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及背景
伴隨著肇始於「五四」運動(1919)的學習、借鑒西方文化之大潮,對西方文學作品的模仿成為現代文學史上一個引人矚目的現象,幷引起過激烈的論爭。在當代文壇,它仍然是學術界一個熱門話題。圍繞本文將要加以討論的兩部作品──戲劇文學大師曹禺 (1910-1996) 的成名作《雷雨》和當代著名作家韓少功的《馬橋詞典》的論爭和喧囂,就是典型例證。不少學者視模仿為抄襲,有害於中國文學的發展。但是也有許多批評家不以為然,認為模仿並無大礙,尤其是具有創新的模仿。
那麼, 模仿究竟是不是對原作品、作者權益的侵害?模仿是一個文學議題還是一個法律議題?如果是後者的話,那怎樣的模仿是合理模仿,怎樣的模仿是侵權甚至是剽竊?而這一切又該如何衡量、判定? 反過來看,嚴格禁止模仿,對文學的發展有利還是有害?這些問題顯然都值得討論。
為方便起見,下麵首先給出相關關鍵術語定義,幷簡要介紹一下相關背景知識。
1. 關鍵術語定義
[版權] 對文學、音樂、戲劇、或藝術作品所獨有、幷受法律保護的出版、複製和銷售的權力(Encyclopidea Britanica, Online 1992)。
[複製]1.複製寫作、印刷、雕刻或繪畫原作。 2. 仿製:特別是因襲生活方式或過程 (Gove, 504)。
[模仿]模仿的行為或實例:採用或模仿被視為模型的某作品的形式; 一種旨在再現另一作者的風格或表達方式的文學作品或創作(Gove, 1129)。
[影響]未經明顯努力或直接命令而產生效果的行為或力量(Encyclopidea Britanica, Online 1992)。
[剽竊]竊取他人的想法或話語而作為自己的加以傳播:使用一個原創作品而不注明來源;進行文學剽竊 :將現存的觀點或作品作為新的和原創的作品來發表(Gove, 1728)。
[侵權]1. 侵權行為:侵犯某人或某物的權利; 2. 侵犯某項權利或特權(Encyclopidea Britanica, Online 1992)。
[派生]模仿他人的作品,通常會因此而不被認可 (Pearsall, 498)。
2. 與議題有關的背景知識
模仿曾經是一個世界性的文學現象。在某個時期出現的共同主題/母題和流行的敘事模式就是典型的模仿現象。在中國文學創作傳統中,模仿似乎從來未被看作侵權,而是看作一個傳統; 詩創作中的所謂的“唱和”就是最好的例證。判斷一個模仿之作成功與否的標準是它是否具有創新,是否在原作中加入了新的東西。 在中國文壇,很少有人提出質疑,更少有法律訴訟涉入。[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通過)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 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可是甚麼是剽竊和抄襲? 沒有進一步解釋。在2012年第二次修改本中,「抄襲」二字不見了,顯然是被刪除了。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則沒有對剽竊和抄襲做出解釋。
《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國務務院令第105號發佈)是用來實施國際版權法、保護外國作品的合法權益的,其中「國際著作權條約」是指《 伯恩著作權公約》。《規定》中有兩條與版權法有關。一是第十四條: 「外國作品的著作權人在授權他人發行其作品的複製品後,可以授權或者禁止出租其作品的複製品。」二是第十五條: 「外國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禁止進口其作品的下列複製品: (一)侵權複製品; (二)來自對其作品不予保護的國家的複製品。」
上述規定對應一九七一年《伯恩著作權公約》,其第十六條 (著作權侵害物)規定:(1)著作侵害物於該著作享有法律保護之本聯盟會員國境內得予扣押。(2)重製物係來自未保護或停止保護該著作之國家者,前項規定亦適用之。(3)扣押應依各國法律為之。
