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懂美國黑人被殺:大陪審團有貓膩?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次數
may_day 發表評論於
美國的陪審製
刑事陪審...
在聯邦法院係統及各州,必須由陪審員全體一致意見(unanimous verdict)才能形成有罪或無罪的裁決。無法達成裁決的情況被稱為陪審團僵持(hung jury),必須再次進行事實審理[96]。美國部分州法律規定,12人陪審團中如有10人以上的多數意見,也可以形成裁決,這些州的法律在美國憲法判例史上被認定為合憲(*)。
當法官從陪審團得到無法達成裁決的報告時,法官可以酌情命令其再次評議或者進行追加指示,但最終仍不能形成裁決時,就構成失審(mistrial),就必須從選任陪審員起,重新進行審理(retrial).

民事陪審...
一般來說,陪審團的裁決需要全體一致意見才能形成,但聯邦法院係統內,隻要當事者同意,無需全體一致也可以形成有效裁決[113]。在州法院中,很多情況下也不要求陪審員達成全體一致意見[114]。
woguoke 發表評論於
多數黑人投票隻看候選人的膚色,如08,12年美國選舉,絕大多數黑人投票給奧巴馬,黑人基本不看政綱,隻因為他是黑人;弗格森的黑人對白人警察不友好,甚至反感,就因為膚色是白色。這不就是種族歧視麽?這不說明黑人最喜歡搞種族歧視的麽?
toto 發表評論於
9票的說法是不對的,Grand jury必須有意見一致的12票以達到bare majority才能做出表決,如果這個陪審團裏有12人,那就隻能是12人一致同意了

helix22 發表評論於 2014-11-27 19:17:50
你有上述(12:0)表決的新聞出處嗎? 我看到的都沒說具體的的表決, 隻是至少9票支持不對Wilson提出指控。
假老頭 發表評論於
這可能是真實,詳細的現場描述:
******voachinese***/content/ferguson-grand-jury-20141125/2534040.html
gimlet 發表評論於
“今日的美國,是黑人搞種族歧視,而不是其他人。”

--- --- 你說的太對了!!!
no_user_name 發表評論於
樓下的各位先去看看grand jury是怎麽工作的好不好?
***en.wikipedia.org/wiki/Grand_jury
假老頭 發表評論於
據我所知irvinelee 說得對,根據美國的陪審團製度是隻要12人裏麵有一個人反對,該證據就無效。隻有持反對意見的人改變才能有統一的結論,所以最後判決結果的新聞發布會托了好幾個小時。
X723 發表評論於
你沒有做過大陪審員的話最好不要胡言亂語.因為我做過十五天的大陪審員,每天有十到十二個案件.百分之九九檢察官提供的案件都是同意有罪,而送交法庭起訢.而今他們三個月隻為一個案伴,可以想像是深思熟慮後的鄭重決定.你弄不懂事實最好不要出來現世獻醜.
茉莉花匠 發表評論於
一看你就是對毛澤東一無所知的,還擺什麽譜?告訴你,毛澤東可是認為遊民無產者是團結爭取的對象。你知不知道?下次不要再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自己瞎編胡說。

-----------

nakadachi 發表評論於 2014-11-27 21:49:01

activcard你想想,michael brown這類人不務正業,在街上遊蕩搶劫,以毛澤東的標準就是要被肉體消滅的,還需要什麽調查、聽證、審判?直接拖去刑場殺了!
茉莉花匠 發表評論於
你這時候提習大大是想表明美國應該要向習大大看齊,而不是向加拿大看齊?

就知道你這號東東平時嘴上“民主”“自由”“人權”的,其實滿腦子都是在轉獨裁式的思維。

-----------

好望角駱駝 發表評論於 2014-11-28 07:39:15

加國閑人 發表評論於 2014-11-27 16:28:35
加拿大波蘭移民命案,開始也這麽說,但獨立調查員一接手,全都變了!警方調查警方,可信度多少?

