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智德聯”手雙“博”玩行政壟斷 府院合流“法治示範區”變“法外梁山泊”
Ⅱ“智德聯”手雙“博”玩行政壟斷 府院合流特權變法外洞府 之 “自宮”第一刀

七家人房產登記竟然被政府在係統後台“一鍵刪除”
算是“監守自盜”?還是“公章砸窯”?
Ⅱ“智德聯”手雙“博”出擊 府院合流深圳
麵對這個簡單的問號,基層法院“揮刀自宮”,中級法院“菊花跪舔”,深圳市兩級行政法官創造出“隻讀模式”的斷章取義裁駁法,行政審判程序空轉,到底是在“護佑”個什麽“鬼”?
“法治示範區”的深圳兩級行政審判係統,究竟是維護民告官最後的一道盾牌,還是“護佑”公章砸明火的護城河、黃金甲?當司法的天平傾斜到連形式上的公正都無需掩飾時,七戶人家的房產權利便如塵埃般被輕易抹去。
不是沒有證據,也不是沒有程序,而是在所謂“技術操作”的“偽程序”背後,公權力與司法審查程序默契上演的暗黑雙簧,已經形成了可以捕捉任何一點人性和正義微光的無邊黑洞。判決書上冰冷的文字遮不住正義失血的傷口,那道本應阻隔強權的法治屏障,早已淪為高牆深院裏的裝飾品。人們不禁叩問:在深圳這片標榜法治的土地上,法律和產權究竟還剩下幾許尊嚴?
代序——作者本人以及家庭情況簡介
作者駱少芳,1934年8月出生,1949年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其丈夫惠明耀早在1941年(皖南事變後年僅13歲)就參加了黃克誠重建的新四軍三師,曾曆任新四軍班長、排長、連長、指導員、獨立營副教導員、教導員。抗戰勝利後隨同黃克誠將軍揮師東北,再從東北一路隨四野戰車打上海南島。 參加過蘇北淮陰、東北法庫、錦州、四平、遼沈、平津等重大戰役,榮立大功四次,獲三級勳章一枚,並被授予“鋼鐵連指導員”稱號。惠明耀先生病故後,駱少芳晚年居住在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東門北路1017號留醫部宿舍8棟。自2023年起,因深圳市羅湖區推動“人民醫院留醫部片區城市更新項目”,駱少芳同誌及其家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2024年6月6日,其住宅遭羅湖區政府暴力強拆,駱少芳本人一度流落街頭,後又被翠竹街道驅逐到海南居住。
在流離失所、生存處境艱難的境況下,年逾九旬的駱少芳展現出驚人的學習能力和堅韌意誌。在一些青年誌願者的幫助下,她學習使用人工智能(AI)技術輔助法律分析,以筆為劍,係統梳理出羅湖區欺詐式城市更新項目存在的十多項法律漏洞,對擁有法學博士後背景的羅湖區主政官員發起“反向普法”,撰寫並發布有該十多萬字的《九旬新四軍遺孀學用AI給法學博士後書記“反向普法”》,此文係駱少芳老戰士根據該網文摘要整理形成。駱少芳老人以九旬之軀挺身而出,用AI賦能法律抗爭,不僅是在捍衛自己作為革命遺屬的尊嚴,更是在為千千萬萬麵臨“被更新”的普通人點燃一盞燈。她以事實戳破羅湖區“公益征收”的虛假敘事,揭示行政壟斷、程序違法、補償失衡、民意缺失等深層問題,讓技術成為弱勢者對抗不公的利器。這不僅是老兵的精神傳承,更是新時代公民法治意識覺醒的象征。

場景還原;

◆連各個小區物業保安員、保潔員都知道的,花園小區裏要加裝一個電梯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集體表決,但是法學博士後的區委書記,卻帶動羅湖區政府出台了一個政府會議紀要,指定下屬國企把八個小區近千戶紅本房業主裹挾著集體進入了拆樓重建所謂政府主導城市更新的快車道。

◆91歲新四軍遺孀家人合法居住的房子被羅湖區政府組織警力等暴力強拆,重孫女被打傷住院,自己無家可歸,流浪街頭。區政府又對其家人組織力量軟禁、二十四小時全天候跟蹤一個多月……再以後翠竹街道辦反而派人到他們租住酒店招待所,告知不允許他們一家人在翠竹街道轄區租住居留。
◆羅湖區政府正式確定八個片區整體進行城市更新公示公告還沒有公開張貼(2023年10月4日)出來,就濫用公權力違法注銷了近十戶未簽約業主的房產登記(2023年9月27日),管轄法院反而以業主房產登記已經被政府違法注銷為理由,認為業主已經喪失了訴權,而駁回業主們針對於政府違法行為的起訴。
一、特寫場景三,你家的“房子”竟然會被官家一筆“偷家”?
我們現在說“房子”這個詞匯時,翻譯成日語就會選擇用一個“家ぃぇ”的日文漢字來表達,也說明東方語境裏,“房子”的確與“家”具有著緊密的鏈接關係——有“房子”的家,才有了安穩紮根的依托,而成為一個個滿溢溫情的港灣。然而當“房子”的合法根基被公權力以“城市更新”之名肆意撼動,“家”的溫暖便很快就將在推土機的轟鳴中化為齏粉。
房子,房產,可以說是每個深圳人,甚至是每一個中國人終其一生的全部身家,往往凝聚著一代人甚至幾代人的心血積累;房子是港灣,家庭是溫暖、是歸宿。而房產登記,則是政府承諾給千家萬戶和全社會最安全的“公示”保護屏障。然而當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這種承諾便淪為一紙空文。當所謂的“城市更新”蛻變為權力與資本合謀的大拆大建遊戲,房產證便不再是安居樂業的保障,而成了隨時可能被“公章”撕毀吞噬的廢紙。
忽然有一個早上,一陣鈴聲把你從溫暖的睡夢中喚醒,
或者一個電話、或者一個郵件、或者短信息、或者某一個APP客戶端告訴你,
你的房產登記已經被官家偷偷注銷了?
你還會是一種什麽樣的反應?——
人在家裏,房產證也在家裏,家也還在房子裏,但是——房產登記卻被人偷偷在“後台刪號”了!業主的產權被政府一鍵“偷家”了!
這不是《黑鏡》劇情,也不是《盜夢空間》幻覺,這是2025年,發生在中國法治示範區——深圳羅湖的一個真實故事。
二、十八個“一”還原羅湖欺詐式城市更新真相
該怎樣介紹這七戶老百姓被羅湖區官家一次性“偷家”的故事?
這要從一個上千戶百姓被卷入一場欺詐式的城市更新項目開始。
這到底是給老百姓煥新家園的“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還是他們托舉國企空殼公司“空手套白狼”的行政壟斷?
代理駱少芳等老百姓們起訴羅湖區政府的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王利南律師,用了十八個“一”就大致概括還原了這場欺詐式城市更新的基本過程:
“一個”空殼國企(羅投控公司2019年剛剛成立),
憑借羅湖區政府“一紙”內部(抽屜性)文件(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授權托舉
就“一步上位”取得了
“一個”上百億的舊城改造大拆大建工程;
因為七戶業主未與該國企簽約,
就在距離該所謂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落地前的一個月時間,
卻被區政府一紙“滅權”囑托
而遭到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一鍵銷籍”——
一舉注銷了
凝聚著他們一生血汗的房屋產權登記。
更奇葩的是,當政府違法行為被“銷籍”業主起訴到法院以後,
卻得到了法院的一紙駁回起訴裁定書,理由是,
既然已經被政府注銷了房屋的產權登記,所以也無權起訴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