很明顯,《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 和《伯恩著作權公約》中的侵權隻限於盜版、印刷、銷售中的侵權, 對文學作品的剽竊和抄襲也沒有做出解釋,更不用說「模仿」了。
但是在現代西方,一些根據已有作品而創製的模仿之作被認為是侵權。最著名的模仿者是美國的馬克斯兄弟 (Marx Brothers) ,他們依靠模仿他人作品的巨大成功在上世紀八十年代被法院判定是侵權。事實上,有關模仿改編作品的法律訴訟肇始於一九零三年。從那時起,許多相關問題曾被探索過(Vaidhyanathan, 81-116;詳後)。 對於模仿之作的迥然不同的態度,無疑反映了中西文化的差異。
二、關鍵問題的界定和討論
1. 基本假設
正確定義模仿和統一版權法及實施文件中對「模仿」的描述,不僅將保護有原創性的作家,而且有利於文學界和法律界。 法官和律師會發現處理剽竊案件更容易,而作者則更容易避免成為模仿者。
2. 利益相關者分析
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 |
驅策力Driver(s) |
收益Benefits(s) |
抗拒因素Resistance |
關鍵問題 Key Issue(s) |
模仿者 |
通過模仿或借用來取得自己的成功。 |
名譽和金錢 |
可能對模仿感到內疚; 可能會被批評或捲入訴訟。 |
如何避免被批評或捲入訴訟。 |
出版商 |
出書盈利 |
金錢和名望 |
可能涉及訴訟 |
可能不知道模仿或剽竊。 |
批評家 |
渴望為他們祖國的文學繁榮做出貢獻。 |
個人名譽和創造性寫作的良好條件。 |
那些批評的人可能被模仿者或其他批評者詆毀; 那些支持模仿者的人也可能被其他人批評。 |
如何找到一個適當的角度去評論。 |
原作者 |
防止被侵犯 |
他們自己的作品受到保護 |
模仿者或批評家否認抄襲了他的作品 |
可能不知道他們的作品被剽竊。 |
法律製定者 |
通過創建或修訂版權法和法規來保護作者的創作和促進文學的繁榮。 |
文學寫作和出版秩序得以維護。 |
可能傷害文學創作,或導致一些作家和批評家不快。 |
難以界定什麼是合理的模仿或侵權。 |
3. 問題討論
我們需要回答的主要問題是: 「模仿隻是一個文學議題嗎?」「什麽是合理的模仿?」這與「抄襲」的定義以及「抄襲」和「模仿」之間的區別有關。 此外,版權法政策製定者必須回答複雜的問題--「如何衡量、判定剽竊?」在正確回答這些問題之後,他們才可能會在修改版權法時對這些問題加以詳細闡述。
如上所述,這項研究隻拿兩部作品(一部戲劇和一部小說)作為討論的例子。 戲劇是曹禺的《雷雨》,於一九三四年出版。它是十九世紀末挪威劇作家易卜生(Henrik Johan Ibsen;1828-1906)劇作 Gengangere (群鬼; 1881)的模仿之作 。儘管這層關係並不是什麽秘密,但曹禺的模仿劇卻被認為是現代中國戲劇史上最傑出的作品之一。
《馬橋詞典》是中國作家韓少功的一部先鋒小說, 最早發表於上海文藝出版社的《小說界》雜誌一九九六年第二期,後由作家出版社出版單行本。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北京《為您服務報》刊出了時任北京大學副教授張頤武題為〈精神的匱乏〉的文章,認為《馬橋詞典》是一本廉價的模仿之作,抄襲了塞爾維亞小說家米洛拉德 · 帕維奇 (Milorad Pavi?) 的 《哈紮爾詞典》(Dictionary of Khazars) 。 張頤武稱,《紅樓夢》名滿天下之後,就有《紅樓續夢》、《紅樓圓夢》之類試著分享《紅樓夢》的光榮,但至少還承認原創者的功績。而現在某些作家似乎更加大膽,明明是一本粗陋的模仿之作,卻被大吹大擂爲前無古人的經典。這種作風隻能說是極度的精神匱乏與極度的平庸。並點明「這裏指的是韓少功先生的小說新作《馬橋詞典》。」(張,1996)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羊城晚報》發表了韓少功的「答記者問」以及張頤武的文章〈我為什麽批評《馬橋詞典》〉。這些文章為我們提供了他們的主要論點。
1) 「模仿」隻是一個文學問題嗎?
a. 影響、抄襲、還是模仿?
