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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毅 中國法製儒法合流馭民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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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毅:中國法製小史(一) 先秦:儒法合流下的“馭民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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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曆史上的法律,一定不能用西方法治的觀念去解讀,因為中國的法律,一切目的都隻是為了自上而下的“治民”和“馭民”,這和養育畜牲一樣,主人為畜牲設定規則,並且這規則基本上是以刑罰和刑殺為手段的。

2022年8月28日

中國曆史上的法律,一定不能用西方法治的觀念去解讀,因為中國的法律,一切目的都隻是為了自上而下的“治民”和“馭民”,這和養育畜牲一樣,主人為畜牲設定規則,並且這規則基本上是以刑罰和刑殺為手段的。

春秋戰國(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諸侯各自為陣,盡管曆經天下變亂和奮力改革之艱辛,但其間都未形成係統的、完整的法典,倒是諸子百家之說,以及各國意義深遠的變法運動及變法思想,才真正成了我國法製思想的淵源。其中,儒家之說及法家之論,直接對兩千年來中國的法律製度與法製思想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當老子著《道德經》極力倡導“無為而治”的時候,大約是他的同齡人的孔老夫子正在播種“仁愛”的種子。“仁者愛人”,這是孔子的名言。他認為,作為一個仁者,在消極方麵,要“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積極方麵,統治者應當以“仁人”的標準來規範和約束自身。

然而,孔子絕不是一位相信單靠“德”、“禮”便可治天下的理想主義者。他還緊護著“政”與“刑”的旗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乃是圓滿的治國方略。想想吧,若是“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孔夫子把話說得清清楚楚,刑罰是專門為“民”而定的。由此,可以看出,孔子的“仁”,其實是基於“刑”,乃是一種偽善。孔子聲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這是把民眾作為純粹的奴隸和工具。

孔子去世後,儒分為八,孟氏之儒的孟軻,懷揣著“惻隱之心”,苦苦地規勸國君推行“仁政”,以使天下“性善”的百姓皆有資產,過上一個暖暖和和的安寧日子。不過,韓非子注意到儒家“仁政”其實隻是一個空泛的概念,在實踐上犯不著認真地追究。《韓非子•五蠹》寫道:“仁義用於古,不用於今也。”

戰國的社會,天下紛亂,各施學說,百家爭鳴,於是有墨子“兼愛”、“非攻”的聲音,也有莊子要人們遵循上天之道即“天刑”的說教。

但是,此時法家的聲音,不僅一浪高過一浪,而且各國執政的法家人士正在推行法製的實踐。法家李悝、吳起、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不僅是學術大師,而且都成為各國變法運動的首領。

在主張君主專製方麵,沒有一家學說像法家那樣理直氣壯。商鞅重“法”、申不害重“術”、慎到重“勢”,都從不同角度強調了加強國君的權力的要求。其中,商鞅更是提出了臭名昭著的“馭民五策”:

  1. 一民:強製性洗腦,統一思想;
  2. 弱民:國強民弱,治國之道,務在弱民;
  3. 疲民:為民尋事,疲於奔命,使民無瑕顧及他事;
  4. 辱民:使民眾無自尊自信,且唆之相互檢舉揭發,終日生活於恐懼之中;
  5. 貧民:除了生活必需,剝奪餘銀餘財。

商鞅還提出,如果以上五者若不靈,則由官府殺之。

概括“馭民五策”的全部用意是,要讓民眾貧弱,一生之中無時無處地充滿恐懼,才好自覺地服眾於王者。

戰國末期,孔氏之儒的代表荀子,已經在更多地強調法律製度的重大意義了。如果說把“禮治”和“法治”結合於一體的是一種功績,那麽,這一功績肯定該歸屬於荀子了。荀子留給後世的英名,在很大程度上源於其出自於儒家卻獨樹一幟的“人性惡”之“創造”。和孟子的儒家學說不一樣的是,荀子主張“人性惡”,人們一生下來便目好色,耳好聲,口好味,心好利,這些都是“惡性”的。所以,治國之術,便應“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荀子主張,包括特權人士在內,一律對他們實行法治,凡是犯了罪的就不能饒恕,這叫做“刑罰不恕罪”,以便天下之治,四平八穩。