這不是城市更新——
本質上這就是一場由法學博士後羅湖區委範德繁書記親自操盤、法院眾多博士法官全程護航的“公章砸窯”之後,再府院合流“毀屍滅跡”的公權力“偷家”犯罪。
這事情似乎本來也不應該發生在法治中國——
但又的確是在中國的這一個法治示範區,
公開發生了這一幕“規條碰瓷+程序倒置+公權力欺詐+司法擺爛”府院合流、全鏈條玩弄權詐魔法的城市更新版“狂飆”大戲。
最讓人出離憤怒血脈僨張的,既不是羅投控“負資質零團隊卻一步上位”,
也不是羅湖區政府的一紙囑咐和深圳市政府的“一鍵銷籍”,
而是——深圳兩級法院行政審判在多個係列案件裏的全然性程序空轉:
統統對起訴業主一紙裁定書駁回,
基層法院揮刀自宮,中級法院跪舔菊花,府院合謀聯手欺詐,
把老百姓統統丟進了一個暗黑無際的“法外深淵”!
你要是還說看不明白這十八個“一”,我們就先欣賞一下鹽田法院與區政府彼此配合反複重複的“銷籍絕訟術”話術吧。
官家搶先說:我注銷你的產權登記了,所以‘你再不是業主了。’
(羅湖區原話是,現在不怕告訴你和法院,兩年前我們就地注銷你的房產登記了,所以你們就沒有了起訴政府的訴求)。
法院重複說:‘官家現在說你都不是業主了。你現在也沒資格告官了。’
你的家,你的房子,你的一生心血,也就這樣貌似‘合法’地消失了。”
就因為官家偷偷注銷了你的房契,你便不是房主了;既不是房主,自然告不得官;既告不得官,官家偷偷注銷你的房契便是鐵案如山,不容爭辯了。
這種三段論邏輯好比說:屠戶宰了羊,羊便不能喊疼;因羊不喊疼,可見被宰得應當。
一張紅色房產證,正是每個家庭幾代人安身立命、安居樂業的全部指望。
但這不僅僅是一家,而是在這場欺詐式城市更新大局裏,有七個家庭都同此厄運。
七戶人的房子居然就這樣被官家“偷掉”了,而且這事兒,竟然還發生在號稱是法治示範區的深圳特區,你能想到嗎?你敢相信嗎?
這不是征收,是官家監守自盜的公權力砸窯。
隻有我們想不出來的,就沒有他們砸不出來的。
這就更像是民國時期才“應該”有的那個老故事:巡警當街搶了婦人的錢袋,反扭送她去衙門,說“既無錢袋之人,肯定就是窮鬼,怎證銀錢屬你”?
“她是個窮鬼,請判決她離我遠點,不要再騷擾我”。
網友熱議:“這不叫拆遷,這叫‘數字社會的一鍵格式化’清零!”
“比暗黑還黑,比《狂飆》還狂,這波操作直接把法治和權利甚至憲法第13條按在地上摩擦!”
三、解析四大權詐魔法還原欺詐式城市更新真相
如果你還覺得王律師總結的十八個“一”很抽象,帶頭抗議羅湖區結果被暴力強拆的91歲新四軍遺孀、駱少芳老戰士,用AI記錄並總結了王律師在法庭上舉證一百多項證據,總結了羅湖區政府以及該城市更新局等玩弄的十大閉環式行政壟斷權詐魔法,我們現在摘錄其中的前麵四大權詐魔法,也可以大概能夠比較形象地還原這一起欺詐式城市更新的幕後真相:
◇1、掛羊頭賣狗肉的“規條碰瓷法”:
“不規範性文件”“該死”條款碰瓷民法典
關於城市更新決策權,到底誰才說了算?進場投資的開發商該怎麽選?選誰合作進場?牽涉到決策權歸屬問題,當然要看民法典怎麽定的。
◆連各個小區物業保安員、保潔員都知道的,花園小區裏要加裝一個電梯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集體表決,但是法學博士後的區委書記,卻帶動羅湖區政府出台了一個會議紀要,就指定下屬國企把八個小區近千戶紅本房業主裹挾著集體進入了拆樓重建所謂“政府主導整體城市更新”的快車道。


別人的城市更新,是按照民法典規定由業主組織開大會集體決策,由物業權屬人集體投票決定:“咱到底拆不拆?是業主做主,政府服務”;
開發商遴選也是公開透明招標,業主集體來挑,競爭性談判:一切公開透明,誰補償標準高、信譽好、誰靠譜,就選誰!
圖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下深圳市城市更新應該遵守的法律法規匯總
深圳市城市更新(小區拆除重建)該執行那些法規?
羅湖這一場更新,卻是區政府開個小會代替業主決定,會議紀要一發:“就它了,別廢話!政府欽點指定國企實施,讓業主閉嘴”!“羅投控,我親兒子,一步上位!”
對此羅湖區解釋,自己是在適用深圳市政府辦2009年出台的《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第70條“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
王律師則認為,這種“執法”實際上是在惡意製造法律法規的欺詐性混用,是拿過去規製“土地整備”模式的“該死”條款及其“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來冒充城市更新市場主體公開遴選程序,替代並踢出了“城市更新”的業主集體決策權;而2021年《民法典》時代,相配套出台的特區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則完全摒棄了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這種政府決策的違法套路,羅湖區此舉不過是將一本過期的“不規範性文件”違法“該死條款”秒變“欽點聖旨”!就仿佛是要拿前朝敕令來“詐”歪民法典。
圖三,羅湖區以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取代上千戶業主對於城市更新項目的集體決策和集體表決權。
◇2. 政企量子混淆法:
政企不分,裁判上場判自己主罰點球
誰都知道政企分開搞了幾十年,政企之間在性質方麵存在著天然的鴻溝和界限,這就是法治社會與市場經濟社會的鐵律。
“羅投控”本質上既然已經登記為企業,羅湖區偏偏又給他帶了一頂“實施機構”桂冠,
圖四、空殼狀態的羅湖區投資控股公司本來不具備城市更新必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奧秘到底在哪裏?羅投控“機構”到底又是個啥?
區屬國企“親兒子”,董事總經理由政府官員兼任,
項目推進由街道辦直接指揮,住建局副局長姚盛,
竟同時擔任羅投控董事、工會負責人!

一人三身份:政府官員 + 國企高管 + 工會代表,
裁判、球員、啦啦隊,全是他自己演。
這就像——世界杯決賽,主裁判自己帶球射門,
還一定給自己判了個主罰點球射進才罷手。你說這比賽還公平嗎?
圖五、翠竹街道辦出台紅頭文件逼迫和欺詐業主與羅投控公司簽約。
羅投控符合資質嗎?在2020年元月初,羅湖區政府做出授權實施機構——托舉羅投控“欽此”上位的時候,羅投控才剛剛成立不久,還在公開招聘董事長等公司管理層,也沒有依法應該具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直到2020年4月28日才官宣,公司管理團隊正式到位開始正式運行。
當然,就算是個空殼,缺管理團隊也沒有關係。
2020年3月,翠竹街道辦動用財政資金1100萬元公開為羅投控公司招標逼簽外包團隊,“一統中介谘詢公司”中標——與其像表麵上所說是招標,不如說是違法招募,幫助羅投控公開“招募”非法逼簽逼遷臨時“打手”。因為業主集體表決權是民法典的確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最核心的製度框架,花費巨額財政資金去剝奪這項業主基本權利當然是嚴重違法行為。