不管他們怎麼想,他們做了什麼,兩個模仿者都不願意承認他們模仿或抄襲他人的作品。曹禺曾經在《雷雨》序中提到他的《雷雨》和西方作品之間的關係:
「我追憶不出哪一點是在故意模擬誰了,也許在所謂潛意識的下層,我自己欺騙了自己:我是一個忘恩的仆隸,一縷一縷地抽取主人家的金線,織好了自己醜陋的衣服。」
韓少功則完全否認他的小說是模仿。他認為「字典」風格隻是一種類型或文學形式的問題。在「詞典」標題下,可以有詞典風格的散文,小說,評論和詩。在帕維奇之前,某些小說家使用了字典的形式,隻有瞎子才看不到他們充滿了才華和情感的創造性。因為小說的體裁不僅包括形式,而且包括結構,方法,語言等。簡言之,除了他使用字典的文學形式之外,韓沒有承認什麼別的。
批評家似乎習慣於用善意評論。劉紹銘教授說,曹禺不願直接承認他的《雷雨》和西方作品之間的關係的原因,是他把「影響」和「抄襲」混在了一起。劉認 為曹隻是受了西方作品的「影響」,但沒有「抄襲」( 劉紹銘, 116)。 劉教授對曹禺的忌談西方作品影響的分析可謂入木三分,但仍然沒有完全點透。因為「影響」是一個沒有貶義、甚至有褒義的術語,而「抄襲」則無疑是負麵的,意味著從別人的經驗中隨意借用。這就是為什麼大多數批評家總是試圖避免使用「抄襲」這一術語、而所有作家對之「談虎色變」的原因。然而,介於影響和抄襲之間,還有一個「模仿」。在一些人的心中,「模仿」是一個中性詞,可能是沒有貶義的。但對於有些人來說,「模仿」縱然不等同於「抄襲」,卻頗為相近。恐怕這才是曹禺深所忌諱的吧?
b. 什麼是合理的模仿?
中國對文學模仿的批評可以分為兩個陣營:第一陣營的人認為模仿沒有甚麼傷害,特別是當作品有一些新的思想或創造性的時候;第二陣營的人認為模仿對中國文學沒有好處,特別是當作品是一部失敗的模仿之作的時候。顯然,模仿之作成功與否的標準是,它是否有創造性地添加了新的東西。[2] 換句話說,如果一件作品具有附加價值,它不應被視為模仿。
但在西方,判斷抄襲或侵權的標準是看模仿作品中是否存在由他人創造的東西,而不考慮模仿者的創造。對於派生作品,需要保護的元素不是舊的情節,而隻是來自派生作品作者的「附加值」。
這表明中國的判斷標準隻是一個文學標準,而西方的標準是一個法律標準。在處理版權問題時,毫無疑問,法律標準是我們應該依據的標準。
2) 如何判斷模仿是不是侵權?
a. 模仿是侵權嗎?
回答似乎是否定的,張頤武下麵的論說是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
我所說的隻是模仿,而不是抄襲。我認為《馬橋詞典》是一種模仿。但模仿和抄襲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據《現代漢語詞典》,模仿是「通過某些現成的或現存的模式做某事」(1996修訂版,第893頁),而抄襲意味著「抄襲他人的作品或詞語,並將它們作為自己的。」(第145頁)
但他繼續說:
「對於[韓的]模仿,我是有根據的。模仿不是文字相同或複製(即抄襲),而是在一般風格,思維方法和其他方麵『遵循某些現成模型』。在形式上,《馬橋詞典》模仿了《哈紮爾詞典》的獨特方式,其中一個詞條指向一個故事,這正是《哈紮爾詞典》的特徵。在內容方麵,模仿甚至更多....」(張,1997)
雖然張試圖區分「模仿」和「抄襲」來為韓開脫,但是他用來證明韓模仿帕維奇的證據已經觸及版權、侵權的問題。不同於曹禺模仿已故作者的作品,帕維奇還活著。 所以《馬橋詞典》應是對帕維奇的侵權。
這表明模仿有時也被用作法律術語。當它被用作法律術語時,它就等同於剽竊。
b. 如何衡量「剽竊」?
