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阿裏女員工控訴被同事性侵”案告一段落,涉事男性以行政拘留、不涉及刑事犯罪而免於刑事起訴告終。而有媒體曝出,涉事女方在控訴中有撒謊、誇大事實的情況。這又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對女方涉嫌訛詐、報複、陷害的批判聲浪不斷。而9月8日又發生一起案件,一位女乘客將出租車司機刺傷,而新聞評論區立即出現了“這個女的有臆想症、神經病”之類言論出現,並且預設式的說“又會有打拳的(女權分子)說是女的被男司機性侵才傷人”,暗示這種指控的不實。緊接著,9月14日,弦子訴朱軍性騷擾一案一審宣判,因證據不足判決弦子敗訴。於是,除女權圈子外的網絡輿論一片指責弦子“誹謗”,對弦子及其支持者百般嘲諷,並希望朱軍反訴乃至公安介入讓弦子付出代價。
而這樣的輿論態度並不是孤例,而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這種現象也絕不隻是出現在熱點新聞的網絡輿論中,而是廣泛存在於生活中各種涉及男女關係、性騷擾/性侵嫌疑的事件中。隻要有女性指控遭遇性騷擾、性侵害,又尤其指控被熟人侵害,除非證據十分確鑿、事實完全清楚,一般情況下一定會有大量輿論指責當事女性,具體言辭諸如“不爽了所以誣告人家”、“為了訛錢”、“有臆症/妄想症/精神病,是在幻想”、“有矛盾了所以誣告報複”等,從專門針對女性的蕩婦羞辱,到包括損毀任何性別的指控者的人格滅殺,應有盡有。當然,否認性騷擾的加害嫌疑人也普遍使用這些言論。在一些被廣泛報道的性侵爭議事件如邁克爾·傑克遜侵犯兒童案、朱軍性騷擾弦子案、劉強東性侵案、伊藤詩織案等中,都可以充分看到這類對受害者或者說疑似受害者的人身攻擊、人格侮辱說辭。
在性騷擾指控事件中,的確存在這些動機和原因造成指控不實、冤枉相關男性的可能(而且可能性並不低,甚至說也很普遍)。一方麵會有許多人為嫌疑人辯解,但是也會有非常多的人(尤其在互聯網上)猛烈譴責嫌疑人、同情疑似受害者,並且在事實還不清楚情況下就蓋棺定論,甚至對嫌疑人乃至家屬進行人肉搜索、網絡暴力。被誣陷性侵者的名譽會受到沉重打擊,甚至被摧毀整個生活。但是同時,也有大量指控屬實,受害者身心受到巨大創傷,甚至精神失常無法生活。此外,還有更多的女性在受到性侵害包括強奸輪奸之後選擇忍氣吞聲,以至於受到重複侵害,身心受創和對人生的打擊更加沉重。而受性侵害的女性選擇忍氣吞聲的一個重要原因,恰恰就是擔心這些輿論指責。
而性侵犯又是一種非常特殊、極難取得客觀證據的侵害行為,發生場所或者環境高度隱秘,侵犯過程不易留下證據,且即便留存精液等情況下,侵犯的非自願性也無法得到清晰證實。除了極個別證據鏈非常完整尤其有視頻監控或敢於作證的目擊者的情況,絕大多數情況下無法通過客觀證據分辨是非,而是靠對雙方口供的對比分析,主觀性非常強,嚴重依賴於自由心證。即便有類似於性侵害的行為,究竟是不是非自願、是不是違背婦女意誌,並不是那麽容易判斷。強製與自願間有巨大的模糊地帶,甚至在傳統性觀念中,這種模糊地帶被認為是男性追求女性理所當然可以突破的。有些情況下的確是看雙方主觀上是怎麽想的而不是客觀行為,這就太難判定了,一般都會無罪。
進一步說,即便判斷為非合意的強奸,那強奸案對於女性的傷害程度也很有主觀性,不同的受害者不同情境不同環境以及不同的價值觀下,心理受創程度大相徑庭(而且確實很受女性對性侵的主觀態度影響,一些人所稱的“你不在乎就好了”並不是完全沒有根據。同樣的情況,可能有些女性的確不當回事,像喝杯水吃頓飯一樣平常(並非貶義,這也是一種無可非議的反應),或者非常堅強的克服,還有的則會精神失常、自殺),而受害程度往往也隻能依靠當事人主觀訴說,這種訴說真實性也有各種疑問(當然同時疑似加害者的辯護詞真實性也很有疑問)。
根據現實情況,任何糾紛的受害一方誇大事實甚至在真實中編織部分謊言是很普遍的,加害一方盡可能回避事實避重就輕也是普遍的,性侵害案同理且情況更嚴重。所以導致是否定罪、如何量刑,都存在各種困難,需要複雜的博弈與權衡。而性侵害事件的危害性質也很特殊,對於雙方中任何一方的名譽、前途命運都有重大影響,事敗一方甚至可能毀掉一生。這也就導致一旦指控開始,無論在輿論上還是派出所和法庭上,雙方都會竭力證明錯在對方,並且同樣竭力為自己開脫,形成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
還有一個被忽視或者被有意無視的問題,就是性侵害尤其非強奸性質的性騷擾,是相當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幾乎比任何其他一種違法犯罪行為都要多。這是由於人類作為動物的一種、存在動物屬性的必然現象(當然,必然現象並不一定是合乎情理和文明,更不一定是應該被允許的)。人類的進化史就充滿著性與性暴力,一方非自願的性接觸是非常普遍的現象。當人類進化到文明出現,逐漸開始克製性,尤其對非自願的或破壞倫理及秩序的性行為進行了禁止,但屢禁不止(甚至設立禁忌反而誘發了更強的挑戰禁忌的欲望,人(至少部分人)有挑戰禁忌的衝動,而在性方麵尤其如此),性衝動根植於人的生理本能。而且,性侵害往往也是社會壓力、人際互害下,誘發的一種普遍的、不易阻遏的泄欲行為,而戰爭中的強奸則是這種動機和行為最為強烈的體現。人類文明發展到現在,道德與法治觀念及製度建設都取得了驚人的進步,但並不能十分有效的阻止性侵害的發生,性侵害依舊是個普遍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現象。即便是看起來非常正派的人物,在性方麵也不見得沒有齷齪之處(而且這樣的人違法犯罪包括性侵犯更有隱蔽性和迷惑性,不易被懷疑,被控告舉發後也很難讓人相信是真的(當然,這並不是說看起來正派良善正直的人都值得懷疑,更不應該用這種懷疑眼光和態度對待這樣的人,而且可能性當然還是低於那些品質差的,隻是說不要排除這種可能性)),普通人就更不用說了。
