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晚9時30分許,山東濟寧,陳麗的女兒2天3夜都沒有回家。期間,她四處尋找孩子。直到第三天,她才在街上找到了孩子,在追問下,她才知道這幾天女兒經曆了什麽:女兒被兩名14周歲左右的男孩毆打後侵犯,事後還錄視頻威脅。兩位男孩用計將11歲女孩引至家裏,隨後對其實施毆打侵犯,並拍視頻威脅。2名嫌疑男孩中,殷澤(化名)是整件事情的製造、引導者,但由於他未滿14周歲,因此已被釋放,將不承擔法律後果;另一名男生已被刑拘,將被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3月19日 鳳凰周刊)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已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新聞中的主犯殷澤因未滿十四周歲,不滿足刑法規定的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年齡和犯罪行為,因此在被“口頭教育”後釋放,由家長帶回家教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被“無罪釋放”,迅速引發全網熱議。
近年來關於未成年犯罪的新聞屢屢登上熱搜,不斷挑動人民敏感的神經,法律保護的究竟是未成年小惡魔還是未成年受害者成為此類新聞的熱評和人們心中揮之不去的疑問。在此次案件中被釋放的未成年人殷澤是性侵女孩的主謀,事先不僅製定計劃引誘女孩前往他家,事後還拍視頻威脅女孩閉嘴。作為整個事件的主導者,殷澤在這場犯罪中表現出遠超一般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質和惡劣狠毒,已經達到了成年人的標準,因此決不能因他未成年人的身份就將其釋放。
轟動一時的十歲大連女孩淇淇被殺害的案件推動我國刑法修正案將刑事法定責任年齡下調到12周歲。此次事件再次讓民眾認識到未成年犯罪的殘忍以及法律在麵對未成年犯罪時所顯現的僵硬和不足。同時,大部分網民認為現在的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水平顯著提高,12~14周歲的青少年已經具備對嚴重暴力犯罪之惡的辨認能力,因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嚴懲未成年犯罪者,讓其付出應有的代價,成為多數民眾共同的心聲。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作關於人民檢察院開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近年來,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趨勢,犯罪數量上升。2018年至2021年,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24.9萬人,年均上升8.3%。同時,低齡犯罪上升,檢察機關起訴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從2018年3534人上升至2021年5334人,占同年起訴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從8.9%上升至15.1%。而且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居前六位的分別是,盜竊、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搶劫、強奸和故意傷害,六類犯罪人數占受理總數的76.5%。
我國的未成年犯罪數量高居不下,且有些案件的嚴重惡劣程度絲毫不亞於成年人犯罪,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因為我國未成年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導向是“寬嚴相濟,以寬為先”。因此在未成年司法案件中,很多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甚至惡性犯罪後,隻是經過“口頭教育”等簡單處理,就可以被父母領回家。因此某些違法的未成年人就依仗自己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為所欲為,故意犯罪,再以年齡這張“免死金牌”逃避法律的懲罰。
未成年犯罪在全世界均有發生,其中也不乏手段殘忍血腥的案件,同樣也在本國引發巨大反響,那麽他們是如何處理的呢?首先是降低未成年人刑責年齡,美國大多數州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已經降到6-10歲,遠低於其他國家。有些州甚至不設刑事責任年齡,還要追究監護人的責任。其次就是增加惡意補足年齡法則,惡意補足年齡是指處於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該未成年人在行為是實施具有惡意,能夠明辨是非、善惡,則對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也就是說,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證據顯示該未成年人在犯罪時具有相當惡意,且自身能夠明辨是非善惡,那麽即便他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然可以將其視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進行審判。本新聞中的殷澤正適用於最後一條,其有預謀有計劃地誘騙和威脅足以證明他在實施犯罪時具有相當惡意,且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犯罪,不過是依仗自己未成年的“免死金牌”為所欲為罷了。
年齡不該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免死金牌”,法律也絕不能讓真正的行凶者逍遙法外,受害者卻一生都留在被傷害的陰影中畫地為牢。預防未成年犯罪,是否有必要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修改或完善未成年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值得國家和社會的重新商榷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