這的確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文學作品包括許多因素:語言、風格、敘述方式、情節、總體設計、背景設置....他們很難被判斷和保護。
在西方,批評家使用思想/表達二分法來分析敘事。 根據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嚴格解釋,故事的具體表達,如字符名稱、短語、對話和描述,都受到保護; 諸如情節設置、事件、動機和決斷的想法(ideas),對於任何接受者而言都是允許任意使用的。 這僅僅支持了最基本的版權保護 (Vaidhyanathan, 86)。
張頤武說,「《馬橋詞典》模仿了《哈紮爾詞典》的獨特方式,其中一個詞條指向一個故事」。他還對比了《馬橋詞典》和《哈薩爾語詞典》中一個部分的詳細描述:
《哈紮爾語的字典》中的哈紮爾人 |
《馬橋詞典》中的馬橋人 |
因為信仰一個新的宗教,他們遭受了一場大災難並且永遠失去了他們的國家。 |
由於殘酷的壓迫,在腥風血雨中,他們的國家消失了,永遠不會恢復。 |
他們被俄羅斯摧毀了。 |
他們被楚國消滅了。 |
他們的國家滅亡後,沒有人再次提到他們。 |
他們失去了他們的國家後,他們必須改變他們的姓氏,隱瞞其來源 |
首都的建築物的陰影長久籠罩著。 |
舊牆和石頭暗淡地存在於人的記憶中。 |
他們留下了一堆鑰匙,由金銀幣製成 。 |
他們留下一些銅製品。 |
所有這些都應該包含在「表達方式」中。 這表明《馬橋詞典》模仿或抄襲了《哈紮爾詞典》的表達方式。
但是韓少功否認模仿或抄襲,一九九七年他起訴五位評論者侵犯其名譽權。 韓少功在起訴書中稱: 張頤武從主觀臆斷出發,假文字批評之名,對原告的作品、名譽、作風和人格進行侮辱和詆毀,文中指稱:「中國作家韓少功無疑是個模仿者」,不僅粗陋地模仿塞爾維亞作家米洛拉德·帕維奇所著《哈紮爾詞典》寫作《馬橋詞典》,而且大膽地「隱去了那個首創者的名字和首創者的全部痕跡」,將《馬橋詞典》「大吹大擂爲前無古人的經典」,「這種作風,不能說是怎樣『崇高』,隻能說是極度的精神匱乏與極度的平庸」。
五月十八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橋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韓少功所著的《馬橋詞典》與《哈紮爾辭典》是內容完全不同的兩部作品,到目前為止,尚無證據證明《馬橋詞典》與《哈紮爾辭典》之間存在著抄襲、剽竊和內容完全照搬的情形。被告張頤武在其撰寫的《精神的匱乏》一文中,指稱《馬橋詞典》在內容上完全照搬《哈紮爾辭典》,這一評論超出了正常的文藝批評界限,已構成了對原告韓少功名譽權的侵害」。法院判決張頤武、《為您服務報》等公開刊登向韓少功賠禮道歉的聲明,共同承擔案件的受理費用,並賠償韓少功經濟損失人民幣1750元。(〈“馬橋訴訟”一審判決〉)
顯而易見,法院裁定《馬橋詞典》不存在「抄襲、剽竊和內容完全照搬的情形」,張的評論侵害了韓的名譽權, 而迴避了張頤武所羅列的「模仿」的例證,否認對總體架構的借鑒是抄襲或剽竊。被告之一王幹認為,法院的判決幷沒有權威性;把文學之爭拉到法庭上,就像泰森不用拳頭而用牙齒,敗也可恥,勝也可恥。
至於曹禺的《雷雨》和易卜生的《鬼魂》,情況是有所不同的。 他們有一個相同的情節架構:一個紳士與女傭私通,女傭生下一個女孩; 然後他結婚了,有一個兒子; 多年後,他的非婚生女孩長大,成為一個在他家裡服務的女僕; 她與她的弟弟私下通奸......
因為曹禺的《雷雨》(1934年)比易卜生的《群鬼》 出版晚了五十三年,曹又是主修西方文學的,所以很顯然,曹禺模仿或抄襲了屬於「想法」的易卜生劇作的情節和一般設計。 問題是:這是被允許的、合法的嗎?