性侵害的普遍性和傷害的嚴重性、性問題的隱秘性,公之於眾(哪怕是小範圍)之後對一方乃至雙方產生的巨大破壞性,以及這種破壞性延伸到社會對社會穩定與秩序的衝擊,導致這一問題成為社會的一個特別的敏感問題。這個世界需要倫理道德、各種規則下穩定的秩序才能得以運轉,而性侵害又是倫理道德規範中既最有禁忌性、又最易突破的環節。如果違法必究的去追責每一起性侵案,那涉及的人之多、牽連的社會關係之廣,影響到的人類活動之普遍之嚴重,是人類社會無法承受的。法不責眾任何時候都是不得不麵對的現實,尤其涉及嚴重犯罪的情況下。
而又由於性侵害的公開化(尤其積累到一定規模)對社會秩序整體(包括小的社區、學校、工作單位及其他組織機構,到地域、民族、國家乃至人類社會)造成的衝擊,遠比選擇息事寧人或者一開始就不進行公開要大的多,因此各方都有強烈動機壓製(包括受害者自我壓製)性醜聞,以將影響和損害降到最低(這也是實際上的性犯罪遠比公開的、立案的、判決的多的多的原因)。不過,對性侵犯罪的懲罰往往也是很嚴厲的,而直接懲罰之外的“社會性死亡(不是玩笑的那種是真的)”的間接懲罰往往更嚴厲(當然輕微的性騷擾不至於)。因為一旦曝光、證實,就必須嚴懲以維護社會秩序,這時候反而是需要性侵害者承受極大的代價了,而且有時可能是比應受代價更大的代價。而這又導致性侵者更加有意欲隱瞞事實、否認行為。而社會各方甚至包括公檢法也會有意無意的“配合”性侵者否定強奸事實、壓製影響。
不過當證據確鑿或者輿論壓力過大(哪怕這時證據並不確鑿甚至重要事實不支持存在性侵害)時,公檢法又會反過來強迫嫌疑人認罪甚至加碼重罰(如李天一事件。與其說是輪奸案其實更接近賣淫嫖娼案),以其為代價警示性侵害行為、平息輿論安撫公眾情緒,維護國家機關嚴厲打擊性犯罪的形象。而社會也會對其完全拋棄、孤立,無法再正常工作、就學,汙點帶一輩子,真的“社死”。這時的性侵者也是受害者,加碼重罰他並不是因為他自己的罪責,而是讓他當其他未被抓獲的罪犯及潛在犯罪者的替罪羊,是法不責眾卻可“殺雞儆猴”的倒黴“雞”,也同樣是性問題汙名化的受損方(雖然多數時候罪有應得)。
從製度、法律、文化、人際態度,一方麵都在“明示”對性侵犯的不容忍,一方麵又都在暗示受害者忍耐、自我消化、息事寧人。
這也就讓本來應該看是非的性侵處理,變成看實力的博弈。官方一般來說都會傾向“得勢”的一方。當然,得勢並不一定是權力、金錢、人脈的優勢者(雖然大多數情況下是),而是包括輿論風向、社會觀感、與性侵害案其中一方甚至雙方有共同利益/利益衝突者的施力)在內多方的較量。這種看博弈決定“是非”的方式,如果不是一邊倒或雙方妥協,那就可能越鬧越大,上社交媒體曝光也是有可能的。這就又影響社會穩定了,所以刪帖禁言封號、屏蔽熱搜、喝茶勸誡就成了必然。民主國家強調公開化以厘清事實和反思問題,專製國家則實行封閉化以平息事態和維持穩定。
中國這個社會可以容忍謊言和禁言營造下的“和諧”,卻不接受真相可能帶來的動蕩(哪怕隻有經曆這些陣痛,社會才能真的走上正軌,而不是將錯就錯適應於錯誤道路)。從公檢法的裁決到民眾間日常生活中的各種糾紛處理,都在故意促使人們撒謊、不誠實,而強力阻遏揭開傷疤、曝出真相(包括自曝)的行為,來維護各種潛規則影響下的肮髒社會得以“和諧”運轉。“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即是這種實踐最好的寫照。
如果你想堅持強調事實真相、公開透明,那會被群起而攻之尋找你的汙點打倒你。哪怕你的汙點比別人小,小事也能變大事。別人大事安然無恙,你小事就會翻船。如果你自曝自己的劣跡,並且以此舉發控告其他人也有,並且試圖以此推翻製度和社會結構及因此得利的整個利益集團,那會被當成精神病對待,甚至送進精神病院或者其他手段弄死。如果沒有比較大的汙點(小汙點任何人都不可能沒有),如果同時身居要職,那並不能免於迫害,反而即便什麽都沒幹也會被集體針對、孤立疏遠。因為你沒納“投名狀”,沒有把柄軟肋可以被抓,所以對其他人形成了道德優勢和威脅,就像進黑社會沒犯過罪、當官沒參與貪汙受賄挪用公款一樣,其他人必須集體搞垮你(當然你有權有勢或者至少比周圍的人有權有勢,那是另一回事,那時如果你不觸犯他人根本利益,的確有當逍遙派安穩度日的可能)。這種小人驅逐君子的機製就是逆淘汰機製,把腰杆硬的打斷腰杆或者驅逐排擠掉,剩下軟骨頭和都不幹淨的同類,大家就都舒適安全了。以權貴集團為核心的整個既得利益階層,正是以構建這種以謊言和汙點為紐帶的社會關係網絡,保證內部的相互威懾和團結,保證自下而上的人身依附及對體製的忠誠,維護這種不公不義製度的存續。
這樣逼人作惡、撒謊、忍耐、遵從黑暗秩序的強製導向在各種事情上莫不如是,政治問題、醫療教育住房養老等民生問題,以及刑事民事糾紛,都是以這樣邪惡的製度、法律、價值觀、實踐方式,來構建和維持。而對性侵害問題的對待及處置顯然不會例外,犧牲弱勢的受害者安撫強勢的加害者,是必然的選擇。(當然,我並不是說中國社會各領域各方麵各階層時時刻刻都是謊言、黑吃黑、弱肉強食、逼人撒謊為惡等,也有許多誠實、溫情甚至高尚,在一些不涉及重大利益和根本問題的小事上,人們還是誠實善良寬容的時候居多,但是基底是黑暗的,總的導向是負麵的,結構性方麵看是醜惡的)
於是,性侵害案件成為了社會默認的一層“不能捅破的窗戶紙”,雖然也時常被捅破,但大多數時候捅不破。而對性侵害案件的處理,是非曲直從來不是第一位的,維護社會穩定與秩序及倫理道德(哪怕隻是表麵上的)才是最重要的目的,一切都以後者而非前者為其行為指針。
而這種壓製、隱瞞,則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以犧牲女性受害者的權利為代價的(少數情況是犧牲性侵害者,以過度懲罰維持秩序)。受害女性隻能代替整個家庭、社群乃至國家和民族承受受害的代價,將仇恨和傷害傳導停留在自己身上並截止(當然也不一定截止,否則各種心狠手辣虐待老人、虐待兒童、虐待動物的女性是怎麽來的),通過自我安慰和遺忘等方式消解痛苦,以自我消化痛苦、隱忍恥辱來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正常運轉(這一點和家暴、校園暴力、虐待老人殘疾人精神病人乃至虐待動物等很類似,女性、弱勢群體乃至小動物,在各種社會中被定位的角色都是被動的承受者,是強權強人強勢一方泄欲的工具、是維持不平等社會存續和穩定所需的耐受品。當然,在專製和野蠻國家這種程度會更強)。壓製與隱瞞性侵,也會導致對已遂性侵害者和潛在性侵害者的鼓舞,讓其變得更加肆無忌憚。如今曝出的一些性侵案如韋恩斯坦、鈕承澤等人,均是多次的性侵多人,前麵未受懲罰顯然鼓舞了其後的犯罪。
