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罪現狀及原因分析
2018-05-04 16:46:00 作者:賴青青 新聞來源:湖口檢察
http://www.jiujiang.jcy.gov.cn/llyj/jcsd/201806/t20180608_2230732.shtml
再犯罪這類經驗型的犯罪行為,比初犯偶犯具有更強的社會危險性,其犯罪性質更為惡劣、犯罪手段更為隱蔽、 反偵查能力更強、 社會危害性更大。不僅對社會發展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更加嚴重的威脅和破壞,還將使更多犯罪者本人和家庭難以走出犯罪的魔咒和陰影。究竟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罪的原因是什麽?筆者就工作所在地區江西省湖口縣2008年至2014年間的再犯罪案件進行統計分析,試圖揭開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罪的麵紗。
1.再犯罪的比例
再犯罪比例呈增高趨勢。根據表一可以看出,該縣2008年——2014年間再犯罪的總人數和所占比例都成上升趨勢,尤其是2010年、2013年和2014年,再犯罪的人數比例占到該縣刑事犯罪總人數的4.5%、4.3%和9.2%。隨著近幾年該縣經濟的快速發展,犯罪和再犯罪現象不斷增多。
表1: 湖口縣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數
年份 | 受理案件數 | 再犯罪人數 | 再犯罪人數占受案數的比例 |
2008年 | 55件90人 | 1件1人 | 1.1% |
2009年 | 104件138人 | 3件4人 | 2.9% |
2010年 | 106件156人 | 6件7人 | 4.5% |
2011年 | 135件197人 | 3件4人 | 2% |
2012年 | 200件299人 | 3件7人 | 2.4% |
2013年 | 155件210人 | 6件9人 | 4.3% |
2014年 | 125件174人 | 11件16人 | 9.2% |
2.再犯罪高發的犯罪類型
侵犯財產型犯罪所占比例最多。根據表2可以看出,該縣的再犯罪罪名中盜竊罪最多,每年的再犯罪罪名中都有盜竊罪出現,其次是搶劫罪,其他犯罪類型相對較少。侵犯財產型的再犯罪人員在首次犯罪時,大部分也是因犯盜竊罪、搶劫罪等被處以刑事處罰。侵財型、暴力型犯罪與刑滿釋放人員的生存狀態、生存方式密切相關,同時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地社會經濟狀況、社會保障狀況、社會秩序狀況等,如不少刑滿釋放人員出獄後處在社會底層,生存狀態不佳,導致其走上再犯罪道路。
新的再犯罪種類在增多。如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妨礙信用卡管理罪、故意殺人罪等犯罪類型的出現, 說明再犯罪侵犯的法益在擴大,社會危害性在加強。可以說明該縣在GDP增長的同時,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因子也在增多。再犯罪一方麵反映出這種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存在,另一方麵又加劇這種不穩定狀況,使社會的健康狀態遭到破壞,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
年份 | 盜竊罪 | 搶劫罪 | 故意傷害罪 | 聚眾鬥毆罪 | 賭博罪 | 尋釁滋事罪 | 販賣毒品罪 |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 妨礙信用卡管理罪 | 故意殺人罪 |
2008年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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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1人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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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 |
2010年 | 3人 | 1人 |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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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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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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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1人 |
| 1人 |
| 2人 | 1人 | 1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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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7人 |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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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11人 | 2人 |
| 1人 |
| 1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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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湖口縣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員罪行分布
3.再犯罪主體的身份特征
再犯罪人員文化水平低。根據表3可以得知,再犯罪人員大多數為初中和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其中小學文化的刑滿釋放人員所占比例最多,占到總再犯罪人數的46%,其次是初中文化水平,占總再犯罪人數的42%。說明受教育程度與再犯罪關係密切,文化層次低的刑滿釋放人員更容易誘發再犯罪。文化程度的高低是體現社會個體適應社會能力的重要部分, 尤其在民眾文化水平大幅提升和信息資訊豐富的當今社會裏,受教育水平和知識文化水平是一個人改變自己命運,決定生活狀況好壞的主要因素,靠單純的勞力或苦力賺錢很難過上較好的生活。而刑滿釋放人員恰恰大多都是文化水平較低的人群,因此其生存技能受到很大的限製,影響著其就業或自我創業,使其回歸社會困難。同時,由於文化程度低,刑滿釋放人員的社會認知能力也受到影響,對一些不好的社會現象缺乏辨識能力,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幹擾,降低抵製再犯罪的自我控製能力。
