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公布黃聖依與星輝公司官司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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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媒體消息,日前,香港法院大法官再次駁回了星輝公司要求不對外公布法院判決結果的請求,並於2007年3月14日向外界公布了2007年2月6日的判決結果,這與先前黃聖依方說香港法院已經於2007年2月6日下午14點雙方都已經拿到了香港法院的判決的說法一致,而非星輝先前一直堅稱雙方仍未拿到法院判決之說,香港法院的判決摘要如下:

  香港法院判決摘要

  WORTH ACHIEVE ASSOCIATES LIMITED(“原告”)訴黃聖依(被告)一案(2005年第2058號和2006年第2652號)經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Hon Lam法官審理,於2007年2月6日作出判決。判決摘要如下:

  關於臨時禁令

  原告於2006年10月10日出具傳票以尋求臨時禁令的救濟。對此,法官認為,“法院不會授予禁令以強製履行涉及持續性的施以特殊技能或才能的個人服務合同中的消極條款或者涉及高度信任和信賴的個人服務的合同中的消極條款,如果授予該禁令會在事實上迫使履行積極的義務”。法官還認為,“禁令申請已嚴重地遲延。其次,平衡損害與雙方提出的關於不可彌補損失的論點,並考慮到審判將在八月進行這一事實,便利的平衡明顯地反對授予臨時禁令。”因此,法官最後判決“駁回2006年10月10日的傳票的第1(a)節”,即駁回原告的臨時禁令申請。

  關於禁訴命令

  原告尋求禁止被告繼續其在上海的訴訟的禁令。法官“接受Cheng女士的意見,即鑒於被告的演藝活動事實上絕大多數是在中國大陸這一事實,被告具有在上海提起訴訟的法律理由”,法官“不認為在上海起訴是被告惡意的行為”,“也不認為有任何理由可以認為繼續上海的訴訟會阻撓或阻礙本案的進行。”法官最後判決,“沒有必要為了保護香港訴訟的完整性而授予禁訴命令。因此,駁回禁訴命令的申請。”

  關於費用

  法官判決,“原告在2006年10月的傳票中敗訴,我作出一個非最終的命令,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因該傳票而產生的費用,但我在先前的命令中已作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