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麽要去扶:十幾年後,王法官被人排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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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00:23:33 來源: 吾天 江蘇
"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麽要扶?"這句話,一度成為輿論的焦點。它是彭宇案中一審法官王浩的經典名言,因其在社會上的影響,迅速成為熱搜關鍵詞。這一句話,如同當頭棒喝,讓無數中國人陷入深思:當遇到老人摔倒時,我們究竟應該選擇扶起還是冷漠離開?
在最後的案件二審庭前,雙方達成和解。和解的結果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此外,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絡等)上披露本案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這意味著,無論是彭宇還是徐壽蘭,都不能在公開場合談論這個案件,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雙方的隱私。
最後,雙方同意撤訴,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這一步操作也體現了雙方的理智和成熟,因為他們都認識到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並且願意尊重法律判決。雖然和解的結果並不是雙方最初的期望,但和解本身也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方式,能夠避免更多的法律糾紛和社會關注。
後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轉發了一篇評論文章《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麽》,這篇文章揭示了事實真相。據彭宇本人承認,他確實與那位老太太發生了碰撞,而並非是被冤枉的“好人”。
雖然媒體並未明確指出是否是年輕人撞倒了老人,但網友們在評論區中的言論似乎更傾向於認為是老人在“敲詐”。畢竟,近年來這種事件屢見不鮮,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和擔憂。在真相尚未明朗之前,公眾的反應出奇的一致,對老奶奶的行為表示反感,並對這種似乎成為常態的“敲詐”現象表示出極度的痛恨。
公眾的情緒或許有些過火,反應也稍顯過度。如果這位年輕人真的是肇事者,那麽這種反應也情有可原。然而,這件事也反映出公眾對於類似事件的固有思維模式,以及對於司法體係的不信任。雖然,這件事情過去了十幾年,網友們改變了以往批評王浩法官的態度,反而對他“大加讚賞”,但這僅僅隻是一種詼諧和幽默而已!
"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麽要扶?"這句話的背後,是對道德與人性的拷問。在快節奏的現代社會中,人們的冷漠與疏離仿佛已經成為常態。但當一位老人倒在街頭,他的無助與期待的目光,是否能夠喚起你內心深處的善良與勇氣?
法官的這句話,雖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但也在無形中加劇了人與人之間的隔閡。它像一麵扭曲的鏡子,反映出社會的冷漠與自私。然而,我們不能讓這句話成為我們行為的準則。麵對摔倒的老人,我們應該勇敢地伸出援手,用實際行動打破冷漠的枷鎖,重拾人與人之間的溫暖與信任。
扶起一位老人,不僅僅是對他人的幫助,更是對自己內心的一次洗禮。在這個複雜的世界裏,我們需要用善良和勇氣去對抗冷漠和自私。隻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能變得更加溫暖、和諧。
南京彭宇案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D%97%E4%BA%AC%E5%BD%AD%E5%AE%87%E6%A1%88?
是2006年末發生在中國江蘇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極大爭議的民事訴訟案。彭宇案發生後,類似訛詐攙扶者的案件越來越多地被報道出來,抑或是遇到摔倒的老人不敢上前攙扶。彭宇案成為一種社會現象。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陪同一名在路上跌倒的徐壽蘭老太太前往醫院檢查,檢查結果表明徐壽蘭股骨骨折,需進行人造股骨頭置換手術。徐壽蘭隨即向彭宇索賠醫療費,彭宇自稱是樂於助人,怎麽反倒被指成是肇事者,拒絕了老人的要求。後在各種調解失敗後,於2007年1月4日在鼓樓區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 據彭宇本人稱,當時其在公共汽車站發現一名老太太跌倒,馬上跑過去將其扶起並送其去醫院檢查。
- 據徐壽蘭稱,“我當時親眼看到他撞到我的!”並表示,“我們老兩口都有退休金和醫保,兒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說承擔不起醫藥費,隻是要討回一個公道。”
- 據目擊證人陳二春先生稱,老太太手裏拎著保溫瓶,向第三輛公交車跑去。她跑到第二輛車的車尾時,不知為什麽就跌倒了。這時,他看到從第二輛車後門下車的彭宇走了幾步,上前幫忙,然後自己也上前幫忙,並打電話叫老人的兒女過來,整個過程大約半個小時。[2]
