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的洞穴寓言,主題是探討感官世界與理念世界之間存在巨大反差以及交流障礙。作為副題也順便告訴我們:走出洞穴多麽重要與留守洞穴會多麽愚蠢。由此,我想到另外的問題,那個走出洞穴的囚徒眼中的世界,在多大程度上更接近真實?他如何用他深受洞穴影響的思想、理念去描述和解釋洞外世界?就像顧城的名詩“黑夜給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卻用它尋找光明”所帶來的爭議一樣:從黑夜而來的眼睛,可以找到光明的表象,但能夠真正看懂光明的內質並解釋清楚嗎?還是隻能在洞穴的黑暗與外麵的光明之間再構建一個似是而非的“新洞穴”?
這個追問,對於自以為走出洞穴的“囚徒”來說,更有富有現實意義。所以我今天用一個大家熟悉的案例——英國內戰,來檢驗和測試一下自己和大家。
一、兩個遺產:作為背景的革命前夜
當1625年3月查理一世繼承英國王位時,同時也從父王詹姆斯一世那裏繼承了兩筆艱難的遺產。
第一個艱難遺產,自然是他父親詹姆斯一世時累積的王權與議會之間的宿怨。這個宿怨的造成,一方麵是因為他出身於相對落後的蘇格蘭,某種程度上這個身世,影響了他的視野和格局,當然也關乎治國的能力,尤其是相比於前任——英格蘭曆史上擁有偉大成就的伊麗莎白一世,顯得相形見絀;另一方麵,受英格蘭傳統尤其是伊麗莎白一世的王權實力和王權理論的影響,國王的權柄至高無上,議會特權隻是王國自願的恩賜,這在王室中屬於正統理念;還有一方麵的原因不能忽視,就是自伊麗莎白一世開始,清教徒開始在議會中擁有的席位越來越多,慢慢改變了議會成員的構成格局。
查理一世雖然一度在形象和威望方麵超過父親,包括在接受坎特伯雷大主教加冕後還受到倫敦市民的熱烈歡迎,但隨即在1625年6月18日的議會上遭遇挑戰,議員們以近乎算總賬的方式,開始嚴格檢查詹姆斯一世時期的政府的各部院負責的談判、聯盟、財政補助、宗教等內政和外交情況,以及表達對國王的牧師蒙塔古博士不滿,還批評海軍沒能為英格蘭的商業提供充分保護,包括議會完全支持的對西班牙的戰爭撥款上要挾國王。雙方為此陷入僵局。
造成這樣的結果,清教徒議員們自然有很多正當理由發泄多年的不滿,包括備受重用的“兩朝元老”白金漢公爵的確問題多多,但是議會麵對一個新上任的又有著不錯威望的國王,是否應該采取這種“父債子還”式的見麵禮呢?
遺憾的是,這樣的見麵禮,在接下來的第二次、第三次議會中,不但接連上演,而且愈演愈烈。包括國王已經妥協接受了限製王權的《權利請願書》,但情形依舊沒有好轉,於是他一方麵以瘟疫為借口解散了議會,並責成王室發布宣言:“國王屢次與人民相見,表示國王喜歡議會的作用。盡管如此,近期議會權力的濫用,暴露了一些不良目的,迫使國王不得不解散議會。因此無論什麽人,若膽敢要求國王召集議會,就將以擅權論處。”另一方麵他采取強硬手段抓捕了幾個帶頭的議員,結果更激化了矛盾。
議會被解散後,查理一世開啟了11年無國會的國王個人專製模式。高全喜教授在《英國憑什麽能成為現代憲政起源地》中批評“查理一世強化王權”,所指就是這個階段,但這個指控最多算一麵之詞,因為首先這個局麵是查理委屈、無奈的選擇,不是他積極主動地讓權力任性的結果;其次也有曆史傳統可參考,比如亨利八世解散議會1523年解散議會後,直到6年後才重新召集;伊麗莎白在位44年僅召開13次議會,每次通常隻有兩個月;詹姆斯一世有過7年的無議會統治。查理過分之處在於時間上創了記錄而已。高教授如果想批評“強化王權”,應該以他們為例才有說服力,否則僅以查理來說事就是專挑軟柿子捏。況且,17世紀前,議會並非是英國政體的常設機構,一般都是國王根據需要(如征稅、立法或谘詢)臨時召集的谘詢和立法機構,也可以隨時休會、解散或延遲開會。