這是個什麽套路。業主們說這叫做"請鬼上門":花千萬公款,招"逼簽鬼"逼簽逼遷主人。
警句: 納稅人的錢,買來的不是善意的服務,而是逼簽逼遷的"催命符"!
為了逼老百姓簽字,翠竹街道辦豪擲1100萬財政資金,早在2020年3月份就招標請來了"深圳市一統土地房地產評估谘詢公司"。這名字聽著文氣而且專業,幹的卻是"威逼利誘"老百姓與裸偷空直接簽約的勾當。這不是合法的谘詢服務,分明是花錢請來的"逼簽鬼",專攻心理防線。用納稅人的血汗錢去剝奪納稅人的權利,這操作堪稱"請鬼上門"——請來的鬼,最終欺負的正是自己的主人(納稅人)!"請鬼上門"的催命符,比強拆的鉤機更致命。
“請神驅鬼”——花千萬公款,招“黑打手”逼簽,是花錢請鬼神上門欺負主人。
警句: 花納稅人的錢,買來的不是服務,是逼遷“催命符”!
2020年5月,翠竹街道辦出具紅頭文件,公開催逼業主與羅投控簽約,這家“一統公司”就成了助紂為虐逼簽和逼遷的生力軍。
同年,羅湖發改局批複投資意向書為其站台背書:羅湖區發改局發布〔2020〕19號文,將該城市更新項目建議書直接批複給羅投控,明明白白表示,區政府就是要用行政權力為該空殼國企“空降”該百億大拆大建大蛋糕;
圖六、羅湖區發改局早在2020年就出台紅頭文件批複羅投控投資興建該回遷項目
為什麽要政府授權其上位?如果連羅湖政府都不出麵托舉——公開遴選?還有誰會把他放在眼裏。“這不是城市更新,是‘政企黑’的赤裸裸合謀行政壟斷!”
於是乎——業主大會?雙95%同意?公開選實施主體?民法典以及特區法規等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裏的業主集體決策程序統統被公權力跳過!
羅湖區反手掏出那一份規治“土地整備”舊文件《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上下嘴皮一碰,說:“這裏就規定了政府可以直接指定國企可以作為城市更新實施機構!”
於是乎,零資質、無經驗、純空殼的羅投控,一秒加冕,成了百億舊改項目的“唯一上位實操者”——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
圖七、政府出手雷厲風行,然後是剛剛過了五個月,羅湖區就官宣簽約率達98%。
啥?民法典278條?當擦桌布吧!業主決策權?直接被羅湖區這一紙抽屜文件“格式化”了!因為這一紙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的會議紀要,實際是暗含著羅湖區政府已經為上千戶業主做出了三項重大決定:
1、羅湖區政府決定該留醫部周圍的八個片區(包括四個紅本房住宅區)80棟樓房整體上要進行城市更新,不容1276戶業主或業主大會討論或參與表決,就以政府會議決定形式取替了1276戶業主通過各個小區業主大會的集體決策權;
2、羅湖區政府決定該留醫部周圍的八個片區80棟樓房整體上要按照羅湖政府預定的框架、步驟和補償標準簽約重建,取替了業主以及業主大會對於城市更新補償方案、市場主體遴選方案的表決權;
3、羅湖區政府決定由羅投控公司壟斷經營該城市更新大拆大建項目,所有業主必須與羅投控公司簽約,取消了業主大會對於城市更新市場主體遴選表決權,甚至取替了(業主)業主大會對於拆遷補償合同內容的討論和決定權;
這不是政府主導的城市更新,更不是業主自我決定和自我負責的城市更新,是羅湖區政府決定推動的“掛羊頭賣狗肉”的行政壟斷濫權秀!
◇ 3、選擇性“施法”的陰陽劃界法:
同一個太陽同一條馬路,南北兩側卻有不同的天象
別提業主集體決策權,也別提什麽法定更新流程?羅湖區範德繁書記大“手長”一揮手,同一片天下照樣也可以翻雲覆雨。
東門北路南側也屬於翠竹街道轄區,翠竹街道辦在該教育新村三角地居民區依法推進陽光下城市更新,業主大會喜洋洋,更新方案公開投票,法治之光照亮每一顆心窩。
業主是主角,政府來服務指導,決策程序自下而上:
業主大會公開表決、集體決策,如此先有民意 → 再報計劃 →更新規劃→最後政府確認,一步一腳印,透明陽光,步步光明正大,環環有跡可循。
但在東門北路北側,僅僅相隔一百米兩地,也還是翠竹街道轄區——人民醫院留醫部周邊片區政府主導城市更新,政府主導的城市更新,決策程序自上而下,政府紅頭文件強迫交易,黑箱操作暗無邊際,業主是簽約客體——簽約主體已經被“強指”,法定程序被倒置;“依法”表決“隻能是私底下想象”,“授權”指定才是壟斷閉環;“民主”公開太麻煩,暗箱操作“壟斷”才閉環。
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一紙定調,抽屜文件也要執行,先指定國企 →三優先獎勵誘迫→ 斷水斷電、熬鷹談話、親屬被約談、各種手段逼你簽約 → 先征收後公示子項目分拆→最後補個“確認函”當遮羞布……“自願”要簽!不“自願”也得簽!
最後隻有國企躺贏,政府“政績”到手,業主心涼了透底……樓房權屬與政府無關,更新決策卻是政府說了算,更新後果反過來還是要業主承擔……
七戶業主拒絕簽約,甚至就連房屋產權登記都被政府違法一鍵銷號“殺死”……再告訴你:“都別鬧了,產權已經歸集唯一主體羅投控,土地是國家的,房子現在也已經不是你的了。”
真正的問題是,我家的房子拆和建,業主自己能不能自己做主?能不能講話?
我住的小區,要大拆大建,業主是不是有權利說話?能不能開會討論甚至表決?
房子是業主的,拆不拆、怎麽拆本該由業主決定;可現在卻是政府拍板,最後損失卻要業主扛。這不公平!誰做決定,誰就該負責;誰擔後果,誰就該有發言權。
房產權屬關係歸屬→拆建更新決策權歸屬→城市更新決策結果承擔……
這裏本來就應該具有著內在的歸一性——權利義務要統一,決策權和後果承擔要一致。
民法典等本來就有明確規定,即產權歸誰誰就能做決策,誰做決策誰就要承擔後果,反過來說,既然要產權人來承擔後果,產權人就應該有權參與決策。
東門北路南側,業主參與決策,業主承擔後果。這是合法合規的民主化決策。
而東門北路北側,卻完全是區政府常委會決策,甚至連合同版本都不允許討論修改,就要上千戶業主近萬人直接接受大拆大建的命運。這分明就是無法無天的行政權霸淩。

同屬一個街道,同守一套法律,南邊才近似“法治示範區”,北邊卻是“違法的濫權複辟區”。
業主們也很不服氣:“誰拿我們當後娘養的,我們看誰就是狗娘養的”;
“這不是城市更新,是‘選擇性施法,實質性壟斷’的活體標本!”
◇4、挑動“群眾鬥群眾”的 三優先迷幻法:
二桃殺三士:把正常補償變成業主互撕的砝碼
2 2 021年翠竹街道辦與羅投控聯手推出:“優先簽約、優先交房、優先選房”,簡稱“三 優 先”積分製,並據此再次宣稱眾望所歸,上千戶業主簽約率達到98%。顯然這就有點保守 了,因為一年前已經官宣過了簽約率達98%,現在又過了一年,應該是官宣簽約率達到980%。但是他們還不夠膽承認進步,還是說98%。

先來後到排隊,聽上去似乎也很公平?實則是一場精心設計的心理戰——用饑餓營銷+製 造焦慮,把本該團結一致集體對外博弈的業主,變成分散著彼此互相踩踏的競跑者。
原本是業主集體 vs 搬遷方的博弈,理應公開透明,講法律、講程序、講公平。房子本來 就 是業主的,補償換回來的房子也是你應得的。
圖八、三優先構成行政欺詐示意圖
可翠竹街道辦偏偏拿業主們應得的蛋糕貼上街道辦“限量福利”的標簽,瞬間讓人眼紅心 跳——仿佛晚一步,就虧一輩子。一瞬間就攪動了——業主 vs 業主的“搶簽內卷”遊戲 ——而帶頭並推著大家跳進這個陷阱的,正是那些打著“為大家好”旗號的業“偽”會領 導們,是他們帶著業主們紛紛跳進了“大獎夢”的陷阱。
這事聽起來荒唐,但其實有好幾個“不好笑的笑話”,一說就透:
有個精明的男老板,上班時間在公司群裏發紅包。快下班時卻突然宣布:“公司規定上班 不準看手機,凡看手機搶紅包者,每人罰500元!”
還是這個精明的男老板去外地談生意失敗,在賓館花800元叫了兩個小姐。結果三人鬥了 一晚上地主,他反而贏了三千多——差旅費全由小姐買單。
還有一對浙江夫妻躺在床上說夢話,幻想中了500萬大獎。可還沒完全夢醒過來,就因 “這筆錢該怎麽分”吵起來,最後大打出手,直到鄰居報警,警察趕到砸門,他們才真正夢 醒。
最後一個故事裏:一輛大巴車被劫匪攔下,乘客無處可逃。劫匪說:“我打劫有規矩—— 第一個交250,第二個300,第三個350,依次遞增!”乘客們一聽,立刻爭先恐後排隊 交 錢,還互相推搡。劫匪一邊收錢一邊維持秩序:“不許插隊!誰插隊,誰排到最後去!”
排第一的人得意地說:“真好,我隻損失250,最後一個虧了3000,哈哈!”最後那人氣 瘋了,罵道:“XXX,就你帶頭給錢,你就是個250!咱們五六十人,他們雖然拿著刀,也 才不過是五個人,你要是帶頭反抗,大家一哄而上早把他們打趴了!”
領頭的也不服:“就你出得多?你才250!他們拿著刀,誰敢玩命?你嘴裏說一哄而上,我 看 一哄而散還差不多!”
是不是很容易對號入座?
那個發紅包又罰款的老板,像不像一邊喊著“自願簽約”、一邊高舉“三優先”誘餌的街 道辦領導?
這些用自己一生血汗積攢的房本帶頭來幫助羅投控上位買單的業“偽”會領導和廣大業 主,像不像那兩個本來想賺錢結果卻完全承包了別人差旅費用的鬥地主小姐?
那對為夢中500萬打架的夫妻,像不像被“優先選房”衝昏頭腦、轉頭罵鄰居“拖後腿” 的 業 主?
而那群爭著交錢還怕插隊的遊客——不正是被“隻剩最後幾套好房”逼得連夜簽字的我們嗎?
更諷刺的是,三年後,當初力推“三優先”的部門竟公開答複:這項政策違法,不能執 行!可當初是誰說“先簽先選好樓層”?是誰在群裏渲染“再不簽就沒房了”?又是誰冷 眼旁觀,甚至煽風點火:“就差你一家了,別耽誤大家!”
這不是補償,這是用恐懼撕裂鄰裏,用虛幻的“桃子”逼鄰人們自相殘殺。

