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闡述了因信稱義給我們帶來的好處,這裏接著闡述神如何通過耶穌基督給我們這些罪人帶來無比的厚恩!
12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這個說法顯然來自創世紀第第3章關於始祖亞當犯罪的典故,也來自於“一即是眾,眾即是一”的傳統觀念,表明罪、死以及律法,成為操控人類的力量。保羅首先用最簡單的表述來論述“罪從何而來”,是由一人,顯然是亞當,從魔鬼借著亞當進入了世界。罪又帶來死,這個死,就不僅包括肉體的必死,也包括與神隔絕之後靈裏的敗壞和死亡。
然後死跟著罪就進來了,並臨到眾人,一人犯罪,為什麽會連累到他的後代,這就和“一即是眾,眾即是一”的傳統觀念有關。一個人,不可能離開他所處的群體,否則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但隨後保羅就說,眾人都犯了罪,顯然並非強調原罪的概念,而是強調每一個人也都犯了罪,成為死的奴仆。3:23, 世人都犯了罪,2:6-10, 神會按照各人的行為來報應各人,保羅都強調了人要為自己的罪負責任。
雖然如此,"因為眾人都犯了罪"這句經文裏的“因為”如何翻譯,也引起了一些爭議。奧古斯丁就把這個字翻譯作“在他(亞當)裏麵”,由此形成了人都有原罪,這個原罪從始祖亞當遺傳下來給所有的後代。
但還有一個可能,翻譯成“其結果便是”,意思是罪和死就臨到眾人,其結果就是人人都犯了罪。
不過,12節的作用並非討論原罪的問題,而是為之後把亞當和耶穌做對比而鋪墊的理論基礎。
13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在摩西律法頒布之前,罪已經出現在世界上,但沒有律法之前,犯的罪就不算罪。這是肯定的說法,還是疑問?從後麵經文的解釋,我們可以分析出,保羅這裏並不是肯定這說法,而是發出了疑問,之後的解釋,代替保羅做了回答,其實並不是這樣的。
當然,也有人把“算”理解為”按著罪的情形叫人負責“的意思,那麽這句經文就可被理解為肯定的了。
14 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做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它的權下。
然而這個詞,就隱含著和前述不同的看法:在律法以前,那些犯了和亞當同樣罪過的(明知神的命令卻故意違反的),死就做了他們的王,那些犯了和亞當不同的罪過的,也同樣如此,並沒有什麽不同,都伏在死的權柄之下。 “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 可能指的是犯了不是違反神命令的罪,那些罪,在摩西律法以前,還不算是罪,不應該承擔死的責任(13節列出的第二個解釋),那麽那些人為什麽也死了,是因為亞當,他的罪,已經把所有人,都籠在了死的權柄之下。這就有原罪的意思了。
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亞當是預表,預表的對型就是那以後要來之人,顯然是主耶穌基督。預表什麽呢?這裏可能會讓我們產生一個疑問,亞當犯了罪,死就做他的王,耶穌卻沒有犯罪,死也沒有做祂的王,因為祂複活了,戰勝了死,沒有伏在死的權柄之下。因此,如何看預表和預表對型,就是一個關鍵,首先,預表不是預表對型,而隻是在某個方麵,有相似性,比如主耶穌和約拿,主耶穌並沒有在魚肚子裏呆過,在魚肚子裏約拿也並沒有死,但是三日三夜黑暗之後見到光明,就和主耶穌的死而複活,有相似性。因此,主耶穌不是亞當,也沒有犯罪,死也做不了祂的王。那麽耶穌和亞當的相似性在哪裏呢?有一個相似性,那就是因為亞當或是耶穌,後麵的人都會承受一種結果,隻不過這結果恰恰是相反的,後麵的論述就進一步解釋了這個預表。其次,如果按著罪和死的掌權,是因為亞當的罪,即我們被死掌權,是因為亞當的原罪,而不是因為我們自己的罪,那麽我們被稱義,不是因為我們義,而是基督的義,這也算一個預表的內容。不過,這個說法,就值得深入探討了。律法之前的人和律法之後的人,亞當一個人和亞當的每一個後人,定罪是因為一個人的罪,還是我們也都有責任,是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入的討論和分析,可能也不易得出一個固定的肯定的答案。
簡單說:我們即使不犯罪(這是不可能的),我們也依然被定了罪,因為祖宗亞當被定了罪,也因為罪已經由他進入到我們每一個人裏麵,我們因著原罪就已經被定罪,我們的生命實際上已經在罪中被孕育,隻是等待罪被激發的時機(這也是必然的),所以說人人都犯了罪。因此,原罪說和各人為自己的罪而負責任,是我們被定罪的兩個方麵原因,可能都在保羅的意識當中。
因著亞當,罪和死成為所有人的王,而因著耶穌,信祂的人卻得到永遠的生命,神的恩典,便在此大大顯明了。
15 隻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
在這裏,保羅采用了類比和輕與重比較的修辭手法,極大的強調了亞當的過犯和神通過耶穌基督的死而複活賜給人的恩賜是何等的不同!同樣是一個人因一次的行動為普世帶來難以想象的結果,但兩個結果,又是何等的大相徑庭。過犯是亞當的,帶來的是死亡,而恩賜是神通過耶穌基督賜下的,根本不能相提並論。因為亞當一人犯了罪,眾人就都因犯罪而死了,但因為神的恩典,以及在耶穌基督死而複活的恩典中賜給我們的賞賜(救恩和其他屬靈的恩賜),就必然要加倍的臨到眾人。比起死在我們身上做王,神的救恩,是加倍的臨到我們,這是何等的安慰,何等的恩典。
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一人犯罪指的當然是亞當犯罪,亞當犯罪了,他就被定罪,我們(亞當的後代)也犯罪,同樣被定罪。這裏似乎又表明,我們被定罪,是因著亞當一人犯罪,和我們自己犯罪沒什麽關係;不過,也可能保羅隻是為強調亞當和耶穌的一次行為所帶來的後果的對比,而並非想討論原罪或是自己犯罪自己負責的課題。因此,在這裏,保羅的重點,仍然是對比,而並非這些神學課題本身。
神的恩典,卻是對許多過犯的寬恕,因著耶穌基督的死而複活,而我們這些罪人成為義人,成為無罪的人。這是何等大的差別!
