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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讓我們停止談華盛頓案件和第六修正案的律師權利,談另一個話題。
教授:在刑事被告經審判定罪後,他或她可以就定罪和判刑向中級上訴法院和最終上訴法院上訴。在這一回合之後,被告將不得不使用一個稱為habeas corpus(人身保護令)的上訴途徑,拉丁語是“給我身體”。囚犯可以挑戰被監禁的原因和條件。基本上,當存在違反憲法權利的情況時,可以撤銷定罪,並將其發回初審法院重審,或者將被告從監獄中釋放。你是否認為律師的無效協助會導致違反憲法權利?
兒子:(思考)哦,在這個國家被指控犯有重罪的人都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第六修正案權利是律師的有效協助,第六修正案是憲法的一部分。是的,律師的無效協助確實會導致違反憲法權利。
教授:對。這確實是違反憲法權利。法律學者審查了2007年因非死刑判決而服刑的2380多個人身保護令上訴的結果,他們最驚訝是,聯邦審判法院僅在其中七個案件中給予了人身保護救濟。他們最驚人的發現是每年,州囚犯提起16,000至18,000個人身保護令上訴,但很少有成功案例。根據你的估計,成功率是多少? (範德比爾特大學的法學教授南希·金和印第安納大學的弗雷德·切斯曼,布萊恩·奧斯特羅姆,國家法院國家中心)
兒子:5%。
教授:不,要低得多。
兒子:2%。
教授:不。
兒子:仍然沒有,2%的比例確實很低。 1%。
教授:不。
兒子:哦,天哪。甚至低於1%!法院怎麽了?
教授:隻有0.4%成功。
兒子:哦,法院已經有效廢除了人身保護法。
教授:並且有效地剝奪了刑事被告人的各種憲法權利。更令人沮喪和傷感的是,他們駁回刑事被告的人身保護令上訴的方式!
兒子:請告訴我什麽方式。
教授:絕大多數上訴都以一句話否決。
兒子:一句話?!沒有給出原因嗎?沒有法律分析?!
教授:對,絕對沒有。
兒子:在法官的眼中,人身保護令法僅好於垃圾。
教授:恐怕是這樣。
兒子:為什麽他們製定人身保護令法?
教授:因為他們想向世界展示這個國家尊重憲法權利。
兒子:他們隻是想表演。說的一回事,做的另一回事。虛偽!
認真的說,你怎麽基於界定人身保護令的上訴即合法呢?難道我說你錯你就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