而且還需要知道,即便是王權專製,也並不意味著君權絕對化,正如我在《王權受限有學問》的講座所說,英國以及歐洲各國的王權,即便是中文所說的“專製”,也不是東方大國那種專製,或者使用“專治”更適合。在此情形下,國王的意誌和計劃,事實上並不能得到完全貫徹和執行,但這種王權專製(專治)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都要由國王完全背負。而查理自繼承王位時,事實上就處於缺乏權威的弱君地位,也就為後來的曆史發展埋下伏筆。
第二個遺產是作為國家的重要支柱的基督教內部之間的矛盾。
本來,這個遺產不應該難以接受,因為相比新教改革時與天主教之間的矛盾,聖公會內部以及聖公會與其他新教各派間的關係應該更可調和。尤其是自小受長老會影響的詹姆斯一世,和受從改革宗分離出去的阿米念主義影響的查理一世,本身就是17世紀聖公會的特點,但是因為脫離天主教之初,托馬斯·克蘭麥、理查德·胡克等改教家,以及亨利八世和伊麗莎白,堅持了教義、教禮和教會管理上的“調和路線”,也就是在一些無關信仰基要真理方麵,相對較多地保留了天主教的傳統、禮儀,但這個調和的結果,令聖公會內部的激進改革派-清教徒們非常不滿,認為改革不夠徹底。具體包括:國教內部的高教會派(High Church)與低教派(Low Church)的分歧,清教徒內部劃分為長老會派、公理會派以及獨立派、分離主義者、平等派等,聖公會內的阿米念主義和加爾文主義的教義之爭。
這之外,藉著詹姆斯一世相對寬容的政策,再洗禮派和改革宗的長老會、阿米念派、貴格會等新派別蜂擁而起,且都對國教聖公會構成威脅。也就是說,伊麗莎白時代形成的以聖公會為絕對主導的信仰和諧社會,曆經詹姆斯一世時期的積蓄力量和隱而未發,到了查理一世時自然演化為各種矛盾蓄勢待發和不得不發的結果。
再加上詹姆斯一世時期,已經處於低穀的天主教徒悄然地增長,由1603年的35,000人增加到1625年的50,000人。等到查理一世即位,迎娶的又是天主教背景的王後亨利埃塔·瑪麗亞,包括王室內部也掀起一股天主教小回潮,以至於英國要重回天主教的流言開始散播開來,為危機即將爆發的勢頭再加添了一把火。
在這些矛盾中,國教會推行的主教製,首先成為矛盾的焦點,而查理一世解散議會後的1633年,備受爭議的威廉·勞德(William Laud)升任為坎特伯雷大主教。這位深受阿米念主義影響的主教,因為忠誠於聖公會,也為了淨化信仰,於是利用手中的權力要求牧師們穿白色道袍,平信徒領取聖餐時要跪下,教堂的窗戶要使用彩色玻璃,在祭壇上點燃蠟燭,以及嚴格履行聖公會製定的敬拜程序等;另一方麵他還強勢壓製受改革宗影響的清教徒,比如在他擔任牛津大學校長期間曾將清教徒逐出校園,利用高等法院(Court of High Commission)壓製清教徒講道以及責難清教徒法庭和法官,利用星室法院(Start Chamber)的權力解散和取締清教徒組織,甚至還推行了刑罰身份的措施。這些舉措迫使很多清教徒選擇離開英國,去往荷蘭和北美。有統計數據顯示,自1629到1642年間,約有6萬分離主義者去了北美。留下的改革派也沒有自我噤聲,反而是隱忍堅持、不懈努力。據一個材料顯示:1640年前的某周,46名清教徒在倫敦講道60次。
在清教徒們的各種抵抗中,包括講道,夾雜著對國王和主教的極大不滿。另外就是激進的“根枝派”和相對溫和的“皮姆派”,共同發起抨擊和廢除《公禱書》的抗議。所有這些推崇國教和壓製其他教派的做法以及引起的反彈,在當年所造成的影響,無論政治層麵還是社會層麵,都是相當巨大的。這也就是為什麽麥考萊在他的《英國史》第一卷中說:“我們如果沒有持續關注英格蘭教會體製的曆史,就根本不可能理解她的世俗曆史。”
二、兩個原因:王權與教改讓內戰如期而至