17 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做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做王嗎?
同樣,亞當一人犯罪,死就做了他的王,也做了我們這些亞當後裔的王,那麽我們這些接受神的洪恩又被神稱義的人,也必然會因耶穌一人的救贖行動而在生命中做王,不再是死的奴仆,而是生命中的王(將來的得永生以及現在的靈命得生與神相和、脫離罪和死的轄製)。
洪恩和所賜之義,是指神白白賜給我們的恩典,義是神稱我們為義的義,不是我們自己成義,而是神賜給我們的恩典。
18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以上對比的小結性結論來了:亞當一人一次犯罪,眾人都被定罪,主耶穌一人一次的義行(死而複活),眾人也都被神稱義,得永恒的生命。這就是福音的核心!
19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19節與18節基本是一個意思,隻不過過犯的焦點聚集在了悖逆上(這就是人的不信),而義行的焦點則聚集在了主耶穌的順從上(這就是主耶穌的信),從而把主耶穌順從神的旨意和亞當違反神的旨意做了一個強烈的對比。
亞當的悖逆是一次悖逆就足以被定罪,而耶穌的順從,卻是一生的順從,成為義,不是指我們本身成為了義人,而是指被神稱義,被神放在了義的地位之上。而成為罪,就應該含有兩個意思,一是我們本身真的成為了罪人,二是我們也被神放在罪人的地位之上。
18、19節的前一個眾人和後一個眾人顯然有著不同的範圍,被定罪的是每一個人,而被稱義的則是蒙洪恩被神恩賜的人(被神揀選、靈命活過來,接受耶穌基督救恩的人)。
眾人可以指每一個人,也可以指部分人,哥林多前書15:22 就是個很好的例子。
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隻是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這裏再次提到律法,以呼應13節的內容。外添也可譯為“從旁邊溜了進來”,意思是亞當犯罪之後,直到摩西,律法才被頒布,是後來的,而且它的功用就是讓過犯顯多,本來人已經犯罪,死已經在他們生命中掌權,但沒有律法,人的罪還不會顯明出來,律法來了,就把人的罪顯明出來,並且會越來越多的顯明出來。這增多,不僅是量上的,也包括性質上的,知道了律法所禁止,仍然犯罪,罪加一等。
但是神的恩典,卻因著律法把罪顯明的越來越多,而也顯得越來越多(神的恩典寬恕我們的過犯就自然顯明的越來越多)。
21 就如罪做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借著義做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
這是本段內容的最後總結,人犯罪,罪做了王,人就必死;而神的恩典,通過主耶穌的義行,做了王,就讓我們因主耶穌得生,得複活的生命和永恒的生命。這是神通過耶穌基督給我們這些必死的罪人帶來的無比的厚恩!
叫人死、叫人生,都表明了所有一切的權柄都在神的手中,魔鬼、罪、死,也都在神的掌管當中,祂允許這些惡的進入到我們生命當中,是為了讓我們認識到我們的不配,認識到我們的創造主也是我們生命的掌管者,從而伏在神的恩典之下,最終讓那來自於神的善來掌管我們的生命。
罪做王,結果就是叫人死,恩典做王(而不是義做王,這個義是指神稱義的義,是神賜給我們的義,它是恩典做王的手段,真正做王的是神的恩典,神的恩典,就是神本身,我們伏在神的恩典之下,也就是伏在神之下),結果就是叫人因耶穌基督得永生。阿門!
備注:我的這些”羅馬書讀經筆記“,很多地方參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聖經綜合解讀”,周兆真羅馬書中文聖經注釋,鮑會園羅馬書天道聖經注釋,李思靜博士的一些講道內容、以及其他一些參考書目。非常謝謝這些學者提供的一些見解。求聖靈繼續帶領,使我可以完成羅馬書的讀經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