如今,大家都簽了字、搬了家,“二桃”卻從未真正落地——所謂的“優先積分”,不過 是 電子表格裏一串隨時可刪的數據,比夢中的500萬還不靠譜。
“三士”已倒,桃子仍在君王手中。而我們這一堆業主,都成了那個既交了錢、又挨了 罵、還幫劫匪維持秩序的“250”。
“他們不是在談‘三優先’積分,是在用大家的幻想‘大獎’來製造逼簽‘大逃亡’!”
他們不過是拿著權力當刀子行劫,既然集體不敢反抗,那就誰先投降誰少虧一點。
“大逃亡”完畢既成事實了,現在他們又說這一個“三優先”積分製政策不合法為借口,取消了誘餌;挑逗“三士”決鬥的“二桃”畢竟還是實存的,而“三優先”積分不過是紙麵來的畫餅而已,更像是那對夫妻夢想裏的五百萬大獎;
“三士”互撕成了三屍,但是兩個桃子還在君王手裏;大部分業主都被忽悠瘸了、簽約了,但是忽悠他們的大獎和“二桃”卻僅僅限於電子版狀態,更接近於薛定諤的積分榜。
從南京到北京,買的沒有賣的精。坐莊的永遠是大贏家。
誘惑你的永遠是量子態的權詐魔法。
四、“揮刀自宮”第一刀:
房產已經被“偷家”,訴訟維權遭遇404程
據說,最近神州的工商銀行頻頻爆出技術故障,甚至爆出把儲戶存款“清零”的大瓜,這已經足夠讓人吃出一肚子冷汗。
但恐怕更沒幾個人敢信——政府居然也能偷偷地把老百姓的房產也“一鍵清零”?
這事兒,連做夢都想不到(事實上也很難想象)。
七十多歲的張女士,家住龍尾坊,自然也沒想到:
她手裏攥著紅彤彤的房產證,以為房子穩如泰山,卻不知道,
早在兩年前,她的產權就在不動產登記係統的後台,被政府悄悄“一鍵注銷”了!
2007年《物權法》確立的物權公示製度,本意是給老百姓吃一顆“定心丸”:
隻要你的房子登記在冊,就是國家向你公開承諾——你的產權受法律無條件保護。
你不用天天登錄係統查自己是不是房主,就像沒人每天翻戶口本確認自己是不是親生的一樣。
可羅湖區偏偏就在這個“最不該出事”的地方,動了黑手——
不動聲色,不留痕跡,偷偷“一鍵清零”,而且一瞞就是兩年多!
直到2025年7月,張女士起訴羅湖區城市更新局,要求確認“羅投控”作為城市更新實施主體違法(案號:2024粵0308行初2217號),這場憋了三年多的謊言,才終於在法庭上被戳破。
張女士起訴的理由很清晰:
這個城市更新項目,從未召開過一次業主大會,既沒就單個小區、也沒就多個小區是否整體更新進行過集體表決——而是羅湖區政府替業主們做主了,所以從根上講就是一場係統性欺詐。而羅湖區城市更新局“確認羅投控為實施主體”的行為,不過是這場欺詐中的一個環節,自然也是違法且虛假的。
請看時間線:
2020年1月羅湖區政府授權空殼國企羅投控作該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機構鳴鑼開道
2020年3月,翠竹街道辦花費財政資金1100萬元為羅投控招標“逼簽外援”;
2020年5月30日,該街道辦直接下發紅頭文件,催逼業主簽約;
同年,羅湖區發改局發布〔2020〕19號文,批準羅投控投資該項目;
直到2023年10月25日,羅湖區城市更新局才“正式確認”羅投控為實施主體。
整個程序完全倒置!

這個所謂的“確認”,根本不是起點,而是事後補票的遮羞布,是整場行政違法與欺詐的關鍵一環。
圖九、羅湖區城市更新局關於城市更新實施主題確認函出台才象征該城市更新項目合法落地
可更令人震驚的是法庭上那一幕——被告區城市更新局竟輕飄飄甩出一句:“你們七戶的房產證,早就被政府一鍵注銷了,還告什麽?”
那一刻,張女士如遭雷擊。
家還在,房子還在,推土機還沒上來,
但她和家人用一輩子血汗換來的“家”,在法律上,早已“被死亡”!
沒有通知,沒有聽證,連60天法定的行政複議期都還沒走完,他們就動手了。
更荒唐的是:2023年10月25日才“確認”羅投控為實施主體時該城市更新項目才算是合法落地,可就在整整一個月前(2023年9月),羅湖區政府竟以一紙“書麵囑托”為名,在不動產登記係統後台,直接對七戶未簽約業主的產權“偷家式操作”——像刪除一段無用代碼一樣,把他們的房產權利徹底清零。
而這個秘密,直到2025年7月14日開庭當天,才被當作“謎底”公之於眾……

