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高空拋下磚頭砸中離世 嫌疑人疑似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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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夜市小吃街附近,一名女子被一塊高空拋下來的磚頭砸中離世。據受害者家屬和警方透露,嫌疑人已抓獲,目前案件正由長春市朝陽區刑警大隊偵辦中。

受害者家屬稱,嫌疑人係萬達廣場公寓租戶,事發前曾多次從高空扔下物品,目前警方正在對其進行精神病鑒定。另外,家屬認為,公寓物業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責任,將進行追責。

圖為吉林省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 被害人家屬供圖

嫌疑人多次高空拋物 疑似精神病人

7月12日,中新網聯係到受害者姐姐婁女士。婁女士稱其妹今年28歲,6月22日由北京至長春看望朋友,住進了萬達廣場2號公寓。當天晚上在萬達廣場夜市買東西時,被一塊從高空扔下來的磚頭砸中身亡。據婁女士提供的死亡原因鑒定顯示,鑒定意見係因鈍器擊中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婁女士從警方了解到,嫌疑人是一名20多歲的江西男子,是事發地萬達廣場公寓中的租戶。6月22日晚上9點到10點,這名男子到33層天台往下扔磚頭。

事後,婁女士從多方了解到,在妹妹遇害前,這名嫌疑人曾多次從所住公寓高層向下拋擲飲料瓶、磚頭等物品。據婁女士介紹,6月17日,嫌疑人兩次從高空拋物,扔的是水桶和未開封的易拉罐可樂,其中一次砸到了一名年輕女子。婁女士稱,該女子隨後報警,但不知何故,警方一直沒有排查到嫌疑人,直到其妹妹這次出事。

婁女士告訴中新網,事發後,上述女子曾找到她,並向警方確認係同一人所為。她還另外了解到,6月22日晚上9點到10點,也就是妹妹出事前一個小時左右,嫌疑人從高空兩次向下拋擲物品。

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抓獲,家屬為其申請精神病鑒定,結果還未出來。中新網聯係正在偵辦此案的長春市朝陽區刑警大隊詢問案件進展,未得到明確答複。

“當時警方多次聯係他的家屬,他的家屬都表示不管不顧。後來又拿出一份以往的精神病證明,要求做精神病鑒定。但我沒看到,是警方說的。”婁女士告訴中新網,嫌疑人家屬至今沒有聯係過她。

案發公寓管理混亂 樓道堆放磚頭、瓷磚

令婁女士感到不解的是,該公寓已多次發生高空拋物事件,且在已有人報警的情況下,為何物業、社區沒有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婁女士稱,事發後她曾去公寓內探查,發現這棟公寓在30樓往上的樓道內堆放了很多磚頭、瓷磚等。她還問過物業負責人,為什麽沒有及時清理走廊裏的磚頭、瓷磚,還有花盆,以至於凶手隨手可拿一個危險物品?在前幾次高空拋物有人報警後,為什麽沒有及時通過監控查找到嫌疑人?對方就此給出的答複是,物品都是住戶裝修放的,物業沒有責任,並建議走法律途徑。

婁女士提供的事發公寓內部圖 韋香惠製圖

婁女士從警方處得知,6月22日,嫌疑人多次爬上33樓樓頂天台。“一開始物業經理說33樓樓頂天台為消防通道,不能關閉,但是現在已經加了兩道鎖,此門到底該不該鎖,全都是他們掌握?22號晚9-10點天台拋物,他們就該采取行動,何況每一層都有監控,這不能成為不作為的借口。”

7月12日,中新網致電事發公寓所在的長春市朝陽區紅旗街道延安社區,接線人員表示,目前案件已交給公安部門調查,不便接受采訪。對於此前是否了解到有人多次拋物且已經報警的事情,對方稱,“該做的工作我們都做了。具體結果等警方公布。”此外,紅旗街道方麵也沒有對此做出回複。

“能預防為什麽不預防?這就是我妹妹犧牲自己來給大家提個醒,如果當時不是我妹妹受傷,還不知道會有多少人受到傷害。但是我妹妹這個犧牲代價太大了。”婁女士認為,在短時間內屢次發生高空拋物事件之後,物業方並沒有盡到防範提醒的義務,她將就此追究物業方的責任。

律師:高空拋物或涉嫌多個罪名 物業等人員應擔責

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藍天彬向中新網介紹,從《刑法》來看,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換而言之,高空拋物可能涉嫌多個罪名,要綜合行為、造成的後果以及社會危險性來評判,除了高空拋物罪,還有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同時構成多個罪名的,擇一重罪處罰。”藍天彬說。

藍天彬還表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換而言之,物業也對高空拋物具有提醒、排查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學專家:精神病人未必不負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向中新網介紹,精神病人未必對自己的行為就不負刑事責任。按照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的認定有醫學標準和心理標準,分為完全喪失辨認控製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控製能力的精神病人。

阮齊林表示,完全喪失辨認控製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行為、造成危害後果,不負刑事責任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精神病,二是完全喪失辨認控製的人,也就是說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完全不能夠辨認其是非,不能辨認這個事實本身是什麽。

“另一種是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控製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社會後果,也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叫做限製刑事責任的病人。”

阮齊林介紹,精神病鑒定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這種情況對其後果就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要承擔有關民事責任。另一種是限製刑事責任能力,這種情況依然要對自己行為負刑事責任,隻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