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在大多數重要的版權判決中發揮過作用的韓德 (Hand) 提出的一個論點,與上麵提到的有關思想/表達二分法的闡釋有很大不同。 Vaidhyanathan 評論說:
「韓德的中心論點是,當判斷在描述類似故事的作品之間的侵權程度時,必
須提煉『作者的戲劇性表達之網』。 他將這個『網』定義為『所有這些手
段的衝突的序列』(情節、人物、表達方式、背景、及主題),結合在一起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有效的剽竊往往是去除言語──因為可以找到它的替代品──以保留整個戲劇性的內涵。」(Vaidhyanathan, 109)[3]
這表明,不僅表達方式 (expressions) 需要保護, 想法 (ideas) 也需要保護。 情節、總體設計、背景設置等,都不允許被他人拿去以創造新作品。 基於這樣一個標準,曹禺對易卜生作品造成侵權。 [4] 那麼,韓少功的《馬橋詞典》呢?
三、模仿現象之再思
沿著西方學者的思路,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中國現當代文學中的模仿現象難以判定的問題,產生於中國的法規係統。 在西方,他們的案例法係統中的過往案例提供了一種解決方案。因為案件是有形的,容易遵循的,所以缺乏詳細規定不再是這個製度下的真正問題。而中國不是一個判例法國家,這要求所有現行法律都通過行政文件來詳細解釋 (Zhang Zhengsi, 1997)。 因此,法院隻需根據法律和相關行政文件判斷和判決案件,無須尋找其他輔助材料或文件。而與中國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現在仍然處於發展階段,相比之下,民法則具有非常詳細的行政法規。因此,當法官或律師麵對涉及仿製或剽竊的案件時,他們會發現他們需要詳細的規章。換句話說,中國文學中的模仿問題是在其法律製度或不成熟的版權法中產生的。
要解決這一難題,似乎並不難。法律製定者隻需要製定詳細的法規,闡明甚麼樣的模仿是抄襲,甚麼樣的模仿不是抄襲,似乎就一勞永逸了。
然而,遵循西方判例,禁止任何形式的模仿,是唯一正確的的選擇嗎?它對文學的發展有利還是有害?假如作詩不許唱和,多少佳構會「胎死腹中」?假如六朝誌怪〈龐阿〉中的石氏女離魂故事不準模仿,怎麼會有〈離魂記〉、《倩女離魂》、《牡丹亭》這樣的文學佳作?假如〈楊林柏枕〉故事不準模仿,怎麽會有〈枕中記〉、《黃粱夢》這樣的傑作?假如曹禺心目中有這樣一個「禁止模仿」的觀念在,《雷雨》這樣的名劇還會出現嗎?現代劇壇不知要寂寞幾分?
也許出於同樣的考量,不少學者對模仿不以為然。例如,劉平在他的論文〈易卜生與中國話劇〉中這樣寫道:
「曾有人說,曹禺的《雷雨》是模仿之作,我認為,這樣的觀點即使有一定的事實根據、不是有意要貶低曹禺的創作,也不能作為評價和衡量曹禺戲劇創作藝術水平高下的標準。試想,話劇不是中國土生土長的藝術品種,在創作上模仿在所難免。但是,單靠模仿是解決不了藝術創作上諸多的復雜問題的,也是『模仿』不出來好作品的。五四時期,多少作家模仿易卜生的《娜拉》寫劇本,然而寫得好的,劇本藝術水平比較高的有幾部作品呢?數來數去,還是曹禺的《雷雨》最好。如果說,《雷雨》的結構有易卜生和奧尼爾戲劇的影響,而劇中的內容,它的人物、語言和整體的詩意化風格,卻是曹禺的獨創。」(劉平,2016)
有趣的是,張藝謀的電影名作《滿城盡帶黃金甲》於二〇〇六年問世,再次有意模仿了《群鬼》中的人物關係設置。 其中後唐王的虛偽與殘暴,宮中的穢亂及道德淪喪,被表現得淋漓盡致。 有人說它模仿了《雷雨》,卻不知《雷雨》模仿了誰。但無可否認,這是一部非常成功的影片,深受觀眾喜愛。據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在中國內地首映當天取得一千五百萬元人民幣的票房,其首周末票房達九千六百萬元人民幣,國內累計票房為二點九五億人民幣,刷新當時《英雄》保持第一的二點五億國產電影票房的紀錄。 倘若這部電影因模仿前人作品而被禁止製作,豈不可惜?