當然,隱瞞性侵害的事實、不擴大化,某種程度也對受害女性有保護作用。因為性侵害的傷害之一就是對女性名譽、尊嚴的影響,對其社會關係、社會處境的破壞。不公開,那這些損害就會變小甚至趨近於消失。如果不考慮公道和正義問題,不擴大影響而是私了補償、“到此為止”,某種程度確實是“最優解”。但是另一方麵,這種息事寧人或者隱忍不發,也會讓女性更加委屈,導致受害壓抑的身心更加受創,而且可能遭遇不要臉皮得寸進尺的再度侵害、重複侵害。這種隱瞞、壓製,也違背社會運轉中公開的各種道德、法律、製度原則,如誠信、勇氣、公平、公開透明、違法必究有罪必罰、反暴力反欺淩反性別壓迫等。承認需要壓製與隱瞞性侵害,也就等於否定許多被廣泛承認的普世道德與規則、向罪惡低頭退讓甚至暗示和縱容犯罪、表現一種壓製維權的態度、正中性侵害者下懷使其肆無忌憚、認可犯罪的合理性和不可避免性,同樣衝擊社會秩序、影響社會文明。
於是性侵害問題的處理就成為一個兩難問題。人類社會麵對著許多兩難問題,而性侵害問題應屬於兩難問題中相對更加兩難的。
不同的曆史時期、同一時期的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於這個兩難問題有不同的對待方式。在古代,性侵受害者普遍蒙受巨大恥辱,往往需要自殺或被親人殺害以全名節。雖然有《春秋》等代表傳統道德的書中有對“失節”婦女的同情,但主流價值觀、整體上還是以之為恥的,對被強迫而失去貞節的婦女還是歧視、排斥的態度。宋代理學興盛後,這種“餓死是小、失節是大”的觀念越來越流行。即便她們不死,也一定會被排除出主流社會,再也無法參與到社區、民族、國家的正常生產生活中。這不隻是中國的專利,而是世界不同文明的共同現象,西方古代在這一點上並不遜於中國,具體細節不同但是本質沒有什麽區別。
而到了近現代,至少就中國而言,公開的、官方的各種製度、法律與提倡的主流道德中,已經沒有了對受害女性的指責,甚至還充滿著對受害者的同情和支持,但潛在的、根植於社會中的歧視與汙名卻仍然非常普遍和嚴重,對受害者的指責與侮辱從未停止。而官方雖然表麵上支持同情受害女性,實際上卻出於種種原因而壓製女性的維權,采用抑製受害人而非懲罰加害人的方式處理性侵害問題。雖然他們對一些來自陌生人的性侵犯會進行一定處罰,但很少處理熟人性侵及特定社會關係人之間的性侵,默許通過一些私了方式解決相關問題,將性侵害的損害和影響壓縮在極小範圍內(說白了大多數時候就是讓受害者一個人承擔),大家心照不宣的默契的遵守著某種動態平衡。如果有人試圖打破這種默契,那會麵臨各種指責、歧視、阻攔,遭到各種有惡意的和無惡意的歧視孤立。如果堅持幾個月甚至幾年控訴上訪,這個過程中經曆的種種足以將沒有特別強意誌和能力的人折磨的精神失常,被踢出普通人/正常人生活的社會,這種代價足以令維權者望而卻步。
公了困難,於是私了盛行。私了拚的就是雙方軟硬實力如權力、關係、財力,以及手段多少、陰險程度之類東西,而且越能表演越能撒謊越不要臉一方往往越可能獲勝。輸贏勝敗與是非沒有大關係,決定性的是雙方力量對比。而且,大多數情況下都需要有男性為女性出頭,包括男朋友/男性朋友、男性家人/親戚、男同學男同事等。這的確在有時會解決問題,但是往往以一方或者雙方頭破血流甚至殘疾或沒命而結束。依靠男性解決女性被性侵害問題,其實也就等於還是默認男權社會的規則,依附男性維護女性權利,而不是女性自主維權抗爭。這種私了自然也無法像訴諸輿論與法律那樣產生公共層麵的積極影響,反而製造一種暴力和弱肉強食、女性必須依附男性才能保障權利的不良示範,法治與公序良俗的權威和規範意義也會因此削弱。
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也同樣如此。隻有少數發達國家並非如此,而是嚐試了新的方式,即傾向於鼓勵受害者發聲、舉報、積極維權,並且積極的懲罰加害者。最典型的莫過於“me too”運動。“me too”運動將一大批涉嫌性侵害包括性騷擾的知名人士拉下馬,著實讓受性侵害的女性出了一口惡氣。不過,根深蒂固的性侵害及形成的相關文化、潛規則也並沒有被完全改變,並且遇到了種種瓶頸,顯示了保護女性權利、防止性侵害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如果未來真有有效解決方案的話)。
但是這也並不意味著反性侵運動越激烈越好、反性侵製度法律越嚴厲越好。正如前麵所說,性侵害問題涉及到複雜的社會運作及社會秩序問題,傳統上抑製對性侵犯問題的曝光與處罰,也有其客觀原因。在“me too”運動以及西方一係列旨在反性侵的運動、製度、法律,也的確導致了一些在反對者看來意料之內的後果,例如導致有男性被誣陷、被用來打擊政治中或生活中的對手仇敵(包括女性根據自身好惡及各種利益動機的“選擇性舉報”,這確實對那些被舉報的性侵害者不公平,因為還有更多侵害者沒被舉報,和“選擇性執法”異曲同工)、相關的監禁率大增導致有案底者大增、許多人因為一些情節並不嚴重的性侵害或者說不當行為而“社死”前途盡毀、刺激出更多男權主義者並激化男女對立等,而這一切也對國家建設、社會發展和各種日常工作生活造成嚴重衝擊。
就像美國軍隊內部的性侵事件頻發,但是卻沒建立一個完全傾向於女性的、一勞永逸的防性侵係統,反而有改革也有反改革來回拉鋸,就是因為過激的防性侵機製影響了軍隊的運轉,一些改革措施對軍紀、軍人關係等造成衝擊,影響了軍事任務的完成包括作戰目標的實現,進而影響美國的內政外交乃至國家安全。雖然這些影響肯定會被性侵害者利用來阻擋反性侵改革,但這也是無法無視或避開的客觀事實。這個世界並不隻有性侵害問題、女權問題,性侵害的傷害是很嚴重,但是還有很多理性思考起來更重要的東西,不可能為了某件事某個方麵讓其他方麵付出過度的犧牲。而且,一切事情相互聯係相互作用,過度的“me too”對國家社會各方麵的嚴重影響,最後也會對女性權利造成傷害。必然的,兩性關係也因此被損害,法國明星德納芙就批評“me too”的矯枉過正,讓男性對女性正常的讚美和追求也被視為性騷擾,破壞了正常的男女關係。女性如果濫用“me too”報複與己不和者,不僅傷害被誣陷者,還會造成“狼來了效應”,過於泛濫的指控反而會讓人們麻木、影響逐漸淡化,人們不再有熱情去關注,真正的受害者因此被忽略。還有電影《狩獵》中的情形,也證明弱者的虛假指控有時候也會因其極大的迷惑性,產生嚴重破壞力,讓相對強勢的一方身敗名裂。
