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們為大家介紹了非美國公民的遺產稅免稅額度以及QDOT等相關問題,本期我們將從聯權共有,無形資產的轉讓等方麵對於非美國居民的遺產規劃進行進一步闡述。美國人口普查公布的數字顯示,美國一些州接近40%的居民出生於美國境外。近年來通過EB-5投資移民及其他項目的方式來到美國獲得公民身份的人也越來越多,可這些新移民的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很多都不是美國公民。相比而言,為非美國公民製定遺產規劃要比為美國公民製定遺產規劃複雜的多。為了最大化地保護您的利益,有的遺產規劃必須在您身份轉換之前完成。
在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的情況下,當一位聯權共有人去世時,剩下的的聯權共有人(surviving joint tenant)成為整個財產的唯一所有者。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當一位聯權共有人去世,且非美國公民成為唯一所有者時,整個財產將被作為逝者的遺產,並立即產生相應的遺產稅的問題。
無論該美國公民是否先去世,夫妻雙方的統一稅收抵免都會自動適用於夫妻財產。這不是QDOT財產的結果,這是因為根據IRC第2056A(b)(6)條的規定,非公民的統一稅收抵免無法使用。該條款規定:“每個受托人應對第(1)款征收的稅額承擔個人責任。” 換句話說,如果信托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在世的非公民配偶的統一稅收抵免在死亡時更可能得到充分利用。此外,夫妻共同財產允許合法居民的配偶進行贈與拆分(即配偶可以合並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020年是15,000美元,夫妻合計是30,000美元/受贈人)。不在夫妻共同財產州居住的非公民配偶應強烈考慮申請美國公民身份。
15,000美元/年的年度贈與免稅額適用於所有人。但是,非居民外國人可以贈與和接收無限的無形個人財產。這意味著什麽呢?意味著除了房地產、現金、藝術品和珠寶以外,非居民外國人可以繼承/接收,然後遺贈/轉讓幾乎每種資產類型的任何數量。對於證券(股權,債券和商業權益)、知識產權和人壽保險的轉讓,沒有贈與稅和遺產稅。對於銀行賬戶的轉讓無需承擔遺產稅,但需承擔贈與稅。此外,如果外國居民是某一外國銀行賬戶的唯一所有人,該外國居民在外國銀行帳戶中提取但由美國國內銀行支付的現金無需繳納贈與稅,因為它被視為非美國境內資產(如果金額超過100,000美元,則必須提交3520表)。因此,對於無形的個人財產而言,幾乎可以避免所有的轉讓稅。隻要與非居民外國人結婚並確保非居民配偶擁有一個不可撤銷的信托並設定為自己的受益人的利益即可(該信托在非居民配偶的國家是被認可並執行的)。當然對於像房地產這樣的有形財產,還是有必要進行QDOT。
根據聯邦稅法的規定,非居民外國人無法享受終身贈予稅的豁免。通過投資移民簽證,大量外國投資者進入美國市場,並進行大量房地產和商業投資。總所周知,投資移民的申請者大多來自中國。投資移民為很多有錢人直接提供綠卡通道,以實現他們捷徑登陸美國追尋美國夢。但是,對於持臨時工作簽證的外國人(如H1、L1和E1等簽證在美國從事臨時工作或創業的人),他們沒有這種快捷通道,因為各種原因,許多人無限期地保持非居民的外國人身份,並最終在簽證屆滿或無法獲得移民的情形下黯然回國。通常,這些有專業技術的人或其雇主會聘請移民律師來協助他們。不幸的是,許多移民律師不了解,一旦他們的客戶獲得簽證,這些客戶便立即成為美國納稅人,就可能導致其客戶需要按照肥爸條款(FBAR-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anncial Accounts)需披露申報全球資產,提交8938表格(報告外國資產,包括實體或信托公司擁有的所有不動產)和3520表格(申報外國信托和贈與),即便他們是非居民外國人。這些人從所得稅的角度,可能被視為居民,以對美國獲得的收入扣繳30%的稅款。但是,這些客戶中的許多人很可能從遺產稅的角度會被認定為非居民外國人(因為他們可能打算返回或實際上確實會返回其原籍國),有些客戶根本沒有計劃成為永久居民,因此他們去世時會被視為非居民外國人,一旦對其美國的投資資產進行遺贈或其他形式的轉移,就必須承擔巨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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