再來看韓氏的《馬橋詞典》。
何滿子在《文學自由談》一九九七年第二期上撰文指出:「以旁觀者的常理看,讀者要懷疑《馬橋詞典》的結構方法是《哈紮爾詞典》的模仿怕是有道理的。用詞條展開形象的模式相同得如此之巧,也真罕見。但韓少功答記者問時說,他在寫《馬橋詞典》之前根本沒有讀過《哈紮爾詞典》,我們當然應該相信他的說法。可是,既有《哈紮爾詞典》在前,那麽『前無古人』、『曠古未有』這類話就不合事實了。依我看,隻要模仿得出色,也並不可羞。」(何,20-24)
雖然被批評「模仿」,《馬橋詞典》 卻曾榮獲「上海市第四屆中、長篇小說優秀大獎」中的長篇小說一等獎,一九九九年被《亞洲周刊》評為「二十世紀中文小說一百強」之一,二〇〇三年八月由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出版了英譯本-- A Dictionary of Maqiao。二〇一〇年,韓少功又以 《馬橋詞典》 獲得美國第二屆紐曼華語文學獎。紐曼獎由美國俄克拉荷馬大學美中關係研究所設立,每兩年頒發一次,旨在表彰對華語寫作做出傑出貢獻的文學作品及其作者。俄克拉荷馬大學美中關係研究所所長葛小偉表示:「來自美國、中國大陸、臺灣和香港的五名專家組成的評選小組最終選擇了韓少功和他的《馬橋詞典》,是因為這本書是創新的。因此,它符合紐曼華語文學獎的目標:最好地詮釋人類生存條件的傑出的散文或詩歌。」Lovell 評論道:「韓少功是一個交織了卓越的藝術性和獨創性、本地與全球的人性觀點的中國作家。他的職業生涯體現了自一九七六年以來在他寫作的地方發生的創造性的革命。混合了小説、回憶錄、以及散文,《馬橋詞典》是一本不平凡的書:它結合了幽默和人性化的故事敘述,它不動感情地敘述了貧困農民的生活,它用輕巧的技能講述現代中國的悲劇,它的實驗形式,以及作者對中華文化、語言和整個社會的復雜見解。」(據2010年10月22日 《文匯讀書周報》)
情形似乎是這樣: 無論在中國還是在西方,《馬橋詞典》這樣一部「模仿之作」都得到廣泛認可。這自然應歸功於其獨創性的一麵。至於它是否在某個方麵模仿了他人作品,似乎已沒有人關心了。
那麼,讓「模仿」永遠駐足於文學領域──而不是法律領域,也許更有利於創作的繁榮,也更符合大家的期待?
徵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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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 Philip Babcock ed. 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Springfield: Merrian-Webster,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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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平。〈易卜生與中國話劇〉。《中國文學網》(Accessed on November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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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紹銘。《小說與戲劇》。 台北:洪範書局,197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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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idhyanathan, Siva. Copyrights and Copywrongs: The Ri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How It Threatens Creativity.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1.
張頤武。〈精神的匱乏〉。北京:《爲您服務報》19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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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Zhengsi. "Preface." International Property Enforcement in China. Hong Kong and Singapore: Sweet & Maxwell Asia, 1997.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完稿於紐約波茨坦臨河居
載《由文入藝:中西跨文化書寫》
臺北:書林,2017
[1] 新近發生的金庸訴青年作家江南使用其作品中的人物名稱案,似乎證明當代作家已經不再對侵權保持沈默。
[2] 有人認為,《雷雨》不是一種簡單的模仿,而是一種移植 (孫慶生,240)。
[3] “Hand's central point was that when judging the extent of infringement between works that tell similar stories, one must distill the "very web of the authors' dramatic expression." This "web" he defined as "the sequence of the conflicts of all these means (plot, character, means of revelation, setting, themes), bound together in an inseparable unity; it may often be most effectively pirated by leaving out the speech, for which a substitute can be found, which keeps the whole dramatic meaning.”
[4] 除了想法和表達,文學作品還包括風格: 總體風格,敘事風格,語言風格等等。 而這些,可能是那些被允許模仿的部份。 換句話說,模仿風格可能是一種合理的模仿。 此外,文學作品隻是模仿另一個作品的風格或某種敘事方法,這類似於影響,應該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