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歸博士被前公司索賠超一億,家屬發聲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次數

2017年,53歲的生物博士高誌強放棄國外的生活和優厚的待遇回國,應邀入職長沙某生物公司,因沒有得到公司的重視,高誌強在自認為競業協議解除的情況下跳槽,加入蘇州一家公司。2023年,高誌強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捕,長沙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高誌強及蘇州公司連帶賠償近1.5億元人民幣。

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捕

2017年,53歲的生物博士高誌強放棄國外的生活和優厚的待遇回國,應邀入職長沙某生物公司,研發第三代動態血氧儀,經過努力,新產品研發成功。

2021年2月,高誌強離職。

根據競業協議規定,競業限製期內,該公司每月需向高誌強支付月工資的30%作為補償,逾期20個工作日未發放,視同競業限製自動解除。

由於該公司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高誌強認為此競業協議在2021年4月自動解除。

海歸博士被前公司索賠超一億,家屬發聲

圖源:津雲

“聽我哥說,研發部門的人抱著他們已經研究了近10年的老技術不放,沒有人和他一起來研發第三代技術。”高誌強的妹妹高東玉介紹,高誌強每天早上5、6點就去實驗室,一直工作到傍晚才回家。“他常常和我說,一旦他走入實驗室,便像小孩子進入了遊樂場,一進去就不想出來了。晚上睡覺,他的胳膊、肚子上帶五六個動態血糖儀做測試,他睡眠很淺,經常一翻身就壓到血糖儀,有時壓得疼醒。”

他離職後,公司開始推動第三代動態血糖儀,2021年6月,高誌強入職蘇州某公司,之後成功開發出一種與長沙公司技術路線完全不同的生物傳感器。

2023年,高誌強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捕,長沙公司還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高誌強及蘇州公司連帶賠償近1.5億元人民幣。

對此指控,高誌強表示,在長沙公司的研發工作,均基於任職前近25年的科研成果,加入蘇州公司時就與長沙公司的專利技術和商業秘密做了徹底的切割,“研發新的產品,使用完全獨立的技術和配方”。

此外,高誌強還認為蘇州公司還在研發階段沒有生產產品,長沙公司也沒有任何經濟損失,不應涉及到刑事案件。

據了解,此案已於2024年11月26日召開庭審會議,家屬在等待開庭審理。

什麽是競業限製?

不論什麽崗位,都要簽競業限製協議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製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製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有適用對象

競業限製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製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製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期限是多久?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製義務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製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麽?

競業限製的經濟補償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未明確約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製,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製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查看評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