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藝人合約書,是周傑倫於1999年3月1日和當時的經理人吳宗憲簽下的,周父周耀中為保證人,至今年3月1日約滿,為期八年。其中第三條“權利義務”的第一項條文規定:“甲方(阿爾發)獨家全權代理乙方(周傑倫)著作物……”楊峻榮強調:“代理不等於擁有,期滿之後當然要還給傑倫!”目前包括各地KTV、伴唱帶發行公司揚聲、音樂下載、鈴聲下載,所有聽得見、看得見的周傑倫音樂作品,都屬違法侵害行為。
周傑倫委托的律師盧柏岑強調,阿爾發唱片、KTV、揚聲,都屬錢櫃好樂迪集團,為避免這些公司以“不知著作權歸屬”為借口,規避刑事責任,昨日已寄出律師函並附上此合約,提醒該集團應在10天內,停止所有違法侵害著作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