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幾天,據傳北京給外地回京的戴手環。此手環可以定位。佩戴者去哪裏了,都會記錄下來。一時間有人指責這是侵犯人權,侵犯隱私。告訴我這個消息的人和文學城上發布這個消息的說法一樣:我要是去吃雞,那政府不是通過手環知道了,這不是侵犯了我的隱私權嗎?如此理由我真是不知道如何能說得出來,寫得出來!也許我不夠聰明,我還真想不出來,如果去的地方是說得出口的,為什麽會成為隱私,不想讓政府機關知道。而且隻要求戴七天,又不是一直都戴。
北京政府所做的是基於防疫做出這個要求的。說實話就法律上來講,這個要求並無違法之處,也談不上侵犯人權。加拿大人權憲章的第一款就明確地講,所有該憲章的人權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也就是說會要受到合理的限製。美國的Bill of Rights裏的人權和憲法權利也不是絕對的,比如言論自由就不是絕對的,聯邦刑法典的Title 18 U.S.C. Sections 875(c)和876就是打擊所謂言語威脅的。這兩條法律就製訂的很模糊,打擊麵很廣。如果你因為氣極而對人說出你會死,那麽恭喜你,做好坐牢的準備。即使精神病人也會為說出的話付出坐牢的代價。賓州就有一個瘋子說要把一顆子彈放進希拉莉克林頓而坐牢。華盛頓州也有一個說要給華盛頓一個機場放炸彈的住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被判刑。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是無權監控無罪或沒有受刑事指控的人的行蹤的。但是現在是疫情期間,在較短的時間內掌握一些特定的人的行蹤完全是合理和合法的。有些人在檢測時,還是陰性,但帶有病毒。幾天內轉陽,那這幾天他或她去了什麽地方,所接觸的人就有可能被傳染。那有些人會說,到時候告訴他去過那些地方不就行了嗎?你肯定她或他能準確地記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