還有,“me too”等運動往往造成損害更大的,是那些還有一些誠信、要麵子的有操守、願意承擔責任和有悔罪意識的人,而那些沒有誠信和底線的、不在乎被指控者、死不承認、反咬一口攻擊報複受害者的,往往反而得不到懲罰。像政績斐然且人品還不錯的美國的紐約市長科莫、韓國的首爾市長樸元淳,就是因為並不嚴重的性騷擾而落馬,後者還因此自殺(根據遺書等還可以看到其非常內疚,心理上也受折磨)。韓國釜山市長吳巨敦也因被舉發性侵下屬至傷而入獄,他的情節比較嚴重,但是還是坦承了犯罪並入獄服刑。我不認可那些關於政治鬥爭陰謀論的說法,但是同樣不相信和政治爭鬥完全無關,起碼客觀上對政治鬥爭有重要影響。而且,這些人的性騷擾性質的性侵害不見得就是道德低下,隻是沒能適應局部變化了一些的法律和道德要求。當然他們是沒克製住自己的欲望,但也沒有刻意要傷害女性,也沒有在事發後反咬和迫害女性,而是承擔了責任。而特朗普任命的大法官卡瓦諾雖有性侵多人等種種劣跡,麵對諸多證據拒不承認,以往言行品質惡劣,但是仍然成功當選大法官作威作福(作出各種不利於弱勢群體的判決),他們大抵也不會多麽內疚和被心理折磨。更加充滿謊言、社會達爾文化和男權主義的中國就更不用說了,大多數性侵害者除非打擊到他實際利益,否則不會對其有什麽心理影響。
還需要說明的一點,像科莫、樸元淳、吳巨敦等被曝性騷擾者是進步派政治人物,一直在努力推動包括女權主義在內各種促進社會進步公正、保護弱勢群體的議程,並取得不俗成就。通過metoo運動將其曝光並拉下馬,受害女性的確出了一口惡氣,而且也是對這些人表裏不一的懲罰。但是這些人也的確做了很多包括促進女權在內的益事,而如果換成保守派執政則會讓女權倒退、社會陷入深淵。所以這樣揭發批判、讓其身敗名裂,真的是最好的選擇嗎?“顧全大局”往往是為維穩而所說的虛偽而惡心的說法,但如果隻爭一時一事的是非,導致“大局”不存,之後個體又能好到哪裏?
而且,能夠曝出性侵指控的環境,往往恰是還有自由和權利甚至有很高自由和權利保障的,而那些性侵犯重災區、侵犯程度更嚴重更惡劣的,“me too”根本無法進行,女性連相應的勇氣乃至意識都沒有,連向公眾舉發的念頭都沒有,即便敢這樣也會被徹底搞死,包括物理上的死。中國的“me too”發生的媒體圈及公知圈,還有部分高校,其實恰恰是中國性侵害相對最輕的、女性權利得到尊重和保障最好的,而如體製內、企業、下層貧民社區、以收容弱勢群體為主的特殊機構等性侵害更嚴重的地方,幾乎沒有任何人參與指控,至少無人公開站出來實名的指控。哪怕有一定法治和自由的港澳台地區,“me too”運動也沒什麽聲氣,演藝圈萬馬齊喑,鼓起勇氣訴說被性侵經曆的藍潔瑛也已因抑鬱悲慘死去。在“me too”運動中倒下的往往都還有殘存的良知,或者其環境和亞文化還友善的容得下女性提出指控,而那些陰險狡詐、完全沒有良知與罪感的人反而不懼指控活的很滋潤,那些製度和亞文化上徹底壓製和征服受害女性的惡劣環境,也不會因“me too”等運動改變。
“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這種思維方式雖然會被用來藏汙納垢,但是也的確反映了一種無奈的現實。人類一直都很肮髒,為了人類社會的存在及穩定運轉,有時候不得不容忍很多醜惡,否則冤冤相報沒有盡頭,且冤冤相報中整體上一定是弱者付出更大代價(正常秩序下還有節製和約束,一旦發生衝突對抗,那弱者的反抗會導致強者的仇恨和報複,且失序下強者當然可以放開手腳不遺餘力傷害弱者。秩序對弱者來說往往既是壓迫又是保護)。如果坐實性侵後直接讓侵害者前途完全毀滅,本來也未必合適(除非情節特別惡劣的情況)。而且出於正義目的的運動、法律、行為,並不一定會帶來更好的未來,甚至會導致更壞的後果。當然我也知道,壞人也正是有此心態,才肆無忌憚,並且以此來阻嚇人們去變革的。但是這也是客觀現實。有些事牽一發而動全身,如果去實現短暫的局部的正義,那可能導致製造更大的災難、更多的不正義發生。從一般的生活糾紛、司法執法,到國家、民族間的恩怨情仇,莫不如此。所謂“無法在地上建立天國”,放在反性侵問題上也一樣。如前所述,這個世界有很多東西,不可能專為某個(群)人某件事讓道和犧牲,不能“把髒水和孩子一起潑出去”。女性被性侵是個大問題,有些人甚至因此精神失常、致殘、自殺、被殺,但是這世界上也有更多行為上更惡劣的暴行、結果上更悲慘的慘劇。這世界上不是隻有一個人、一類人在受苦受難。反性侵、女權運動需要與大環境相恰,有節製有分寸,避免對社會發展及他人權利的過大損害性影響。如果社會運轉遇到嚴重障礙,那反過來也會反噬包括女性在內人類的各種權利和權益。
這並不是否定“me too”等女權運動和相關改革的必要性,而是說客觀作用上的確不見得會好,在一些環境惡劣的國家可能導致更壞結果。過激的變革幾乎必然會造成破壞和反噬,“me too”雖與中國發生過的一些政治運動在性質和程度上有根本區別,但是的確在某些特性及後果方麵有相似之處(如“破四舊”破的糟粕的確有,可是破壞的有價值的東西更多。“me too”遠沒到這個程度,但是顯然對許多有價值的價值觀念、人際關係、社會結構造成了破壞。二者都有“為潑水把孩子也潑出去”的傾向)。任何運動、維權,都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和文化教育及價值觀念相調和,也需要有各種配套的製度、法律、傳媒、組織機構等,否則不僅不能實現目的,可能還會製造各種悲劇。
