是上麵要求才會這樣去執行的,但並不強求,隻是執行告知的義務。那麽孩子隨父姓,是否還需要簽免責聲明呢?對此,該工作人員表示,“隨父姓要不要簽沒有深究過,我們也不太清楚。隨父姓也好,隨母姓也好,其實跟我們醫院沒有任何關係。”
此後,天津市南開區衛健委在麵對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們南開區衛健委沒有這個要求,市級部門有沒有這個要求,目前我們也不知道。隻能告訴你我們沒有這個相關規定,這個規定也挺離譜的。”
律師稱“免責聲明”沒有法律依據
那麽,醫院讓父母簽訂的免責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對此,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春蘭告訴現代快報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了自然人選取姓氏的原則,即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這些情況包括選取其他直係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等。也就是說,無論子女隨父姓還是隨母姓都是可以的,天津這家醫院的免責聲明沒有法律依據。
另外,我國法律法規並未規定,醫療機構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登記新生兒姓名時,應當審查該新生兒姓名經父母協商一致的材料。新生兒母親是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當然申請人,新生兒的姓名由申請人提出並填寫,醫療機構並無對新生兒父母行使新生兒姓名的決定權進行把關的權力。醫療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不具有審查新生兒應隨父姓還是隨母姓的法定職責。
孩子“隨父姓還是隨母姓”與醫院無關
現代快報記者查詢發現,近年來因為新生兒隨父姓還是隨母姓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如南通一對夫婦,生育一子後經法院判決離婚,女方多次要求當地婦幼保健院為婚生子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但該院均要求男方出示身份證原件,否則不予辦理,導致兩人婚生子一直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而新生兒父親之所以拒絕提供證件,就是因為男女雙方對孩子跟誰姓無法達成一致。該父親表示,如果孩子跟自己姓,則立即同意配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否則不同意辦理。
最終該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婚生子一年後離異,無論是離婚判決書還是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都載明了父親的姓名和身份信息,應當視為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條件已經具備。同時,孩子判決由女方撫養,女方承擔的撫養義務更多,在女方堅持由其為新生兒命名的情形下,確定母親為新生兒命名更為合理。
王春蘭表示,當孩子跟隨母姓時,醫院之所以讓簽免責聲明,其目的是在夫妻雙方或者家屬就新生兒“隨誰姓”發生糾紛時規避責任,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並未賦予醫療保健機構審查新生兒父母對新生兒姓名是否達成合意的職責,所以所謂的“免責聲明”本身就是一個無效聲明。若發生相關糾紛,則可提交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