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讓妻子借種生子後拒絕撫養孩子並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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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安排妻子與人同居 丈夫悔約拒養離婚判賠2.5萬精神損失 ●親自安排妻子與人同居的丈夫在孩子出生後拒絕撫養並提出離婚 ●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男方無撫養義務但要賠償女方精神損失費2.5萬 時報訊(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汪次安)一名沒有生育能力的韶關男子求子心切,在許下“女方無論用任何方法懷孕生子,都將視如己出並承擔撫養義務”的諾言後,與妻子簽訂荒唐的《夫妻結合協議》實行“借種生子”。但是,瓜熟蒂落孩子出生後,他卻不認賬了,既不養孩子也不要老婆。日前,韶關市中院終審判決此案,認為“借種生子”違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男方對非親生女嬰沒有撫養義務,但支持了女方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 夫妻簽訂借種生子協議 韶關樂昌市居民李軍(化名)與姚麗(化名)在1998年12月結婚,婚後姚麗一直沒能懷孕生子。二人尋醫訪藥,最後確診李軍患有無精症。2000年4月夫妻倆收養一名女孩後,李軍還想再要一個孩子。於是,一個荒唐的“借種生子”計劃產生了。為防止男方事後不認賬,夫妻倆於2002年6月簽訂了一份《夫妻結合協議》,並寫明憑此據今後如有異議可上法院打官司。 親自安排妻子與人同居 協議書簽訂後,李軍馬上著手安排姚麗與某男同居。在其精心安排下,“借種生子”一事進展順利。2004年7月29日姚麗產下一名女嬰,姚麗、李軍及家人為這個孩子的出生還擺了酒席慶賀。誰知不久,李軍卻不願意出撫養費了,夫妻二人為借種所生之女的撫養問題產生矛盾。 2005年,李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孩子的撫養費問題上,經法院查實二人年僅一歲的女兒確係姚麗與他人同居所生。姚麗反訴稱李軍誘導自己與他人同居借種生子,並簽有合同,李軍的所作所為給自己精神上、人格上、心理上等各個方麵產生極大傷害,因此,要求李軍賠償5萬元精神損害費,但隨後姚麗又放棄該反訴請求。 2005年10月10日,樂昌法院判決準予姚麗與李軍離婚,確定“借種生子”不受法律保護。一歲女兒隨姚麗生活,由姚麗承擔撫養義務。李軍沒有撫養義務,不再支付撫養費。 離婚妻子獲賠精神損失 2006年5月姚麗再上樂昌法院,重提索賠精神損失費5萬元。法院判決李軍一次性賠償姚麗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李軍不服此判決上訴。 韶關中院經審理認為,李軍與姚麗原是夫妻,雖然李軍沒有生育能力,但雙方仍可通過正當途徑獲得子女組成完滿家庭,然而李軍卻與姚麗私下簽訂《夫妻結合協議》決定“借種生子”。李軍的書麵承諾實質上是利用了姚麗想維護家庭、婚姻的心理,慫恿、誘使、暗示姚麗采取錯誤方式懷孕。得到書麵承諾後,姚麗采用借種生子的方式產下女嬰,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和倫理道德的。 但是,姚麗是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明知“借種生子”的事情是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還要做,導致現在的後果,其本身也存在過錯。原審法院沒有完全支持姚麗的訴訟請求,酌情判決李軍賠償2.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是適當的。 借種生子協議 “丈夫李軍,妻子姚麗,因李軍先天不能生育,為使有一個完整和諧的家,雙方現共同達成一致協議。 一、女方無論用任何方法懷孕並生產一小孩,男方願接受這一事實,並視如己出,並承擔一切責任和義務,男、女雙方今後無論在發生任何情況下,都應盡力為維護這個家庭的健康存在而不遺餘力;二、協議書出台前男女雙方已收養的女孩,雙方都願意視其為自己的親生女兒,並承擔一切責任和義務;三、協議隻在夫妻雙方發生效果與其他人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