在查理開啟國王專製(專治)的11年中,如果進行綜合政績評估,我以為可以參考正反兩方麵的意見:
從正麵來說,這11年並不比先前有議會時明顯退步,比如國際上結束與法國和西班牙的戰爭,並與兩國達成和平協議。在焦灼的三十年戰爭以及其他歐洲問題上,英國基本持不介入的中立態度。海外市場、殖民拓展和國際貿易方麵基本保持增長態勢;國內穀物和基本商品價格沒有太大波動,羊毛和布料出口,造船業和航海技術都有提升,倫敦成為經濟、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貴族、商人和紳士的整體收入[1]都保持增長的態勢。尤其是高效的稅收和財政償付能力,實現了收支平衡,包括在1638年王室已經不再負債,這一點別說父王詹姆斯一世,就是創造“黃金時代”的伊麗莎白一世,都不能比肩。[2]
可見,查理式的無議會——“不憲政”的王權專製(專治),並非人們想象得那樣盡顯弊端。
從反麵來說,爭議和問題也很多,而且更顯眼,比如不介入歐洲各國爭戰的中立國策並不受所有人歡迎,土地私有流動化運動(俗稱圈地運動[3])造成的社會問題,貿易逆差問題仍未解決好,王室的各種特許經營權適用問題,海岸防禦稅擴展到內陸(俗稱船稅)[4],毛紡織業受行業調整繼續下降,部分商品通貨膨脹問題嚴重,以及因為國王授意推行國教和聖禮程序對非國教派的壓製造成的社會不穩定和信仰自由度受限等,會作為當年反對派唱反調的依據和借口。
我個人的意見是,評價英國國王及其施政方針,如果專挑缺點,別說查理一世,就是伊麗莎白一世、維多利亞女王和亨利二世、愛德華三世等“明君”,也可以列出很多,或者立足於偏好地專挑優點,那備受批判的約翰王、查理二世,也有很多高光時刻。尤其是,涉及國王查理與議會之間的矛盾,不是簡單的是非問題,包括作為體製的王權與作為憲政必要條件的議會,都是相對問題,並非人們期待視野中的黑白分明。但是人何嚐真正理性、客觀過呢?特別是在曆史和政治進步主義者眼裏,查理一世與路易十六一樣,都是阻礙曆史進步的絆腳石,簡直死有餘辜。這一點,我可以說,“敗者為寇”的曆史敘事,實在是整個世界的通病,結果就是世界人或者隻能生活在柏拉圖的洞穴中,或者即便走出洞穴也難擺脫洞穴思維。
還需要強調一點,一方麵,內戰不是由王權專製(專治)本身造成的,因為在內戰前的這段時間裏,人們雖然有很多意見,尤其是國教以外的那些民眾,但是絕對沒有達到社會動蕩需要武力解決的程度;另一方麵,內戰的爆發又的確與王權專製(專治)有關係,隻是這個關係是間接的,而且是通過一個個具體事件引發的連鎖反應。
比如,在1636年的漢普登案[5]的負麵影響還未消退之際,查理就急著將聖公會的“神聖的典範”推廣到長老會占主導地位的蘇格蘭,而忽略了蘇格蘭樞密院的存在,結果導致了一場暴亂,並迫使蘇格蘭的貴族、商人和長老會的牧師們結成同盟,並得到教會會員大會的支持,掀起全員抵製聖公會和廢除主教製的態勢。國王查理對此做了妥協,願意撤銷新的禮拜儀式,但無法接受廢除主教的提議,於是就有了1639年的“第一次主教戰爭”。戰敗的查理不甘心,呼召愛爾蘭的斯特拉福伯爵(Thomas Wentworth)——1628年積極支持限製國王權力的《權利請願書》,而後認為應該支持國王——回到英格蘭應對局勢,因此新議會得以在1640年4月得以召開,因為涉及要籌備軍費而征稅。結果,議會堅持在民怨得到平息之前拒絕給國王撥款,查理一怒之下又解散了議會,自行解決軍費問題,於是有了“第二次主教之戰”,結果蘇格蘭人不但取勝了,而且還占領了原屬英格蘭的達勒姆和諾森伯蘭。
戰爭的潰敗,讓查理憤懣至極,為了奪回領地,他不得不再次籌集軍費,也不得不按照程序在1640年11月召開新議會。結果選情大變,在被稱為“長期議會”的下議院507位議員中,傾向國王立場的隻有49人。1641年夏,議會投票表決,壓倒性地譴責國王此前執行的非法船稅、苛捐雜稅、扣押騎士和恢複古老的森林法,議會決定剝奪國王不經議會同意征稅、不經審判逮捕臣民的權力,廢除了星室法庭、北方王庭、威爾士王庭、礦區法庭、廷尉法庭,停止逼迫清教徒,確定議會至少每三年集會一次。
