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前麵提到因律法而生惡欲,又要向律法死,那麽律法就是惡的嗎?律法和罪可以劃等號嗎?我們可以忽略律法而放縱我們的生活嗎?這些是保羅接下來要闡述的問題,從而闡述律法的地位,以及律法和罪的分別。7-12節保羅先申明了律法是聖潔的,罪才是我們墮落的罪魁禍首。
7 這樣,我們可說什麽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隻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保羅首先提起第一個謬誤,律法是罪嗎?答案是絕對不是。那麽律法到底扮演何種角色呢?那就是讓人通過律法而知什麽是罪?比如,律法說不可起貪心(原文是“起了欲望”),我們就知道什麽是貪心,也知道原來貪心是罪。這個知道,指的不單是理論的知識,也包括親身的經曆。
正如5:13所說,在摩西律法頒布以先,罪已經在地上了,但人雖在罪中,卻不知這個“人活在罪中”的實際,因而也沒有離開罪的渴求和動力,更無法做到遠離罪而親近神。
8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借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這句經文就不容易理解。“趁著機會”,通常是軍事用語,指拿準機會展開行動。這裏注意,罪是借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們裏頭發動,而不是說,誡命就是貪心發生或產生的基地,因為有誡命之前,貪心已經存在。而是說,誡命本來是好的,但就如被罪伏擊了一樣,誡命使人知罪的功能被罪挾持了,成為罪所利用的工具,把人裏麵的貪心都誘發了出來,明知故犯,誡命越是不讓做,人卻偏要去做。誡命挑旺了潛伏的貪欲。夏娃就是個典型的例子,神不允許夏娃吃那顆樹上的果子,但誡命反而挑旺了她內心的貪欲,她就被罪俘虜,明知故犯的吃了那果子。偷情也是如此,每個人都知道偷情是不道德的、是罪,但禁止偷情的誡命,卻被罪所伏擊,使得人的情欲越發被挑動起來,越禁止偷情,人就越想偷情,情欲不可收拾,人就陷入淫亂中。·
沒有律法,罪依然在那裏,人依然活在罪中,隻是不知道而已。可以說,這樣的情況下,罪是死的,不是說罪不存在,而是說罪處於潛伏或是未展開行動的狀態。比如夏娃,蛇一直在那裏,隻是沒有發動攻擊,當神的誡命頒布下來之後,蛇便利用這誡命,挑動夏娃的貪欲,使得夏娃無法遵守誡命,而犯了罪。
保羅的論述,如果不用擬人化的想象來理解,實在不容易被我們所參透,無論是罪、誡命、貪欲,都是抽象的名詞,從邏輯上很難找到完美的解釋。唯有靠我們的想象,以及生活的實際例子,才能理解一二。我們的本性就是如此,神越說不可這樣,我們卻偏要這樣。
這裏“欲望(貪心)”這個詞,本來屬於中性的,隻有當它不受約束時,才成為罪(箴言13:12、19、雅各書1:15)。
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在聖經裏,第9節似乎隻有亞當有資格說,他被神造成為活人,那時還沒有律法、也沒有罪,但神的誡命來了,罪就利用誡命,挑活亞當的欲望,罪就進入到人當中,罪本來是死的,誡命一來,罪就活了,而罪的代價就是死,那麽死就來了(這裏的死,表示沒有生命的表現)。實際上,這句話的意義也可適用於以色列人,適用於保羅,以及我們每一個人,正如“一而眾”的觀念所指,亞當如此,我們也是如此。
因此,有人認為它指的是人類在墮落之後、摩西律法賜下之前這段時間的經驗。不過,也有人認為使徒保羅是在講述自己尚為孩童,甚至是還未完全認識神誡命作用的那段青年時期的經曆。 當然,也有人認為這是我們每一個人信主之前的經曆。而羅馬書的讀者,很可能是熟知猶太律法的一群外邦基督徒,因此,保羅在羅馬書中,常常提到律法的功用,也就顯得並不意外。
根據經驗,我們小時候,不知律法,因此,雖然我們活在罪中,但我們不知道,我們向著神就是活著的,所謂不知不為過;而當我們長大以後,我們知道了律法,律法卻被罪伏擊,挑動了我們的欲望,使得我們知法犯法,與神為敵,我們的生命就注定是死的了。
10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神賜下誡命,本來是為人定下行動的界限,是為了保護人,讓他們有自主權和真正的自由,並非讓人成為誡命的奴役的對象,而且也是為了讓人活著,隻要不違反誡命,人就可以活著,並且永遠活著。但誡命卻被罪偷襲了,罪居然借著誡命挑動人裏麵的貪欲,人反而成了罪的奴隸,明知故犯神給的誡命,從而讓死成為每個人不可逃避的結局。這是誡命的局限,也是罪的狡猾和可怕,以及人的自由意誌的消極表現。
神當然知道誡命的局限,也知道罪的狡猾和能力,更知道人運用自由意誌的可能後果,但祂允許這樣的局麵發生,是為了祂給人製定的終極計劃,無罪的亞當---有了誡命---罪就進來---死也進來---沒有誡命的以色列人---有了誡命(律法)---明知故犯---無法戰勝罪和死亡----無罪的耶穌(第二亞當)----成全誡命---死而複活---戰勝罪和死亡----有罪的我們---因著信耶穌----與祂同死同複活---戰勝罪和死亡---無罪的我們----永遠的生命。神的慈愛就在此顯明了。
11 因為罪趁著機會,就借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11節和8節1個意思,典型的三明治結構,再次強調罪是“罪魁禍首”,居然趁機,伏擊了誡命,借著誡命引誘、欺騙我們,從而殺了我們。罪的工作就是引誘、欺騙,以假亂真,欺騙我們將惡看作善、短暫看作永恒、偶像看作真神。
這幾節保羅用了第一人稱“我”,而且在之後13-25節,也同樣如此。那麽究竟“我”指的是誰?我們在下一段落會加以討論。
12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總結以上的論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律法不是罪、更不是罪的源頭,律法是被罪伏擊了,利用了。但律法本身來自於神,當然是聖潔的,它也是使人知罪的,是人行動的界限,在它裏麵人是被神賦予自由的,也體現了神的慈愛和良善;同時,律法也體現了神的公義,給予了人權利和責任,以及相應的祝福和咒詛。因此,保羅總結說,律法是聖潔的、公義的、良善的。
正如X光機,它能將人的疾病顯明出來,但X光機本身卻不是病。不僅如此,X光還可能被一些邪惡的醫生利用,來誘騙病人,以為自己患了大病,而得到過度甚至虛假的治療。病人在被X光機診斷之前,本來是活著的,但因為被邪惡的醫生利用X光機,做了虛假的診斷,進行了過度的、虛假的治療,就可能被害死了。通過這個比喻,可能有助於我們了解律法本身的無辜和局限。
備注:我的這些”羅馬書讀經筆記“,很多地方參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聖經綜合解讀”,周兆真羅馬書中文聖經注釋,鮑會園羅馬書天道聖經注釋,李思靜博士的一些講道內容、以及其他一些參考書目。非常謝謝這些學者提供的一些見解。求聖靈繼續帶領,使我可以完成羅馬書的讀經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