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去年發表文章,題為:為啥在美國收聽“
美國之音”是非法的?作者:郭仕鵬。全文如下:
“美國國會之所以製定這樣的法律,是要確保美國政府不會把某個媒體作為喉舌,向國內公眾進行宣傳。”
美國國務院非洲事務局負責媒體和公共關係的協調專員格裏高利·加蘭,8歲那年的聖誕禮物是一台短波收音機,這令他在以後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都著迷於收聽一個叫作“美國之音”的電台。
直至看到“美國信息與教育交流法案”明確禁止“美國之音”對國內廣播,他才意識到“自己在做一件違法的事情”。“嚴格來說我算是個收聽非法廣播的顛覆分子了,每天受到口味最重的美式宣傳毒害。”他對筆者說。“美國信息與教育交流法案”於1948年1月通過。這項俗稱“史密斯-蒙特法案”的第501款,明確禁止美國之音、自由亞洲電台等國營媒體對美國國內廣播,禁令至今有效。“美國國會之所以製定這樣的法律,是要確保美國政府不會把某個媒體作為喉舌,向國內公眾進行宣傳。”美國之音在其官方網站這樣解釋了其隻能對外廣播的原因。
而加蘭所在的佛羅裏達州小城之所以能接收到清晰的美國之音信號,全仰賴於一台安裝在北卡羅萊納州的大功率發射器,它向拉丁美洲傳送廣播,與美國中央情報局在拉美發動的政變和暗殺行動交相輝映。
據美國之音官方網站的資料,其2009財政年度的預算高達1.94億美元,每周用45種語言播出約1500小時節目,在全球有1.3億聽眾。然而,因為長期的法律限製,許多美國人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1971年被《洛杉磯時報》派駐印度後,才第一次聽它們的節目。”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新聞學院教授賈威廉對筆者說。
另一個更極端的例子是,為美國之音工作近40年的爵士樂節目主持人威利斯·康諾弗曾經在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受到瘋狂追捧,但直到他1996年去世,一般美國民眾對他的名字都聞所未聞。“‘史密斯-蒙特法案’的製定者們擔心聯邦政府會利用美國之音對自己的人民進行宣傳,就像其他實行廣播國營的國家那樣。”賈威廉教授說。
事實上,該法案1985年被第二次修訂,對美國之音及其他美國政府製作的針對海外受眾的宣傳品在本土傳播的限製被進一步收緊。主導該次修訂的參議員愛德華·佐林斯基在美國國會發言時說:“美國納稅人肯定不需要,也不希望自己的錢被用來支持政府向自己灌輸宣傳。”
麻省理工學院的政治學博士狄誌洪也認為,美國人的公眾心理確實向來對聯邦政府的權力有很深的不信任,所以總是希望限製它,其中就包括限製它進行“公眾說服”的權力。
美國之音成立之初,歸屬戰時新聞局,負責對法西斯控製地區宣傳盟軍的政策和戰績。1945年,美國之音改由國務院管理,立足於用“春風化雨”的方式讓他國民眾親近美國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從而幫助美國抗衡共產主義陣營的意識形態擴張。有趣的是,一度美國之音受限的原因,是它被懷疑可能成為共產主義的宣傳工具。
有研究者認為,二戰後,美國國會認為美國國務院有太多同情共產主義的左傾人士,甚至有人與美國共產黨有鬆散的組織聯係。因此,國會想要在國務院控製的美國之音電台和美國民眾之間設置一道“防火牆”,同時禁止國務院製作的針對海外受眾的其他宣傳材料在本土傳播。
而“史密斯-蒙特法案”得以通過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則關於利潤。二戰後,美國幾大私營廣播網推動“史密斯-蒙特法案”禁止國營廣播公司在本土廣播,所據理由便是政府出資、控製的媒體進入國內市場,不但妨害新聞自由,也侵犯到私營媒體“賺取利潤的自由”。
上世紀末,美國之音陸續開設了多種語言的網站,在美國本土獲得其節目內容變得輕而易舉,限製美國政府宣傳品在本土傳播,在網絡時代已經部分失去意義。
美國國內近年也出現一些要求修改“史密斯-蒙特法案”的聲音:有人要求增加美國之音等機構的透明度;也有人擔心美國之音不能在本土傳播會給反美者們留下口實———自己不願吃的糟糠,卻包裝成白麵喂給別人。
更重要的是,美國的私營媒體已經開始傾向於政府。“他們的經營本能讓他們支持政府,而不是攻擊它。”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賈威廉教授對此很擔憂。
本·拉丹的出現,甚至讓美國人開始反思美國之音式的對外宣傳的實際效果。全球反恐戰爭的嚴峻形勢,向美國的宣傳戰專家們提出了新課題,用資深外交官、現任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問題特使理查德·霍爾布魯克的話來說就是:本·拉丹這樣一個住在山洞裏的人是怎麽在爭取人心上打敗發明了公共關係和互聯網的國家的?
美國正著力於更新它的“說服的彈藥庫”,美國之音必然還將是一門重炮。當然,它的炮口也必然還將是衝著“敵人”的,不能衝著“自己人”。
轉自:
http://www.ckxx.info/comment/comment_2009-8-10_17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