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普通的下雨天,女孩琳琳下班回家,當她開車行駛在回家的路上時,突然接到老板電話回來加班,不料此時一名發燒的孩子母親上前攔車,希望琳琳能將孩子送到醫院,看到有人在拍窗加上對老板的憤怒,琳琳直接開車走了,可是這一幕卻被一名保安拍攝了下來並上傳到網上,結果卻遭到了網暴,最終迫使她走向了自殺
……"
這是近日社交平台上線的一部反網暴公益電影,雖然隻是一部微電影,但是該劇卻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正如英國戲劇作家理查德 ·
謝裏丹在《造謠學校》中寫道:"
芥豆小事容易變成滔天流言,而對一個‘名聲端莊’的女性來說,謠言往往更為致命,如同最強壯的身體,通常無法熬過一場熱病。"
在網絡世界與現實世界,沒有熬過這場 " 熱病 "
的人也不少。從尋親被生母拉黑的劉學州,到染粉色頭發被網暴抑鬱去世的鄭靈華,從因不堪 " 黑粉 " 網暴服農藥自殺的 " 管管
",再到被老師開車撞倒身亡的小學生母親被網暴 …… 網暴事件屢屢發生、釀成悲劇,不免讓人們心生焦慮。
那麽,網絡暴力該如何界定?造成網暴的罪魁禍首究竟是什麽?麵對洶湧肆虐的網暴,該如何把這頭 " 猛獸 " 關進 " 牢籠
"?我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
什麽是網絡暴力?
網絡暴力其實就是暴力形式的一種,是指行為人借助互聯網這一載體,對一定的事物進行謾罵、抨擊、侮辱、誹謗等,並對當事人的隱私權、人身安全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脅或者某種不良影響的行為。
網絡暴力的形式有很多種,比較典型的一種網暴是 " 人肉搜索 "。" 銅須門 "" 薑岩死亡博客 "" 華南虎 "
等事件,是較早的 " 人肉搜索 "。新冠疫情防控期間,有網友熱衷於憑流調報告扒出感染者的個人信息。2020 年 12 月,成都一名
20 歲女孩因確診前出入多家酒吧被 " 人肉 ",不僅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隱私被公之於眾,更有甚者 " 打爆 "
她的手機,或是製作一些意味不明的照片在微信群流傳。
侮辱、誹謗是更為顯性的網暴。在 " 德陽女醫生自殺案 " 中,男孩家長將安醫生的個人信息公布到網上,引發罵聲滔天。4
天後,安醫生不堪網絡暴力自殺。隨後,網友又掉轉槍口,男孩一家的信息被公布,無數謾罵的電話、短信,甚至花圈向他們湧來 ……
很多網暴者並不會去尋找真相,隻會不斷通過語言暴力去尋找宣泄的 " 爽點 "。
" 群體黑 " 也是一種網絡暴力。這類煽動群體對立的暴力,因不直接針對個人而顯得更加隱蔽。除了 " 地域黑 "" 性別黑 ""
民族黑 ",還有飯圈 " 互撕 " 等等。" 群體黑 " 的危害不僅在於在個體事件中 " 貼標簽
",加劇汙名化,更在於挑動社會分化和對立。例如,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中,許多不明真相的網友僅僅因 " 女司機 "
身份就網暴紅色轎車車主,將事故起因扣在了她的身上。
網暴離我們並不遙遠。《中國青年報》2021 年針對全國 2397
名高校大學生的調查顯示,超過七成的受訪者自認受到過網暴的影響。一條短短的不實 " 爆料 "、一幅張冠李戴的照片、一句隨口而出的 "
玩笑 ",經過網絡 " 擴音 ",就可能在網絡上掀起大浪,動輒讓人 " 社死
"。麵對網暴,也許你是旁觀者,也許是當事人,每個人的行為和態度都決定了事態的發展,實際上,網絡非法外之地,在網上的言行、舉止一切都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
網暴致人死亡麵臨刑事處罰
今日頭條認證律師 @大兵叔叔 介紹,針對網暴,法律是明令禁止的。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
( 二 ) 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
( 四 ) 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所以,如果是通過網絡辱罵、恐嚇他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予以傳播的,那麽都有可能會構成犯罪。
而如果網暴他人,致使他人遭受了自殺這樣的後果,顯然也是可以追究行為人侮辱罪的,同樣會麵臨刑事處罰。
遭遇網絡暴力該怎麽辦?
頭條號認證律師 @安律說法
表示,遭受網絡暴力幾乎等同於社會性死亡,當事人社會聲譽被踐踏,沒辦法正常地進行社會交往,經濟收入減少,生存意願降低,甚至選擇結束生命。
網暴不是小事,遭遇網絡暴力,我們首先要明確,網暴的存在並不是受害者的錯,而是網暴者!
而遭遇網暴,調整心態後,第一時間保留證據,依法維權,才是正解。
《網絡安全法》第 47
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其次,我們可以向網絡平台求助,互聯網管理部門投訴。
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實施破壞他人名譽屬於誹謗;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屬於侮辱;組織 "
人肉搜索 ",在信息網絡上違法收集並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侵犯的是他人的個人信息 ……
而這些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則會涉嫌犯罪。
最後,我們可以向報警,甚至於向法院起訴。
國家出手了
讓網暴隨網暴賬號一起消失
針對網絡暴力,現在已有《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英雄烈士保護法》等一係列的國家法律,也有《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電信條例》等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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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的時候,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台了《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這是司法解釋的性質,重點在末端治理,就是已經發生了比較嚴重的網絡暴力的違法犯罪之後,怎麽去懲治以及怎麽對受害人進行救濟。
7 月 7
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如果將來通過,就是一部部門規章,強調的是
" 源頭治理 " 和 " 過程治理
"。網絡暴力一旦發生,後果可能是非常嚴重的,是不可逆的。所以從源頭、從過程,去預防、遏製,及時發現並且製止它,這個可能和 " 結果治理
" 同樣重要,甚至更加重要。
抵製網暴絕不是受害者一個人的事情
反網暴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新規第十七條其實針對至少是兩類主體,一類主體是一般的自媒體經營者,網絡大號這些盈利者,要禁止他們利用網絡暴力炒作、蹭熱點,推波助瀾。另外一個針對網絡信息服務的提供者,也就是平台,平台不得在網絡暴力發生的過程裏麵推波助瀾,不得給網絡暴力的發布信息的賬號提供資金、技術等各方麵的支持。
抵製網絡暴力,其實就是避免我們每一個人都成為網暴實施者惡行下的受害者。在這個人人手拿麥克風的時代,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想法、觀點的權利和自由,這就要求我們,既要在遭遇網絡暴力時會依法維權。我們要牢記網絡不是不法之地,在不明真相麵前,不信口開河、惡意揣度;就事論事的同時,多一分包容,多一分體諒。
不再讓網暴打擾生活、製造悲劇,已經在全社會達成廣泛共識。而要驅散網絡空間的網暴陰霾、根治網暴毒瘤,則需要每個網絡參與者都行動起來。有共識,更有共治,網絡才能變得清朗。隻有全鏈條互動、全生態共治,網暴才能失去生存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