看懂了嗎?內文寫道:2023年9月25日,我中心(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根據《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羅府函(2023)102號-109號)及《羅湖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關於辦理深圳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區更新改造工程項目房屋征收產權注銷登記的函》依囑托辦理了注銷該房地產證的登記手續。
他們蓋個紅章子,囑咐你一下,寄托老百姓一生心血的產權登記就被你們一筆勾銷了。
難怪馮褲子都大吃一驚,還有法律嗎?還有王法嗎?
這不是注銷,簡直是數字時代對七個家庭的“活摘產權”!
其冷酷與暴力程度,不亞於當街摘取各個家庭作為城市細胞的生命器官!
張女士一家從未簽過任何拆遷協議,房子一直有人居住,甚至多次拚死抵抗強拆,自以為守住了私產。
如今才明白:他們守住的,不過是一具水泥磚頭的空殼;
而真正代表價值與歸屬的產權登記,早在他們毫不知情時,
就被政府用行政權力“監守自盜”,悄然注銷後,作為實質性開發權轉移至國企“羅投控”名下——成了它融資、擔保、運作的“資本彈藥”。
這哪是城市更新?這是赤裸裸的“產權國有化”搶劫!
(#鳩占鵲巢 #公章行劫)
按照法律規定,房屋征收是城市更新最後的兜底手段,必須在簽約率達標、實施主體確認之後,才能依法啟動。可本案卻徹底顛倒了法治順序:
產權先被注銷,實施主體後被確認,征收補償決定遲來近一年!
這就像——一個還沒出生的“原告”——羅投控公司,連合法身份都未落地(更無訴訟權利能力)的時候……
羅湖區政府卻已替它的降生提前開道“淨場子”——直接把可能妨礙的七戶拒絕簽約“業主”的房子,一鍵格式化。
——正所謂,胎兒未誕,先屠對家滿門;
——仇未結,已滅對頭九族。
可是,這“仇”從何來?難道就因為業主們住在你們劃出的“水泊梁山”轄區,就成了阻礙“好漢上位”的絆腳石?
這算是哪門子法律程序?這是行政濫權和官家霸淩的時間穿越術!
於是,一個堪稱“府院合流”的閉環就此形成:
政府:我先把你的房本刪了,你又能咋地?
業主:我要告你違法!
法院:你房本都沒了,不具備訴訟的利害關係,滾!
政府:看,法院都說她沒房了失去告狀資格,誰還能告我?
→ 閉環完成,永久合法。
這哪是審判?這是司法係統為行政濫權蓋上的“合規章”!
這不是拆遷,是公權力主導的“數字謀殺”——
不動推土機,隻動鼠標,就把老百姓一輩子血汗凝聚的房屋產權,
從不動產係統裏“靜默刪除”。
這不是征收,是精準製導的“公章砸窯”——不簽協議?沒關係。
我們先把你“法律上滅失”,再讓法院以“你已不存在”為由,駁回你的起訴。完美閉環,無懈可擊。
而麵對如此明目張膽的公章“行劫”行為,鹽田法院非但不審查這一係列時間線錯亂、主體資格倒掛的荒唐操作,反而以“產權已被注銷”為由,直接認定原業主“不具備利害關係”,等於是連公堂大門都不讓你進,就地“不公”裁駁。
更魔幻的是——法院根本不問:羅投控當時是否已是合法實施主體?
它有沒有資格主張“業主不簽約”妨礙了他們還未合法降生的“城市更新”?
這個“妨礙之訴”的原告,當時到底有沒有合法降生、存不存在?統統不審。
隻認那一紙“注銷囑咐”,仿佛羅湖官家係統裏的紅戳戳比《民法典》還大。
那個令人窒息的“中國最強司法黑邏輯”閉環,正式合攏:
第一步:政府提前注銷產權 → 製造“你已無房”假象
第二步:法院采信假象 → 認定“你無利害關係” → 駁回起訴
第三步:沒了訴訟阻擋 → 項目順利推進 → 國企順利融資
第四步:既成事實 → 反過來“證明”當初注銷“合理”
以上步驟→ 循環啟動,永動不止。
這哪是司法?這是為行政濫權量身定製的“合規洗地程序”!
當法律司法救濟的終點淪為起點,當法院成了“係統後台”的複讀機,我們才明白——最大的暴力,不是砸門的鐵錘,而是靜默刪除你“存在”那一行代碼的那一隻隻黑手,早已經形成了一個巨大無比的枉法黑洞:
法院說:“你不是產權人了,所以你和這個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係’”。
可問題是:你為什麽不是產權人了?因為政府違法注銷了你的房本啊!
圖十一,2025粵0308行初2217號案件行政裁定書
這就像:你被公司開除,去勞動仲裁,
仲裁員說:“你都不是公司員工了,還仲裁個啥?”
——開除你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他們不管。
更絕的是:《民法典》第229條說:“征收決定生效時,物權才消滅。”
法院隻念前半句:“征收可滅權!”,對於後半句“需合法生效”?法官就是假裝沒看見。
說什麽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征收決定的執行,必經法院司法審查程序”,鹽田區法院也當 他們就是在放屁;
——如此一葉障目,如此斷章取義,比公章撒謊和砸明火還狠。
這不叫行政審判,這叫為行政濫權蓋“合規章”搞司法欺詐!
網友怒噴:這哪是審判庭?他們就是“行政合規聽”!
這不是征收,是一場靜默的“數字謀殺”。
政府先動手“刪號”,再用法院裁定“封口”:
“你都不是產權人了,哪來的訴訟資格?駁回!”
他們不是在執法,是在玩“先殺人,再取消你報警資格”的遊戲,
這是比毀屍滅跡更殘忍的賽博“房產”劇本殺!
業主起訴羅湖區維權,四麵埋伏“鬼打牆”
你以為你走的是法律程序?
不,你走的是——羅湖區“公章”布局的“維權迷宮”。
立案時,大門勉強還算敞開;
開庭前,電閘拉斷。
三聲鑼鼓響,兩側“威武聲”
但是端坐在大堂上的深圳行政法官,
早已經是被羅湖官家植入了“隻讀”病毒的程序機器,
他們隻會啟動這一種“程序裁駁法”,
他們習慣用完全錯亂的邏輯程序,
應對業主們對民告官的係列案件。
反複複製粘貼“駁回起訴”這四個字,就把業主們踢出司法救濟圈:
“你房本(產權登記)沒了,沒資格告政府,駁回起訴”
(前述案號:2024粵0308行初2217號)
“你已簽約(拆遷補償協議),無利害關係,駁回起訴”
(案號:2024粵0308行初2218號)
“我們已釋明,你告錯對象,駁回起訴”
(其實業主們並沒有告錯,法院是在憑空捏造溝通釋明程序)
(案號:2024粵03行初94號)
“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這是政府內部行為,不可訴,駁回起訴”
(案號:2024粵03行初95號)
結果呢?流程走完,正義蒸發。
這不叫行政訴訟,這叫——“行政怠訴”、或者“行政罷訟”!
網友怒評:“這不是打官司,是給政府違法行為後‘補公章’!”
“建議法院改名叫‘深圳市行政合法性備案中心’。”
深圳市兩級法院行政審判係統圍繞著羅湖區欺詐式城市更新已經完結的四宗裁駁案,正是 這套“程序空轉”魔法的巔峰演出:
同一套“銷契絕訟術”,四種表演方式,
目標一致:讓你告不了、審不了、贏不了、翻不了身!
不信?我們再逐一梳理另外三宗案件。真的就是一個比一個奇葩。
五、“揮刀自宮”第二刀:
簽完協議,“自動退群”?
比霸王合同更狠的——是司法欺詐的“補刀封籍”!
當你的簽字,被當成“權利注銷確認書”
惠莉娜,是新四軍老英雄惠明耀和駱奶奶的獨生女兒。她與其他業主一起,就羅湖區城市更新局“確認羅投控為城市更新實施主體”的行為提起了行政訴訟,所遭遇的情形幾乎與2217號案如出一轍。
她們的訴訟理由其實完全一致:該城市更新項目從未召開過一次業主大會,既未就單個小區、也未就多個小區是否整體納入更新進行過集體表決——從程序根基上就構成係統性欺詐,嚴重違法。而羅湖區城市更新局“確認羅投控為實施主體”的行為,不過是這場欺詐鏈條中的關鍵一環,自然也是違法且虛假的。
然而,鹽田法院的回應也同樣令人窒息——一鍵駁回起訴。裁駁理由竟然是:“你們都和羅投控簽過協議,所以無權再對這項行政確認行為提起訴訟。”
啥?就因為在高壓和欺詐之下簽了個名字,連喊冤的資格都被司法係統“一鍵注銷”了?

