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13節既是對7-12節的總結(因此有學者分段,就把13節和7--12節歸到一起),也是之後14--25節的所詳細解釋的主題。
既然那良善的(律法和誡命)成了罪利用的工具,那麽是它讓我們死嗎?當然不是,正如好樹不會結壞果子,聖潔的律法當然不會叫我們死。
叫我們死的是罪,罪是元凶,罪魁禍首,隻不過,罪利用了律法和誡命,使得律法和誡命,表麵上看成了幫凶。但實際上,律法和誡命之所以被罪伏擊,不是律法和誡命本身是惡的(恰恰相反),而是因為人本身的原因,是因為人的肉體中諸般的欲望,被罪借著律法和誡命,挑動起來,明知道這是犯罪,卻反而越發的想做,以此來滿足肉體內的貪欲,從而叫我們從活著的狀態進入死亡的狀態當中,這樣,就顯出,罪真是罪,也借著律法和誡命的聖潔和良善,不僅顯出人肉體的軟弱、貪欲的頑梗,也同時顯出罪是惡到極致了(讓我們明知故犯),把罪的邪惡之極暴露無遺。
為什麽這麽說呢? 在14--17和18--20,保羅用了平行論述的方法,重複強調了他想闡明的原因,讓我們深刻理解不是律法、而是罪,使我們明知故犯的犯罪行惡,是罪叫我們死亡。
14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律法來自於神,當然是屬靈(屬於或出於聖靈)的,是良善的,但人卻是屬肉體的,這個肉體實際上已經賣給罪了,成了罪的奴仆、被罪所控製無力自拔。這裏形容的是信主的?還是非信徒,就有很大爭議。如果是已經信主的基督徒,還說他“屬乎肉體、賣給罪了”,似乎不太合理!
神將律法賜給人之後,雖然律法是良善的,但人卻沒有能力遵守,反而行出與律法規定完全相反的惡來,律法讓我們行善,我們卻行出惡來,這是我們肉體的軟弱,是賣給罪,成為罪的奴仆、受其完全控製、無法自拔的結果。
就如將美食給一個病入膏肓的人,病人不但不會得益,反而可能死得更快。不是美食有什麽問題,而是接受的人的問題。
15 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
這裏的“不明白”不是指無知(不知道律法),而是指無能力改變這局麵、明知故犯、身不由己的無奈和迷惑。
我所願意做的(行善),我不做,我所恨惡的(行惡),我倒去做(明知故犯),我們陷入了一個所願和所行互相衝突、不能自主的困局,這正是我們是屬肉體的、已經賣給罪了的結果。
16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律法是良善的,它讓我做應該做的良善的事,但我卻做不出來,反而做出了律法禁止我做的惡事;我當然願意遵守律法,得神的喜悅,但卻行出相反的惡來,這當然是我不願意做的。既然如此,我們就應當應承(同意)律法本身是良善的,是沒有問題的。
17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做的。
那麽既然不是良善的律法使得我做出明知故犯的惡來,我的肉體也是被罪轄製,行出我所不願的行為來,那麽罪魁禍首就是住在我裏頭的罪。這樣我自己都厭惡、但又無可奈何的行動,都是出自那個大魔頭--罪,它已經住在我肉體裏麵,因為我已賣了給它。
18 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誌為善由得我,隻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但並不是說,我自己就毫無責任,而是說因為罪住在我裏麵,我成了它的奴仆,就不由自主的受它的控製、擺布,立誌要行善,但卻行不出來。在我裏頭,既然是罪做王,自然就沒有良善。隻有神的律法(良善)住在我裏頭為王,才會有良善在其中。
19 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20 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做的。
這裏重複17節的結論,再一次強調我們行惡的罪魁禍首,是住在我們裏麵為王轄製、奴役、控製我們的罪。
以下21--25 節是用不同的描述,來講述14--17和18--20同樣的道理。一個“律”,既可以指摩西律法,也可以指神的管治,而另一個律,指的是罪的管製。心中的律,和肢體的律相對,指的是神的律,和罪的律,兩個律彼此爭戰,使得我們苦不堪言!