表3:湖口縣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員文化水平分布
年份 | 文盲 | 小學 | 初中 | 高中 |
2008年 |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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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 1人 | 2人 | 1人 |
2010年 |
| 4人 | 2人 | 1人 |
2011年 |
| 2人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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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1人 | 2人 | 2人 | 2人 |
2013年 |
| 6人 | 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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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 6人 | 9人 | 1人 |
無業人員和農民是再犯罪人員中的高發群體。根據表4可以看出,在該縣2008年到2014年的再犯罪人員中,絕大部分都是無業人員和農民,無業人員占到了再犯罪人員的81%,僅有個別再犯罪人員是個體工商戶和工人。刑滿釋放人員回到社會後如果謀不到職業或者返回農村務農,其再犯罪的可能性比找到工作就業狀況相對穩定的刑滿釋放人員要大得多。失業或無業的人生存的自尊心受創,不穩定的心理因素增多,回歸社會的心理受到幹擾。至於農民再犯罪,一方麵由於城鎮化使大量農村人口脫離土地,這些人無論是流入城市還是留在當地,其職業都發生了改變。因此這些人雖然在身份上還是農民,但其真正從事的職業卻是各種各樣的,作為農民身份登記的刑滿釋放人員也是如此,這也就導致農民在再犯罪人員中占的比例相對較大。另一方麵,也側麵反映出我國農民收入低,生活較為艱辛,在一些外在因素的刺激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表4:湖口縣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員職業分布
年份 | 無業人員 | 農民 | 個體 | 工人 |
2008年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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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2人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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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3人 | 3人 |
| 1人 |
2011年 | 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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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6人 |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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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8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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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 15人 | 1人 |
| 1人 |
再犯罪人員年輕化,以青年為主。根據表5可得知,該縣再犯罪人員大部分集中在18——35歲之間,45歲以上人員僅一人。表中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罪的年齡高峰是35歲以內,說明一是年輕的刑滿釋放人員心理不穩定因素更多,在出獄後碰到困難或受到他人誘惑後很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隨著刑滿釋放人員的年齡增大, 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遞減。二是刑事處罰對年輕罪犯的威懾力相對較弱。大部分年輕的刑滿釋放人員對刑罰的畏懼感低,筆者在訪談中得知,除了僥幸心理,再犯罪人員中不少人認為犯罪被抓後“大不了再坐一次牢”。三是刑滿釋放人員過了三十多歲後,再犯罪的比例在減少。說明刑滿釋放人員過了中年,心理相對穩定,回歸社會較為成功,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隨其年齡增加而減少。
表5:湖口縣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員年齡分布
年份 | 18歲-25歲 | 25歲-35歲 | 35歲-45歲 | 45歲以上 |
2008年 |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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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1人 | 2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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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2人 | 3人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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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1人 | 1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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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4人 | 2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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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4人 | 4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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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2人 | 4人 | 2人 | 1人 |