於是,你的訴訟權,就這樣被“一鍵清零”。政府用盡“熬鷹戰術”和權詐套路逼你簽字,法院反手一句補刀:“你簽了,就等於放棄所有權利!簽約者再無權起訴政府行政行為”;就此,就“一鍵”把你訴訟“權限注銷”了!
從此,你再不能告政府違法,哪怕它程序全錯、證據全假、動機不純!”
這操作,相當於:“你被家暴了去報警,警官說:‘你們結婚證上沒寫‘不準打人’,所以你活該被打。’”
“你被電信詐騙轉走500萬,警察說:‘誰讓你接電話的?自願,活該!’”
簽字,竟成了剝奪公民訴權的“賣身契”?
這不是法治,這是用公章蓋章的合法搶劫。
這就形成了如下的邏輯閉環:
政府:我已經先騙你們和羅投控簽約率,你又能咋地。
業主:我就到法院告你違法!
法院:你都簽約了了,哪裏還有訴訟資格?滾回家去!
業主懵逼:我房子被你們強拆了,還能滾回哪裏?
政府:看啊,法院認定她是簽約人,這就沒人告得了我,我永久是合法的!
——先是行政程序的“逼簽誘簽術”,
然後是司法程序的“簽約除權術”,
造就此等莫比烏斯環式陷阱,永不斷裂,無限循環!
(一)合法“簽約”不構成退群!“不群”之群府院一家親。
真的是“簽約”=退群?“簽約”=“除權”嗎?
代理此案的王利南律師向法庭陳詞:依據民法典等物權法則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的基本法律框架,“業主簽了專有部分補償協議” ≠ “放棄共有部分權利”!
他們以為,逼你簽了《拆遷補充協議》,業主就不應該再有發言權了。
錯!你簽的《補償協議》,隻處分了你自家那套房室內的拆除重建決定,不能代表你放棄對電梯、外牆、小區土地的管理權!就像你買了小區車位,不能因為你交了物業費,就說你可以憑自己決定就把小區改成養豬場!
你家正在使用的電梯、外牆、屋頂、綠地、配電房,都是你的,也不是你的。確切地說他們不都是屬於你一個人的!必須共同管理!必須踐行全體業主共同管理意誌。
這些叫: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下的共有部分!法律上,它們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根據《民法典》第278條:要動這些共有部分(比如拆了重建),必須經專有部分麵積比+人數比的雙四分之三以上業主表決同意!這是法定程序,不能跳過!
更狠的是——在深圳,與民法典同期實施了《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舊改項目被設定有更高城市更新門檻——將全國普適的雙三分之二表決標準,直接跳躍成了雙95%表決標準,即必須經專有部分麵積比+業主人數比的雙95%以上業主表決同意,並且每一塊地都要達標之後,多地塊整體表決上還要達到80%,才能啟動更新!
一句話,共有所有權部分的物業,不是一些個人簽約就能出賣或放棄的!必須通過業主大會集體表決踐行共同管理意誌!深圳市還必須達到95%的集體表決標準。
換言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框架下的共有權部分的共同管理人群,這就是個合法之群,共有共享共同管理之群,不是你想退群就能退群的,也不是官家說你退了群你就退了群的;
相反,羅湖區操縱所謂“業偽會”“偽猿”們搞得那些“群策群力逼簽群”,就是“不法之群”,也就像金庸大俠筆下那些嶽“不群”掌門、範“不群”書記、左“不群”區長、羊“不群”主任,盧“不群”委員等等,統統都是滿口法言公益,實則皆是“不群”類宵小之徒——你跟他講法律他跟你講合規,你跟他講合規他跟你講政府權力,你跟他講政府權力也要有籠子和界限他跟你講道德情懷,你跟他講道德情懷他跟你講更新形勢,你跟他講政策形勢他跟你講權力強硬;
當法律對他們自己不利的時候他們說情懷,當情懷被人撕爛之後他們就扯起公益大旗,當公益被人戳穿的時候他們說政府信用,當信用話題也被人對質掀翻桌子的時候他們說空洞的道德,當這些“不群”者的“道德”外衣也被人扒光之後,他們還是要變臉來跟你講權力強硬……
再看看鹽田法官們就不屑於和你然來繞去,因為他們可以直接就濫用權力……
他們直接就把各家各戶“簽協議”當成“棄權書”,就是直接濫權偷換概念來玩司法欺詐。該2218號裁定書的實質就是將業主對於專有部分補償協議的簽訂,等同於業主對共有部分權利(如公共設施、土地、電梯等)管理權與成員表決權的全麵讓渡,嚴重混淆和違反了《民法典》第278條規定的業主大會集體決策程序:簽約僅處分專有權,而實施主體確認涉及共有權的整體改造,業主作為共有權人始終享有程序參與權與監督權,該權利不因簽約而消滅。
(二)受欺詐簽約≠ 放棄起訴權。
本案之中,區政府城市更新部門確認“實施主體”的程序,本來應該是對於業主集體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的確認,是對於業主形成過集體意誌的確認,而不是政府想確認什麽就可也超越業主集體意誌就自我確認——該問題的本質本來是要決定:“這個小區要不要拆?誰來拆?怎麽拆又怎麽賠?”
要解決這些難題,必須通過業主大會集體表決,必須踐行廣大業主的共同管理意誌!
因為這些涉及整個小區的共有產權改造的共同管理和集體決策權限,是典型的重大事項,必須走業主大會集體表決程序!
可羅湖區的做法,根本不是城市更新,而是用行政命令偷換民主程序:
既沒開業主大會,也無集體表決,區政府一紙“授權指定”,就把本該由業主決定的三件大事——是否更新、怎麽補償、誰來開發——全給“代勞”了!
具體來說,這一“指定”實質暗藏三重強加決定:
1、強推整體更新:直接拍板留醫部周邊八個片區(含四個紅本住宅區)必須大拆大建;
2、鎖定更新框架:補償標準、實施步驟、合同模板全由政府預設,業主無權議價、無權修改;
3、壟斷市場主體:指定羅投控為唯一簽約方,徹底剝奪業主對實施主體和補償條款的遴選與決定權。
結果呢?當羅投控申請“實施主體”確認時,城市更新局本該審查的是業主大會的真實意誌——集體表決決議,卻轉而背書了區政府的行政濫權結果。
——這不是確認,是對政府壟斷性欺詐的官方認證!這是行政確認程序的欺詐。
而鹽田法院不審查這個行政確認行為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構成嚴重的“程序違法”,反而說:“你們都簽搬遷協議了,說明你同意整個項目的一切政府(羅投控公司)的具體操作!”——
該裁定書的核心邏輯:
你簽了字 → 同意政府的一切行為 →認可政府行為與自己沒利害關係 (該裁定書偷換概念,故意做出這樣混淆性理解,原本正常的邏輯應該是“同意政府的一切行為 →政府可以主張放棄反對權力”) → 你不能告政府。——這就是法官濫用司法裁斷權將“簽約”的“約”魔改成——“簽字斷親書”!類似於你和你的親生父母之間,隻要簽個斷絕關係協議,就真的斷絕了血緣關係?
“業主簽約” ≠ “認可政府違法欺詐操作”!否則,法律還設“行政訴訟”幹嘛?國家養行政法官幹嘛?所以,鹽田法院所作裁定書,其底層邏輯就是偷換概念,虛構出了業主“簽約即棄權”的強盜邏輯。這是司法權對行政壟斷的協同背書。其本質是以“簽約”為工具,異化“利害關係”標準,徹底架空業主物權的程序保障,助長“政府指定開發商+法院消滅訴權”的欺詐性掠奪模式。
鹽田法院卻以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為由,回避審查該城市更新所涉及行政確認行為是否真實合法,是否踐行了廣大業主的共同管理意誌,實為“以司法欺詐的手段”偏幫羅湖區遮掩其以一份份個體協議冒充業主集體決策和共同管理的集體意誌的行政欺詐實質。這種欺詐式司法裁斷魔法叫什麽?這叫用專有所有權的處置消滅共有權的表決程序,用民事協議,消滅行政訴權!
你簽的是補償協議(民事合同)處理的是專有所有權部分,你告的是政府違法確認實施主體(行政行為),該部分涉及到的是共有所有權的處置。本來這是兩件事,八竿子打不著!
可法院硬把它們綁在一起:“你協議都簽了,還告啥?”
這就像:你買了假貨,去告市場監管局不作為,結果法院說:“你都買了貨啦,說明你認可市場合法,駁回!”
在羅湖區欺詐式城市更新的權詐魔法係統裏,該2217、2218號裁定扮演了至關重要的“權威認證”角色。它完成了一次致命的“邏輯逆變”——將本應保護權利的司法審查,扭曲為對行政權力的背書工具;把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法律爭議,偷換為民事處分行為的效力確認。簽字即視為放棄救濟權利,協議便等同於行政合法,這種裁判邏輯無異於在法外另立一套規則體係,實質架空了行政訴訟的監督功能,這是司法審判程序的欺詐。
他們讓“利害關係”條款淪為一紙空文——你的簽字,不是維權起點,而是權利蒸發終點!“你他們不是在判案,是在搞‘權利的一鍵格式化注銷’!”—— #司法自動化宰割 #格式化人生
(三)暴力逼簽≠“自願棄權”——新時代楊白勞劇本
法院說:“你已簽約,所以與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
可問題是——簽約全是被逼的!紅頭文件給你斷水斷電、熬鷹談話、親屬被約談,兩噸汽油擺到你家門前逼簽逼遷,這也叫“自願”?這叫係統性脅迫!

