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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卦時間(40)——說說Property(1)

(2022-12-30 10:57:57) 下一個

休假期間,我一般把信箱設成自動回複——我當然能看到每一封來信,隻是不必及時處理而已。昨天同事寫給我的是,嗯,那個XX如果我這樣操作會報錯如下,%$§%/§%$&§%&$§(/&。當然你一月份回來看好了,我隻是跟你說一聲。

我們倆熟得不得了,他知道我這期間一定不在的,所以後麵這句純粹是安慰我。而且,假期是屬於我的private property(我們德語叫Eigentum),這段時間空間是我自己的我沒有拿出來賣的——天塌下來?讓它塌好了。

1789年8月26日由國民議會通過的法國人權宣言,包含17個條目,涉及幾乎所有基本人權,包括自由的權利,財產所有權,安全的權利和反抗壓迫的權力,並且強調,這些權利,都是sainty (heilig)。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看見了,就是這17條。2003年,被UNESCO列到Memory of the World Program裏)

奇怪吧,特別是對有宗教背景的人來說,sainty是很重的一個字哦,不可以輕易用的。這裏說到property,顯然是政治層麵的意思而不是宗教層麵的意思。就是說,隻要是人,就有這個權利,不管是不是屬於某個團體,某個國家,某個地區,是Natural Law,天賦。

並且,其含義也很明確,不僅僅是物質層麵的財產,田地這些看得見摸得著的,更包括精神層麵,比如自由和權利,而後者,作為人來說,更natural。

關於property的明確的定義,最早見於John Locke的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這本書的第25章,以Of Property為標題,他說,

Though the earth and all inferior creatures be common to all men, yet every man has a “property” in his own “person.” This nobody has any right to but himself. The “labour” of his body and the “work” of his hands, we may say, are properly his。

這個John Locke的正職,是醫生,在Essex,然而,他為世人所熟悉的身份是father of liberalism,一方麵,跟Isaac Newton, David Hume站在一起,是Empirismus的先驅,另一方麵,又比肩Thoms Hobbes和Jean-Jacques Rousseau,是最著名的契約論啟蒙者。美國的獨立宣言,受他的影響最大,還有就是,上麵提到的法國大革命後的那17條。

Property是natural的,是不能negotiate的,這些提法或者說認知,今天專門拿出來強調也許會招來不屑——不要忘了,Locke可是在17世紀,300年前鏗鏘有力地寫出來的,在此之前,沒有任何一個人從這個角度討論過這個問題。

所以啟蒙兩個字,不是用到誰身上都合適的,特別是思想啟蒙。

(John Locke)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他是醫生的關係,他這本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比Hobbes的Leviatan更容易讀一點點,很接近Hume的風格(這純粹是我自己非常主觀的感覺,絕對不是學術界的觀點)。

Property我想中文可以翻譯成“所有”,那麽跟著這兩個字的那個字,很自然的是“權”——而所有和所有權,應該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一個概念。

Robinson Crusoe在荒島有沒有所有權的問題?當然沒有。他捕魚,種植,狩獵,隻要拿到手,就歸他所有。而“所有權”,描述的是人和物品(不一定是實物)之間的關係。隻有在許多人都參與(分配)的情況下,才牽扯到權利的問題。

有趣的是,在Property的啟蒙地英國,反而沒有法律上對這個概念象上文中的法國17條一樣的明確規定。有學者認為,原因是在英國本身有了common law system (droit anglo-saxon),在人們的觀念裏,Property(任何一種,包括精神層麵的)受保護是理所當然的,反而不用特別寫進憲法。It’s a concept. It’s a legal concept。

必須承認,Property裏最容易被人們意識到的private property,在不同國家地區是最不容易統一的,並且會隨著時代的改變而改變。這個概念的誕生和使用,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沒錯,就是用來描述奴隸和奴隸主的關係啦)。奴隸主有權決定奴隸什麽時候獲得自由(或者永遠不獲得),有權隨意轉讓售賣奴隸,在奴隸主眼裏,奴隸和自己家的牛羊沒有什麽不同(相應的記載在Kloster圖書館被發現)。

Property這個概念再次被重新審視,是教皇Gregor VII在11世紀對教會進行改革和之後的100年。比如,在當時當一個快要餓死的人去偷拿別人的食物(private property),是不被認為是侵犯別人的私有財產的——因為人的生存的權利大於這裏的private property——這當然是文字上的理論解釋。

由此產生的下一個理念是,property has limit。很簡單,meine Freiheit endet dort, wo die andere der Freiheit beginnt(我的自由權終止於別人自由權的開始)。

接著看Property在現代社會的概念,一句話,很矛盾。

Democracy是現代人類社會的共識。如果仔細看的話,不能不承認,Democracy和Property是衝突的,特別是absolute property。Democracy能夠形成,當然少不了人們彼此間地不斷妥協,重新調整關係,因此,Democracy社會裏的Property的概念,也必須隨之改變。這裏特別要說的是Property的social function(這個倒是法國人最先提出來的)。

Property is thief. Property is liberty (Pierre-Joseph Proudhon, 1840)。

他的理論是,前者是指你必須從別人那裏拿到,後者是你可以在自己的Property上(隨心所欲)工作,並因此獲得自己的生活來源,完全不必依賴於他人,包括替他人工作(liberty)。顯然這兩個觀點貌似是矛盾的——矛盾來自於它們違反了Property的natural law——不是天賦的了。

因此,更多的學者認為,關於Property,是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具體的定義的。

  1. 在某些社會(時期)完全不存在private property的概念
  2. Property是因為被使用才產生的(Use ist the core of property。 Not only the use, but the right to use)。
  3. 私人財產的概念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助推器。
  4. Property involves violence, including physical violences
  5. Property rights is more important than property

講一個曆史上關於property negotiate的例子。其實是一係列court cases,發生在美國,被稱為the Marshall Trilogy。爭執的核心就一句話,原住民Piankeshaw是不是對美國的土地有所有權?他們有沒有權利賣土地?(能夠賣出是擁有peoperty的一個標誌)。當時的Chief Justice是John Marshall,Marshall based the decision on the „Discovery Doctrine“, referring to the way colonial powers laid claim to newly discovered land: in other words, title to the land lay with its discover。

說到這個Discovery Doctrine,忍不住再多說兩句,假期裏剛在Netflix看的Against the Ice。講的是1909年丹麥的兩位探險家(Capitan Ejnar Mikkelsen和Iver Iversen)和美國的探險家爭奪Grönland的故事。

我自己,很喜歡這一類探險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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