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前的一個淩晨,浙江寧海一雜貨店店主老楊被殺,瀕死前指認凶手是“他”,但現場指紋卻另有其人。
“真凶”到底是誰?
曆時25年後,近期,在檢察機關的努力下,真凶終於伏法。
昨天下午,浙江省檢察院舉辦2024年浙江省檢察機關案例講述會,辦案檢察官分享了這一案件迷霧重重的辦理過程。
店主被殺,瀕死前指認凶手……
1999年11月2日淩晨,浙江省寧海縣某村。
老楊在自己的雜貨店內被人捅了一刀,凶手轉身迅速逃離。
他憑借堅強的求生欲,坐到雜貨店門口的石板上。
聽到聲響的鄰居們出門看見,老楊捂著脖子、身上沾有血跡,就問“是誰捅了你?”老楊艱難說出“為正(音譯,化名)”。
後因被刺斷頸動脈,楊某在送醫途中出血性休克死亡。
鄰村的村委主任就叫韋正(化名),難道是這個“為正”殺了老楊?
公安機關迅速抓獲韋正,但其一直辯解說,當晚並未離開過家。
其妻子等人的證言也證實,韋正與楊某並無恩怨,其作案時間不充分,結合案發現場並未發現其作案痕跡,故公安機關依法釋放了韋正。
公安機關的釋放,並沒有消除村民們對韋正的懷疑,自此,韋正背上了“殺人犯”的標簽。
楊某的家人與韋正一家仇深似海,兩個家庭因此陷入深淵。
不是韋正作案,那凶手是誰呢?
雖然公安機關提取了現場尖刀、手電筒、啤酒瓶及啤酒瓶上指紋等物證,但受限於當時的偵查技術,並未關聯出背後的“真凶”。
現場指紋指向另一個“他”
時隔21年後,本案啤酒瓶上指紋,意外比中曾因賭博被行政處罰的王某金,公安機關立即實施抓捕。
王某金到案初期供認,1998年其與老鄉曾在寧海磚廠打工,該磚廠就在某村附近。
1999年那天,因缺錢沒煙抽,便於次日淩晨攜帶尖刀到附近雜貨店行竊。
被店主老楊發現後,為掙脫抓捕,手持尖刀捅刺了老楊頸部左側,後將尖刀和手電筒扔在現場逃離。
同時,王某金還辨認出雜貨店店主“楊某”及案發時其使用的手電筒、尖刀。
公安機關如釋重負,以王某金涉嫌搶劫罪依法報請檢察機關核準追訴。
然而,在縣、市檢察院層報最高檢核準追訴審查期間,王某金突然翻供,矢口否認與本案存在關聯。
排除王某金有罪供述後,還能認定其為本案犯罪嫌疑人嗎?
承辦檢察官陷入了沉思——
一是啤酒瓶上的指紋,是否係“真凶”所留?二是被害人楊某死前,為何指認“為正”是凶手?
案件再次陷入“迷霧”。
為解謎團,承辦檢察官聯合公安機關組織召開刑偵專家論證會,對啤酒瓶案發前後所處位置、啤酒瓶上指紋遺留位置及方向進行分析。
確認啤酒瓶案發前處於露天環境,案發時被凶手拿至雜貨店門口,指紋位置在瓶口,且指尖朝下,符合自瓶口向下抓握形成。
結合王某金妻子、老鄉等的證言,證實王某金並無飲酒習慣,可基本排除其日常生活飲酒遺留指紋的可能。但這還不能認定指紋係其作案時遺留。
為更好還原案件全貌,查明真相,承辦檢察官再次調取本案物證及卷宗發現——
啤酒瓶的生產日期為案發前半個月,且案發前該啤酒瓶置於完全露天環境。
經補充調取當年氣象資料,發現案發48小時前下過中雨、24小時前下過小雨。
若指紋為王某金案發前遺留,則很容易被雨水衝刷掉。
據此,檢察官推斷:啤酒瓶上指紋應當係王某金案發當晚遺留。
曆時25年
真凶伏法、無辜者被正名
與此同時,承辦檢察官核實了王某金首次訊問筆錄所供述的作案地點、作案對象、被害人位置、捅刺方式、捅刺位置等關鍵事實。
這與本案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法醫屍體檢驗報告、證人證言等均能夠相互印證。
相關細節,非親曆者不可知!檢察官認為:其所作有罪供述可以采信。
還有一個“疑團”:為什麽被害人楊某,在案發後指認“為正”是凶手呢?
這個“為正”,與王某金存在什麽關聯呢?
經調取韋正及王某金案發當年照片,承辦檢察官發現:這兩人麵貌相似,身高和體態相近。
案發當晚,室內昏暗,被害人視線不清,突遇暴力襲擊的情況下,極有可能把王某金認成比較熟悉的韋正。
檢察官借助信息化人臉識別技術,對兩人肖像進行比對,證實兩人麵貌高度相似,合理解釋了楊某為何指認凶手係“為正”。
案件真相終於浮出水麵!
2023年1月,最高檢決定對王某金核準追訴。同年2月8日,寧波市檢察院對王某金搶劫案依法提起公訴。
寧波市中院以搶劫罪判處王某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24年6月,浙江省法院對王某金的上訴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曆時25年,“真凶”終於伏法,“為正”終得“正名”。
辦案的檢察官講述說,我們不僅僅是犯罪的追訴者,更是無辜的保護者,我們將始終秉持客觀公正立場,真正當好公平正義的守護者。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是2024年浙江省檢察機關案例講述會的主題。
橙柿互動了解到,這次講述會,精選8個全省檢察機關典型案例,由承辦檢察官以“PPT演示+TED式演講”的形式,現場講述履職過程和案件的法治意義,並通過各大網絡平台進行現場雲直播,傳播量破上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