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父政嫌錯案撤銷紀實
芮少麟
共和國建立至文革結束前,並未有過完整的法律體係,父親1950年經曆的那起政治嫌疑刑案,始終是我家兩代人的心病。我在機關工作,對政策法律有點興趣了解。1979年國家頒布的《刑事訴訟法》裏,對不服案件一審判決,成文法並無上訴期限的時效規定。
經推敲,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為澄清文革被抄家逼遷,及恢複先父的社會公眾形象,我以人子身份,依據大陸麵世出版法律書籍裏中共中央關於對前國民黨軍政人員政策調整的中辦發【1983】9號文件、【1984】32號文件精神,再比照國家公布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1950年青島市法院判決父親的“政治嫌疑”案,向當屬二審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無罪的平反上訴,望能重新審理糾正。當時被一些司法者稱謂“利用現在的政策,翻過去的案!”。
我曾從事機關行政工作18年,深知司法部門的官員,有著超越法律、遠超人們想象的特殊權力,但後來公開宣稱的依法治國,畢竟是一個無法否認及逾越的門坎。盡管我是法律門外漢,未經受過法學正規教育,針對國家製定的政策和法律規定,以當事人子女身份,依法有據地提出刑案上訴,最終引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視。畢竟當時訴訟法律的成文條款中,未對刑案上訴時效並無明確規定,是客觀事實,抑或這屬於立法缺陷,省高院按隸屬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做出(85)魯法研字第12號請示。同年10月,最高法院研究室對該請示作出批示後,電話答複,決定該案按申請再審處理,這一司法案件首開了訴訟再審程序先河,使我以當事人親屬身份,替先父刑案申請平反,啟動了案件實體解決的轉機。
該批準件在高層頒布司法文書時,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5年10月18日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我不服原判代父上訴請示報告的答複,作為典型案例的程序實施規範,明示其間。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85)刑二再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中,闡明經法院審查後認定:“被告人芮麟解放前充任……,但罪行輕微,且青島解放前夕能將掌管的人事檔案予以保護,解放後完整無損地移交政府,確有立功表現。故原以政治嫌疑論罪科刑不當,應予改判”,據此判決如下:“一、撤銷青島市人民法院(50)刑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二、對芮麟宣告無罪”。我將它全文輯錄在上海遠東出版社《重吻大地—我的父親芮麟》長篇傳記中,這是他去世二十年後由子女爭取到的政治刑案告申平反結果。
父親對此固不知曉,這一平反結論,對子女也並無任何政治裨益,但該政治嫌疑刑案以公民個人刑案再審勝訴,在最高法院定格鐫刻標誌的法理,卻給世人反思警醒,也讓我對法律研討,增加了興趣。
該信息在中國國家信息中心、中華網、人民網的《國家法規數據庫》及《法律法規庫》首頁和《兩高司法解釋庫》中,對其批準頒布的過程,都有明確記載。國務院法製辦公室2005年10月在出版的《訴訟法律規章司法解釋全書》第445頁,也將中國法院網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審案件的第一審判決其近親屬能否徑行提出上訴問題的電話答複》收錄在冊,它已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曆史文本,有史可鑒,有據可稽。
青島市中級法院雖以“案卷已歸檔,原案附交的物證(係指我索要先父抗戰時期的八本日記和著作出版物、文稿、信件等資料)無法尋找”,未能歸還,但該案的再審書麵結論,畢竟使父親的在天之靈,解脫了精神羈絆,也讓他早年的部分文學出版文字,在新世紀的中國,獲得了重見天日的法理前置契機,我的人生也漸行步入到能逐步實現先人遺願的征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