荀子的這一“創造”建立了本質上除是對人性壓抑的律法論調,還是傳統上法家馭民之術的調子,一切的律法,都隻用於治民,而且要治得越狠才能越確保天下不亂。特別是在荀子的兩位弟子韓非和李斯的活動下,荀況這支儒家派,實現了由儒到法的轉變。韓非子極是讚同商鞅說過的一句話:“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謂以刑去刑。”

把法視為治國的開端,這在中國的法律製度沿革方麵是一個突破,這一突破仍然是由荀子打開的。《荀子•君道》言道:“法者,治之端也。”總之,法即是治,治即是法,通通都是為民眾準備的。

當法家的集大成者韓非子出來說話的時候,法家的勢頭便更加有些勢不可擋了。韓非子聲稱,“法”、“術”、“勢”缺一不可,這才是治國之本。韓非子堅稱,要讓天下子民心悅誠服地接受國家的統治,必須用暴力才能達到目標。實行輕罪重刑,可以使“小不過生,大罪不至”,“上設重刑而奸盡止”。總之,國君對於國民一定要心狠手辣,無論狠辣到什麽程度都是必要的。隻有這樣,才能實現所謂國泰民安。

戰國後期,在荀子的身上,我們已經看到儒法兩家已經開始融流於一體,合流的目的隻在於從王權的角度用心地治民。甚至諸子百家,皆為一丘之貉,如司馬遷所雲:“天下一致而百慮,同歸而殊塗。夫陰陽、儒、墨、名、法、道德,此務為治者也,直所從言之異路,有省不省耳。”儒家的偽,法家的狠,最終都化為主人對待畜牲一樣的治民之術、馭民之術。

法家的狠,有一生動事例。韓非和李斯,俱事荀卿,學刑名法術之學。韓非天性口吃,著書卻能。李斯妒韓非才高於己,找借口使秦王加罪於李斯。獄中,李斯指使人送毒藥給韓非,讓其自殺。韓非欲向秦王表白,自陳事項,卻沒能見到。後來秦王後悔,派人赦免韓非,韓非卻已經死了。對從前的同窗好友下如此狠手,可見這些禦用文人的本性凶殘。

總而言之,按先秦諸子的觀念,特別是儒法合流之後,君王與國民的關係隻能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所以民眾天生便是必須做順民的,這也便有了他們所說的“馭民”之詞。所有這些,決定了君王和國民的關係隻能是主人與畜牲的關係,畜牲天生是談不上有什麽權利的——民眾隻要活在這個世上,就得服管、服治!所以,民眾都是被駕馭的!

作者:何毅 聯係方式:290497045@qq.com

何毅:中國法製小史(二) 秦律,萬事皆決於刑

秦王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在曆史上的統治十分短暫,隻有短短的16年。但是,秦朝在中外曆史上的聲名遠揚,這不僅僅是困為它鑄造了震驚中外的焚書坑儒的罪惡,還因為它在中國最早建立和健全了專製主義的、大一統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機器,製定了具有開創性意義的完整的法典——秦律。這可以算是中國帝王“嚴刑治國”的開端。以秦律觀之,中國曆代“重刑輕法”、以刑治民、馭民而不是以法製理念、法度製度治國治民的狀況初現端倪。

2022年8月29日

秦王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在曆史上的統治十分短暫,隻有短短的16年。但是,秦朝在中外曆史上的聲名遠揚,這不僅僅是困為它鑄造了震驚中外的焚書坑儒的罪惡,還因為它在中國最早建立和健全了專製主義的、大一統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機器,製定了具有開創性意義的完整的法典——秦律。這可以算是中國帝王“嚴刑治國”的開端。以秦律觀之,中國曆代“重刑輕法”、以刑治民、馭民而不是以法製理念、法度製度治國治民的狀況初現端倪。

自信心、報複心、雄心和野心,使得從西方邊陲之地殺進中原,並完成兼並六國之大業的秦王嬴政更加自命不凡,自以為德高三皇、功過五帝的嬴政,從此摒棄了“侯王”之冠,自命為皇帝。皇帝自稱“朕”,“命”稱“製”,“令”稱“詔”,印稱“璽”,並廢除了子議父、臣議君的“諡法”等等,規定皇帝按世代排列,第一代稱始皇帝,後世以二世、三世計,傳之無窮。