這些決議中涉及稅收和頒布新法方麵,應該說理由充足,權柄適用也說得過去,但是廢除幾個法庭,尤其是作為國王議事的重要機構——星室法庭,等於砍掉了王室頒行法律的監督和執行權,同時改變了英國傳統中的教會與世俗兩界的基本法,即日後隻有普通法和國會議案能夠得到承認,而國王下詔,英格蘭人就沒有義務遵守了。這一點,連帶有很大偏見的休謨也在他的《英國史》中評價說:“必須承認:國會這個實驗並非沒有一點倉促和冒險。當時,世界上沒有一個政府不曾委托某些法官行使武斷權力的混合物。”對此,國王查理當時予以提出,也隱忍做了批複,因為他還要麵對更直接的挑戰,就是試圖阻止國會以叛國罪控告斯特拉福、勞德和船稅法官等。也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大臣,查理寧願做出這樣違反傳統和原則的讓步。但議員們依然不顧國王的一再退讓,繼續製造謠言、施加壓力和濫用權力,包括操縱和利用民意爭取權益,對所有支持國王的人士,包括王後,進行限製和彈劾,包括以叛國罪彈劾斯特拉福伯爵,連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們也認為證據不足。於是議會們轉而推出《褫奪公權法》(Act of Attainder)[6],即不經審判,議會直接判定斯特拉福罪名成立。
這一案件中,首先是59個議員明確反對,另外一部分議員也很猶豫。其次,國王查理在同主教們商討對策後,迫於形勢而簽署了法案。不過,他同時暗地裏調動軍隊試圖解救斯特拉福。結果消息敗露,加之倫敦一些市民在謠言和煽動下大規模請願,促使原本猶豫的上議院改變主意,斯特拉福被執行了死刑。
“清君側”的消息傳到愛爾蘭,那裏得天主教徒非常憤怒,又因為軍餉未完整發放和近幾十年的迫害、失地等社會因素,1641年10月,他們在厄爾斯特發起武裝叛亂,很多清教移民遭到襲擊、驅逐,甚至被殺掉。消息傳到倫敦後被嚴重誇大,下議院在發布204條反對意見的《大抗議書》(Grand Remonstrance)的同時,還附有兩項特殊要求:國王必須任命議會信任的大臣;召集英國最虔誠的神學家召開會議改革國教,廢除主教和改革禮拜儀式。
這兩項要求,一個再次挑戰國王的權柄,另一個又觸及到改革國教的敏感問題。而議員們也因此進一步分化,在11月22日的深夜投票中,《大抗議書》在145名議員反對的情況下,以11票的微弱優勢通過。接著,議會在12月通過《民兵議案》,將國王控製民兵的權力轉移到議會任命的大將軍手中。同月,清教徒議員們取得公共委員會的控製,並進一步控製民兵。此舉擴大了國王派和議會派之間的分歧,也迫使國王不得不密謀軍事政變,以捍衛自己固有的權利。議會也不甘示弱,積極落實《民兵議案》,然後組建軍隊。
最終,在1642年8月,因為保衛王權與進一步削弱王權、維護國教和改革國教等兩大核心問題,236名議員支持下國王派(也可以叫騎士黨),與302名議會派(也可以叫清教徒圓顱黨)之間,爆發了英國內戰。
三、兩種判斷:內戰的誰是誰非
對於因為這兩個核心問題引發的內戰,中文圈自由派有很多流行觀點,比如賀衛方教授在為傑弗裏·羅伯遜的《弑君者》的代序中寫道:“那是英國曆史上一段驚心動魄的篇章,也是英國近代憲政體製得以形成的關鍵時刻。國內各種勢力風起雲湧,最終導致內戰烽火燃燒,不可一世的查理一世淪為勝利者的階下囚。”學者 張雪忠在《中國人配得上民主嗎?》中針對法國的憲政發展說:“在法國大革命前夕,……人們早已開始質疑君主專製體製為自己辯護時所采用的神學原則,並質疑其政治、社會與經濟機構運轉的效率和公正性。一旦人們發現,君主專製和貴族特權在事實上是不必要的,在道德上也是不正當的,原有的政治製度也就難以為繼。”
