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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 魂 訴 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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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 魂 訴 鳴 芮少麟 鳩占鵲巢霸氣橫,乾坤顛倒晝擎燈, 海棠沉醉桃花天,恰是春風得意時。 己卯六月暑煎熬,強勢毀巢弱悲號, 動物莊園掠劫盛,蜩螗哀鳴世無道。 笙歌醴酒宴公仆,專供汙吏攀高盛, 知否庶民含淚問,強拆何故久不停? 這是筆者《案鐫恥碑——中國先予執行強拆透析錄》一書中的自序。前麵的三首小詩,是1999年7月22日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我家青島市市南區萊蕪一路11號丙花園樓房後,筆者當日夜半時分,於《己卯年六月初十劫殤有感》裏,記下的哀鳴心聲。 中國濱海大城市的私人房屋與土地使用權,自文革伊始,至房地產大開發期間,一直就被豪強與公權牢牢地惦記著,筆者在青島市市南區萊蕪一路十一號丙樓第五二四號地塊上的祖屋,始終就未曾擺脫過被公器巧取豪奪的“獵物”命運。 文革初期,我家私人所有城市異產毗連房屋,就被房產局的幹部群眾,借“文化大革命”之勢,將全家掃地出門,搶占。文革中後期,在我的堅持上訪下,1973年樓上被房產局武裝部長和革命軍人兩戶“擠占”的祖屋,被漸行歸還,而樓下被侵占的房屋,卻始終未能“落實政策”。在這種態勢下,我家樓下房屋繼續被侵占至1999年公權先予執行強拆、上述小詩作出時為止。 房屋拆遷,是中國城市建設發展中的公開場景。本書展示終審《行政判決書》“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等法院裁判書證,和該案司法層麵的諸多行為交織,足以映現該時期房屋拆遷行政訴訟裁判的司法傾向。枉法裁判錯案,給蒙難人的身心,會留下終生傷痕。本書映現的正是筆者祖屋被時代塵埃擊中、片瓦無存之際,由中國式房屋拆遷行政訴訟刻鐫顯現下的印痕。 大陸近四十年的城市建設,高樓光鮮,舊貌換新顏掩映下的民生安居,與非正常拆遷誘發的各類民事、行政、刑案暴增,及冤、假、錯案被湮沒在時政報道盲區的苦痛現實,非親曆者,難述其詳,而施害獲利者,彈冠相慶,天上人間,受難人對此,卻非過眼雲煙,牆外華人更難知情想見,往往被表麵的繁華景象遮掩。這些與當年秦皇建長城時未曾被留史的百十萬黎庶百姓的苦難境遇,異曲同工,皆係暴政者一脈相承的傑作。 筆者係文革後行政訴訟中,被人民法院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拆的罹難原告,弱者無畏,將與被告及法官打交道時的各類思索感受,記錄、梳理、剖析,運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案卷的司法文檔,比對共和國公示的法律,揭露法治虛設,自毀司法形象的無底線品行,是對當代民告官行政訴訟維權抗爭的解讀與體現。 若對曆經過這種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釘子戶”林立的真實場景及案情,不予記載和披露,放任枉法者欲蓋彌彰,巧言飾辯,文革後始於1999年十餘年間的官劫民產、先予執行強拆行政訴訟的惡劣事實,不僅將時代強拆大潮,陸續湮沒,也是中國無數時代罹難訪民,被強拖進拆遷大潮後對真實曆史情景的一種虧欠。 法治和公平正義的破壞者,將共和國行政訴訟中的諸多城市房屋以先予執行強製拆遷,再以各類拆遷糾紛,立案掩飾,改頭換麵,束之高閣,封殺告申,已成為時代房屋拆遷的行政訴訟常態。由於利用官尊民卑的習慣性主道意識影響,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上,牆內公示的一些案例情景,失實凸顯,未經庭審、先予滅毀居民合法房屋實體的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案例尤甚。 1999年6月,筆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針對被告無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限定時效、無法定事由逾期所作第115號拆遷裁決,再次訴告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未取證,先許可,濫裁決,拆遷許可與裁決違法”。