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欺淩後,老師開了一場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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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傳“海南臨高縣未成年人欺淩事件”引發公眾關注。24日,臨高縣聯合調查組發布情況通報稱,當事人宋某與林某為某學校同班同學。雙方分別糾集多名未成年人於不同時間對對方實施毆打,期間雙方都拍攝視頻並上傳到網上。

盡管此事件還有很多疑問待解,但無疑雙方均存在欺淩行為,既是施暴者,也是受害者。網傳視頻中施暴者的行為也讓人觸目驚心。麵對屢屢發生的校園欺淩事件,我們該如何保護孩子?近日,一位老師在網上發帖,講述了自己處理班裏欺淩事件的過程,她的做法得到眾多網友的認同。

這位老師是一所學校的心理老師,也是國家二級心理谘詢師,負責校內小學和初中學生的心理輔導工作。近日,該校的一名女學生向她求助,“說被某男生一直欺負,當眾取笑、造謠,女生說想死的心都有”。

被欺淩的女生說,她告訴自己的爸媽後,隻得到一句:別去惹他就好了。實在沒有辦法,她才鼓起勇氣來求助老師。



△這位心理老師在社交平台的發帖截圖

這位老師在處理過程中,首先安慰了遭受欺淩的女生,肯定她及時尋求幫助的做法。隨後這位老師聯係了施暴者的班主任,讓家長對孩子加以教育

在與施暴者家長的接觸過程中,老師們得知,該施暴者經常被父母打罵。為了保護女生以後不再被欺淩,也為了更好引導施暴者,這位老師和班主任共同策劃了一場班會,在征得施暴男生的同意後,老師組織大家表演了一個關於欺淩的“即興小話劇”。

老師把施暴同學叫到講台上,又隨機抽取了10名同學,讓同學們分別上台在施暴者身上貼帶有叉號的標簽,同時說帶有否定意味的話。在施暴者對傷害感同身受後,這位老師又讓同學們一一撕掉了他身上的標簽,並對他身上的優點給予表揚

在評論區,不少網友點讚了這位老師的做法:既阻止了霸淩,又讓霸淩者感同身受。















這位心理老師說,被欺淩者,我們要鼓勵他們勇敢求助,增強自信,學會尋找途徑反抗。跟家庭取得聯係,讓家裏增強TA的安全感。

而欺淩者,有可能是家庭教育方式出了些問題的孩子,他們需要得到關注或者力量感。“教育,需要我們用點方式。”

冷漠,是欺淩的幫凶;縱容,是施暴者的庇護所。學生遭遇欺淩行為時,若周圍的人能夠及時施以援助,就可能改寫故事的結局。這位心理老師的做法,恰恰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樣本”。

麵對校園暴力、欺淩事件,家長、孩子、學校應該怎麽做?

正當反抗

首先,要教導孩子學會反抗,大聲呼救和進行身體上的反抗。同時,要讓孩子及時告訴老師和家長自己受到的欺淩行為,嚴重時請求警方介入。

安撫情緒

當孩子遭遇到校園欺淩事件,家長和老師要第一時間安撫孩子的情緒。如果發現孩子出現情緒、行為方麵的異常,很可能是創傷後應激反應,要盡快尋求專業的心理輔導和心理危機幹預。

注重人格發展

校園欺淩事件的不良後果在於,不隻是被欺淩者會受到身心創傷,對欺淩者的人格發育也有負麵作用。正在成長發育中的青少年,人格發育並不完善,家長和老師要對其進行正確的引導教育,否則會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合理解決矛盾衝突

校園欺淩、暴力往往具有細微化的特點,學生間的矛盾、衝突不是一天發生的,是逐漸積累形成的。老師、家長不能忽略孩子之間的小矛盾,應當引導孩子正確地處理同學之間的關係,合理解決矛盾衝突。



應對校園暴力,除了引導外,我們也需要法律的保護,讓慘劇不再發生。

部分與校園欺淩有關的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九)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製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應當立即製止,通知實施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欺淩防控製度。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淩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並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淩行為的各種隱患。

抵製校園欺淩

告訴孩子們

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

對校園欺淩說“不”!

願所有青春都能被溫暖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