兩位法學專業人士的言論,一定程度上顯現出他們的思想傾向和底色,即在中文圈知識界幾乎能夠達成的共識:國王就是專製的代表,君權神授就是落後甚至邪惡的意識形態。
事實如何呢?從觀念發生學的角度說,這個流行的共識之所以能達成,我認為,有三個原因很重要:
第一個是,基於己國的問題和眼光看世界。意思就是,因為要急於尋求解決己國的問題,所以世界問題都變成己國問題,並且完全是平移而缺乏分辨。
第二個是,走出洞穴後尋求思想資源時,墜入啟蒙-進步主義的話語陷阱,於是認為民主共和是世界最進步、最優良、最正確的國體和政體,君主立憲製次之,且必須要虛君,貴族文化和君權神授觀,都是應該被淘汰的次等文明。
第三個是,在思維方式和文化心理中,喜歡站在弱者角度看問題和做價值判斷,又被“反抗敘事”或“解放敘事”誤導,所以哪怕是走出洞穴,也隻能用“黑色的眼睛”去看世界光明的表麵。
再多人的共識,也不等於事實。比如關於英國內戰,國王查理的確有責任,但並非是唯一責任方,議會同樣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我這樣說,並非是抽象地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就事實來做的評判。或者借用查理當年在全軍麵前的宣告來做一個分析。
查理說:“我在全能的上帝麵前承諾:鑒於我希望上帝賜福、保守,我將傾盡全力,保衛和維護英格蘭國教會奠定的真正改革派新教。”“我切望:法律永遠是我政府的準繩,既能保障臣民的財產和自由,又能保障國王的正當權利。如果這樣能取悅上帝,保佑王師,在當前的叛亂中提供必不可少的防禦,我將在上帝明鑒之下,莊嚴而忠誠地承諾:維護國會正當的特權和自由,盡我所能,依據王國公認的法律和習俗施治,尤其對我同意的本屆國會立法謹守弗渝。在此期間,如果我迫於緊急情況,侵犯了任何法律,我希望上帝和世人把責任歸咎於這場戰爭的始作俑者,而不是我,我業已誠心竭力維護王國和平。”
這番公開發言,可以從幾個角度來看:
首先,國王自願降卑在上帝之下,並且遵循著一個基督徒應有的品格和態度,祈求上帝明辨是非和提供祝福、保守和相應的懲罰,並將自己的行為和目的指向“愉悅上帝”,而不是為了自己的私利或野心或報複異己。
其次,國王並非要將議會作為絕對敵人,而是一方麵希望通過贏得戰爭以“維護國會正當的特權和自由”,一方麵也是為了“保障國王的正當權力”,並進而“維護王國和平”和“保障臣民的財產和自由”。
第三,國王首先承認“法律永遠是”英國“政府的準繩”,接著承諾這場戰爭是基於並要捍衛英格蘭“王國公認的法律和習俗”,然後承諾戰勝後會謹守“國會立法”。而且他還提前聲明,“緊急情況”下,他可能會“侵犯”“法律”。
如果不以最壞的惡意去做揣測,那麽在我看來,以上三點都基本符合國王查理的真實心理和實際行為。
至於國王提到的發動戰爭的“始作俑者”以及“責任”認定的問題,並不急於做出判斷,因為議會方也不是背棄上帝,蓄意破壞王國的和平和法律,開戰目的也不是直接為了推翻或殺掉國王。
更有爭議的是第四點,國王提到他之所以盡全力打這場戰爭,是為了“保衛和維護英格蘭國教會奠定的真正改革派新教”。他的意思是,這場內戰,不僅是為了國王和議會之間厘清權力的邊界,還為了維護正統信仰和限製非正統信仰而戰。
因此說,關於英國內戰以及國王與議會的衝突,不能輕易就做出價值判斷來,否則不過是立場敘事或情緒宣泄。
四、兩個維度:重新認識基督教對世界的影響
在我看來,關於英國內戰難以做價值判斷的最大爭議,在於權力邊界的劃分問題,但更突出的表現是1640年代的英國,要不要改變曆時百年之久的國教製及其主教製?要不要給與國教以外其他新教各派以合法和公正的地位?