7月1日,法院在被訴《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效(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五月三日)逾期三年已經失效,法院未經庭審,接受行政被告“反訴”式申請,裁定先予執行強拆,駁回民告官原告我的複議申請;7月16日法院濫權張貼先予執行強拆青島市市南區濱海別墅祖屋的公告,刻意毀證,替中國式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開啟了另類司法先河。 城市花園式祖屋被人民法院隨意先予執行強拆時,筆者58歲,我後半生對枉法裁判的錯案申訴,曾有過渴盼公正,到求索近三十年的絕望體驗,是有法不依的蒙難人、承受者,留有不堪回首、永難言表的痛楚。 溫馨舒適、被夢繞魂牽的磚木結構家園,我居住44年的花園樓房,被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隱瞞房屋共有產權憑證,違法設置先予執行程序,強拆實體毀證;覆水難收下,二審以“案情複雜”審限延期,終審《行政判決書》將原告的《產權共有證》精心隱匿,篡改證據表述,將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隱瞞權屬共有、假冒“分局宿舍”、騙取規劃、建設用地批文,和《房屋拆遷許可證》逾期非法強拆等諸多重大事實真相,精心掩蓋,將行政被告提交、一審充當維持判決許可依據的十個重要證據,改判為“無效證據”後,卻對原告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替中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貼上了一個徹頭徹尾、指鹿為馬、令人咋舌的時代標簽,以此留在中國當代司法史冊上為證。、 在大陸,綿延數十年的“計劃”生育,強製拆遷,暴力“清零”等係列行為,毫無絲毫司法底線,而城市房屋拆遷,不論有無合法手續,不論“法律憑證”逾期與否,塗改後這些“證據”是否有效,權貴集團夥同行政、司法職能部門,在大力宣揚“先予強拆,後打官司,再走法律程序”,已成為官商勾結最自鳴得意的“法治”,是諸多城鎮房屋所有權人被法院肆意濫為,先予執行強拆後,最無奈的選擇。行政訴訟原告立案難,尋求司法程序正義十分艱難,草菅公民合法房產,“判決維持”後,原告申請再審糾錯更難,即所謂中國式的當代法治。 當1955年人民政府頒發先母黃哲淵名下《產權共有證》上“特分發各共有人本證各一張,以憑管業,此證”,成為一紙空文時,被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拆的受難人,得到的是悖逆法律的中國式行政判決和青島市市中院、省高院不具法定裁判行文形式的《駁回申訴通知書》,申請再審的第一個十年,就這樣匆匆而過。在中國,民告官,人微言輕,觸及官府治權形象,被一概噤言發聲。 2009年全國“兩會”前,筆者被中級法院上報、省高院下文,列入青島地區“內控”人員名單;2010年,盡管最高法院將青島市中院該104號告申案,名列入山東省十例重點複查交辦行政案之一,卻依然“複查”無果。 2012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來訪申訴、申請再審立案審批表》上簽署“符合再審立案條件,建議立案後轉行政庭審查”的意見,我對被訴青島市中院(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案生效判決的再審申請,被以(2012)行監字第646號立案,由最高法院行政庭接手“審判監督”,進入了第二個告申十年期。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青島市中院執掌所謂審監聽證會,根本無任何審判監督部門人員參加,審判長讓我與未到庭的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協商,我以“立案時,北海分局已被基層法院剔除第三人”、“法院先予執行強拆裁定與公告,將我家房屋強製騰空後交共有人北海分局拆除”、“訴訟法律規定,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何況這是再審聽證會”,婉拒,請求最高法院依法出具審判監督的裁判複查文書。 