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月24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抗訴的甘肅馬某林搶劫案獲改判,罪名由盜竊罪變為搶劫罪,刑罰由十年有期徒刑變為死緩。
據介紹,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對馬某林搶劫案公開宣判,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將馬某林犯盜竊罪改為犯搶劫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限製減刑,同時賠償被害人親屬2.7萬餘元喪葬費。
2015年5月25日晚,馬某林駕車(從堂弟處所借)從甘肅省和政縣到臨夏市,將沈紅(化名)接至和政縣。5月26日起,馬某林男扮女裝在深夜或者淩晨持沈紅兩張儲蓄卡頻繁取現共計28.4萬元。6月21日,馬某林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家中發現了沈紅的儲蓄卡及32萬元現金,並在附近雜物堆中找到其男扮女裝的衣物。6月26日,公安機關在馬某林歸還堂弟車輛地點附近的一處田埂發現沈紅屍體。此外,公安機關從馬某林所駕車上發現幾處沈紅的血跡。經鑒定,沈紅係他人以捂壓口鼻、套頭等手段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016年9月,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馬某林涉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向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沈紅親屬向馬某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2018年4月,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馬某林用暴力手段獲取被害人銀行卡及交易密碼,後將被害人殺害並掩埋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盜竊罪判處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4萬元。臨夏州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提出抗訴,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被害人親屬也提出上訴。2019年6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2022年8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檢對該案提出抗訴,考慮到馬某林涉嫌為謀財而殺人,建議將指控罪名變更為搶劫罪。
在審查該案過程中,最高檢除對原有證據全麵複核外,還指導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充分挖掘電子證據的價值,通過對馬某林與被害人在案發時段的手機信號位置信息進行解析、鑒定等,認定了案件的關鍵事實。
最高檢檢委會審議認為,該案雖係“零口供”案件,但認定馬某林為謀財而殺害沈紅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與證據相互印證,已形成一個封閉的證據鏈。2023年12月18日,最高檢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訴。最高法後指令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2024年8月9日,該案在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開庭。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舉證質證,檢察官詳細闡述了指控的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司法鑒定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12月13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以搶劫罪判處馬某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製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