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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III 詐彈 終極暴擊:簽完協議,你就屬於“自動退群”? 當你在協議上的簽字變成權利注銷確認書

(2025-12-02 08:52:05) 下一個

 XVIII 詐彈 終極暴擊:簽完協議,你就屬於“自動退群”?

  當你在協議上的簽字變成權利注銷確認書

 

第XVIII章(十八)比霸王合同更狠的是司法補刀封盤

——當你在協議上的簽字變成權利注銷確認書

 

九旬新四軍遺孀學用AI給法學博士後書記“反向普法”18

比羅湖區霸王合同更狠的是深圳行政審判司法補刀封盤

 

【爆款標題】 《簽完拆遷協議後,法院說我“自動退群”?2218號案曝光維權終極陷阱》

副標題:比霸王合同更狠的是司法補刀封盤——當你在協議上的簽字變成權利注銷確認書

 


終極暴擊:簽完協議,你就屬於“自動退群”?

 

2218號案司法欺詐曝光業主維權終極難局

?? 詐彈編號:No.14·終章1
?? 魔法名稱:《司法鍍金術——簽字即格式化》
?? 殺招: 當你的簽名,變成司法欺詐係統認證的“權利注銷確認書”
  口號: “你簽了字,所以你活該!”
 真相: 這不是審判,是權係統級欺詐性權限回收程序!

“比霸王合同更狠的,是法院幫你把受騙簽訂的合同扣上一層‘合法’“不得翻案”的合金保護罩。”
—— #維權鬼打牆 #賽博吃絕戶

?? 爆款標題:《拆遷協議簽完字後,法院就說我“自動退了群”?》

副標題:比霸王合同更狠的是——司法欺詐的“補刀封籍”!當你的簽字,被當成“權利注銷確認書”

 

 


 

?? 詐彈編號:No.10·終章

?? 魔法名稱:《司法鍍金術——簽字即格式化》

?? 殺招:你的簽名,成了法院蓋章認證的“權利注銷確認書”

?? 口號:“你簽了字,所以你活該!”

“比霸王合同更狠的,是法院幫你把被騙簽的合同,扣上一層‘合法’不得翻案的合金保護罩。”
——#維權鬼打牆 #賽博吃絕戶 #簽字即賣身契

 


 

??

【導讀熱梗】

聽說過很多人“簽完合同就掉陷阱裏了”,但你見過簽完字,連喊冤的資格都被司法係統一鍵注銷的嗎?

深圳鹽田法院審理的 2024粵0308行初2218號案,就上演了一場現實版“法治元宇宙”魔幻劇:?? 政府用盡“熬鷹戰術”和權詐套路逼你簽字,

 法院反手一句補刀:“你簽了,就等於放棄所有權利!簽約者再無權起訴政府行政行為”
?? 從此,你再不能告政府違法,哪怕它程序全錯、證據全假、動機不純!

這操作,相當於:“你被家暴了去報警,法官說:‘你們結婚證上沒寫‘不準打人’,所以你活該被打。’”

“你被電信詐騙轉走500萬,警察說:‘誰讓你接電話的?自願的吧!’”

這邏輯閉環,就形成了如下的邏輯:

政府:我已經先騙你們和羅投控簽約率,你又能咋地。

業主:我就到法院告你違法!

法院:你都簽約了了,哪裏還有訴訟資格?滾回家去!

業主懵逼:我房子被你們強拆了,還能滾回哪裏?

政府:看啊,法院認定她是簽約人,這就沒人告得了我,我永久是合法的!

——先是行政程序的“逼簽誘簽術”,

然後是司法程序的“簽約除權術”,

造就此等莫比烏斯環式陷阱,永不斷裂,無限循環!

 


 

—— #當代法治新規 #簽字即賣身契 #司法AI幻覺

 


  案件背景:一場“沒業主表達意見你們就被決定要搬遷”的城市更新

 

2023年10月,羅湖區城市更新局宣布:“羅投控公司,被確認為人民醫院西片區更新項目的實施主體!”

問題是:這事,沒開過一次業主大會!究竟是誰決定的,又是誰確認過的?

沒人投票,沒人表決,沒人問你願不願意!

早在2020年開始,全靠羅湖區政府“指定實施機構+公權力托舉”,直接把羅投控“扶上位”做城市更新的實施機構!!