===========
這個習大大最有發言權。
maoinsect_1 發表評論於
又是POINTLESS的無毛貼。
看風景 發表評論於

法治社會就是有法必依。

那個黑人青年,先吸食大麻,然後搶劫商店而店主報警,又公然走在馬路中央妨礙交通,最後對執勤警察暴力毆打並試圖奪槍,這不是自己找死嗎?

同樣的事情,發生在白人,或者任何的族裔身上,是否一樣的結果?

如果是白人孩子幹了同樣的事,被黑人警察擊斃,是否種族歧視?是否會有流氓政客煽動白人上街遊行,打砸搶?

今日的美國,是黑人搞種族歧視,而不是其他人。
無忌哥哥 發表評論於
1、程序正義;2、歧視無處不在
hachimada 發表評論於
“可是美國的法律製度是隻要12人裏麵有一個人反對,該證據就無效”?樓下那位法盲不懂就別跳出來露怯了。大陪審團不同於庭審陪審團,無需一致同意,隻需2/3或3/4的絕對多數就行。

此次大陪審團不一定有貓膩,但其決定肯定是有問題的。大陪審團的任務是決定是否可以立案,因此要考量的是是否存在可考慮的證據,而不是證據是否成立。證據是否成立應交由庭審陪審團決定。本案中證據存在不一致,這正是需要審理而厘清的。本大陪審團因為證據存在不一致而決定不予起訴,有越俎代庖之嫌。
Peter-zhaocp 發表評論於
國家是個很強大的機器,沒人能和它對抗。所以就出現了黑社會,也是一種抗衡吧。所以別說什麽製度好和壞。隻是掌握這個機器的人們咋樣才是最重要的。
Frode 發表評論於
中美不同。中國有事情,找三陪團搞定。美國有事情,找陪審團搞定。
腦賊 發表評論於
美版羅生門
百家爭鳴2012 發表評論於
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往年對中國製度口誅筆伐,現在卻是美國自家失火了。
robak328 發表評論於
樓下兩個文盲自娛自樂, 連大陪審團和陪審團的區別都不知道就開始嘚嘚嘚地噴!
=================================================================

July_river 發表評論於 2014-11-27 18:25:26
實在忍不住說幾句 發表評論於 2014-11-27 15:56:10

在美國,什麽事都不用在道義和公正上較真。早年來美的, 都記得OJ. 當時光用在陪審團成員到挑選,就幾乎用了大半年。如果當事人是有錢人, 現在這個警察肯定有罪。這很現實。這個社會就是錢說話的社會。在文學城裏的各位, 少點在這爭論, 多想想怎麽多掙點錢。萬一以後遇到事, 還得用錢說話。

-------------

這位網友說得太對了,直指整個事件的本質。當年隻要在美國目睹過O.J.的審判,對今日此案的結局,大都見怪不怪了。

cczz 發表評論於
支持警察!
它鄉 發表評論於
看在各位同情黑人的分上,下一個華人被殺,隻要凶手是黑人的,我一定判他無罪。
dengdengdeng 發表評論於
一個剛吸毒,搶商店的罪犯以為搶警察槍和搶老印商店一樣沒有後果,掛了,不可惜。社會少了一個垃圾。
布勒比 發表評論於
布朗的手指不隻受了槍傷,還發現了火藥殘留痕跡,在警察的槍上也留下了他的指紋。這和Wilson以及一些證人說的布朗試圖搶槍,結果槍走火打到了布朗手指相印證。

這個案子12個大陪審團成員一致表決不對Wilson提出指控,其中三個黑人也都投票不指控。連上法庭辯論這麽低的坎兒都沒過,可見證據確鑿。證據報告也都是公開的。連這種case也一定要上庭,站著不腰疼地說什麽不搞公開聆訊就是暗箱操作,最後的結果就是以後沒有警察會願意confront罪犯,以後誰要是受到人身威脅再報警警察都不會來。
大地 發表評論於
睜開眼睛看一下下麵這條新聞吧!誰是我們的朋友?誰不是我們的朋友?一定要搞清楚!

