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唐人街華商的關係
綜觀1881年到1890年間,雪梨華商起了相當大的變化。
首先是實力在華商中算是雄厚的“新錦泰”已是意氣闌珊,有意打道回府了。最終在1890年結束生意時將舖位轉租給舊僱員且已在雪梨立足的李益徽(與“安昌”為鄰),基本上給李益徽的“安益利”定了調子。
“安益利”在“維記”舊老闆(1892年)去逝後,隨即領導成立“聯益堂”,繼續華人的慈善事業,這與他在商場上沒有後顧之憂有點關係。“安益利”的舖麵經理是李布,掌櫃是錦堂Mr. Goldtown (“The Chinese Faction Riots”: Northern Start, 23 March 1892, Page 4)。錦堂也是雪梨水警法庭的華語翻譯,並協助警方製止華人的賭博行為,也參與當時華人中Gwoon Sing(雪梨商業區的華商與居住者) 和Dwoong Gwoon(主要是雪梨近郊的菜農組成)兩派的調解,故錦堂曾被威脅。自此後錦堂幾乎不參與華人的活動,除了後來在李益徽與陳壽﹑東華新報兩案中做證人外。
後來崛起的則是“廣和昌”的李春Phillip Lee Chun(亦名李臨春),香山隆都人( 1856 - 1934)。1874年來澳洲,並在1883年與其他人合夥在衿布街Campbell Street的 46號創立“廣和昌”。當1908年他知道雪梨市政府決定重建Haymarket街市時就在德臣街Dixon Street的84號買地建舖兩間(1909年10月奠基),隨後才有華商在Ultimo Road 及Thomas Street買地建舖,這才有了現在唐人街的基本定型。
“廣和昌”創立在衿布街時的服務對象就是菜農,而尷尬的是李春是中山人,菜農則多來自東莞。故而他在商舖的二樓創設博文社並兼任會長,以此聯絡菜農及外地華人中喜愛對聯的人,按一定時間出上聯求下聯(對聯交廣東有名望者評鑑定名次,按次序予獎金;獎金來源是投稿下聯的需交評鑑的費用)。這樣一來可打破地域的局限。李春在華商中屬自我邊緣,麵對人數眾多的東莞人(後來的代表人物是葉同貴)﹑自以為是華商應有份量的增城劉汝興﹑新崛起而同為中山人的“安益利” 李益徽,所以李春是對其他華商組織的團體都參與,卻罕見主動;以商務為主且交遊廣闊,偶賭彩票自娛,曾中彩票100英鎊( “華人中票”:廣益華報1904年2月20日第22頁)。李春的人緣頗佳,他在1907年時為51歲,200餘人到“廣和昌”為他祝壽(“華友祝壽”:廣益華報1907年3月23日第2頁).
綜觀這10年唐人街的華商,幾乎看不到有一個敢說是在華人圈子內要呼風喚雨的,都是在異國他鄉尋求發展;盡管算是有名望,要不是在平息紛爭,就是盡可能積德行善,以便在故土留下好名聲,這大抵是中華文化的傳統所致。
地域或宗族之別,在華人中形成大小不一的圈子,而這些圈子又互為相扣,俗話說“山高皇帝遠”,誰手上都沒有聖旨,也就誰也管不了誰。圈子小的欲借助大的圈子,但大的圈子也有其他的牽製;盡管有時得看誰的拳頭硬,然“殺敵三千,自損八百”的道理雖都懂,替別人賣命的是極少數的,況且還有殖民地政府的警察在旁監察著不能把事鬧得太大。所以在這10年間華人中仇殺的僅有一次,僅是因有人在賭博中贏了250英鎊而不願賠款(“The Chinese Faction Riots”: Northern Start, 23 March 1892, Page 4)。
雪梨華人居住過份集中,也是華商及殖民地政府忌憚的地方。例如東莞派係多為菜農,並不在唐人街附近;一旦衝突,首先是自己遭殃,即使反撲亦損失甚重。華人居住過份集中有一個例子:
(1901年紐省人口調查報表原件微縮膠片翻拍 - 紐省圖書館)
從Castlereagh Street的190號到210號之間就住了95個華人(單209號就住了20人),而所住的均是連號的華人。這一部份人口並非是1891年的統計,隻能說是華人在1881年到1890年間陸續搬入而到後來是完全住滿的結果。
當查從Castlereagh Street的190號到210號的位置時發現極近Hyde Park,應有不少人是在Pitt Street從事傢俱製作或在雜貨店打工的。
7. 合法的土地權使用問題
在翻查手上資料時發現1887年或1888年高等法院曾判決願意繳納10英鎊入境稅poll-tax的華人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What’s in a ship”, http://www.sea.museum/2010/05/25/whats-in-a-ship-painting)。