他們說了,不是實施主體啊,實施主體才需要集體決定吧。

實施機構就應該是政府指定的!他們這樣說。

駱奶奶的女兒惠莉娜等業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告官:

法院反手一句補刀:“你簽了,就等於放棄所有權利!簽約者再無權起訴政府行政行為”

“你們這叫‘走過場’,根本違法!實施機構本來就是欺詐的,所謂實施主體確認也沒有體現出業主集體決策意誌,我們業主不確認,請法院確認這個‘實施主體’無效!”

結果?鹽田法院一紙裁定:“你們簽過合同的,都不是‘實施主體’過程的利害關係人,駁回起訴。”

理由就是——“你們都跟羅投控簽了《搬遷補償協議》——簽了字,就等於放棄訴權,自動退群了!也無權談什麽集體決策程序了”

——好家夥!你還沒打官司,法院先給你把訴訟“權限注銷”了!


 

 詐彈XVIII.1鹽田法院2218號的六層強盜邏輯揭秘

府院一家親の“不群”之群決定百姓的群與“不群”

簡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の群是集體決策必經之路  

 

鹽田法院2218號的六層強盜邏輯揭秘

府院一家親の“不群”之群決定業主百姓的群與“不群”

強盜邏輯一、“簽約”=自動退群

真相:合法“簽約”=退群也無效!“不群”之群=府院一家親。

真的是“簽約”=退群?“簽約”=“除權”嗎?

代理此案的王利南律師向法庭陳詞:依據民法典等物權法則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的基本法律框架,“業主簽了專有部分補償協議” ≠ “放棄共有部分權利”!

他們以為,逼你簽了《拆遷補充協議》,業主就不應該再有發言權了。

錯!你家正在使用的電梯、外牆、屋頂、綠地、配電房,都是你的,也不是你的。確切地說他們不都是屬於你一個人的!必須共同管理!必須踐行全體業主共同管理意誌。

這些叫: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共有部分!法律上,它們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根據《民法典》第278條:要動這些共有部分(比如拆了重建),必須經專有部分麵積比+人數比的雙四分之三以上業主表決同意!這是法定程序,不能跳過!

更狠的是——在深圳,與民法典同期實施了《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舊改項目被設定有更高城市更新門檻——將全國普適的雙三分之二表決標準,直接跳躍成了雙95%表決標準,即必須經專有部分麵積比+業主人數比的雙95%以上業主表決同意,並且每一塊地都要達標之後,多地塊整體表決上還要達到80%,才能啟動更新!

 所以,你簽的《補償協議》,隻處分了你自家那套房室內的拆除重建決定,不能代表你放棄對電梯、外牆、小區土地的管理權!就像你買了小區車位,不能因為你交了物業費,就說你可以憑自己決定就把小區改成養豬場!
  一句話,共有所有權部分的物業,不是一些個人簽約就能出賣或放棄的!必須通過業主大會集體表決踐行共同管理意誌!

換言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框架下的共有權部分的共同管理人群,這就是個合法之群,共有共享共同管理之群,不是你想退就能退群的;

相反,羅湖區操縱所謂“業偽會”委員搞得那些“群策群力逼簽群”,就是“不法之群”,也就像金庸大俠筆下那些嶽“不群”掌門、範“不群”書記、左“不群”區長、羊“不群”主任,盧“不群”委員等等“不群”之群,統統都是滿口法言公益,實則皆是“不群”宵小之徒——你跟他講法律他跟你講合規,你跟他講合規他跟你講政府權力,你跟他講政府權力界限他跟你講道德情懷,你跟他講道德情懷他跟你講更新形勢,你跟他講政策形勢他跟你講權力強硬;當法律對自己不利的時候他們說情懷,當情懷被人撕爛之後就扯起公益大旗,當公益被人戳穿的時候他們說信用,當信用話題也被人對質掀翻桌子的時候他們說道德,當這些“不群”者的“道德”外衣也被人扒光之後,他們還是要變臉來跟你講權力強硬……

看看鹽田法官們就不和你然來繞去,因為他們可以直接就濫用權力……

他們直接就把各家各戶“簽協議”當成“棄權書”,就是直接濫權來偷換概念玩司法欺詐。該2218號裁定書的實質就是將業主對於專有部分補償協議的簽訂,等同於業主對共有部分權利(如公共設施、土地、電梯等)管理權與成員表決權的全麵讓渡,嚴重混淆和違反了《民法典》第278條規定的業主大會集體決策程序:簽約僅處分專有權,而實施主體確認涉及共有權的整體改造,業主作為共有權人始終享有程序參與權與監督權,該權利不因簽約而消滅。


 

強盜邏輯二、受欺詐簽約≠ 放棄起訴權。

本案之中,區政府城市更新部門確認“實施主體”的程序,本來應該是對於業主集體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的確認,是對於業主形成過集體意誌的確認,而不是政府想確認什麽就可也超越業主集體意誌就自我確認——該問題的本質本來是要決定:“這個小區要不要拆?誰來拆?怎麽拆又怎麽賠?”