頂層法官將法律禁忌,棄若敝屣,後竟以“信訪終結,不予再審”的口頭告知固守。原告麵臨最高人民法院“站台卻不背書”的無奈,和審判監督程序空轉,乃至法警言猶在耳的“你們還能咋地?!”的惡聲威嚇,隻得離開。若要把“歌功頌德,全民擁護”那一套,吹噓備至,隻會有損人們對房地產開發行政訴訟的真實評價。 城鎮私人房屋的法定屬性,清清楚楚。我的祖屋在兩次時代強製下,被非正常離主,被暴力反複占有蹂躪,繼被強製拆遷肢解,成為濱海城市房地產開發的“業績”點滴。試問,若私人房屋的屋魂有知或有靈,其感受豈能毫無顯示?這時,本書《屋魂訴鳴》的自序題旨,必會油然而生。 青島市中級法院,是在中國最先倡導將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果敢”導入行政訴訟,被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的標杆式法院。該法院向省高院專門具文的青中法【2002】13號紅頭文件《關於青島市政協委員芮少麟借代理行政案件鼓動群眾爭訟纏訴 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報告》,對此,曾明確自認,並大力宣揚其所謂“德政”。它將行政被告“反訴式”申請先予執行的主體認知,和法院先予執行強拆,顯著納入司法誤區,悖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立法宗旨,性質極其惡劣,後果嚴重,影響極大。 該《情況報告》起首處,即向省高院稱道:“自1999年6月以來,我市市南區、李滄區、嶗山區法院和市中院先後審理了市政協委員芮少麟本人及其代理的40餘起拆遷、土地、規劃行政案件。法院發現芮少麟對這些案件,不是通過法定程序進行申訴,而是以其市政協委員的特殊身份,向黨和國家領導人及上級黨政、審判機關寫上訪信。他的所作所為,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市部分區域的城市建設和舊城改造,幹擾了我市部分區域的城市建設和舊城改造,幹擾了我市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筆者從受害原告角度,無法放棄維權或靜默,本書中《再致最高法院公開信》一章,清楚列示出枉法裁判與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存在的弊陋,並將黑暗遮掩了的司法肮髒與齷齪,盡數示出。筆者衝破閉鎖喑啞,將那些刻意毀證、法院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拆毀證的行政裁判書,運用庭審證據與公示的法律這束法理可見光,全方位地斷層掃描,是著述寫作本書的底氣動力,也是與世人共析案情,判斷司法是非,促進中國法治進步的價值觀基礎,可供人們全麵檢驗。 筆者父子兩代,分別曆經過兩起不同冤案的擾襲,訴訟數十年,人身權、財產權頻遭公器侵害,在人民法院刑事、行政訴訟檔案裏,都有公開的文字印跡可查證。我親曆這起四級法院諱莫如深的城市房屋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拆毀證的行政訴訟,及對原告質疑的躲閃封殺,映現了公器顏麵的自損,透釋出背離中國行政訴訟立法宗旨、規避法律羈束的顯著司法傾向,那帶有記憶黏度的白紙黑字與紅章,揭而不下,眾目睽睽。 八十年代大陸改開,製定公布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律,筆者係1950年政治嫌疑刑案的受難人子,代先父尋求政治清白,申訴糾錯,能獲再審撤銷原判,無罪平反,已屬萬幸。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1985年10月將山東省高院關於筆者替先父告申糾錯政治嫌疑刑案的(85)魯法研字第12號請示,按申訴處理的電話答複批示公布,一些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陸續將該指導性批複,納入中國司法政策匯編出版,先父嗣後的文壇正名,繼而取得了穿越政治審查的通行證。 中國文革後,濫用公權、巧立名目、隨意違法圈占城市居民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拆遷,花樣更為繁多,被劫民產,舉世怵目。筆者先母1955年在青島市市南區購買的萊蕪一路11號丙祖屋,1966年7月,因原共有人產權轉讓,由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轉購到手,與我家隨即形成新的產權共有法律關係。 