21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此處的律指的是一個法則,在我裏麵,善惡相爭、欲望和理性相爭,想行善,卻發覺惡掌管著我,與我同在,阻擋我行出善來。
22 因為按著我裏麵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
我裏麵,有屬神的理性,是喜歡神的律,願意順服神的旨意,活在神的權能和統治之下。這裏神的律指的是什麽?可能指的是摩西律法,特別是對於猶太基督徒和熟知猶太律法的羅馬信徒,摩西律法就是神的律,當然,對於基督徒來說,神的律自然包括新舊約兩部分,即神的全備啟示和教導,而不單單是摩西律法。
23 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但在我的肢體中,還有一個律(罪的權勢和統治),與心中的律(神的律、神的權能和統治)交戰。結果,罪的權勢與統治在我身上占據了上風,把我擄去,成為了它的奴仆,伏在罪的律的權柄之下,不能自拔。
24 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取死”的原文是“為死而活”,意思是我們一出生,就奔向死亡,這注定滅亡的結局,如何得到拯救呢?答案很明顯。
25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隻有靠著耶穌基督才能脫離這厄運。律法在拯救上,無能為力,反而不斷增加對我的控訴和指責,使得我更加痛苦,但律法卻無力施救,仿佛一個俯瞰並聲討我們的判官,但又無力拯救我們脫離它所指責的我們所犯的罪。唯有主耶穌的救贖,才能把我們從罪的管治下解救出來,因為祂用祂的死而複活,戰勝了罪,戰勝了死亡,把我們從被擄狀態當中解救出來!
“這樣看來”,是對整個第7章的總結:我們的內心是願意順服神的管治的,但我們的肉體卻願意順服罪的管治,我們便處於這種矛盾衝突的苦境當中,不能自拔、不能自救,律法也無能為力,唯有靠著主耶穌基督,讓祂在我們生命裏做王,我們才可脫離這困境。
第7章,解決的是稱義和律法的關係,我們雖然是向著律法死了,但律法本身是聖潔的,讓我們知罪,並受它的控訴和警戒;同時,律法是有局限的,甚至它被罪趁機利用,激發出我們的貪欲,讓我們行出明知故犯的諸般惡來。因此,罪是我們明知故犯的罪魁禍首,不是律法,並且罪在我們肉體裏做王,我們就成為罪的奴隸,被它管治,結局就是滅亡。然而,我們內心還有神的律,願意被神管治,因此,就有兩個律彼此征戰,造成我們活在痛苦之中,唯有靠著主耶穌基督,我們才能脫離這樣的苦境,成為受神的律的管治的神的奴仆。
第7章有兩個問題值得討論,也一直沒有確定的答案。一個就是“我”究竟指的是誰?另一個是7-13(動詞用的是過去式) 和14--25(動詞用的是現在式),指的是信主前後不同的階段嗎?
“我” 可能指向亞當及其後裔,及我們每一個人,當然包括保羅自己;另一個方麵,“我”可能指信主的猶太人,也可以指信主的外邦人;最後,“我”可能沒有特定的對象,隻是一種修辭的用法。也許,“我”的經曆,不僅是亞當的經曆,是以色列人的經曆,是保羅的經曆,同時,也是讀者羅馬基督徒的經曆,雖然他們大部分是外邦人,但對於猶太律法,也不會陌生,甚至會深受早期猶太基督徒在這方麵的影響。
至於7-13 和14--25,如果根據它們使用的動詞的時態就認為它們分別描寫的是一個人信主前後的狀況,則未免有些僵化,在意義上也有牽強,而把他們看作重複強調一個人的信主之前的苦境,似乎更為合理。因此,有人認為7--12節是信主前的經曆,而13--25節則是信主後基督徒的經曆,雖然從經文的表述來看,這樣的意見也存在不妥的地方。
有的人因為第8章講的是信主之後的情形,則第7章就被認為是信主之前的狀況,但是這苦境,在信主之後,就不存在了嗎?根據我們的實際經驗,顯然基督徒也一樣存在類似的爭戰。基督活在我們裏麵,讓我們活出新生命,但老我的肉體當中,罪依然在起作用,我們就活在順從聖靈,還是順從肉體的爭戰中。究竟第7章的爭戰和第8章的爭戰,是不是一回事呢? 這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不過,信主之後,雖然也有爭戰,但與信主之前,最大的區別,是我們不再憂慮、呼求“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因為我們已經得了確據,得了保證,我們的主已經救我們脫離這必死的身體了,我們已經是新造的、被稱義的人了,不再是罪的奴仆,也不再被罪所管治,保羅在第8章開始闡述這樣的一個新局麵!already not yet, 我們的得勝、得贖,已經被主耶穌成就,但真正的身體的得贖(最終的得勝,罪、魔鬼都被丟在火湖裏),還需要等候主的再來,主的最後的審判,以及新天新地、新耶路撒冷城降臨的時刻!
因此,把7章認為是信主前的經曆,而8章認為是信主後的經曆,可能更為合理一些。而這裏的“我”,可以指保羅,也可以指我們每一個人。
這是我的看法,求神賜給更大的亮光,可以使我明白這其中的真正所指!阿門!
備注:我的這些”羅馬書讀經筆記“,很多地方參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聖經綜合解讀”,周兆真羅馬書中文聖經注釋,鮑會園羅馬書天道聖經注釋,李思靜博士的一些講道內容、以及其他一些參考書目。非常謝謝這些學者提供的一些見解。求聖靈繼續帶領,使我可以完成羅馬書的讀經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