關於這個爭議,如果對照1672年的《宗教特赦宣言》(Declaration of Indulgence)、1688年的《寬容法案》(Toleration Act)或19世紀牛津運動時的《天主教解放法案》(1829)以及今天的英國現狀,做出價值判斷並不難,也就是大方向上來說,錯在國王不應該堅守聖公會一家獨大而不寬容地對待其他教派,或者說國王查理應該在當時順應議會及其代表的民意做出改革。
這樣的判斷,自然很有道理,也很符合後來的世界潮流,但隻是一方的道理,或者說是書麵道理,缺乏曆史之同情的情境原則。換句話來說,這樣的曆史是非,如果不基於曆史當年,再有道理意義也不大。可是如果追求真正的道理和意義,這個問題基本上無解。
首先,那個時代,不但是中文圈普遍厭惡的“政教不分”,而且是一個政治和宗教緊密融合無法分開的社會。當然,這個不分,不是說國王直接幹涉和管理教會具體事務,也不是教會直接介入到政府去指揮政治、經濟和軍事,以及具體指揮各部門如何辦公,而是不管國王還是大臣、議員、法官等整個政體機構成員都是基督徒,尤其是涉及亨利八世、愛德華六世和伊麗莎白一世時期形成的英格蘭特有的社會格局,是以聖公會為絕對正統,包括教會治理的模式、敬拜禮儀、教義闡釋都已經非常穩固,任何改動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甚至需要流血,比如瑪麗女王執政時期因為撤銷愛德華六世的宗教政策而造成幾百人殉道。何況所有的改動意見,都不會簡單達成多數共識,甚至會遭到更大範圍的激烈反對。
特別指出的是,1640年代,基督教政治神學主導英國已幾百年,國王是正義和安全保障的源泉論、“國王的王冠正是法律的象征論”、伊麗莎白時代的“國王的兩個身體論(自然身體和政治身體不分彼此,合為一體)”,已經是英國國民性文化基因的一部分。在這一社會背景下,天主教和聖公會沿用的主教製,完好地契合了這一政治神學,如果改製成蘇格蘭的長老會製——突出平信徒在教會中的作用和地位,那將不但是對國王以及王國的信仰本身進行解構,而且是對傳統、秩序和王權的自掘墳墓,國王查理當時就清醒地意識到,在大英博物館保存的他給王後的信函中他說:“隻要長老會體製根深蒂固,講道壇就永遠不會服從國王。隻要講道壇不服從國王,民兵就沒有多大用處。”這個意見,在我看來,不管是在那個時代,還是法國大革命之後,都足夠深刻而又發人深省。
我知道,這方麵在中文圈很難被理解,因為不管是傳統中國的多神原始崇拜,還是後來中國的普遍無神論,都缺少對信仰的真正理解,所以他們或簡單地認為英國人不夠靈活,不值得為這事吵來吵去、大動幹戈,或想當然地以為宗教改革是教會向社會妥協了教義和教禮;另一方麵,即便是信仰人群,也多是從眾附和,表現就是或極力推崇民主共和,或無限讚美蘇格蘭啟蒙和經驗主義,或又在樹立起保守主義旗幟的同時,對國王和主教製完全不屑,讓我一時間摸不清他們的思想理路,隻能聯想到柏拉圖的洞穴寓言。
其次,輕言宗教和信仰寬容者,包括單方麵讚美《寬容法案》者,可能隻看到事情的一麵,而沒有看到另一麵。
先說《寬容法案》在1688年被推出,國教外的其他新教派結束了被“歧視”和逼迫的曆史,這在價值判斷上可以說是好的。可是法案並沒有給予羅馬天主教徒和無神論者寬容,在寬容論者看來,法案本身還是有殘缺或硬傷,甚至可以被說成“寬容法案並不真寬容”,但英國國會當年為何不出台無限寬容的法案呢?是他們缺乏遠見和更寬容的思想,還是基於當年的社會情形不得已而為之呢?