在人類的素質、文明沒達到某種特別高的高度、社會製度與價值觀念沒達到特別完善的程度、還原真相的各種技術手段沒達到特別完美的程度情況下,性侵害問題沒有好的解決方式,被侵害無法伸張正義和被人誣陷性侵會同時存在,並且還是會給其中失敗一方造成嚴重傷害。甚至,同一個人可能既被性侵害過沒能追究侵害者,又誣陷過別人;另一個人也可能同時既性侵犯過別人沒受懲罰,又被別人冤枉過。而且,這種情況並不是罕見的,我列舉這種情況也並不是為了賣弄邏輯。一個人一生正常情況下要過幾十年,且處境及個人價值觀也會有變化,所以這期間完全可能同時發生這兩種情況,甚至兩種情況在同一人身上的發生有因果關係。
例如被性侵不敢舉發陰險和有勢力的侵害者,或者那時還天真單純沒有心機不會應對,卻因此鬱悶在心、慢慢變壞變得陰險狡詐,於是後來在和其他人糾紛時誣告無辜者,或者因性侵精神失常真的得了被迫害妄想症(而不是被汙蔑得了妄想症),然後誤告無辜者(如果真有妄想症並且被身邊人知曉,那被性侵可能性更大,因為無論如何指控,直接說“她得了妄想症”就行了)。或者順序反過來,先有誣告,後來被人真的性侵,卻因“狼來了”因素反而不敢再舉發。同樣,也可能有人曾被誣陷性侵,憤懣不平,於是後來真的性侵了他人。順序反過來,也會發生曾經性侵過他人傳出風聲名聲不佳,然後被人誣告,結果這下真的跳進黃河洗不清。還有的涉性侵害案的情況是,事情雙方都有明顯過錯、指控者和被指控者都明顯撒謊,男性不道德但是女性也有圖謀,鮑毓明案就是典型例子。
依常理可知,類似的情況在其他非性方麵的糾紛、侵害中大量存在。根據其他糾紛、侵害中這類情況的普遍,可以推斷性侵方麵也一樣普遍。再強調一遍,這不是擺弄邏輯、解“灌水出水”型無聊題目,而是強調性侵害中一人兼具兩種相反情況的普遍現實。如果沒有這樣的認知,那極可能會被撒謊一方所迷惑,搞錯真相。(再進一步說,一個人也可能被真的性侵兩次、多次,被誣告兩次、多次,每次都是真的或者都是假的。任何可能都可能發生,而且也不罕見(比如涉及某個群體/圈子內部多個人,因為受害者第一次不反抗所以其他人聽說也去性侵,或者幾個人合夥誣陷一個人,分別分開舉發)。當然,這並不是說反正“一切皆有可能”所以事情無法判斷、沒有真偽,常識和邏輯仍然重要和有效,隻是要注意事情複雜性避免被一些經驗和思維定式迷惑)
我們現在能做的,或許隻有想辦法緩和問題、避免零和博弈。例如,對於性侵是否屬實存在疑問的情況下,隻應該就事論事否認事實,而不應該以“蕩婦羞辱”或者質疑指控者“訛錢”、有“精神病”等否定人格的方式損害指控者名譽、生活。對於性侵犯程度不嚴重的、非惡意的、僅是一時衝動的一般騷擾,也不應該追責過度,這樣才能相對更重的懲罰惡性性侵害者。同理,要寬容對待主動承認存在不當行為的,這樣才能讓死不認賬、陰險狡詐、對受害者打擊報複的流氓式人物相對被更多關注和譴責。而且,對可以確認性侵害的加害者應該給予出路,不要讓人沒有退路,把人逼死或者結束事業是不合適的(在性侵犯情節不那麽嚴重、不是以惡意傷害受害者為目的的情況下)。還有,反性侵更多應注重於對真相的呈現和原因的探析,以此進行相應教育、預防、阻止,而不是著重於懲罰。即便對於比較嚴重的性侵犯行為,是否也可以在定罪的同時原諒,並且在其出獄後給個好的出路呢?社會是否能在對受害者去汙名化的同時,對那些真誠懺悔的加害者也去汙名化,或者至少去一部分汙名化呢?要將誠實與否、悔罪與否強調的比性侵害與否更重要,形成性侵可原諒不誠實不可原諒的風尚。這樣才可以促成更多人認罪悔罪,否則他們肯定死硬到底甚至反撲反咬。當然,社會公眾不太會這麽做,現實是反其道而行之。
就像浙大努爾·巴特爾強奸未遂案,我覺得浙大的留校察看處分並不算不合理(甚至說還是很合理恰當的),考慮到了未遂和悔罪情節,也給了其改過自新的機會。而努爾·巴特爾其實已經一定程度受到懲罰(緩刑和留校察看也是登記在案的記錄,也被抓進局子裏關了一段時間,相關經曆也會對其產生負麵影響),也不敢再犯(除非他有什麽疾病,需要化學閹割那種)。後來事件被傳到網上(而且很可能是有某種目的而非簡單打抱不平伸張正義),在網民強烈要求下浙大開除其學籍(這次網絡討伐也讓他徹底身敗名裂,不僅生活圈子裏,現在全中國都知道他是強奸犯了),反而會導致以後更多強奸案被壓下來一開始就不會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也不會承認犯罪(更不會寫悔過書佐證女性指控屬實),而是反咬一口到處汙蔑女生誹謗,或者動用一切資源打擊報複。基於這樣的可能性和示範,且不願意因此有一方身敗名裂甚至家破人亡,女性也就在一開始就更傾向於選擇忍氣吞聲。所以,這樣的處置發生後,最後受害的還是女生。
何況,根據我看到網上曝出的一些信息,此人算不上什麽權貴家庭出身或者流氓頭子,最多算少數民族地區中產精英家庭出身,據說在學校並不合群,還曾經被毆打威脅而躲到別人寢室。也就是這樣的背景和個人情況,所以公檢法和學校才敢給他留個處分記錄,換成真的有權勢背景、在學校拉幫結派呼風喚雨的,女生根本不敢報案,報案了也會被強力壓下,突破障礙到了法院也多半會在各種運作下被判因證據不足而嫌疑人無罪,也不會有人為受害者作證,反而加害者朋友們會千方百計詆毀受害者,以及其他各種報複。而這樣的情況公眾卻無從知曉,知道事情的旁觀者也不敢曝料,即便曝料也會被火速喝茶、報複,一頓刪帖封號也就沒了消息。根據自己所知的一些情況,我敢斷言,包括浙大在內全國各高校甚至中學強奸案非常普遍(並不是說超過50%才算普遍,哪怕5%就不少了),情節比這嚴重的多的、已遂的也數不勝數,但是絕大多數並沒有得到懲罰。浙大事件後,這種情況隻會越來越多而不是越來越少。