法院卻把“被簽約”當“放棄權利”的證據,等於說:
“你被打劫了,但因為你交出了錢包,所以不算搶劫。”
這哪是法律?這是邏輯強暴!是維權資格消滅工具上線!
他們怎麽讓你簽字的?請先看看這“三斷+三攻”逼簽套餐:
Ⅰ 熬鷹戰術:66名街道幹部+外包“逼簽公司”,一對一“促簽”,PUA話術拉滿,
比催債還狠!→ #行政PUA #精神DDoS
Ⅱ物理攻擊:斷水、斷電、斷網,封門、潑糞、屎尿陣伺候,住宅區秒變“生化戰區”!
→ #三斷圍城 #新時代圍剿
Ⅲ心理脅迫和操控:假冒供電局(或者水務局)打電話拆除水電網絡:“再不簽,明天就強拆!”通過一個個威脅就把恐懼感深深種進你的夢裏!
→ #恐嚇即服務 #權力劇本殺
可到了法院——所有脅迫證據,統統“404 Not Found”!隻是在裁定書輕飄飄傳給你一句話:“協議上有你的簽名,就是真實意思表示。”
“按這邏輯,搶劫犯拿刀逼你轉賬,也算受害人主動‘贈與’?”
如此暴力催逼之下的簽約,鹽田法院卻司法造“法”——炮製了“簽一個名字,丟四層權利!”的強盜邏輯裁斷法。
◇知情權蒸發:政府違法確認羅投控為實施主體?→ “你簽了協議,就是默認同意!”
◇共同管理權與集體決策權放棄?→ “你簽了協議,就是放棄了共同管理權與集體決策權!”→ 既然放棄了也就沒有訴權了
◇監督權歸零:補償標準縮水,公配設施消失?→ “協議裏沒寫清楚,你能怪誰?”
◇訴權自毀:想告政府違法?→ “協議就是‘不維權不反悔承諾書’!”
四權歸一,業主簽字 = 一鍵清零,所有權利格式化!
→ #權利消消樂 #係統級清零
◆AI法治觀察
這不是判案,是運行“簽字即合法”的黑箱算法!
《民法典》第278條寫得明明白白:專有部分補償 ≠ 放棄共有權表決!
最高法指導案例也明確:舊改簽約不影響對程序違法的監督權!
可鹽田法院說:“我們不看上位法,我們隻看‘簽名’這個哈希值。”
——#法律變形記 #司法AI幻覺
(四)係統級維權陷阱——死循環の藝術
政府與法院聯手,打造了一條全自動維權絞肉機:
政府逼簽(暴力手段)→誘騙簽字(空白協議,格式條款,單方文本)
法院認證“簽字自願”(司法鍍金)→駁回起訴(權限注銷)
政府繼續違法(無法無天)→百姓繼續被逼簽……
→無限循環,永不宕機!
經典場景還原:
業主:“是他們斷水斷電逼我簽的!”
法院:“但你的簽字是真的呀~”
政府:“法院都認定有效哦~”
——#府院同流,合法化詐騙 #維權無限循環
終極暴擊:
當“簽名”成為“權限吊銷密鑰”
在“權詐魔法3.0”體係中,你的簽名,早已不是“同意”,而是“權限自毀按鈕”!
攻擊前置:熬鷹、斷電、屎尿陣——讓你精神崩潰。
攻擊執行:遞上《補償協議》,像遞上“權限變更腳本”。
權限劫持:你一簽字,司法係統立刻認證:
“哈希值已生成,訴訟管理員權限永久注銷。”這就像:劫匪拿刀逼你輸手機密碼,
警察說:“你確實自己輸的密碼,錢被轉走,合法!”
(五)“權限邏輯鎖死鏈條”——司法係統的“隻讀模式”
2218號裁定,構建了一個完美的死循環鏈鎖:
要查行政脅迫?→ 得先有訴權。 ↓
要有訴權?→ 得先證明簽字無效。 ↓
要證明無效?→ 得先查是否脅迫。↓
要查脅迫?→ 得先進入訴訟程序……
無限嵌套,永無出口!法院像一台被設了“隻讀模式”的機器,隻能讀取“已簽名”這個結果,卻無法運行“核查脅迫”這個底層指令。
這不是漏洞,是係統性的權限管理災難!
(六) 係統性危機:官民信任鏈的徹底斷裂
2218號案,不是個案,是整個權利防火牆的崩塌!
物權防火牆:《民法典》第278條,被一紙授權會議紀要加一份協議輕鬆繞過。
抗辯權防火牆:《民法典》第150條(脅迫可撤銷),被司法屏蔽。
司法救濟防火牆:《行政訴訟法》形同虛設。
當簽名不再代表自由意誌,而是淪為權力加持下的“權限自毀按鈕”;
當法院不再辨析簽名的成因,而是機械地將其作為“訴權注銷”的憑據,那麽最基本的交易安全和社會秩序也將麵臨根基性的動搖。
此案揭示的,是一場由司法背書的、對公民權利進行“合法化劫持”的精密操作。它不僅是某個程序的漏洞,更是係統性的“權限管理災難”。
——#塔西佗效應 #信任崩塌
一句話總結:
他們用公章逼你簽字,用法院給你鍍金封籍,用司法把你的權利,一鍵格式化!
這不是審判,是一場由司法欺詐背書的合法化劫掠!
—— #2218號案 #簽字陷阱大全 #行政PUA實錄 #司法鍍金術 #維權鬼打牆 #賽博吃絕戶
六、“菊花跪舔”第一舔:
“抄舊答辯大翻車”,司法擺爛95號案!
更離譜的是這起95號案的菊花跪舔奉獻秀。
法官要寫裁決,卻撿回來已經被區政府丟到紙簍裏的廢紙團——照抄了(區政府先前否定過)定位為“內部文件不可訴”的答辯意見;
圖十三、羅湖區自認授權城市更新機構行為為政府內部行為的答辯狀
2024年7月1日簽章羅湖區政府答辯狀聲稱:“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與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是兩類不同的行政行為,兩類行為的作出主體、作出環節均不相同,……後者(授權實施機構行為)則是政府內部行為,時間在城市更新單元計劃之前,二者不應混淆……(授權實施機構)屬區政府內部所進行的職責分工,屬內部行為,對原告(業主)權利義務沒有產生任何影響……;
(2024)粵 03 行初 95 號裁定書則如是照抄“城市更新中的實施機構不同於實施主體……原告堅持以羅湖區政府為被告。而若起訴政府授權實施機構的行政行為, 則該授權行為屬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屬內部行為……不具有可訴性”;進一步以此駁回了業主原告的起訴。
但是該裁定書這種照抄作業的裁定方式,卻顯然是故意忽略了區政府(2024年8月22日)補充答辯狀對此的修改:
“案涉城市更新項目授權實施機構與確認實施主體所處環節不同,即先存在區政府授權實施機構的行為,待實施機構形成單一權利主體後,經實施機構申請,由區城市更新部門依法確認該實施機構為實施主體……”,該修改答辯狀等於是直接承認了二者具有連續性以及該所謂內部授權行為“對外效力”,也即直接否定了先前“內部行為”不可訴的答辯主張。

