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文革“發祥地”清華校園裏長大的,屬於【臭老九】階級,對權利為中心的【人治社會】刻骨銘心。1980 年代初移民香港後,才明白【人治社會】和【法治社會】的區別:一個【權大於法】、另一個【法大於權】。記得當年香港一個小警察鬥膽包天,在最高法院門前給一位大法官開了一張非法停車罰單,全港稱快。
香港當年實質是【間接民主】社會,政府權利源於民主英國。我真正【民主法治】社會的生活,始於30年前移民美國之後。本來以為,自己終於可以平平安安地生活在一個自由、平等、公平、正義、博愛的社會裏了,不料還是屢屢“被”【以身試法】,包括:被“非法”開超速罰單、被“合法”炒魷魚、被“依法”強拆、被“依法”索取百萬名譽損失。
我30年來美國生活的親身實踐證明,能夠立即執行的【行政權】,會時不時借機侵害普通人的合法權益,因為依法維權即耗時耗錢,多數人在權衡經濟得失之後,為了避免因【小】失大,都“明智”地選擇向【權力】屈服。長此以往,我們普通人的利益在不知不覺這中被【權力】一點點地蠶食鯨吞,1970 年代至今的美國近代史是最好的見證人。
如果你不識時務、夢想討回公道的,就必須麵對孤獨漫長的依法維權路。
(待續)
2020-12-02
美國亞特蘭大 Atlanta U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