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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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密立根單方案

(2008-01-13 13:09:30) 下一個

一、故事 Ex Parte Milligan (1866)

美國內戰期間,印第安納州居民密立根同情南方,18641021日被北方的聯邦軍事委員會以圖謀窩藏軍火、資助和窩藏叛匪、煽動反叛等多項罪名逮捕,並判處絞刑。18651月密立根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請願地方法庭的人身保護令。但是,由於處於戰爭時期,國會186333日通過法案允許總統暫停人身保護令請求。該法案還規定,如果法庭在有陪審團聽審而法庭沒有作出判決前就休庭的話,就得釋放被審人。上訴法庭集合了陪審團聽審密立根,而且沒有作出判決法庭就休庭了,上訴法庭於是把密立根案移交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無罪釋放了密立根,並給予密立根非法監禁的經濟賠償。

 

二、理由

法官戴維斯主筆法院意見:

密立根在印第安納州居住有二十多年。印第安納州是北方的州,不是南方反叛的州,州法庭還是正常運行,密立根不是軍人,也沒有參加戰鬥,其刑事案件應該由州法庭處理。軍事委員會不是國會授權的法庭,是總統設立的機構,這樣的機構處理刑事案件是違憲的,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關於刑事犯必須經由法庭及時的有陪審團的審判的條文,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文。

當地方秩序由於戰爭而被破壞的時候,就可以實行軍事管製,軍事委員會就有權力處理刑事案件,但是,印第安納州不是戰爭前線,地方政府還完全維持地方秩序,所以軍事委員會無權處理此案。隻有在真實的和現實的敵軍入侵的情況下軍事委員會才有權力代替政府處理刑事案件。軍事委員會認為密立根是戰俘,這在沒有戰事的印第安納州是不成立的。如果密立根確實是幫助了敵人,他也應該由地方法庭審判。

 

大法官蔡斯附議:問題不是軍事委員會沒有得到國會授權處理刑事案件,而是國會根本就沒有權力授權這樣的機構。

 

三、單詞:

Ex Parte 單方。法院訴訟往往是雙方,起訴人和被訴人。此案因上訴法庭休庭,移交給美國最高法院,沒有起訴人和被訴人,隻就密立根一人是否應該釋放進行審查。

 

Courtsmartial:軍事法庭,主要是處理部隊中違法違紀事件,如戰場逃兵,強奸等。

 

Military Tribunal:戰爭法庭,主要是審判敵軍首領的法庭。如東京審判。

 

Military Commission:軍事委員會,代替地方司法部門維持秩序,進行軍事管製。

 

Habeas corpus: 人身保護令。是法庭提審犯人的指令。如官塔納摩監獄的囚犯,至今沒有一個法庭可以提審,本文第五節中的音頻,就是美國最高法院口頭爭訴是否有法庭可以提審關塔納摩囚房的問題,也就是囚房是否有請求過堂的權利的問題,也就是這個人身保護令問題。

 

四、討論

此案和關塔納摩囚犯案件類似,那就是密立根請求人身保護令。此案中裁決密立根不是戰俘,所以有請求人身保護令的權利。這個判決對許多關塔納摩囚犯是適用的,即他們被國土安全部逮捕的地方,地方政府和法庭都正常運行,而且他們沒穿軍裝,不是在戰場上被逮捕。但是,今天對反恐戰爭的戰場和軍裝的定義顯然有爭議。不過,布什政府麵臨的兩難就在於,如果按戰俘處理,美國就得依照日內瓦協議不得對囚房施以酷刑;如果不按戰俘處理,美國就得給囚犯以請求人身保護令的權利。這兩者比居其一。就今天的趨勢來看,美國寧願將關塔納摩囚犯按戰俘處理,所以國會正在追究中情局水板刑的酷刑事件

 

五、Boumediene v. Bush & Al Odah v. U.S. 音頻鏈接:

rtsp://video.c-span.org/60days/ac120807.rm

這個美國最高法院口頭爭訴主要是關於人身保護令的,即囚犯是否有權利要求法庭提審。這些囚犯被美國海軍關押了6六年多,與世隔絕,沒有被審判也沒有被判決,他們要求法庭過堂而不可得。

 

六、鏈接

http://usinfo.org/PUBS/BasicReadings/26.htm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071_0002_ZS.html

http://www.infoplease.com/ce6/history/A0833218.html

http://www.constitution.org/ussc/071-002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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