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 CanLII(Canadian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加拿大法律信息研究所)上看到一個 202
頗有意思,也很值得分享。
原告買家在 2020 年 3 月 1 日 與開發商簽約,購買了Richmond Hill的一套樓花。
到了 2023 年 9 月 7 日 交房前夕,買家的律師收到開發商發來的成交費用清單(
那份清單除了正常的稅費、開發費外,還多出了一欄“額外收費”—
正如判決書中所寫:
“On Sept. 7, 2023, the developer delivered a Statement of Adjustments to the buyers’ lawyer, which included additional charges totaling almost $60,000.”
麵對這突如其來的數字,買家當場拒絕交款交房,
開發商為何突然加價?
這種情況在大多地區並非個例。
疫情期間,利率大幅下調、房價一路狂飆,
開發商看著房價漲了三四成,心裏多少有些不甘,也開始“
試圖通過各種名目的收費,從買家那裏多扣一些錢。
但合同是合同,法律也很明確:
凡是未在 APS(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中明列的費用,或無法提供政府或公共機構憑證的收費,
法院的判決:合同之外,不得額外收費
本案中,開發商提出的四項“額外費用”——
包括“開發附加費”、“裝表費”、“律師及行政費”、“
均無法提供清晰的計算依據或正式憑證。
法官的意見十分直截了當:
若費用不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列出,且沒有相應證明文件,
換句話說:
你簽的是多少錢,就按簽的來。
交房前臨時加價六萬元,而且解釋不清楚,買家完全可以不付。
最終,法院認定開發商構成違約,買家勝訴,
這個判例對買家有三點啟示:
1, APS 是王道。
合同寫什麽就是什麽,額外收費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列出,
2, 舉證責任在賣方。
開發商若想加價,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解釋不清,就是違約。
3, 買家並非弱者。
隻要買家有理有據、合同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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