- 陳二春先生回憶稱,當時整個過程很平和,他自己也上前幫忙,一起把徐老太扶到路邊,徐老太神誌清醒,還借了電話給她兒子和侄女打了電話,徐壽蘭對他和彭宇連連感謝,還說“不會連累你們的”。但在第三次庭審上,陳二春先生的話被徐壽蘭堅決否定。[3]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主審法官王浩對彭宇案做出了一審判決,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並判斷“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說明事實經過並讓老太太的家人將她送到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對此案的結論是“本案中,發生事故時,老太太在乘車過程中無法預見將與彭宇相撞;同時,彭宇在下車過程中因為視野受到限製,無法準確判斷車後門左右的情況,故對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過錯。”“本案應根據公平原則合理分擔損失,本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較為適宜。被告彭宇在此判決生效的10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人民幣45876元;1870元的訴訟費由老太太承擔1170元,彭宇承擔700元,並裁定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10日內給付。”[4]
2007年10月15日下午,中共江蘇省委書記李源潮在十七大江蘇省分組討論會上發表講話,專門提到了彭宇案,以其為案例介紹江蘇省“大調解”機製,作為其工作政績的展現。[5]此講話可視為省政府影響此案調解、審理結果的證據。同時標示著官方公開表示此案以庭外“和解”告結。
和解結果:和解結果並未對媒體公布,相關細節不得而知。據悉,該案和解的結果是彭宇承擔了10%的責任,賠償1萬餘元,傳言為“第三方”支付,但此傳言未獲官方確認。[6]
- 彭宇從南京某通訊公司辭職,去向不明。其律師和他還有聯係。
- 徐壽蘭從原住址搬走,2010年8月去世[3]。
- 彭宇的代理律師高式東從金鼎英傑律師事務所到了江蘇高的律師事務所。
- 法官王浩調離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被安排在鼓樓區挹江門街道辦司法所。[7]
2012年1月16日,新華社《瞭望》新聞周刊發表文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誌偉談:不應被誤讀的“彭宇案”》[8]。劉誌偉在接受專訪時指出,綜合當事人陳述和法庭調查,輿論和公眾認知的“彭宇案”並非事實真相,當時徐壽蘭(徐老太)經過一輛公交車後門時,彭宇正從這輛車後門第一個下車,雙方在不經意間發生相撞,彭宇先回頭時發現摔倒在地的徐壽蘭,隨即將其扶起,並與後來趕到的其家人將老人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9]
事件最大的爭議來自於一審法院的判定書,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而不是“根據證據”的撰寫方式,並不符合社會認識。
一審判決書所用常理:“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由於法官所用之“常理”具有法律效力,將強製性的修正社會原來的常理認知。 相關政府法律部門,也沒有公開宣傳一審“常理”不符合審理規則,表明杜絕此類“常理”。 彭宇案使社會認知到,做好事可能遭遇被一審“常理”甚至被二審終審“常理”的巨大威脅。 自此,一審法官所用之“常理”在逐步成為新的社會規範,社會道德風氣劇烈滑坡。
另外,次要爭議來自民事訴訟是否可以無證據僅憑常理推斷。 中國民事訴訟準則明確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而法院卻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證據的情況下,運用“自由心證”的邏輯推理分析判定彭宇應承擔責任。[10]為彭宇作證的陳先生在得知結果後激動地說“朋友們,以後還有誰敢做好事?”。[10]
另一些觀點則認為“疑罪從無”適用於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充分則是無罪,而民事訴訟不適用“疑罪從無”、“無罪推定”。民法中即使理由證據不充分,法官也可從職業道德、職業素養出發,依照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責任,民事審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11]
- 據江蘇電視台城市頻道《甲方乙方》節目報道,在當時彭宇向派出所索要當時的筆錄時,派出所長稱當時筆錄丟失,但留有當時用手機拍攝的筆錄照片。當彭宇本人發現照片Exif信息顯示照片並非來自派出所所長本人的手機時,所長不得不承認其實照片是徐壽蘭當警察的兒子提供的。[10]
- 而人民網四川視窗則認為,彭宇被判敗訴是有積極意義的,可以提醒“活雷鋒”在見義勇為時要保護自己。
- 華商報報道則質疑彭宇與其證人的說辭,並提出“不要被道德的熱情蒙蔽了我們的雙眼”。
- 騰訊新聞評論說“所以,彭宇案中隻有法律問題,沒有道德問題。或者說,在法律問題沒有搞清楚的時候談論道德問題是非常危險的。”[12]
- 網易新聞稱,“大部分網友認定彭宇是好心沒好報,無辜受害,對他充滿了同情。”[10]
- 南方周末發表的楊支柱文章則質疑判決書中判定原告無責任沒有依據,引用《民法通則》相關條款因此也有悖常理。[13]
-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微博發表“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麽?”的評論,重申了“彭宇案”的法律真實性,並表示“‘彭宇案’不能再成為我們逃避的借口”。[14][15]
為保護救助他人的人不受到訛詐,中國大陸的部分省市對此做了立法,例如《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於2013年8月1日正式生效[16]。
2017年3月頒布、同年10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宣布嚴厲打擊碰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況而以不同罪行處罰,例如實施「碰瓷」及故意造成他人財物毀壞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以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