此外,2018年網上還曝出河南魯山縣涉嫌強奸的未成年少年與受害家庭“冰釋前嫌並重返學校”的事件。事件曝光後,魯山縣檢察院重新對強奸者提起公訴(我尚未查到再後麵的後續)。這件事可能被女權主義者認為是一場輿論勝利,可各種情形和網絡“正義”執行後的實際影響,和努爾巴特爾事件幾乎是一樣的。至於我個人立場,我覺得如果情節不嚴重,在各方介入下達成諒解未嚐不可,這個縣城公檢法的處置方式倒與發達國家某些修複式司法的方式頗為神似。當然具體是怎麽協調諒解的、動機與影響可以商榷,但這樣做本身未必是錯誤的(當然也並不是說就是好事、正確的)。如果能促成更加重要而深刻的討論(例如未成年人性教育尤其防性侵教育問題、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處置問題、不發達地區未成年人安全尤其留守兒童安全問題、未成年性侵案對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影響等),並且去搞些實地調查(包括調查加害者和受害者雙方、當地的社會環境、民風和市民/村民價值觀),然後針對問題的做些建議,那其實很有意義。然而“正義”也的確正義的網民尤其一些女權人士,則采用了並不會給中國弱勢女性尤其未成年少女帶來有益改變的方式。這次曝光事件以後,全國各種類似強奸案發生後,必然是更多私下的威脅和壓製,大家都追求表層的正義,然後是更多受害者的無助絕望。
現在公眾看起來頗有正義感的作為,其實是在加劇弱肉強食、不誠實與陰險、封鎖信息壓製輿論的現象。“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放火”、“抓住手承認就是放火,抓不住不承認抓住也不承認放火了也等於沒放火”,於是人們更加拚命追求權力金錢、依附權貴、拉幫結派、學習各種害人威脅人的技巧,撒謊作惡麵不改色心不跳,由偶爾作惡者變成職業惡人,隻要作惡就做足做絕,毫無誠信廉恥和悔悟之心,讓叢林社會更加叢林。更令人遺憾的是,麵對這樣不理性的民意和可怕的後果,沒有知名人士、“大V”、公知站出來反對、勸告。或許他們不願意違逆洶洶民意,或許因為輿論環境變遷已經不像以前敢言和方便發言,甚或者他們根本沒意識到這是個需要糾偏的問題,根本不知道為包括強奸犯在內各種壞人說公道話也是理性文明社會的必須。(如果認為凡是涉及強奸就不可原諒、就沒有討論空間的,某種程度也確實有道理,因為這問題有特殊性。但是這種態度對現實是好是壞?符合當今社會的發展程度、人際關係的水平嗎?強行把底線定到遠高於現實的程度,又有多少意義?對公之於眾的性侵案高標準嚴要求,對未被揭露和定案的性侵不聞不問甚至嘲笑受害者,這種雙重標準是應該的嗎?隻顧明麵的道德潔淨和背後的社會秩序,而忽視當事受害者自身甚至當事雙方本身的人權,是文明社會所應該做的嗎?)
從一般公眾到知識分子,國人普遍都沒有分清輕重緩急、注意統籌兼顧的意識和能力,更不知道越是堅持正義越要求真務實理性客觀,包括不對罪犯和敵人加諸超出程度的譴責與懲罰、甚至還要在必要時主動為其開脫。作為有重大影響和輿論導向作用的大V、公知,不僅要去這樣做,還需要積極的這樣做,不夠積極就無法反向矯正矯枉過正的民意浪潮。不僅“不要放過一個壞人、不要冤枉一個好人”,也要不讓“壞人”多背負一點事實以外的委屈,不讓“好人”多得到一分無中生有的稱讚(現實裏當然很難完全做到,但是我們可以向這個方向努力)。隻有這樣,控訴才更加堅實,正義也更為純粹,那些陰險狡詐的人的醜陋才會更充分被暴露,隱藏在重重偽裝和帳幕後的罪惡才會無處遁形。客觀上這樣也能有效避免對手利用自己部分不實指控反噬因而誠信受損,連真實那部分也連帶被否定或懷疑。雖然行正走端客觀理性也一樣會被潑汙,但是起碼不會心虛,對得起自己的良心。還有,這也可以讓大多數還有殘存良知的罪犯、壞人真心知道自己是心悅誠服、生出懺悔之心,因為沒有過多冤枉他,甚至也承認了其好的一麵、某些好的行為。這樣才有利於和解共生、警示後人。
可惜國人總是反其道而行之,不是錦上添花就是落井下石,卻不願意雪中送炭損餘補闕。對於努爾·巴特爾這種已經因刑事處罰和校紀處罰的還窮追猛打置於死地,對那些死不認賬反咬女性的則不僅不譴責,還一起跟著誹謗女性。真正應該做的,是對證據確鑿、承認罪行和已受一定懲罰的(其實被確證實施性侵本身就是懲罰了,即便不增加任何實質處理)手下留情甚至原諒寬容,專門批判、挖掘、攻擊那些根據種種難以偽造的跡象顯然極可能性侵卻死不認賬、不留證據(往往是狡猾的避免留下證據、毀滅證據)、反咬受害者的嫌疑人(尤其那些勢力大、人脈廣、身居體製內或體製外重要職務、平素所作所為作惡多端的),聲援受害者力挺其控訴權,想方設法確證其罪惡、挖掘其後台、澆滅其氣焰、摧毀其地位,並打擊其代表的力量(假如其力量代表剝削壓迫作惡者的話)。這才是真正的公民應該做的事(其實何止性侵問題,任何事情上都應該這樣)。
可是我沒見到任何一個人同時做到這兩點。正如魯迅先生說的,“中國一向就少有失敗的英雄,少有韌性的反抗,少有敢單身鏖戰的武人,少有敢撫哭叛徒的吊客;見勝兆則紛紛聚集,見敗兆則紛紛逃亡”。中國社會之所以變得像現在這麽壞,就和人們總是欺軟怕硬、鄙夷排斥犯錯悔過者、卻服膺甚至佩服讚賞憑借權勢和狠心把惡做絕者的社會風氣,有著極大的、相互“促進”的關係。(當然以上我說的這些自己做到了嗎?我承認沒有完全做到,甚至以前還做過與此相反的事(也就是和大眾那種欺軟怕硬的傾向類似),未來也不一定能完全做到。這既和客觀環境有關,也和我自己同樣有的人性弱點缺陷例如軟弱性自利性有關。但是我明白並認定這些道理後,就一直向這個方向努力,而且根據和其他人的對比,我相信自己現在做的好於99%以上的人。而且,正是以前我在許多事上沒能做到以上這些態度和行為準則,所以現在我才特別後悔,強調要做這些)(我舉這個案例及相關分析,並不是說不讓人們在遇到這種事後三緘其口,而是說應該注意性質、程度、具體情節、當事人後來表現、和其他侵害者言行對比等,然後做出合適的評判、發出合適的聲音)
而且,加碼懲罰被曝出的侵害者雖可以以儆效尤,但是也等於損害他的權利,讓其受本應受的懲罰外還代人受過,這並不符合人權中要保護每個個體的要求。雖然懲罰本身就包含對社會和他人的警示這一目的,但是現代社會更要強調平等、均衡、一視同仁,而避免製造“替罪羊”、“祭旗者”、犧牲品。即便從實效看,隻重罰被發現者未必能警示他人,如果在法不責眾、維穩至上的環境下,反而讓其他人在有人已受過之後變得更加有恃無恐。他們認為已經有人受罰,那自己相對就更少可能受罰甚至不用受罰了。相比而言,降低懲罰力度但擴大處理涉及人員,實現“法能責眾”、將懲罰相對均一的落到每個犯罪者身上,才是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式(雖然這現實不易實現)。對公眾而言,也應該更積極挖掘身邊的性騷擾、性侵害者,積極製止相關行為,保護每個女性安全,而不是隻會捶破鼓、推爛牆、狩死獵。