要解決這些難題,必須通過業主大會集體表決,必須踐行廣大業主的共同管理意誌!

因為這些涉及整個小區的共有產權改造的共同管理和集體決策權限,是典型的重大事項,必須走業主大會集體表決程序!

可羅湖區呢?沒開業主大會,沒有業主集體投票表決,政府直接指定城市更新實施機構,來假冒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虛構出一個直接“授權指定”程序取代業主大會集體表決程序,再逼你一個個簽字!實際上這一個“授權指定”程序等於是偷偷摸摸的發布了三重重大決定來倒逼業主執行。

1、直接決定該留醫部周圍的八個片區(包括四個紅本房住宅區)整體上進行城市更新;

2、決定了該留醫部周圍的八個片區整體上要按照羅湖政府預定的框架、步驟和補償標準甚至合同框架進行更新,剝奪了業主以及業主大會對於城市更新補償方案、市場主體遴選方案的表決權;

3、決定了(指定)由羅投控公司壟斷經營該城市更新項目,所有業主必須與羅投控公司簽約,代替(剝奪)了業主大會對於城市更新市場主體遴選表決權,甚至剝奪了業主以及業主大會對於城市更新補償合同文本內容(權利義務以及補償價款)的討論和決定權;

故此,在此情況下,羅投控公司申請確認“實施主體”時,城市更新局本應該依法確認的是業主大會表決出來的業主共同意誌,但是實際上確認的仍然是羅湖區政府的行政欺詐和行政濫權霸淩的長官意誌及其行為結果,顯然這是一種虛假和欺詐的行政確認行為。

而鹽田法院不審查這個行政確認行為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構成嚴重的“程序違法”,反而說:“你們都簽搬遷協議了,說明你同意整個項目的一切政府(羅投控公司)的具體操作!”——

該裁定書的核心邏輯:

你簽了字 → 同意政府的一切行為 →認可政府行為與自己沒利害關係 (該裁定書偷換概念,故意做出這樣混淆性理解,原本正常的邏輯應該是“同意政府的一切行為 →政府可以主張放棄反對權力”) → 你不能告政府。——這就是法官濫用司法裁斷權將“簽約”的“約”魔改成——“簽字斷親書”!類似於你和你的親生父母之間,隻要簽個斷絕關係協議,就真的斷絕了血緣關係?

“業主簽約” ≠ “認可政府違法欺詐操作”!否則,法律還設“行政訴訟”幹嘛?國家養行政法官幹嘛?所以,鹽田法院所作裁定書,其底層邏輯就是偷換概念,虛構出了業主“簽約即棄權”的強盜邏輯。這是司法權對行政壟斷的協同背書。其本質是以“簽約”為工具,異化“利害關係”標準,徹底架空業主物權的程序保障,助長“政府指定開發商+法院消滅訴權”的欺詐性掠奪模式。

鹽田法院卻以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為由,回避審查該城市更新所涉及行政確認行為是否真實合法,是否踐行了廣大業主的共同管理意誌,實為“以司法欺詐的手段”偏幫羅湖區遮掩其以一份份個體協議冒充業主集體決策和共同管理的集體意誌的行政欺詐實質。這種欺詐式司法裁斷魔法叫什麽?這叫用專有所有權的處置消滅共有權的表決程序,用民事協議,消滅行政訴權!

你簽的是補償協議(民事合同)處理的是專有所有權部分,你告的是政府違法確認實施主體(行政行為),該部分涉及到的是共有所有權的處置。本來這是兩件事,八竿子打不著!

可法院硬把它們綁在一起:“你協議都簽了,還告啥?”

這就像:你買了假貨,去告市場監管局不作為,結果法院說:“你都買了貨啦,說明你認可市場合法,駁回!”