這個問題在1640年代同樣存在。如果國王不堅守國教和主教製,或者如1688年那樣對所有非國教派寬容、放任,那結果是什麽?曆史顯示,當議會軍和克倫威爾戰勝國王後,教會法庭停止了運轉,強迫出席教區教會的義務被廢除,非國教的所有獨立教派都得到了宗教信仰自由,於是各個教派和各種有爭議的教義紛紛湧現:
受再洗禮派和改革宗影響的浸信會,可以公開地拒絕嬰兒洗禮[7]、灑水禮和點水禮,隻倡導成人的浸水禮。[8]這種教義和教禮的創新,為基督教掀起一場恩典神學與“理性神學”之爭,也是對基督教千年傳統的一個挑戰。同時浸信會采用公理宗的教會製度,也就是堅持每個教會都是獨立自治的實體,絕對地挑戰主教製,相對地挑戰長老製;
貴格會的信徒們被教導不需遵循特定教條、統一教義和等級製度,也不需要牧師的專業講道和教堂的傳統禮拜儀式,他們更看重屬靈的內在體驗[9],也注重社會中的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和反對暴力的和平主義。這在當年,無異於打破和消解歐洲的千年傳統;
第五君國派 (Fifth Monarchists) ,不但借用先知但以理預言的四個王國(巴比倫、波斯、希臘和羅馬王國)將在1649年查理一世被處決時終結,而且預示著上帝將在地上直接建立第五個王國。這個派別對已存在的千禧年主義者,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也促進了後千禧年論的產生。
如果說這些新派別還能被容忍,其他一些介於教派和社會運動以及有爭議的異端組織則更麻煩。比如倡導普遍的男性選舉權的清教徒平等派(Levellers),標簽和傑作是1647年的《人民協定》(Agreement of the People),這在當年絕對是激進主義的先聲;不滿現有一切教會的尋求者派(Seekers),與貴格會近似,也拒絕外在聖禮與教會製度,並強調聖靈直接引導和內在經驗;備受詬病的喧囂派(Ranters),強調“上帝就在萬物與人心中”,摩西律法或社會律法不再約束基督徒,也倡導社會平等與個人解放。另外,還有人數不多但傷害極大的“掘地派”(Diggers),他們強調財產公有化與經濟平等和廢除私有製。再有就是反對正統教義的一神論派(Unitarianism,也稱為一位論派)與索西尼派(Socinianism),他們否認三位一體、基督的神性、聖靈位格。其他還有一些被統稱為“狂熱派”的小組織:自由靈派 (Familists)、反律法主義者 (Antinomians)、神秘主義小圈子等。據《世界基督教百科全書》的分類統計,英國本土起源的基督教的各種教派超過200個。
補充一點,異端,在當下世界和基督教內,已經被寬容和被放縱到無所謂的境地,但在中世紀,正如《劍橋基督教史》(第六卷)中所寫:“因為宗教異見人士往往被視為搗亂分子,與其說因為他們的教義錯誤,倒不如說在一個法律上要求宗教一致的國家中,他們可能會對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所以對異端一般“可以叛國罪為借口施行迫害”。因此,盡管1648年英國議會出台《反異端法案》,明文規定凡被列為異端者,不但不享受非國教派的待遇,而且還可以判死刑或長期監禁,但是法令的實際執行,存在很多難度,以致於那些很難被辨別的極端或異端派別,借助政策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為此,一個辯論性話題產生,如果政府的法令嚴格,可以更大可能地壓抑更多派別和異端的滋生,但人們也因此詬病法令的不夠寬容、扼殺思想和信仰自由;如果政府出台寬容法案,那各種奇葩理論和教義就會湧現,比如當下基督教界幾十個大派別以及成千上萬個小派,簡直是魚目混珠,甚至到了隨便哪個人隨便打出一個基督教的旗號,都可以自成一統、招搖過市。中國人最熟悉的比如洪秀全的“拜上帝會”、韓國人李萬熙發明的“新天地”以及從“呼喊派”分裂而成的“全能神”,也叫“東方閃電”等。
如果這時有人會很智慧地提出,為什麽不通過對話和辯論來解決不同教派間的分歧並避免異端呢?這個想法很好,但英國人早就嚐試過,比如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馬斯·克蘭麥和伊麗莎白時期,一直在這方麵做努力,然而並未收到成效。
所以,對於這類各說各有理的話題,從國王或政府的角度來說,那到底該執行怎樣的政策好呢?