而公眾尤其知名人士在涉及性侵問題時也不應該發表非此即彼的極端言論,而是應該多發表持平中立之論,不激化性別對立,起到一種良性的引導作用,啟蒙民眾用更加理性和現實的看待性侵問題及當事各方。
我寫過一篇文章《折中主義:未來中國變革最不差的選擇》,就專門分析了完全的正義幾乎不可能實現,或者實現需要極大的代價,代價超出反抗的傷害造成的原有損失。折中雖不是完全的正義,卻可能以相對最小代價和最快速度實現改善。
更根本的,是通過各種方式將性問題、性侵犯問題“脫敏”,解構其造成的巨大恥辱與壓迫感,這樣對涉事雙方都是一種“鬆綁”,也會緩和性別矛盾、社會矛盾。性侵害的傷害和對受害者的汙名本來就是由社會建構的,所以解構就是從根源上消解性侵的非物理傷害。當然這是非常不容易實現的(或許在某些地區、群體和環境中實現了,但大多數人和大多數環境應該沒有實現),因為涉及到根本的道德準則、人的價值與權利、社會權力結構等人類基礎性問題。而且,完全的解構也未必是好事,解構的副作用巨大,甚至會因此動搖人類倫理道德根基。但是往這個方向努力是可以的。
在性侵害爭議中,當事雙方共同的同事同學朋友及其他有熟識關係者(或者不熟識但是屬於疑似目擊者)的態度非常重要。按大道理說這些人應該仗義執言、闡明真相。但是現實卻是幾乎不可能客觀中立的陳述事實,尤其不會為受性侵害者一方作證。這既有前麵說的麵對性侵問題社會的整體態度和相關文化原因,也與其他糾紛事件一樣涉及利益、安全、人際關係及個人情感的羈絆。他們看見或了解真相的情況下,能做到說“不知道”而不是說“沒有”,就已經是在底線之上了。
對於訴諸輿論或司法的性侵受害者/疑似受害者,社會應該抱持一種相對寬容的姿態。真理不見得越辯越明,但是絕對比不辯要好。雖然誣告陷害的可能性存在,但是既然受害者敢公之於眾、訴諸法律,已經在承受代價了,尤其在中國當今不利於女性的輿論和司法環境下。這些人無論在輿論戰還是司法戰敗訴,都會名譽嚴重受損,更重的應該會家庭破裂、失去工作吧。如果勝訴,那也會被有意無意孤立歧視疏遠(哪怕出發點不一定是惡意,而隻是不知道如何對待,一些受害者的狀態的確會讓人無法應對,例如好言安慰受害者也會感到刺耳,冷淡和熱情都有問題,日常生活不一定哪裏沒注意就涉及到性侵害相關的人和事,刺激當事人還讓大家都尷尬。如果造成嚴重精神問題,那更不好應付了。親人好友同事同學又不是專業人士,也不可能一直對受害者出現的問題保持耐心),生活受嚴重影響,沒幾個男性敢去正常態度接觸(當然,以上可能性並不是一定會發生,隻是有很高概率。如果生活在某些非常開明的環境,這些可能不會發生,尤其那些已經非常知名的控訴者一般心境和為人處世方式會好的多,但是這樣的環境和個人並不多。越是公眾關注不到的、隻是小範圍知曉的,性侵受害者重返社會的融入困難問題就越嚴重)。她願意付出這樣的代價,那說明指控八成是真的,即便假的她也付出了代價了。
而且,一件爭議得到公開的討論,一般情況下都是有利於公共利益的,可以促進問題的改善。如果製造寒蟬效應,讓性侵害事件得不到討論解決,那更難探索出解決之道。而訴諸輿論也會對試圖性侵者起到輿論震懾作用,還能消解性侵者帶來的壓迫感、控製感、征服感,解除性侵者帶來的羞恥感對心靈的控製,揭露真相和批判醜惡是削弱作惡者及所做之惡危害的重要方式(甚至在摒棄同態複仇、以暴製暴的今天,是最重要的方式),一定程度可以療愈受害者創傷(是的,雖然公之於眾有前麵說的那麽多壞處,但是也有好處,而且隨著時代發展觀念改變,好處其實是越來越多的)。
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考慮到處境弱勢的、很可能受害一方的情感,而其中的弱者通常是疑似被性侵的女性。即便認為其質疑不實,也應該承認其有質疑權。就像“清華唐婧事件”中,後來證明的確是個誤會,但是不應該因此否定其當時懷疑被性騷擾的權利,而隻需要批判她後來的反應不當。而且,她未來如果再疑似被性騷擾,依然有權發聲,事情同樣可能是真的。有些心地險惡的人恰恰會利用“狼來了”故事中那種情境,去侵害失去人們信任的人。進一步說,即便法律判決疑似性侵者無罪、強奸或性侵犯不成立,也不應該因此就說受害者一定是有意誣陷或者有精神疾病(而且,精神疾病患者其實更容易被侵害、虐待,因為她/他說的話被認為是精神病發作的幻想,所以無法被信任。這並不隻是邏輯猜測,根據BBC文章《揭開精神病與暴力關係謬誤》,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成為暴力行為受害者的概率是普通人的三倍。當然並不止這一篇統計,此類統計用中英文Google找幾個關鍵詞搜搜就能找到),很多情況下隻是證據不足、情節尚不嚴重而已。
而且,很多罹患精神疾病者恰恰是由於性侵才患病,精神疾病是性侵的“果”而不是指控性侵的“因”。例如北大教授、“長江學者”沈陽性侵北大女生高岩事件,高岩就是在被性侵之後才患上精神疾病的。性侵醜聞曝光後,沈陽及其支持者卻以高岩有精神疾病為由,聲稱指控不實。這更加劇了高岩的病情和心理壓力,成為她自殺的重要原因。而台灣作家林奕含的遭遇也是非常類似的,在此不詳述。事實上,被性侵者罹患精神疾病或至少一定心理障礙的概率很高,這既是許多學術研究的結果,也是很容易理解的事實。而對性侵受害者進行汙名化,也自然會增加其罹患精神疾病的概率、加重創傷後遺症的病情。
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們不應該冤枉疑似性侵者,但是更不應該冤枉疑似被性侵者,不要造成雙重傷害。當然,同時也不要對存疑的性侵案中疑似性侵者蓋棺定論,施以言語乃至行為上的私刑,否則《狩獵》中的情形就很可能發生。甚至判決強奸罪成者也可能是被冤枉的,呼格吉勒圖案和聶樹斌案就是例子。(當然,存疑也會導致真正錯誤的一方相對得利,也會有人利用這種存疑原則來性侵或誣告。可這總比徹底冤枉一方要好)