上世紀九十年代城市房地產開發,法律法規初建,北海分局未依法依規、在共有土地上蓋建宿舍,並按社會時興“空手套白狼”的套路,與開發商謀劃組建商品房開發公司,對我們青島市萊蕪一路11號丙的共有土地使用權,覬覦備至,以權屬比率失實的“土地使用權”,騙取政府規劃文書,得隴望蜀,蠶食直接變為露骨的土地鯨吞與將共有房屋,單方枉法拆遷。 國家海洋局及其轄屬北海分局在1993——1996年,為謀取商品房開發利益,覬覦涉案房地產共有權益,罔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政發【1992】186號政府令《青島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的禁止性、強製性規定,刻意隱瞞隻有案涉房地產權屬50%的權利,向青島市規劃局、計建委、土地管理、拆遷管理辦公室等政府部門,惡意謊報“宿舍改造”、土地使用、拆遷申請,以“空手套白狼”的侵權手段,在騙取涉案地塊基建規劃定點批件的係列申報表上,皆清晰留有國家海洋局“情況屬實”的簽章批示,其欺騙地方政府、支持北海分局造假,騙取政府立項批文,是該拆遷行政案枉法判決,惡果至今的源頭骨牌,根本無法洗白,臭名昭著,責任法院至今還在隱瞞這些本應由其負責澄清的失職法律事實行為真相,卻以彌天大謊,掩蓋至今,成為中國拆遷行政訴訟司法中的枉法之最。 筆者作為受害原告,根據法院主持拆遷行政案原、被告證據交換所獲得的政府行政批件,已按時序將上述罔顧國法約束,騙取政府批文行為,逐項揭示於本書的“法治幻夢”一章,公布於世,顯示了司法者的枉法失職所在。 世人皆知,《伊索寓言》裏狼吃小羊的弱肉強食邏輯。坊間有語,“隻有受害人想不到的,沒有權力者不敢做的”,連中央駐青島司局級主管機關1993年的所謂“宿舍改造”基建項目,尚且如此公然弄虛作假,巧立名目,侵權作弊,鳩占鵲巢,官劫民產,被上下庇護至今已達三十餘年,更無須說中國房地產開發狂潮中,其它城市房屋拆遷基建項目在資格審批的上行下效,與旗號紛呈了。 1996年4月,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審批房屋拆遷時,顯著違反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共有房地產開發的禁止性規定,和1992年青島市人民政府的青政發【1992】186號政府令《青島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第九條“任何一方所有權人如需改變共有共用部分的外形結構時,必須征得其他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麵同意”強製性規定,未向申請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依法索要共有人我家對改變房屋建築結構及轉讓共有土地使用權書麵意見的法定前置書證,在沒有這些必備法定證據要件下,隨意在拆遷行政審批中濫權頒發給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涉案的《房屋拆遷許可證》,違法確鑿,其違法審批行為,更被責任法院刻意庇護。 法治本應是對社會弱者的公平保護,是對行政、司法權力濫用的羈束,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強製性規定,必須嚴格遵循執行,而青島市中級法院1999—2010年期間,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判中,違法鼓吹、倡導人民法院肆意先予執行強拆,庇護行政被告對法定要件舉證不能,將喪失法定原則的維持判決,變成替行政被告違法拆遷保駕護航的首選。青島電視台甚至將法院未經庭審卻先予執行強拆原告房屋的錄像,進一步做成“為拔去釘子戶,提供司法保障”的宣傳片,日夜反複播放,打造輿論,是千百萬青島市民銘刻下難以忘掉的痛苦場景。 本書按行政訴訟的時序節點,理性捋順代表公器權力機關的法律關係與行為事實,將這些罔顧國法的公開造假和行政、司法聯手舞弊、司法唱合的法院裁定文檔書證,一起曝光,供世人按法理對共和國法院生效裁判的研讀判斷。看看那些無視國法、恃權枉法的竊國欺民牟利者,將華夏社會,又將引向何處 ?! 