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超30億!內蒙古廳官李建平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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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超30億!內蒙古廳官李建平被執行死刑

▲李建平(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4年12月17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建平執行了死刑。

2022年9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李建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建平上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於2024年8月2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李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占有國有公司資金14.37億餘元,其中2.89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5.77億餘元;挪用公款10.55億餘元,其中4.04億餘元案發前尚未歸還;李建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縱容以趙文遠(已判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李建平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貪汙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李建平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和執行死刑命令後,依法對罪犯李建平宣判並執行死刑。臨刑前,李建平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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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貪”李建平二審維持死刑,曾被披露借他人之名開公司,以“石頭剪刀布”定職位

據最高人民法院8月27日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建平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今年64歲的李建平曾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2018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曾發布了李建平任上被查的消息。此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還曾發文披露其違紀違法細節,李建平被指借他人之名注冊公司而自己實際操控,以達到侵吞國有資產的目的,並用“石頭剪刀布”的方式決定董事長、總經理、監事長的人選。

6年前通報被查

被指把分管領域當成“私人領地”

公開簡曆顯示,1960年出生的李建平為河北霸州人,1982年參加工作後曾在內蒙古電子學校、內蒙古電子工業局、內蒙古啤酒廠、呼和浩特市體改委等處任職。1996年3月起,其開始擔任呼和浩特市節水辦主任,從此進入水務係統。到2004年時,其已經成為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春華水務公司董事長。

2011年3月,李建平離開任職15年的水務係統,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直至落馬。2018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發布消息稱,李建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8月,李建平被“雙開”。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稱,經查,李建平理想信念完全喪失,黨性原則蕩然無存,行為底線全麵失守,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占用下屬單位車輛,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未經批準多次出入國(邊)境;毫無紀律和法律意識,把分管領域當成“私人領地”,要求下屬公司為私營企業提供辦公場所並進行裝修,把下屬企業當成自己的“錢袋子”和“提款機”,指使下屬國有公司挪用專項資金,在購買住房過程中侵犯國家利益。長期“亦官亦商”,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肆非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生活腐化墮落,多次到境外賭博,造成不良影響。

違紀違法細節曾被曝光:

酒窖中收藏各類名酒數萬瓶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2021年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發文《清除經開區發展的絆腳石 一把手亦官亦商 權力運行缺乏監督》,披露李建平違紀違法細節。

文中稱,作為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一把手,李建平不僅把下屬企業當成自己的“錢袋子”和“提款機”,還借他人之名注冊公司而自己實際操控,以達到侵吞國有資產的目的。為了擾亂監管視線,李建平以某酒店服務員王某、敖某和社會人員徐某三人名義,注冊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某,但真實老板是李建平。更為荒唐的是,在初選董事長、總經理和監事長時,李建平竟然用“石頭剪刀布”的方式解決,第一名董事長、第二名總經理、第三名監事長。

從簡單的權錢交易,到成立空殼公司騙取國有資金,李建平大肆攫取巨額經濟利益,涉案金額達到30億餘元。據李建平供述,除部分錢款用於賭博外,其餘大多被用於購買收藏名家字畫、古玩玉器、黃金珠寶、名貴手表,以及大量中外名酒,其酒窖中收藏的各類名酒達數萬瓶。

文中稱,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相關辦案人員透露,在政治生態影響方麵,涉嫌違規進人862名,“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在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大行其道,文章稱,其本人雖被查處,但“遺毒”仍在。

曾與涉黑人員相互勾結

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

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曾於2022年9月27日對李建平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並罰,決定對其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一審宣判後,李建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根據法院審理,李建平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元,是在2016至2018年兩年多時間內進行的。如果按照兩年時間計算,其幾乎每天要侵吞國有資金近200萬元。

據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消息,2023年8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二審開庭審理。

此外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根據法院審理,李建平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趙文遠(已判刑)長期交往、關係密切、相互勾結;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拆遷工程、收購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麵縱容以趙文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據《內蒙古晨報》此前報道,2020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以被告人趙文遠為首的41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被告人趙文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7項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2020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掃黑辦曾發布消息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依法對以趙文遠(綽號:小地主)為首盤踞在呼和浩特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立案偵查,已相繼對趙文遠、雲進軍犯罪團夥等4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其中33名被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趙文遠及其組織成員自上世紀90年代至今在呼和浩特市實施了大量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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