在羅湖區欺詐式城市更新的權詐魔法係統裏,該2217、2218號裁定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認證權威”角色。它完成了一次致命的“邏輯逆變”——將本應保護權利的司法審查,扭曲為對行政權力的背書工具;把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法律爭議,偷換為民事處分行為的效力確認。簽字即視為放棄救濟權利,協議便等同於行政合法,這種裁判邏輯無異於在法外另立一套規則體係,實質架空了行政訴訟的監督功能,讓“利害關係”條款淪為一紙空文——你的簽字,不是維權起點,而是權利蒸發終點!“你他們不是在判案,是在搞‘權利的一鍵格式化注銷’!”—— #司法自動化宰割 #格式化人生


 

鹽田法院2024粵0308行初2218號裁定書,一紙神操作炮製的神邏輯,直接把《行政訴訟法》第25條“利害關係”,魔改成——“簽字斷親書”!類似於你和你的親生父母之間,隻要簽個斷絕關係協議,那就真的斷絕了血緣關係?在羅湖區欺詐式城市更新的權詐魔法係統裏,鹽田區法院的2218號裁定,在此魔幻攻擊鏈中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認證權威”角色。它完成了一次致命的“邏輯逆變”——將本應保護權利的司法審查,扭曲為對行政權力的背書工具;把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法律爭議,偷換為民事處分行為的效力確認。簽字即視為放棄救濟權利,協議便等同於行政合法,這種裁判邏輯無異於在法外另立一套規則體係,實質架空了行政訴訟的監督功能,讓“利害關係”條款淪為一紙空文。

輸入:一個在係統性、組織化脅迫誘騙環境下產生的“簽名”。

處理過程:裁定書的核心算法刻意忽略了生成該簽名的“係統脅迫背景日誌”,僅對 “簽名” 這一孤立事實進行形式驗證。其算法可簡化為:如若協議文件.signature(簽名)存在,則 用戶權限 = "已撤銷",就此結束了條件判斷。

輸出:認證該“簽名”的有效性,並據此判定用戶權限已注銷。這意味著,司法係統將行政權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戰利品”,合法化為消滅公民訴權的“合規憑證”

這無異於在數字時代宣布:隻要劫匪拿著刀逼你輸對了手機密碼,之後你賬戶裏所有錢被轉走就是合法的,因為你“確實”輸了密碼。——你的簽字,不是維權起點,而是權利蒸發終點!

裁定書白話翻譯:“既然你簽了補償協議,就視為你認可整個更新項目,後續政府違法操作,與你無關。”

這邏輯,堪比:你租房簽了合同,房東拆了承重牆,你不能管——“你簽了字,就是默認房東有權進行房體改造!”→ #契約即賣身契

“你們不是在判案,是在搞‘權利的一鍵格式化注銷’!”—— #司法自動化宰割 #格式化人生

 


強盜邏輯三、暴力逼簽變“自願棄權”——新時代楊白勞劇本

 

他們怎麽讓你簽字的?
請先看看這“三斷+三攻”逼簽套餐:

熬鷹戰術:66名街道幹部+外包“逼簽公司”,一對一“促簽”,PUA話術拉滿,
比催債還狠!
→ #行政PUA #精神DDoS

物理攻擊:斷水、斷電、斷網,封門、潑糞、屎尿陣伺候,住宅區秒變“生化戰區”!
→ #三斷圍城 #新時代圍剿

心理脅迫和操控:假冒供電局(或者水務局)打電話拆除水電網絡:“再不簽,明天就強拆!”通過一個個威脅就把恐懼感深深種進你的夢裏!
→ #恐嚇即服務 #權力劇本殺

可到了法院——所有脅迫證據,統統“404 Not Found”!隻是在裁定書輕飄飄傳給你一句話:“協議上有你的簽名,就是真實意思表示。”“按這邏輯,搶劫犯拿刀逼你轉賬,也算受害人主動‘贈與’?”
—— #法治元宇宙新規 #自願被劫論


 

強盜邏輯四、司法造“法”——簽一個名字,丟四層權利!

權利

法院邏輯

現實

知情權

“你簽了協議,就是默認同意!”

我根本不知道政府授權實施機構行為和確認實施主體行為違法!

共同管理權與集體決策權

“你簽了協議,就是放棄了共同管理權與集體決策權!”