1998年筆者之案,被告第一次拆遷裁決被訴立案,經法院審理,因被告拆遷裁決麵積計算錯誤,判決撤銷被訴裁決;1999年5月,被告違反生效判決限定時效,逾期半年,以“強劫皮草換破襖”式裁決,有恃無恐,受害原告筆者,6月繼以行政被告“超越法院限定時效作出的拆遷裁決無效”、被告“未取證,先許可,濫裁決,拆遷許可與裁決違法”,第二次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拆遷許可與裁決,將案情初步曝光。 因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的幕後運作,及行政被告與責任法院的法官聯手操盤,1999年7月22日該案未經庭審,在《房屋拆遷許可證》逾期三年顯著無效下,行政被告與責任法院卻公開違反1991年國務院令第78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二款“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範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禁止性規定,原告祖屋被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拆,屋毀財盡,諾大的土地使用權別墅院落,被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直接鳩占鵲巢,官劫民產,而裁決遺漏房屋建築麵積的實體物證和房屋共有土地使用狀況,被悉心刻意實體毀證。青島市中院經過二審精心藏匿原告《產權共有證》,駁回上訴,判決維持,遺留下無法辯駁的枉法維持判決。 筆者對法院判決,錯愕頓生,在“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理念下,遂向人民檢察院對該(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行政判決,提請依法抗訴。 青島市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按法定程序,以(2000)青南檢民建字第13號《建議提請抗訴報告書》對青島市中院的104號案判決,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報告書》認為:“綜上,原判認定事實確有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特建議你院提請抗訴”。經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民行檢察處再次審查和該院正、副檢察長核簽批準,市人民檢察院繼以(2000)青檢民提抗字第119號《提請抗訴報告書》,向山東省檢察院上報待批,被懸置一年。後由兩名市檢察院處長檢察官向我轉述稱:“省檢說房屋拆遷行政案,現在一律不批準抗訴”,口頭告知後,筆者再未收到不予抗訴的檢察文書。 原告合法房屋被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毀證,被告的拆遷許可及裁決卻被判維持,我家合法權益盡失,而人民檢察機關僅對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提請抗訴,對程序違法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訴求事實,未予重視,(2000)青檢民提抗字第119號《提請抗訴報告書》被省檢擱置,原告隻得向上級法院申請該案再審。 經山東省、青島市幾級法院庭審和證據核驗,筆者亦漸次厘清該案映現中國行政訴訟法律虛設、官劫民產、被告違法,裁判枉法,官官相護等諸多枉法症結,積澱了申請再審的檔案公文書證。 在部門利益藩籬和中國法治演繹下,筆者依法申請再審近三十年的四、五千封特快專遞、掛號信,和馬拉鬆式告申,依然“案結訴未果”。期間,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行監字第646號立案複查,2014年開庭主持的審監聽證會,程序空轉得尤其露骨顯明。 至此,那高調宣揚的“有法必依”、“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法治泡影,完全破碎,受難人的苦痛,遠比大會堂裏的娓娓妙言,更震撼人心。月暗華夏透釋出來的中國式“法治”如此霸淩,辱繞著每位身心受損的涉訴訪民。 華夏兒女無論棲居何方,都有真實敘述家庭變遷,或著寫回憶錄的權利,但大陸的憲法法律空掛,出版桎梏,網絡輿情皆予全盤封殺,假大空暢行,若紀實題材揭露與觸及到事實真相,必遭噤言,抑或危及人身安全。 