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萊塢的法庭影視劇時,我們經常會聽到要保證被告有一個公平的審判。似乎美國的被告都會得到公平的審判。事實如此嗎?哥倫比亞大學在2000年6月發布了一項針對之前二十年的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研究報告,發現法院由於審判中的嚴重錯誤而推翻了他們所複審的68%的死刑判決。在被送回重審的案件中,有82%的定罪被告被判處死刑以外的新判決-包括7%被判無罪。
這項研究的作者,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詹姆斯·利伯曼(James S. Liebman)說:“這項研究旨在研究刑法係統以及錯誤有多常見。” “我們發現這不是一個州,也不是一個案子,但這是一個嚴重錯誤比比皆是的係統。”
該研究將“嚴重錯誤”定義為“實質上破壞了在審判中作出的有罪判決或死刑判決的可靠性”,並導致法院推翻了定罪和/或判決的錯誤。當將68%的總錯誤率分解為州和聯邦組成部分時,這份覆蓋了1973年至1995年的研究寫道:
•在第一次聯邦依《人身保護令》上訴中最終複審的599起死刑判決中,由於嚴重錯誤,聯邦法院推翻了40%,即237起。
•在州高等法院最終直接上訴複審的4,578項死刑判決中,有41%(即1,885項)因嚴重錯誤而被推翻。當該比率與在下一階段被推翻的判決(州定罪後的訴訟程序)相結合時,州法院在47%的死刑判決中發現了嚴重錯誤。
•在至少有一個案件經過州和聯邦審查三個階段的26個州中,有24個州的總錯誤率達到或超過52%。
•在州定罪後的階段,有兩個錯誤導致了大多數推翻:無能到極點的辯護律師,他們忽視了實際無罪的或支持較少刑期的證據,以及檢察機關或警察對此類證據的扣壓。
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長期死刑學者艾拉·羅賓斯(Ira Robbins)說,68%的錯誤率在23年間幾乎沒有波動,這是一個“驚人的數字”。他說,這表明死刑辯論中當前的公眾和立法關注的:處決無辜者不是唯一的問題。
當前係統的鼓吹者,例如猶他大學法學教授保羅·卡塞爾(Paul Cassell)解釋說:錯誤率表明,該係統通過更多的推翻而加上了更多的程序,並稱讚美國的死刑係統是世界上最準確的。
曾在美國最高法院擔任死刑犯辯護律師的利伯曼反駁說:“我不認為大多數美國人願意為這種係統付出代價。”其他法學家不僅受到68%的困擾,而且還受到82%死刑改判的困擾,因為他們“似乎一開始就不是死刑或符合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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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重審重判的案子不正是美國對於死刑判決的謹慎,才有一個案子來來回回的折騰,中國是不錯,逮著打一頓,招了,明天就槍斃,100%都是鐵案。有的謀殺案一不需要屍體,二不要凶器,隻要招了就可以了,多有效率的係統。
這個現象客觀上讓係統的職能異化,係統中的人等於是為生意服務,而失去司法係統本身應有的職能。司法係統的失職成本很低,也就沒有糾正的需求,準確講就是司法係統的腐敗。這個特點在美國無法避免,是無解的,不是個人行為可以改變。
隻要與司法打過交道就會體會,多數情況下花錢就是了,成本對你個人相對低,就是個生意考慮,真相正義不那麽重要,就算倒黴就是了。
以前看過不少集 law and order,對此有些了解。
文中說,“?在州定罪後的階段,有兩個錯誤導致了大多數推翻:無能到極點的辯護律師,他們忽視了實際無罪的或支持較少刑期的證據,以及檢察機關或警察對此類證據的扣壓。”
對於這些無能到極點的辯護律師,他們的錯誤或者失誤會不會有案可查,成為後人的前車之鑒。比如避開這些律師。
“檢察機關或警察對此類證據的扣壓“,估計遇到這樣的情況,也隻能自認倒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