自1855年維多利亞省殖民地政府立法限製華人入境,其中的政策是華人入境需支付入境稅poll-tax,從增加華人來澳洲的成本入手來減少華人來澳洲的意願,隨後各殖民地政府也依樣畫葫蘆。支付了入境稅的華人還得支付居留費,各省情況不一(昆士蘭最高,年需付3英鎊)。在淘金礦區,沒有支付入境稅的是沒有權利申請淘金許可證(指定地點淘金,實際上是在該地點有期限的使用權)。以此引伸的是,非法居留沒有店舖或土地等的租用權。
高等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據是甚麼?這有待翻查當年的資料。這些法律同樣伸延的今天的是,每當申請某一工作時,必須回答的是個人是否是公民﹑或永居或持有工作許可。
手上有一份紐省華人在1857年到1887年間入英籍華人的圖表,其間在1884年及1885年達到頂峰。成功轉換身份的華人,不一定有永久居留的意願,不少華人僅是為了在工作或生活需要的而已。
入了英籍卻在後來舉家打道回府的華商越來越多,所以澳洲殖民地政府幹脆取消了入籍華人的選舉資格。從今天的角度看卻是非法的行政措施。
8. 阿富汗號船事件
阿富汗Afghan號船在1888年4月27日從香港抵達墨爾畔,根據船上的記錄,共有268乘客,包括華人165人。華人中有66人打算在墨爾畔登岸, 有5人打算前往新西蘭,5人前往昆士蘭,餘下的89人是往雪梨(“The influx of Chinese”: Newcastle Morning Herald and Miner’s Advocate, 8 May1888, Page 8)。
在這些華人中所出現的情況是:(1)往雪梨的華人中69人持有曾在紐省居留的回頭紙(豁免英語測試),5人持有歸化英籍證明。然而經過審查,69份回頭紙中有27張不被接納,有作假成份(“The influx of Chinese”: Newcastle Morning Herald and Miner’s Advocate, 8 May1888, Page 8)。(2)前往墨爾畔的華人中有37人是已歸化英籍的,有部份是打算支付入境稅poll-tax的。
在墨爾畔實際上還有一艘名為Burrumbeet在4月30日到的船,船上載有14名華人,其中8人有歸化英籍證書(“What’s in the ship”:https://www.sea.museum/2010/05/25/ whats-in-a-ship-painting),另外6人屬超過限額超載;之後在到了庇厘士畔Brisbane時才不希望被送回中國而願意繳付10英鎊入境稅(“Arrival of ‘Afghan’ Chinese in Brisbane, the Chinese Question”, Brisbane Courier, 18 May 1888, Page 5) ,而在雪梨則有稍後一點到的“濟南”號。
阿富汗號船事件,無論是對澳洲殖民地政府的移民政策走向更為限製華人入境,並促使白澳政策的更一步完成起了極大的作用外,也逐漸將華人欲進入澳洲的大門越關越窄。
該事件既有遠因,也有近因。
在過去的數年,對華人新移民的政策是隻有兩個條件:(1)客船沒有超過限額超載;(2)願意繳納入境稅。各殖民地都是允許著陸的。出現的問題是有些新來客在香港購買不再回澳洲華人的回頭紙再換上自己的照片,這些證件隻要仿造得接近一些,海關人員很難辨別;到海關驗證出錯誤時,用假證件入境的華人著陸後就逃之夭夭,無從尋找了。
另外在1886年阿富汗號船船長因超過限額超載被罰款5000英鎊(“The Captain of the Afghan fined”: Daily Telegraph, 30 January 1886, Page 5) 。
要命的還不在此。阿富汗號船的一名華人在被拒絕繳交入境稅而著陸的情況下,他起訴政府海關收稅員Mlusgrove,要求賠償1000英鎊因不能著陸而帶來的損失(“The Chinese Imbroglio”: Colac Herald, 1 June 1888, Page 3)。該案排期在6月份聽證。而另外一名在Burrumbeet船的華人則要求申請“人身保護令” (“Arrival of ‘Afghan’ Chinese in Brisbane, the Chinese Question”, Brisbane Courier, 18 May 1888, Page 5)。
