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時這個項目我沒有找姚某萍借錢,而是用自己的資產抵押貸款當個小股東,現在的我或許也有個幾億資產。不至於像現在這樣背上十幾億的債務。”
在武漢市長江邊的一處商業區,武漢業大高科技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業大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張軍看著繁華的街道和往來的人群,不禁發出一聲無奈的感歎。
10月15日,大象新聞·大象幫收到了張軍的投訴稱,他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姚某萍涉嫌合夥他人偽造材料,從樂山市商業銀行騙取了13億的貸款。
今年4月16日,張軍收到了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他才知道自己公司被樂山市商業銀行以營業信托糾紛起訴,要求償還本金、利息、複利、罰金和違約金共計15.6億多元。
大象新聞記者在業大公司的辦公室見到張軍時,他仿佛熱鍋上的螞蟻,在辦公室裏來回踱步,嘴裏還反複說著:“這錢都是姚某萍他們偽造材料從銀行騙出來的貸款,錢我一分都沒有用,現在為什麽要我來背這個債呢?”
本想借錢搞項目,不料卻成“接盤俠”
2015年,看著各地樓市正旺的張軍準備進軍房地產行業,他從生意夥伴那裏得到了一個武漢市區毗鄰長江的地產項目,但由於資金不足,他隻能四處籌措。當他找到同鄉的姚某萍借錢時,姚某萍給他提出了一個優厚的條件。
“當時姚某萍跟我說,她這邊有銀行的關係可以給我介紹,但前提是讓我接手她的業大公司。”張軍回憶道,“她說她公司有8.85億的銀行貸款未還,我隻要接手公司,她就可以通過關係找銀行貸出來17個億給我用,而且還有一個多億的債權和一棟辦公樓。”
張軍當時在心裏算了筆賬,17億貸款下來後,先還8.85億的貸款,剩下的錢正好可以投入項目。按照武漢當時的房價,項目結束後不僅能把17個億的貸款平了,還能空落一棟辦公樓和一個多億的債券。不僅如此,他還能跟銀行保持良好的關係。
2015年11月,張軍在和姚某萍簽訂了協議後,正式入主業大公司。在雙方當時簽訂的協議上顯示,張軍接手公司後,姚某萍不再對名下欠的8.85億元承擔經濟及法律責任。
張軍告訴大象新聞記者,他入主業大公司後,樂山市商業銀行當時的負責人一行還曾到武漢實地考察項目,並派專人負責和業大公司進行接洽,張軍也信心滿滿地等待17億貸款的發放。
“2015年和2016年,我抵押了自己的資產,從樂山商業銀行貸出來兩次8500萬。”張軍說,“但這兩筆錢剛出來,就返回到樂山市商業銀行的賬戶上了,相當於我開始還那8.85億的賬了。”
2017年,因為張軍遲遲等不到樂山市商業銀行的17億貸款,合作夥伴將項目轉了出去。丟了項目的張軍坐不住了,他多次找到銀行派駐武漢的對接人,但得到的回應都是“行裏領導還在討論、研究”。
張軍覺得自己被姚某萍騙了,便到銀行將公司的流水調了出來,當他發現姚某萍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有一部分資金匯入個人賬戶後,便以“挪用資金”為由報了警。
13億元的貸款,竟是騙來的?
