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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境外超期停留怎麽辦?

(2020-09-01 14:42:13) 下一個

 一般來說,雖然合法永久居民(LPR)有在美國永久居住的權利,但他們不應在美國境外居留太多時間。在移民官員看來,6個月以下的出境完全沒問題,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不宜出境6到12個月,而在境外超過12個月可能會引起移民局或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的指控,即指控您已放棄永久居留權。

 

       毫無疑問,過去幾個月來很多人的旅行計劃遭到完全破壞,這些人在各國開始實行旅行禁令或航班限製之前離開美國,而現在他們發現自己由於旅行限製或者身染病毒或者買不到機票導致他們無法回到美國,而且他們已經離開美國將近一年或更長時間了。很多人因此擔心自己無法在疫情好轉或買到機票後持綠卡返回美國。這種擔心並非多餘但不需要恐慌。


      需要明確的是,法律並沒有規定超過一年就不能入境。按照移民法規定,綠卡持有者從美國境外停留不超過一年回到美國申請入境時,需要持有有效的、沒有過期的綠卡。如果綠卡持有者在返回美國時不符合上述標準時,美國政府可以認為其放棄了永久居留權而而不允許入境。在境外超過一年是否構成“放棄永久居留權”則由案例法確定。實際上在移民政策寬鬆時期,在律師的實務中,不乏有客人在綠卡失效甚至在境外停留超過四年五年順利返回美國的案例。但今非昔比,眾所周知,現在的美國政府巴不得移民不要回到美國。在綠卡持有者持有效綠卡入境但在境外超過一年的情況下,國土安全部的立場是持有人放棄了居留。國土安全部在確定綠卡持有者是否放棄永久居留的案例中,美國政府需要用“清晰、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 證明綠卡持有者放棄了居留權。(這是比“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證據”更高要求的證明標準。)在Ward v. Holder 的案件中,一個持有美國失效綠卡的英國人在境外停留超過三年照顧自己患癡呆症的母親尋求入境,被美國政府質詢放棄了永久居留,可能無法再次進入美國。但這並不意味著該人不再是合法的永久居民,因為他仍然可以聲稱自己並未放棄永久居民身份。同樣,回美證允許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境外停留兩年。持有回美證並不會防止國土安全部質詢持有人是否放棄了永久居留,但通過證明持有人沒有放棄永久居留的打算,可以防止國土安全部僅僅依賴未在美國的時限為基礎判定放棄永久居留。過去幾個月由於各種各樣尤其是疫情的原因,導致很多綠卡持有人已經離開美國將近12個月或更長時間。顯然,這些綠卡持有人現在無法返回美國,並不是他們的過錯導致的。

        被困在美國境外的綠卡持有人還必須注意其入籍資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前的過去5年中必須在美國實際居住滿2.5年。如果申請人已與美國公民結婚3年,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實際居住滿1.5年。申請人還必須確定他或她在提交申請前三個月內居住在對該申請具有管轄權的州。此外,申請人必須在相關時間內連續居住在美國。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的申請人被視為打破了居住連續性。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沒有終止其在美國的工作或沒有在國外獲得工作,申請人的直係親屬仍留在美國,並且申請人在美國持續擁有或租賃房屋,申請人在美國的報稅申請表等都可以用來證明並駁回打破連續居住性的推定。每個人的情況都是不同的,您應谘詢移民律師,以討論就您盡快安全地返回美國而言最好的方案。以下是能為您提供幫助的小技巧。

 

  1.  保存好各類文件是關鍵。保留好先前預訂的航班,已取消的航班以及您嚐試各種方式購買機票的證據。如果您所在的國家/地區禁止旅行並且不允許任何人離開,則保留好相關的新聞或報紙文章之類的證據也將有所幫助。

     

  2. 如果您已經不幸感染新冠,並且極有可能發生並發症,醫生建議您不要旅行,則也應收集有關證據。

     

     

     

  3. 與您現在停留的國家的美國大使館聯係。在許多國家/地區,美國政府正在安排包機航班,以幫助滯留在國外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返美。即使美國政府無法幫助您返回美國,您也可以向他們證明一旦能夠旅行您願意返回美國。

     

  4. 那些在美國境外居住超過12個月的人可以申請SB-1簽證。申請SB-1簽證無需前往美國的機場向海關和邊境管理局要求重新入境,而隻需去您所在國家的美國領事館請其決定您是否放棄了居住權,並協助您獲得必要的簽證,以順利返美。收集保留好上述以及其他證據,如您之前出境的原因以及為什麽在開始實施旅行限製之前沒有返美將幫助您之後順利返美。

 

     下一期我們將推出綠卡持有人在境外超期停留的常見問答,歡迎大家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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