天未亮,夢已醒。筆者移居北美後,在稍微活得明白時,於涉外行政訴訟中,能以人民法院的司法檔案證據,對強取豪奪的枉法裁判,移地曝光,將威權封殺房屋先予執行強拆案的真相,揭露於世,追求免於恐懼的話語權,陽光晴空必呈天理昭昭。 大陸的圈地強製拆遷,有法不依,無處伸張。濫權司法者玩弄權術,維穩拒糾,而中國居高不下的赴京訪民井噴,和每天數十萬封湧向紫禁城的告申函,被走火入魔式的蠻堵截訪,枝節橫生,進一步打造出一批批帶著血印的單程車票,使訪民隻能前赴後繼。 這個無與倫比的訪民悲慘世界,形成有因,一直未被絲毫反思,筆者這部親曆法院先予執行強拆行政訴訟的檔案紀實報告,隻是中國被隨意強拆房屋訪民泉湧之點滴水珠。 司法的目的,是規範民眾行為和懲罰犯罪,行政訴訟尤應限製政府行為必須按法律框架運行。生效《行政判決書》代表的是國家行政、司法機關的具體形象,是法律觀念的展示,和觀察評價中國法治的真憑實據。然,被訴原判以“被上訴人行政許可和行政裁決,程序基本合法”、“原審審判程序基本合法”這些毫無司法底氣、似是而非的遮羞布式的終審判決結論,來替中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演繹走秀,已達三十年。 我有《煙雲琴崗天問》四首小詩,聊表心跡: 桑榆終限夕陽中,倦鳥思歸望遠空, 營巢護巢皆無果,頑童且勿笑乃翁! 漫詡暮年存壯誌,翁自陶然性乃頑, 愁當澆處常無酒,境抵窮時始唱歌。 老驥伏櫪在天涯,欲訴人生未了情, 桃花源裏無耕田,蓬飄何須問西東。 誰言謬案難戳穿,鐵證雄文代代傳, 四顧莫嫌天地窄,定有正義祈包丞! 青島市中級法院(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行政判決書》,以“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並不代表原審法院對行政爭議的處理”和前述兩個“程序基本合法”這三個劃時代的中國式司法標簽,將人民法院對城市原告合法房屋率先先予執行強拆的潛規則,裸化為成文判決,反以此為榮時;當法院精心掩隱“拆遷人”北海分局的共有人身份,罔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期限”規定,以逾期《拆遷許可證》,先予執行強拆時;當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對被告“未取證,先許可,濫裁決”,對基層法院“未庭審、先予執行強拆,法官藏匿並篡改原告共有權屬證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信訪終結,不予再審”口頭答複,拒按規製出具審判監督複查裁判文書時;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機製紊亂、行政庭欲蓋彌彰,與立案庭審查簽批意見顯著抵觸,且又拒絕出示“不予再審”書麵依據時;當原告2016年回國取得北海分局1966年購房原始書證,證實最高法院庇護錯案不作為時,行政被告與責任法院聯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禁止性、強製性規定,支持北海分局官劫民產,而最高法警對受害人再審上訪,以“你們還能咋地?”公開施壓時,受難人被枉法行為激發出的惱火,與歲月抹不去的傷痛,隻能與血同噴,匯聚成書,公布於世,被枉法證據譴責的枉法者,如何自圓其說? 民告官的原告,是夾擠在中國社會狹縫中的弱者。《行政判決書》“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囂張跋扈極端,是舉世僅有、標榜弱肉強食的“中國式法治”標簽,權力露骨任性,褻瀆法律,道貌岸然,是赤裸裸的一種中國式司法“坦誠”!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繼此後,在主報山東省高級法院,抄報中共青島市委書記、副書記、常委,市人大主任、副主任;抄送市政府市長、副市長,市政協主席、副主席,市委統戰部,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規劃局的青中法【2002】13號文件《關於青島市政協委員芮少麟借代理行政案件 鼓動群眾爭訴纏訟 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報告》中,自認並宣揚“我市法院經過充分的分析研究,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果敢出台了一項措施 :對訴訟期間的被拆遷人,根據拆遷管理部門的申請,在不影響案件正確審理的前提下,可以實施先予執行”(第10頁),聲稱“這一措施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好評,得到有關行政機關、開發商和廣大被拆遷戶的歡迎,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業務部門的充分肯定”、“實踐證明,對被拆遷人實施先予執行,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司法措施”、“芮少麟在上訪信中借口證據滅失,企圖否定先予執行的合法性”、“指責法院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情節,損害原告實體權益” ……。 青島市中級法院的枉法者,明知對公民合法房屋先予執行強拆,是未經庭審的程序違法行為,經不起法律檢驗,並不存在“不影響案件正確審理的前提”,卻竭力宣稱它“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業務部門的充分肯定”,《情況報告》如此自吹自擂,欲蓋彌彰,白紙黑字,躍然文檔,成為向曆史和人民,塗抹不掉的呈堂證供。 該13號文件,以主題詞行政審判、情況報告,2002年2月21日成文,諉過飾非,印發八十份,擴散麵極廣,對原告形成一道“法外封殺令”,無法掩蹤匿跡。 這場近三十年前,中級法院向筆者強加的汙名風暴,在山東青島喧囂一時,烏雲壓頂,超越審判職權,構陷備至。受難人隻得向主管機關以檔案證據申辯,責任者窘態畢露,後以蛇尾之勢,偃旗息鼓,筆者度過此劫,餘波了卻,但是將其經過筆錄出版,卻義不容辭。 頂層法院無忌證據事實,操弄案情如兒戲,庇護被訴原判,支持官劫民產。中國連草菅聶樹斌、呼格吉勒圖人命的刑事冤殺案,尚且塞責延宕二十餘年,何言對濱海城市中十餘年大量房屋先予執行強拆的公開劫掠豪奪?! 被訴104號案庇護被告未依法舉證,缺少關鍵法定證據,欺世盜名,有被告《證據清單》和本書“被告證據裏的貓膩”等諸多章節內容,可以為證。原判遮掩毀證,上下扯謊、圓謊,留下諸多經不起檢驗推敲的枉法痕跡。麵對筆者書中展示的在檔鐵證和中國公布於世的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已成最高審監瀆職、有法不依的典型例證。 2016年5月,原告回國從青島市房產局檔案室憑《產權共有證》,按城市異產毗連房屋檔案管理規定,取得佐證北海分局1966年購買涉案樓座50%產權的市房產局《簽報》、價撥房屋批示和北海分局《房產登記申請函》等六份檔案文書,證實1999年拆遷行政案發時,原判及最高法行政庭責任人,精心隱瞞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三十三年產權共有人身份的卑劣行為,已被戳破,行政被告與人民法院罔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禁止性規定,聯手先予執行強拆,違法證據確鑿袒露。這些係列新證據,已分別提交最高法院立案庭、行政庭,有特快專遞報備和最高人民法院收文登記可證,紙難包火,最高行政庭庇護錯案,審監程序空轉,再陷被動,已無法遮掩。 2016年,中國將違法先予執行,已單列入“非刑事司法賠償”的國家賠償公示條目,筆者(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案,已入最高法院(2012)行監字第646號審監序列。但它能否替“有法必依”、“依法治國”真正添磚加瓦,最終將被曆史驗證。 經不起證據與法律推敲的枉法判決,蓋著的是人民法院的紅色印章,無法卸責。刑案往事並不如煙,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亦傳奇,當中國行政訴訟給先予執行強拆披上所謂合法外衣時,那些有悖“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立法宗旨的判決,雖替被告“贏得”維持判決的壯觀氣勢,但終成“國不以民為本”及“有法不依”的鮮明例證。 屋魂化劍,訴鳴不已。我的人生不求閃光,努力實現“堂堂正正上北京,一紙訴狀呈天庭,證據法理已顯盡,試看法律靈不靈?”,是堅守之道,也成就了筆者年複一年的證據備忘錄。若能將時代的行政訴訟“生效”判決中夾帶欺民霸產的枉法私貨去偽,訪民的時代冤屈能得以真正伸張,本書記敘下的將成為枉法者的時代罪證。 法律不能被當作飾品炫耀。