博爾登在臉書上持槍炫耀自己是打死瞿銘、吳穎的“英雄”。(摘自博爾登臉書)

【僑c報記者高睿10月20日洛杉磯報道】一些黑人激進分子日前就瞿銘、吳穎命案在網上發表了許多煽動種族仇恨的言論,甚至頌揚命案嫌犯博爾登(Javier Bolden)和巴恩斯(Brian Barnes)是反對種族歧視、捍衛黑人合法權益的新”黑腳雙俠“(New Black Foot Soldier Dynamic Duo)。

“被剝奪基本權利的媒體網絡”(UPMN)、“炫耀權利雜誌”(Ghet to Bragging Rights Magazine)、 “郵件在線”(Mail Online)和一些黑人激進分子的網站及“臉書”日前先後在其網站上就瞿銘、吳穎命案發表了具有種族色彩的激進言論。在他們的眼裏,兩名命案嫌犯不是在犯罪,而是在用子彈反抗種族歧視,捍衛黑人的合法權益。

這些網站評論說,博爾登和巴恩斯是“黑角戰士”(黑人幫派的名稱)的“英雄”,兩人為反抗美國教育向亞裔敞開大門,而把黑人拒之門外的種族歧視政策,才把瞿銘和吳穎、這兩名默許南加大把黑人入學名額搶過來、然後自己享用的受益者送上天堂。
夢太d 發表評論於
這個黑人還搶雪茄,就不是好東西,
加國閑人 發表評論於
加拿大波蘭移民命案,開始也這麽說,但獨立調查員一接手,全都變了!警方調查警方,可信度多少?
fish2012 發表評論於
美國的陪審團製度,法官當庭告知所有人,原告,被告,律師,所有可能成為陪審團的人,這種判決的正確率是99%。不是100%。
即使激起民憤也是對的。要改改法律製度。而不是這個個別案例。

白人歧視黑人的現象是存在的,永遠不會消失。
陪審團都是白人或都是黑人,結果肯定不一樣。
挑陪審團員時,雙方(辯方,控方)律師都要提問。在雙方(辯方,控方)律師都同意而且還要法官同意的情況下,這個美國普通人公民才能成為陪審團員。

12 個陪審團員不是判被告人的罪而是判定法庭提供的證拒(控告,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成不成立。隻要12個人當中有一個說不成立,這個證據就被否決。
1232 發表評論於
黑人不帶武器誤殺他人的多了去,那些被他們打死的人就是手慢了一步,力小了些,缺把槍.

這警察為自衛殺了這狂暴的黑人沒錯.
春麗 發表評論於
反正黑人幹什麽都是無辜的。警察不能管。
DC213 發表評論於
證據不足,不是無罪。
實在忍不住說幾句 發表評論於
在美國,什麽事都不用在道義和公正上較真。早年來美的, 都記得OJ. 當時光用在陪審團成員到挑選,就幾乎用了大半年。如果當事人是有錢人, 現在這個警察肯定有罪。這很現實。這個社會就是錢說話的社會。在文學城裏的各位, 少點在這爭論, 多想想怎麽多掙點錢。萬一以後遇到事, 還得用錢說話。
trespasser 發表評論於
樓下的說無辜。搶劫商店無辜,襲警無辜,搶槍無辜。得,你當警察就任由他搶劫還是加入一塊搶?他搶你的槍你任他搶?他扁你你任他扁?
FWFW 發表評論於
隻要是黑人就是無辜的?搶劫小店,抽大麻high了暴力襲警,真tmd無辜。
hagerty 發表評論於
說得很清楚,看不懂在看一遍。
needtime 發表評論於
連采訪記者的生命都差點不保的地方, 能好到哪裏?
XCUPCAKE 發表評論於
貓膩在哪裏?看了半天也沒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