這樣一來,麻煩鬧大了。傳媒在討論政府行政措施的合理性,法院在研究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民眾則集會及大遊行表達社會的訴求,不滿的就幹脆直接打砸華人商舖。
法院內部也有分歧,例如法官Holroyd則認為“賠償隻能授予伴隨被告的違法行為,但證據不足。原告是一個有意移民的華人,而華人是一個勤勞的種族,互相堅持並願意互相幫助。原告有可能找到合適的謀生方法,但被告的行為使他在船上被扣留了6天,甚至移民的目的完全落空。Holroyd建議適當的賠償是150英鎊。據稱政府已打算提交英國樞密院尋求明確解決政府執行國家行為的要求(“The Chinese Case”: Ballarat Sun, 2 November 1888, Page 2)。
維多利亞省殖民地最高法院的6名法官都在法院中聽審,政府的總檢察長Wrixon則辯稱“這是在巨大且迫切的危險時刻所作出的一種國家行為。政府是危險的判斷者,有權使用該特權而無須議會命令或議會法案。沒有外國人有權在法庭上提出訴訟及要求賠償”(“The Chinese”: Sydney Mail and New South Wales Advertiser. 21 July 1888, Page 116) 。
上麵的兩種意見都是在維多利亞省殖民地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後才見報的,實際上在5月18日最高法院的法官Windeyer’s已作出判決:根據1881年維省殖民地政府的限製華人湧入的法案中規定華人要進入或試圖進入殖民地必須支付10英鎊的入境稅。當殖民地政府立法機關通過這項法案時,顯然承認華人有來這個殖民地的權利,條件是他們必須遵守該法案所確定的各項法律。法律允許華人作為外國人進入的權利,同時也必須與殖民地人民友好相處。參數有多方麵的,既有華人是根據法律規定而來,隻要遵守法律就有權來;但每個國家的主權權力有權拒絕外國人來這是正確進入(“Ex Parte Lo Pak, The Afghan’s Passengers”: Sydney Morning Herald, 19 May 1888, Page 10)。這樣的判決有點模稜兩可,當華人願意支付10英鎊的入境稅時是有權進入殖民地,而政府則有國家的主權權力有權拒絕外國人來這;潛台詞則是目前僅允許有合法的回頭紙及已歸化英籍的華人先行處理了。雪梨政府方麵迅速反應是依此先給50名有豁免英語測試回頭紙的華人先行上岸 (“Release of forty more Certificate holders appointment of a Chinese compensation board – Departure of the Afghan”, Sydney Morning Herald, 21 May 1888, Page 8)。
在這些華人登岸前,政府方麵委派梅光達先上船與各華人溝通(“Chinese Australia – Afghan incident, 1888”: Asian Studies Program, La Trobe University)。梅光達是登船檢查華人證件的真實性及試圖說服持有假證件的人返回香港。
最早在維省殖民地政府拒絕沒有合法的回頭紙及已歸化英籍的華人上岸時,阿富汗號船長曾試圖將其他人運到紐西蘭,但紐西蘭政府明確表明入境稅會更重時,華人就不願意了。這時菲濟願意接收,華人卻有拒絕,所以是全部餘下的華人運回香港(“The S.S. Afghan. The Chinese to be transferred to a Hulk. The refuse to go to the Islands”: Daily Telegraph. 8 May 1888, Page 5) 。
1888年6月是各獨立州的總理聚集在悉尼討論有關中國人入境的問題。其中包括紐省﹑維省﹑南澳﹑昆士蘭﹑西澳﹑塔省及新西蘭。在此之前,各州省對中國人入境及居住的限製要求並不統一,討論的結果是將華人的入境稅從10英鎊提高到100英鎊,以限製太多的華人進入殖民地,這措施一直延至澳洲成立聯邦政府的初期。
也是由於這一次各獨立州的總理聚會,雪梨反對華人移民的各派別聯合了起來,組織了超過40000人的大集會及遊行,為日後製止華人提供了派別組合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