帶著這個疑問,我想為本次講座做一個收尾:
第一點,戰爭是人類解決矛盾衝突的一個末端手段,即使是英國這樣的以基督教為主體文明的國家,也還是難以避免。不過旁觀者也不必為此傷神,首先康德所謂的“永久和平論”,本身就是烏托邦式的書齋想象。其次,貢斯當在19世紀初時說過:“要說戰爭永遠是一種罪惡,那不真實。在人類曆史的某些階段,戰爭完全符合人性。”“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戰爭應該是勢所必至和人民的民族精神的自然結果。” 貢斯當的意思是,如果放在人類政治文明的探索角度看,戰爭可以被看作是成長的正常代價。再有,英國內戰更大程度上是戰鬥人員和主導勢力之間的角逐,不是那種摧枯拉朽式的趕盡殺絕,普通平民受影響的限度不是很高。
當然,如果從更高標準,也就是根據英國人普遍作為基督徒的視角看,這個結果可以借用英文godly sorrow來形容,這一點可以借用馬丁·路德所形容的:基督徒“同時是義人,也是罪人”。既然基督徒也是罪人,當然會有罪性(sinful nature),有了罪性自然會有罪行(actual sin或sinful deeds或transgressions或trespasses),當然也就不可避免戰爭的罪行。
第二點,英國內戰是各種複雜因素、難解的問題聚集到一起的結果,其中包括國王與會議權限的明晰劃分問題;聖公會作為國教的體係,包括主教製,是需要持守還是打破的問題。這兩點,都是學術界能夠明確辨析並關注的話題。
此外,英國內戰,還包含著更宏大、更複雜的因素,比如整個國家秩序如何麵對激進主義的挑戰,英國新教改革中如何麵對天主教的回流和其他新興教派的崛起,聖公會內的加爾文主義者與阿民念主義者之間的博弈。這中間涉及王權理念的政治哲學和社會學,也涉及基督教內不同派別之間關於教義理解、教會管理和教會禮節的巨大爭議,還涉及聖公會從改教一百年間的各種曆史背景、教義資源變遷以及與王權相伴的諸多問題。所以,任何缺乏足夠知識儲備和廣闊視野的觀點,都不過是柏拉圖洞穴中的囚徒認知而已。
至於我自己,真不敢說與洞穴或囚徒撇得有多清,但我絕對地意識到排毒解毒是一生的課題,永遠在路上。
往期文章:
1、限製王權有學問:從美國的No Kings運動看英國的《權利法案》
6、為何說胡適是半吊子 ——以《自由主義》為例兼於自由主義者們商
[1] 克萊頓等人的《英國史》(上)中使用了一個數據:1640年,五分之四的下院成員年收入都在1000英鎊以上
[2] 伊麗莎白留下的債務約37英鎊,詹姆斯一世留下的債務約60萬英鎊。
[3] 克萊頓等的《英國史》(上)中寫道:人口增加了2倍,擁有土地的階層人數增加了3倍。1536-1636年間,國王和教會喪失了價值650萬磅的土地,絕大部分被鄉紳買走。
[4] 克萊頓等的《英國史》(上)中寫道:伊麗莎白和詹姆士都曾向港口征收船稅,中世紀甚至有在內陸城鎮征收的先例,但都是暫時的,不像查理年複一年地征收。不過,查理也的確做到了稅金估算合理、征收有效、專門用於海軍發展方麵。
[5] 約翰·漢普登(John Hampden) 在查理一世統治時期,因拒絕繳納“船稅”(Ship Money)而引發訴訟。該案中,皇家法院(Exchequer Chamber)的12位法官負責審理。經過激烈辯論,最終7票讚同國王,理由是國王在危機或國防需要時,有權不經議會征稅;5票支持漢普登,理由是國王在未經議會同意下不應該征稅。
[6] 美國憲法第九條限定國會的權力中,規定禁止國會通過褫奪公權法。
[7] 曆史上,對待嬰兒洗,早期教父特土良持保留態度,之後是中世紀的“彼得派”、阿爾比派-卡特裏派也不支持。正教、天主教、路德宗、改革宗都支持。
[8] 1648年英國長期議會通過的《反異端法案》,將反對嬰兒洗禮列為次要異端觀點,應處以長期監禁的懲罰,直至悔改。
[9] 盡管一般觀點認為20世紀興盛的靈恩派與貴格會沒有直接傳承關係,但是說他們是誌趣相近的遠親,是有一定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