顯然,府院在這裏出現了南轅北轍的主張和觀點分歧;真相在哪裏?——羅湖區政府在法院立案受理此案的初期還是顧及一些案件事實與基礎邏輯的:
若區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是城市更新局確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行為的法定前提,則區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必然對外產生法律效果,否則城市更新局確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行為失去合法性基礎;
因為該授權“內部行為”不可能成為外部“合法行政程序”的法定前提;如果區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作為原因行為)不會對外產生法律效果,則城市更新局確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行為作為結果行為則也不合法,就應該屬於程序違法;
換言之:要麽承認“授權實施機構”行為具有外部效力,應該可訴;
要麽承認“確認實施主體行為”不合法,應撤銷——進退皆輸,無解困局。
這種左右互搏,就是用行政權力的左手,砍斷了右臂合法性經脈。
因此,如果將第一次羅湖區主張該“授權實施機構”屬於“內部文件”性質的答辯意見,視為幼兒園階段孩童不計後果的信口開河;則羅湖區第二次修改後的答辯意見,等於是羅湖區政府進入小學階段的一次公開化的理性“坦白”……
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學博士們卻像抄作業抄昏了頭的學生,直接把羅湖區“幼兒信口開河”、已自我否定的“舊版答辯”當成了裁判依據,還堂而皇之宣稱:“這是權威司法依據!”而完全無視小學生階段的理性“坦白”。
這哪是判案?這是串通作弊!是偽造裁判依據!
網友怒噴:“建議法官去幼稚園複讀吧,重拾幼兒信口胡說的快樂。”
這哪是審判?分明是照搬被告歪理,偽造裁判理由!
連區政府自己都已承認該文件具有外部效力,法官卻仍敢照單全收,
為何?因為在他眼裏:權力即真理,程序可擺設。
圖十五,2025粵03行初95號案件行政裁定書
一旦府院默契達成——“官家所為,概不違法;即便違法,亦不可訴”,
承辦法官便心安理得地“裝睡裝死”:“我說是內部行為,它就是內部行為;
我不願審查,你又能奈我何?”
於是,一份本應接受司法監督政府授權文件,僅因被貼上“內部”行為標簽,哪怕已導致業主產權被清零、家園被強拆、生活被摧毀,法院也一概拒審。
這種以“內部性”為盾牌、行“免責式裁駁”之實的做法,不是疏忽,而是係統性放棄司法審查職責,是對行政濫權的默許,更是對公民權利保障宗旨的徹底背棄。這種由內到外卑躬屈膝的跪舔,更類似於那些誤發到工作群裏的女下屬們給上司們急不可耐的求告,菊花更勝夜來香,媚骨輕搖等哥來。
◆旁觀者清——AI法治觀察:
?“被告已經在法庭上當眾脫衣自曝:我現在穿著的就是那件偷來的黃色龍袍!”
法官卻依舊很流氓:“我隻看見你套在裏邊的白色內衣,清白得很,退堂!”
?他僅僅是抄錄了被區政府丟掉的第一個廢紙團,就硬生生把區政府連續提交的兩份“認罪伏法”的答辯狀,剪輯成了範德繁書記“朕心甚慰”的大獎狀。
七、“菊花跪舔”第二舔:
捏造“虛假釋明”程序,共同達成“銷契絕訟”目標
2024粵03行初94號案件法院裁定書:“我們已釋明,你未補正,故駁回。”
可問題是——全程無錄音、無筆錄、無庭審記錄——
實質上是法官和原告方(包括代理律師)的任何一個人、從來就沒有以任何形式接觸過,所謂“釋明”程序純屬一審法官空穴來風、信口開河!
這哪是司法?這是憑空捏造司法程序,是赤裸裸的司法欺詐!
就像遊戲裏,NPC說:“你已讀過任務說明。”
可你壓根沒接到消息,
係統卻判定你“放棄任務”,直接踢出副本。
——這叫代碼級作弊。
?八、四案底層邏輯:一個“銷契絕訟”的合謀閉環
公開化行政壟斷的巔瘋教程。
這四宗案,看似理由各異,實則套路一致——全是“銷契絕訟術”的變種:也是“銷契絕訟術”的標準化操作流程。
【行政端】 暴力逼簽 → 製造“已簽約”假象(2118號案)
↓
違法銷契 → 製造“非權利人”假象(2117號案)
↓
拋出“內部行為”話術 → 切割政府責任(95號案)
行政端先行造勢:先以斷水斷電、熬鷹談話等方式暴力逼簽,逼迫惠莉娜等留醫部宿舍樓業主與羅投控簽約,這就是在(2024)粵0308行初2218號案中製造“已簽約”的虛假局麵;
而麵對駱家人和造紙公司宿舍樓等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呼聲,無法讓業主如意就範簽約,就一直采取征收、甚至屎尿陣等多種土匪做派武力威逼仍然無果後,就偷偷摸摸做出所謂的《房屋征收決定》並立即執行,同樣是偷偷摸摸地注銷了張女士等七戶業主的房產登記;致使得在(2024)粵0308行初2217號案中,羅湖區政府人為製造“你已不是權利人”的既成事實;
而當張女士等業主直接起訴羅湖政府最初的“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涉嫌欺詐和嚴重違法的時候,羅湖區政府慌不擇路口不擇言,就第一時間拋出了“政府會議紀要屬內部行為”“職責分工不可訴”等話術,在95號案中徹底切割行政責任,以逃避實體審查。
但是在這些訴訟已經走上法庭以後就呈現了法院下列對應的裁駁話術。
【司法端】
法院采信“已簽約” → 駁回——“利害關係不具備”(2118)
法院采信“已銷契” → 駁回——“原告資格不適格”(2117)
法院虛構“釋明” → 駁回——“訴求不合規不清晰”(94)
↓
政府實體違法被徹底屏蔽
↓
司法審查權也歸零
也就是說府院合謀、府院合流之後,法官基於審判權的強勢在手,就對行政違法行為不管多麽荒唐多麽離經叛道的理由或借口也都照單全收——
在2218號案中,法院故意裁剪出惠莉娜等業主“已簽約”事實,認定業主“與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而駁回起訴;
在2217號案中,法院又依據羅湖區城市更新局的答辯,故意裁剪出“房屋”已被注銷的產權狀態,認定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同樣裁駁結案;
甚至,在業主直接起訴羅湖區政府欺詐式“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的94號案中,寇炳輝等合議庭法官在無一人與原告業主或訴訟代理律師進行過任何形式的溝通或聯絡的情況下,硬是直接捏造和虛構出“已釋明”程序,仍然以原告“訴求不明確”為由,將當事人拒之門外。
最終結果是:羅湖區政府的實體違法被層層掩蓋,司法審查形同虛設,
公民的救濟路徑被係統性封殺,業主維權走完相應司法程序,卻落得一場空——
正義,在程序空轉中徹底蒸發。這是府院合謀的“權利救濟防火牆”!
◆ 實質:一場“府院合謀”的行政壟斷砸明火大戲
這些案件合起來,也就暴露了羅湖舊改的真實目的:
讓羅投控這個“五無企業”(無資質、無資金、無業績、無招標、無表決)空手套白狼,拿下百億項目。怎麽做到的?
三步走:
政府授權:用“會議紀要”繞開《民法典》第278條硬性規定,直接指定國企上位;
程序倒置:威逼簽約加上征收大棒並舉,先征收、再確認主體,製造要麽已經簽約,要麽房產被征收完畢並注銷產權登記的“既成事實”;
司法護航:基層“揮刀自宮”,中院“跪舔菊花”,府院合流形成為虎作倀的閉環權勢覆蓋。
¨基層法院:揮刀自宮,主動閹割司法監督功能
鹽田法院明明知道:
征收決定在前,實施主體確認在後,產權注銷早於任何合法程序。這就是典型的程序倒置+邏輯謀殺,
在2217號案,斷章取義惡意片麵裁剪出“房屋”已被注銷的產權的結果狀態,倒果為因,認定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裁駁結案;
在2218號案中,片麵裁剪出惠莉娜等業主“已簽約”事實,認定業主“與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而駁回起訴;
兩案均它不做實體審查,直接製造借口裁駁結案,
等於——主動放棄司法監督職能,向行政權力獻上投名狀。
這不叫“依法裁判”,這叫“揮刀自宮”,犧牲法律和行政審判的公正守望功能,隻為換一張“社會穩定、權力穩定”的入場券。
¨中級法院:菊花跪舔,為行政濫權背書
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惠莉娜等業主均針對於羅湖區政府最初的“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提起訴訟,主張整個八個片區的城市更新從源頭上就是徹徹底底的行政壟斷騙局。
在95號案件裏,寇炳輝等法官直接照抄了(區政府先前否定過)定位為“內部文件不可訴”的答辯意見,而完全無視羅湖區政府(2024年8月22日)補充答辯狀對先前“內部文件不可訴”答辯觀點的完全揚棄和修改,就是認為自己“有權”為強奸民意和行政違法的案件事實加蓋上法院公章,而完全不顧及最基本的邏輯自洽和最基礎的行政審判製度宗旨。
而在94號案件裏,因為寇炳輝等法官完全找不到扭曲事實的契機,幹脆就憑空捏造出“已釋明”的程序,直接跪舔行政權欺詐和濫權霸淩者菊花,共同構築府院合謀的“阻擋業主權利救濟訴求的防火牆”!
從而,政府出“欺詐政策”,國企接壟斷項目,法院清“百姓維權”障礙——完美的“行政壟斷官三角”媾和一氣。
而所謂的羅湖區“城市更新”,不過是給這場權力與資本的盛宴,披上的一件貌似合法的“體麵外衣”。
危害後果,法外示範區實錘教程:
深圳法治的“三重崩塌”
◆1?? 審判獨立崩塌
法院不再獨立審查,而是照抄被告答辯、虛構程序、采信荒謬邏輯,已淪為區政府行政長官意誌的“複讀機”。
◆2?? 司法監督崩塌
行政法官本應秉持“監督行政、糾正違法”的職責,反而與政府形成利益共振和默契合作:
政府需要“合法外衣”,法院提供“裁駁背書”,一拍即合,閉環完成。
◆3?? 公民信任崩塌
當老百姓發現:
“走法律程序 = 白忙一場”
“告政府 = 自動駁回”
“維權 = 被消音”
他們還會相信法治嗎?不會。
他們隻會說:“這哪是法治社會?這是‘法外示範區’!”
結語:行政審判程序空轉,不是疏忽,是府院合謀的公權劫掠
當程序可以倒置,
當身份可以刪除,
當民意可以無視,
那麽,每個人的房產證,都不過是一個隨時可被“注銷”的電子符號。
本案業主們這些血淋淋的遭遇告訴我們:
“程序空轉”不是偶然,而是精心設計的係統性排除機製。
它不讓你贏,也不讓你輸,
它讓你——根本進不了賽場。
今天遭到司法戲弄的苦主看起來不過是94、95、2217、2218號案的幾位小業主,明天,可能就是你和我,是千千萬萬有房者;
都由可能會在一夜間被流落街頭,或者被一鍵銷房,或者如同新四軍妻女駱少芳母女子孫一樣遭遇暴力強拆,房屋樓宇一夜間被夷為平地。

“你房本都沒了,還告個屁!”
“你都簽過約了,還告個屁!”
“你房子都被夷為平地了,你就是告了,又頂個屁!”
——這不是威脅,這是判決書裏的閃亮亮的權威“金句”。也是法治示範區裏“法治大潰敗”的警鈴,更將會成為更多個家庭資產與房屋或者被一夜清零、或者被迫流落街頭的讖語。也象征了行政法官們出售了的初心,他們高歌曹操握的筆,創造出了比“劣質電”更偉大的“公正”和文明。
深圳市行政審判係統裏創造出如此快準恨的裁駁路徑,以“已簽協議”作為“退群理由”駁回實體訴求,用“虛假釋明”封堵救濟通道,借“產權銷籍”否定行政違法事實存在,借“內部行為”否定業主的起訴權,最終將民眾的權利主張消解於無形。這種係統性裁駁並非個案偏差,而是“一行為一訴”與府院合謀體製相結合之下,這個魔幻社會架構與規則設計下的魔法劫結。
當法律程序淪為行政濫權的護盾,公民維權便注定陷入無解循環。
每一個被駁回的案件都在加固這堵公權劫界高牆,也讓公平正義越來越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