令張軍沒有想到的是,就在他報警後,他才發現接手業大公司前所欠的8.85億銀行貸款,竟然是姚某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從銀行騙來的,而那筆貸款的金額共計13億元。
張軍告訴大象新聞記者,案件經指定管轄,由湖北鹹寧警方調查。根據張軍出示的一份2018年7月3日鹹寧警方在政府網站的回複截圖顯示:“調查發現,2014年10月左右,姚某萍挪用業大公司5000萬元資金分三次借給阮某坤,而這5000萬是姚某萍於2013年11月從樂山市商業銀行騙取的13億元中的一部分。”
隨著案件的調查,鹹寧警方將該案中涉及“高利轉貸”的部分移送鹹寧檢方進行起訴,而“騙貸”的部分則移交給了四川樂山警方。
2020年12月30日,鹹寧市中院對姚某萍高利轉貸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13年,殷某、張某等人冒充銀行工作人員身份,使用偽造的工商湖北省分行、應城支行和應城支行行長楊某的印章,采取偽造工行對企業的盡職調查報告、工行湖北省分行對應城支行授權證明書及信貸審批書等手段,騙取四川樂山市商業銀行多筆信貸資金。其中包括經姚某萍多方運作後,於2013年11月5日以業大公司名義和中航信托簽訂信托貸款合同,獲得13億元貸款,期限24個月,貸款年利率8.15%。
記者從裁定書上看到,姚某萍未用於合同約定的經營活動,而是用於出借他人、為銀行人員完成拉存款任務、購買理財產品等。2014年9月至11月,姚某萍從該資金中分三次轉貸給阮某坤5000萬元。除去支付銀行利息外,姚某萍非法獲利520萬餘元。法院認為,姚某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姚某萍犯高利轉貸罪一審獲刑4年半,二審裁定維持原判。目前,姚某萍仍在服刑。
張軍表示,當他得知接手業大公司時所欠銀行那8.85億貸款,是姚某萍通過“騙貸”得來後,便開始了自己的“維權”之路。
“我之前為了讓銀行放貸,還抵押了自己的一個多億資產,結果都用來還那8.85億的債了。”張軍苦笑道,“之前那個地產項目我是按每平方一萬二的售價算的,17億貸款如果下來剛好能把賬平了。後來我得知合作夥伴轉出去後,開盤價是每平方四萬,要是我能拿到貸款,我能把賬平了還掙幾個億。結果現在搞得項目也沒了,這幾個億的債務我真的背不起啊。”
同樣是騙貸,湖北應城法院判了,四川樂山檢方不起訴
今年9月6日,張軍收到了來自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大象新聞記者從決定書上看到:該案經曆二次退偵,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後,2024年7月25日,樂山市公安局將該案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樂山市公安局移送起訴認定,2013年10月左右,業大公司為融資貸款,其法定代表人姚某萍結識了貢某、殷某、張某等人,三人協助其偽造相關貸款資料,虛構業大公司真實經營情況,並以偽造工行應城支行兜底擔保的方式協助業大公司獲取貸款,雙方約定貸款發放後由業大公司支付貸款本金8%作為居間報酬。
在這份不起訴決定書上,記者還看到,2013年11月5日,業大公司以市政配套工程項目為由向樂山市商業銀行貸款13億元,貸款到期之後無力償還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貸款過程中,姚某萍作為業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業大公司沒有實質經營的情況下,仍以偽造貸款資料、虛構財務數據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貸款發放後,姚某萍並未將貸款資金按照貸款用途用於生產經營,而是將大量貸款資金借貸給他人並獲取高額利息,涉嫌騙取貸款罪。
而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警方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業大公司在貸款時以公司名義實施騙取貸款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業大高科不起訴。
張軍看著這份不起訴決定書,心裏五味雜陳:“這個殷某和張某之前就用同樣的手段,從招行佛山分行騙過2個億的貸款,這手段用的都一樣,為啥樂山的檢察院就不起訴呢?”
張軍拿出了一份2017年8月28日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書,在判決書上,記者看到了殷某和張某較為詳細的騙貸手段:2013年上半年,在獲得工行應城支行的假印章和各類假材料後,殷某假扮工行湖北省分行領導,張某自稱是工行應城支行副行長,與招行佛山分行磋商信托貸款事宜。2013年10月18日,在張某盜用的辦公室內,向招行佛山分行來核保麵簽的職員出具了一係列假文件,以此取得招行佛山分行的信任。招行佛山分行通過信托公司向湖北一家公司發放2億元信托貸款。發現被騙後,招行報警。
在一審中,殷某、張某兩人被判犯騙取貸款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後經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這兩起同一團夥作案,但湖北和四川兩地的不同認定,讓張軍有些無法接受。
樂山檢方不起訴隻因證據不足?檢方回應
10月9日,張軍將此事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四川監管局進行實名舉報。張軍的舉報材料顯示:他認為樂山市商業銀行審核不嚴,導致13億元貸款被騙。而湖北鹹寧、孝感兩地的公檢法及樂山市公安局已查明有團夥騙貸嫌疑,但樂山檢方不起訴等問題。
舉報當晚,張軍還向當時樂山市商業銀行派到武漢與他對接的負責人通了電話。張軍在電話中說道:“當時本來是我來接管後咱們一起合作,去把姚某萍的坑填了,現任銀行的領導知不知道這些錢不是我貸的,我也沒用過。銀行被姚某萍騙了這麽多錢,怎麽不追究她的責任?銀行起訴要我還15.6億元,我怎麽還得起啊?”