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是按法定程序,曆經四級法院多年審查,回避原告鞭辟入裏的批駁,至今未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審監結論的另類拆遷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的案件。 《行政判決書》,是民告官的政府執法和法院審判的全過程顯示。受害原告以司法檔案書證為據,組成被訴原判隱瞞真相、事實認定確有錯誤、先予執行強拆程序違法、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再審告訴證據鏈,質疑拿捏有度,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以“信訪終結,不予再審”,口頭“背書”,掩飾先予執行強拆,但(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認定“符合再審立案條件”,最高行政庭主持聽證會後,就應該向公眾及受難告申原告,做出法定形式的書麵回應。 中國式圈地強拆,史無前例,舉世矚目。本書是受害原告庭審陳述及部分告申資料的匯總索引,讀後令人唏噓。夜幕下的枉法判決,和司法施害者的恃權癲狂,隨案卷展讀,鑼鼓聽音,點到為止。該起行政隱案申請再審已近三十年,積垢曝光,中國式生效判決的所謂“光彩”,亦散發殆盡。 青島市中級法院(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行政判決書》,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這種在冊塗抹不掉的司法行為藝術,裹挾著法律與拆遷政策,神州震撼,全球愕然,它不僅赤裸裸地損害著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維護社會行政秩序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的程序空轉,更進一步表明了最高行政庭對違法“先予執行強拆”,除去不敢公開表明司法態度外,至今並未有過絲毫的自省。 被訴原判辭令,字字誅心,霸氣側逸,精心至極。本書將罔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無視自尊使命、掩飾枉法的《情況報告》這類文革後新時期的“司法作品”,拓印史冊,是對中國有法不依窗口的匆匆一瞥,是讀懂中國式拆遷行政訴訟,有據可查的在冊史料。 法院無視訴、訪分離原則,對受難原告申請再審,狂按返回退出鍵,固錯,拒糾,試圖將它隱入塵煙,然糗案堤壩的蟻穴,終於被掘出,象舉世愕然的封城清零那般,其枉法“裁判技巧”,已突破法理認知,確係咎由自取。 筆者進入望九之年,磨難不已,然天假以年,對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感受銘心,體會尤深。本書將法律虛設、法官枉法,無忌國體的“你們還能咋地?!”等如此惡劣的司法作態,與前述司法檔案書證,一並示出,讓世人檢驗,判斷是非,為要。 中國行政訴訟原告的法律地位,畢竟不同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或刑案被告,若中國的《行政判決書》,經不起共和國自身法律檢驗與再審證據鏈的推敲,及被罹難原告的不斷質疑,當屬大忌,必為自詡法治社會之短板,被引人矚目。城鄉居民住房,關係民生,官劫民產,房屋強拆,史有銘記。試問,法官作假,裁判枉法,掩飾錯案護被告,公信何在?官官相護,藏汙納垢,遏製腐敗待何年,民生何往? 這篇銘心文字,是中國式房屋拆遷行政訴訟在筆者身上刻留下的顯著印痕,是當代司法史上枉法者無法抹殺、辯白和掩蓋的屢屢陋行。原告自敘與錯案自身的檔案證據,相互印證,揭示了該案有法不依和枉法裁判的係列真相。中國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深層次問題,濤聲依舊,凡事過往皆有因,觀潮者笑談潮起潮落,筆者以此卷首語,作為美國華憶出版社《記憶叢書》中筆者《案鐫恥碑》一書的序言。 芮少麟 2023年9月筆者自識於美南德州。近閱見2025年9月《經濟法律論壇》同期《一個不值得慶祝的勝利》一文,為中國司法案件訴訟現狀所感,該博文於文學城網站發表時,文字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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