既然放棄了也就沒有訴權了

監督權

“協議裏沒寫(聲明保留),你能怪誰?”

補償縮水、公配消失,我怎麽監督?

訴權

“協議=不維權承諾書!”

我想告政府違法,法院說“你已退群”!

 ◇知情權蒸發:政府違法確認羅投控為實施主體?→ “你簽了協議,就是默認同意!”

◇共同管理權與集體決策權放棄?→ “你簽了協議,就是放棄了共同管理權與集體決策權!”→ 既然放棄了也就沒有訴權了

◇監督權歸零:補償標準縮水,公配設施消失?→ “協議裏沒寫清楚,你能怪誰?”

◇訴權自毀:想告政府違法?→ “協議就是‘不維權不反悔承諾書’!”

四權歸一,業主簽字 = 一鍵清零,所有權利格式化!
→ #權利消消樂 #係統級清零

 


 

?? 法律人銳評:

這不是判案,是運行“簽字即合法”的黑箱算法!《民法典》第278條寫得明明白白:專有部分補償 ≠ 放棄共有權!

最高法指導案例也明確:簽約不影響對程序違法的監督權!

可鹽田法院說:“我們不看上位法,我們隻看‘簽名’這個哈希值。”

——#法律變形記 #司法AI幻覺

 


 

?? 強盜邏輯五、係統級維權陷阱——死循環の藝術

政府與法院聯手,打造了一條全自動維權絞肉機:

政府逼簽(暴力手段)

誘騙簽字(空白協議,格式條款,單方文本)

法院認證“簽字自願”(司法鍍金)

駁回起訴(權限注銷)

政府繼續違法(無法無天)

百姓繼續被逼簽……

→無限循環,永不宕機!
→ #程序正義鬼打牆 #法治莫比烏斯環

經典場景還原:
業主:“是他們斷水斷電逼我簽的!”
法院:“但你的簽字是真的呀~”
政府:“法院都認定有效哦~”

——#府院同流,合法化詐騙 #維權無限循環

 


 

  終極暴擊:

當“簽名”成為“權限吊銷密鑰”

在“權詐魔法3.0”體係中,你的簽名,早已不是“同意”,而是“權限自毀按鈕”!

攻擊前置:熬鷹、斷電、屎尿陣——讓你精神崩潰。

攻擊執行:遞上《補償協議》,像遞上“權限變更腳本”。

權限劫持:你一簽字,司法係統立刻認證:

“哈希值已生成,訴訟管理員權限永久注銷。”

 

這就像:

劫匪拿刀逼你輸手機密碼,
警察說:“你確實自己輸的密碼,錢被轉走,合法!”

——#數字時代吃絕戶 #司法鍍金術

 


 

  強盜邏輯六:

“權限邏輯鎖死鏈條”——司法係統的“隻讀模式”

2218號裁定,構建了一個完美死鎖:

要查行政脅迫?→ 得先有訴權 ↓

要有訴權?→ 得先證明簽字無效 ↓

要證明無效?→ 得先查是否脅迫  ↓

要查脅迫?→ 得先進入訴訟程序……

   無限嵌套,永無出口!法院像一台被設了“隻讀模式”的機器,隻能讀取“已簽名”這個結果,卻無法運行“核查脅迫”這個底層指令。

這不是漏洞,是係統性的權限管理災難!

由此,打造的是全社會係統性信用危機:官民信任鏈的徹底斷裂

2218號案,不是個案,是整個權利防火牆的崩塌!

物權防火牆:《民法典》第278條,被一紙授權會議紀要加一份協議輕鬆繞過。

抗辯權防火牆:《民法典》第150條(脅迫可撤銷),被司法屏蔽。

司法救濟防火牆:《行政訴訟法》形同虛設。

當簽名不再代表自由意誌,而是淪為權力加持下的“權限自毀按鈕”;當法院不再辨析簽名的成因,而是機械地將其作為“訴權注銷”的憑據,那麽最基本的交易安全和社會秩序也將麵臨根基性的動搖。此案揭示的,是一場由司法背書的、對公民權利進行“合法化劫持”的精密操作。它不僅是某個程序的漏洞,更是係統性的“權限管理災難”。

——#塔西佗效應 #信任崩塌

 

一句話總結:

他們用公章逼你簽字,用法院給你鍍金封籍,
用司法把你的權利,一鍵格式化!

這不是審判,是一場由司法欺詐背書的合法化劫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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