而張軍得到的回應卻是:“現任領導知道當年的情況,目前都是公對公處理。”
10月21日上午,大象新聞記者和張軍一起來到了樂山市商業銀行,見到了當時和業大公司對接的銀行負責人呂經理。張軍從呂經理那得知,他實名舉報的案件已經轉到樂山監管局和銀行。二人交流時,張軍反複強調自己因為此事成了“接盤俠”,而呂經理的回複中也默認了張軍的說法。
“我們從武漢回來之後,也接受了行裏紀檢部門的調查,我要是有問題現在肯定已經進去了。”呂經理稱,“說姚某萍及騙貸團夥證據不足,我是不相信的。像你說你是‘接盤俠’這個情況,我覺得行裏的領導也都知道,現在行裏把你起訴了,我覺得你應該再去檢察院或者法院問一下,主張你自己的權益。”
隨後,記者和張軍又來到了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檢察院,因為經手案件的副檢察長施亞淩外出開會,張軍通過電話再次詢問了案件的情況,施亞淩在電話中告訴張軍:“這個案子不起訴目前已經算結束了,如果說有新的證據這個案子可以重新啟動。”
張軍表示,現在湖北和四川兩地的公安都已經調查完了,他認為姚某萍夥同他人騙取樂山市商業銀行13億的貸款應該已經有了定論,該提供的材料他已經全部提供了,而施亞淩則回複稱:“你可以再跟你的律師溝通一下,依法主張你自己的權益。”
電話掛斷後,張軍顯得非常無奈:“我真的搞不明白,為什麽之前招行那個案子人家招行告了之後,就起訴判決了。還是這同一夥人用一樣的手段騙了樂山市商業銀行那麽多錢,兩地的公安都認定是騙貸了,怎麽現在樂山就不起訴了呢?我到四川省去反映,案子又轉到樂山了,我感覺自己進入一個死循環了。”
律師:張軍可向上級檢察院申訴,並主張撤銷公司轉讓協議
針對張軍麵臨的情況,北京市中倫文德(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梁興陸表示,對於求助人張軍的經曆,在檢察院不起訴後,控告人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若申訴被駁回,則可以提起刑事自訴,這是法定權利。《不起訴決定書》顯示被控告的是武漢業大公司,但從張軍所述的情況來看,騙取貸款是姚某萍為了私利而操作,並非業大公司為了公司利益而操作,個人認為應直接控告姚某萍。
“如果隻主張姚某萍騙取貸款,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就算姚某萍騙取貸款,但受害者是銀行,不能直接解決張軍的巨額債務。”梁興陸說,“張軍之所以身背巨額債務,是基於2015年與姚某萍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姚某萍虛構偽造了諸多條件,欺騙張軍簽訂的合同,這可能屬於民事欺詐,張軍可以主張撤銷合同,也可能涉嫌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張軍可以提出控告。”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張軍與姚某萍所簽訂的轉讓協議的效力存在瑕疵,姚某萍試圖通過讓張軍接手公司來轉嫁其騙貸後的還款責任,合同建立在騙貸的非法行為基礎之上,公司並沒有實際經營活動,張軍受到欺騙簽訂協議,有權要求撤銷協議。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付建稱,張軍有權要求姚某萍賠償其遭受的經濟損失,包括抵押財產的損失、項目丟失的期待利益的損失等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