法治和行政手段勾畫的又一個國家形象,是統一了文字、度量衡與貨幣,這是前所未有的新麵貌。

雖然秦始皇頒布的法典秦律不完全是他這個時期的發明創造物,卻在此時最成體係和嚴密,也得到盡情地甚至是瘋狂地實施的效果。在此之前,秦國的成文法初創於商鞅時期,商鞅以李悝《法經》為本,改法為律,成為“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而秦並六國過程中,又吸收為己所用的六國法令條文,幾經修訂增刪,形成頗具威懾力的秦律。

根據1975年在湖北雲夢縣睡虎地出土的秦代竹簡,在盡並天下之前,秦律早已突破商鞅時的六章,僅“律”就有田律、廄苑律、金布律、關市律、倉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律、軍爵律、置吏律、效律、傳食律、內史雜、尉雜、行書、屬邦共18種125條。

秦律的內容可謂法網嚴密,條目繁雜、煩瑣,上至軍國大事,下至民間生活,皆有限製,且立規入微。如盜采人不足一錢的桑葉,要罰征徭役30天;盜人羊頸上的繩索,與盜羊同罪;私自移動田界者,要判處“耐”刑,即剃去鬢發,以示犯罪;禁民穿錦履,而何謂錦履呢?秦律明文,以絲織成的鞋,其上繡文,即為錦履。如此等等,可見得始皇“事皆決於法”的意圖。

因此,根據秦律,一切不符合法度的“鄉俗”與“私好”,都要禁絕;一切“奸邪”行為和“邪僻淫佚之民”,具屬“不容”之列。全國上下,要做到“尊卑貴賤,不逾次行”。秦始皇在位期間,常常親自處理各種案件,“以衡石量書,日夜不呈,不中呈不得休息”,可見集大權於一身之勞苦!

其實,秦王朝“事皆決於法”的本意,不過是“萬事皆決於刑”的高壓治國之術的體現,這可以從“輕罪重刑”的立法思想中得到反映。秦律規定,5人同盜,盜得一錢以上的盡斬左止(砍左腳);甲盜不滿一錢,乙發現卻不抓獲之的,乙當被罰一盾之錢。而層出不窮的秦王朝的施刑名目,更顯示了凡事皆決於刑的血腥統治。

秦二世之時,朝廷發閭左適戍漁陽,陳勝、吳廣等900人屯大澤鄉。遭大雨,道路不通,度已失期。按秦律,“失期,法皆斬。”於是有陳勝、吳廣之倡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

根據初步統計,在秦朝處刑的名目就有數十種,其中貲、笞、遷(流放)、耐、髡、黥(在臉麵上刻字)、劓(割鼻子)、鋈(斷足)、斬左止、宮或腐(男了閹割,女子幽閉)、戮、磔(分裂肢體)、棄市、梟首、絞、烹、誅九族、三族、籍沒(注銷戶籍,沒收為官家奴隸)、坑等等,皆是今天看來十分讓人觸目驚心的野蠻刑名。“輕罪重刑”的立法原則,正好投合了先秦法家“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由至”的法製思想。

李斯是秦國的丞相,因為宮廷之爭而失敗,被施五刑而死。《史記·李斯列傳》記載:“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論腰斬鹹陽市。”公元前208年七月,李斯身著赭色囚服受刑。行刑者先在臉麵上刺字,用刀割掉鼻子,割斷其舌,刑吏數人用銅針、鐵鑿等,在額頭和兩頰刻鑿創口,再砍掉左右腳趾,用藤條或荊條將人活活打死。多人輪番持棍狠杖於李斯兩股,每杖之下,環列者皆群和之。待人死後,已是麵目全非,人鬼不分了。此時,再砍下首級示眾,最後將屍體剁成肉醬,在市場上將其肉賣掉以供食用。

李斯之死其實不值得同情,其本人和商鞅、韓非一樣,將專製理論推向極端,他的“獨斷而審督責,必深罰”的“督責之術”極是狠毒,隻意在使民眾時刻處於苛刑的恐怖之中,而他自己在具五刑之後,終致被夷三族。在秦王朝萬事皆決於刑的時代,李斯之慘死,實在不足為奇。

2000多年之後的中外史家在寫到秦王朝的焚書坑儒這段曆史之時,還在痛心疾首,慨感許多。但是,我們也看到,在這麽一個高壓、集權和廣施重刑的國度裏,在這個事皆決於刑的國度裏,焚書坑儒不過是這個酷殺政製中的一個小插曲。

作者:何毅  聯係方式:2904970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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