不過,這樣嚴格的要求也會讓人似乎無法再評論社會事務了(而且現實很難執行,歐美那麽強調政治正確,互聯網上及現實社會的潛規則中照樣有各種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和陰謀論言論)。而且,這會阻礙人們為受害一方發聲,影響網絡輿論的正麵作用。而且,現實中各方權利、利益存在衝突,不可能每個人在每件事上都一碗水端平。因此,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權,評判事情發表情緒也不能限製太嚴。這些其實也隻能看自覺了,不可能完全靠強製手段改善,還是需要文化、教育、法律、製度、個人素養等諸多方麵的共同改善。輿論要給疑似受害者(無論男女哪一方)一個寬鬆的指控環境和辯解環境,而不是製造寒蟬效應、逼走發聲者、嚇住其他試圖通過輿論討公道的受害人。
不僅媒體、網民等輿論上要多持平中立、對“一邊倒”的矯正聲音,法院判罰時對無法完全確定真偽的涉性侵案件,也應該不使用過於絕對的言辭,尤其是疑似受害方的指控非常合理但是卻沒有直接證據時,即便判罰嫌疑人無罪,也應該對疑似受害者表示同情,不要完全否定侵害發生的可能性。這樣,既不至於冤枉嫌疑人,也不讓疑似受害者在可能的傷害後被二次傷害,背上“蕩婦”、“誣告者”、“精神病”的汙名。這種人性化的判決在大陸以外已有先例,如香港運動員呂麗瑤疑似被非禮案,呂在網上將事情曝光後警方主動調查和檢控嫌疑人,法庭最終判決嫌疑人無罪,但特意說明隻是因遵循“疑罪從無”原則而非意味著性侵不存在,並直言不希望因此影響“me too”運動。這樣的判決是相對合理的。
此外,也不要輕易判處疑似受害者的指控或證人證言為“誹謗”(除非證實是因恩怨、利益衝突或受人指使,而惡意陷害、故意下套),這會阻止指控和作證。雖然這已經在中國發生了。如性侵嫌疑人鄧飛訴為疑似性侵作證的鄒思聰和當事人何謙一案,即便庭審中鄒思聰和何謙提出了自己的相關證據,鄧飛的一些說法如“不認識鄒思聰”也被前者的證據證明是說謊,但負責審判的杭州互聯網法院仍以“鄒思聰和何謙提供的指控鄧飛的證據‘不足以讓人毫不猶豫地堅信所描述的事情是真實發生的’”為由,判決何、鄒敗訴,何謙需要向鄧道歉、鄒需要刪除相關文章,二人還需要繳納罰款。這個判罰證明了中國司法體係的傾向性及維穩目的。而被許多中國網民嘲笑為“強奸之國”的印度,其一所法院卻判決印度一位部長在反訴性侵指控者誹謗一案中敗訴,判決理由即為了保護疑似性侵受害者,不讓其因敗訴遭受社會汙名。雖然這不能完全代表中印兩國的司法態度,但是兩國相關判罰很少(至少我在網上沒找到更多同類案例),這兩件已足夠有代表性。中國越是麵臨這樣的不義現實,越是要改變。
人心不可測,事實真相不易探尋甚至永遠沒有絕對正確的答案,也沒有十全十美的對待方式。就像人類不得不與新冠在內的各種疾病共存、不得不接受這世界上存在不公不義和暴力、無法讓一切災禍可能性歸零那樣,每件性侵疑雲也不可能都水落石出,世界從來不是完美的,我們要接受一些事情“不可解”或者說沒有最優解。有時候對於突破道德的人,法律也並不能約束,非要去約束可能帶來更多的惡果。我們隻能通過製度、法律、輿論等方麵的改進,讓涉性侵害的問題得到相對最不差的對待和解決。作為個體,我們很難去為誰伸張正義,但是至少不要做傷口撒鹽者的幫凶,在存在疑問的事情上多換位思考、體諒各方。
這些現實看起來令人無奈和絕望。可是我們也不要忘了,從遠古到今天,人類還是取得了過去的人從不敢想象的進步,女性處境也在一番跌宕起伏後取得驚人的改善。曆史並不見得就終結於現在的狀態了,未來說不定還真可能實現一種人人自主和有尊嚴、各種事情兩全其美、多方共贏的現實呢。所以,這世界還是有點希望的罷。
王慶民
2021年9月10日
共和曆230年菓月高粱日(初稿)
2022年6月19日
共和曆230年獲月黑麥日(修訂)
(本文為強調主要內容及行文方便等原因,所以隻提及女性被性侵害的種種問題。其實,男性作為性侵受害者的情況也不少,無論是男性被女性性侵還是男性被男性性侵。有些情況和本文中提及的女性被性侵情況類似,也有一些不同之處。關於這些,就不在本文展開了)
(我寫性侵害問題及兩性關係中這些黑暗麵,並不是說認為整個問題完全是暗無天日的,也不是說大多數爭議都是以壞人一方勝出告終的。其實,正常的人際關係、兩性關係當然是大多數,性侵者受懲罰和受誣陷者洗刷清白的情況還是很多的。隻是,即便這世界上隻有少數人是相對的受害者,那也值得主流社會去關注去改變。世界由億萬人組成,但每個人隻有一次生命一個世界,她/他的苦難就是她/他的整個世界的苦難,也應該是每個人都應該共情的苦難。我們要同情弱者、受害者,去營造一個更加包容友愛、公平正義的社會,讓任何一個人乃至任何一個動物都能不受不必要傷害的生長生活。雖然這很難實現,但我們要努力改變現實,向目標奮鬥,而不是被充滿不公不義、傷害和謊言的社會征服,讓苦難在世間輪回往複。魯迅說,“從來如此,便對麽?”就是振聾發聵的呐喊和召喚。縱使永遠都不可能實現一切皆完美,但總可能去改善、進步,扶正祛邪、懲惡揚善、激濁揚清,讓一切好一點,不那麽壞。“metoo”運動就是女性(以及受同性和異性性侵的弱勢男性)在被侵害後發出的堅強偉大的控訴振聲,是對男權主義下貌似和諧的男女關係和弦的衝撞與反抗,即便其中有些誣告有些利用,但是總體上、根本上是值得肯定的、褒揚的。但是也要知道,很多東西難以一蹴而就,因為涉及的利益、結構性問題錯綜複雜。女權運動、“metoo”運動,也要符合曆史發展階段的客觀規律、接受時代的局限性。來日方長啊)
(本文中講述和分析的許多東西,不僅存在於性侵害問題這方麵,而是表現在許多問題上,反映了各種其他問題的是非因果。例如中國的社會結構、價值觀念與潛規則、政治製度和政權性質、法律及法律的性質特點目的、弱勢群體處境及其與主流社會的互動情況、人與人關係的不平等性等。其實中國女性在涉及性侵害時候受到的身心傷害、周圍人和社會的態度、通過輿論與法律維權的艱難、各方各利益相關者的介入與旁觀、當事人的誠實與謊言、強者蠻橫陰毒卻也可能陷入危機、弱者無助絕望卻有時狡詐、強弱的相對性及身份轉換等,放在其他弱勢群體身上、弱勢群體受害問題上,也頗多類似之處,不止是異曲同工,有些差不多就是同曲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