2014年 | 8人 | 4人 | 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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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罪人員中共同犯罪比例大。根據表6可知,該縣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員中,大部分在重新犯罪時都選擇結成團夥作案,一般共同犯罪的平均比例達到了58%,犯罪呈現出集團化、手段更加專業化特點,給當地社會帶來了更大的危害。如在2012年王某等6人故意傷害案中,6位嫌疑人涉及的罪名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尋恤滋事罪、販賣毒品罪、賭博罪等5個罪名,其侵犯的法益更多、傷害的受害人更多。除此之外,不少再犯罪人員還學會了反偵查技能,如作案後破壞犯罪現場、消除犯罪痕跡等,使公安機關的破案難度大幅度增加。
表6:湖口縣2008年——2014年再犯罪人員共同犯罪情況
年份 | 一般共同犯罪 | 非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占 再犯罪人數比例 | 共同犯罪罪名 |
2008年 |
| 1人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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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2人 | 2人 | 50% | 搶劫罪 |
2010年 | 3人 | 4人 | 43% | 盜竊罪 |
2011年 | 3人 | 1人 | 75% | 盜竊罪 |
2012年 | 6人 | 1人 | 86% | 賭博罪、尋釁滋事罪等 |
2013年 | 6人 | 3人 | 66.7% | 盜竊罪 |
2014年 | 8人 | 8人 | 50% | 盜竊罪、搶劫罪 |
(一)導致再犯罪的社會原因
再犯罪人員出獄後為社會所歧視。就刑滿釋放人員來說,曾經犯罪並且被國家司法機關進行了製裁,相當於標簽了一張“曾經越軌者”的身份證,這種否定性評價和印象給行為人帶來的負麵影響很大。表現在周圍的親朋好友對其的淡漠和排斥,讓其對親人產生排斥和抵觸情緒,從而形成反社會的性格。這種情緒容易讓刑釋人員通過實施犯罪、破壞社會秩序來宣泄對社會的不滿。
再犯罪人員出獄後再就業困難。在現實中,大多數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後,無法迅速融入到現實社會生活中。大多數人都不願接納一個犯罪服刑的人一起生活和工作,加之我國對刑滿釋放人員安置的政策性優惠少,造成刑滿釋放人員就業困難。因此多數刑滿釋放人員都靠外出打工維持生計,有些甚至連最基本的生活都難以為繼,就業問題容易讓刑釋人員再次產生犯罪動機,從而引發再犯罪。
犯罪人員在出獄後缺乏有關組織的幫教。我國目前刑滿釋放人員的幫教工作主要由公安機關的派出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負責,但由於工作人員人數的限製和缺乏正確的方式方法,幫教工作大多開展得不深入和偏於形式化,泛泛而談的說教多,真心交心的談話和幫助少,並且很多刑滿釋放人員的問題和困難基於現實等種種因素,使得幫教部門有心無力而難以解決。除此之外,不少幫教還存在“走過場”的現象,在農村地區,很多刑滿釋放人員幾乎沒有得到過有關部門的過問。這些都使得刑滿釋放人員得不到真正的跟蹤、走訪和幫教,再犯罪的心理出現時得不到及時的發現和糾正。有困難無人幫助解決,周圍人對自己又排斥,使刑釋人員容易找回在監獄中服刑認識的、曾經同是犯罪人的“哥們”來尋求關心和幫助,而這些“同是天涯淪落人”的犯罪分子聚到一起,想到的解決問題的方案大多都是再次犯罪。
(二)家庭因素對再犯罪的影響
家庭因素對再犯罪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問題家庭對再犯罪人從小成長產生的不良影響,二是刑滿釋放人員回歸家庭後,親人對其的冷漠、指責,甚至是排斥,讓刑滿釋放人員內心淒涼,覺得感受不到家庭的溫暖,遇事想法走極端,滋生其重新犯罪。
問題家庭導致產生犯罪人格。如農村的留守兒童所占數量非常之大,導致留守兒童普遍親情缺失,缺少父母正確的教育引導。再如單親家庭對孩子成長的影響也不容小覷。很多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性格孤僻怪異,對人與人之間的關愛持懷疑態度,不相信親情、更不相信社會上的其他人。他們一旦受到來自社會的傷害,很容易蓄積怨憤,產生報複心理,甚至做出諸如犯罪的極端行為。還有就是對孩子過度溺愛的家庭也容易使孩子產生畸形人格,這些孩子由於長期被捧在手心裏過度溺愛,產生性格蠻狠、不講理、不顧他人感受、自私自利等曲扭性格,在他們長大後,這些性格容易使他們野蠻耍狠、惹是生非,欺負弱小。
刑滿釋放人員回歸家庭困難。有相當一部分犯罪人的家庭在犯罪人執行刑罰的時候就對犯罪人不管不顧,放任自流。更有些犯罪人的家庭成員,對犯罪人進行簡單粗暴的指責辱罵,甚至與犯罪人劃清界限, 斷絕夫妻關係、父子關係等。家庭的排斥將使刑滿釋放的犯罪人難以回歸家庭,以至於其破罐子破摔,一錯再錯,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三)刑釋人員主觀心理原因
內因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罪,根本的原因是他們內心的主觀因素。
刑釋人員普遍文化程度低,欠缺勞動技能。筆者作為一名基層檢察人員,發現平時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絕大部分都是農民和無業人員,這些人普遍文化水平低、沒有勞動技能。以表3為例,小學文化的刑滿釋放人員所占比例最多,占到總再犯罪人數的五成,初中文化水平的占總再犯罪人數的三成。因此,刑滿釋放人員在初次犯罪前,大多從事的都是勞動強度大、收入卻不高的體力勞動,本身就不具備很強的社會生存能力。在服刑期間時又沒有得到很好的思想改造和勞動技能提升,加上社會歧視和接納度低,導致他們在重新走上社會之後仍然處於社會的最底層。
大部分刑釋人員不懂法,欠缺相應的法律知識。法製觀念淡薄是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罪的另一因素。根據表3可得知,刑滿釋放人員大多數文化水平低,受教育程度低,法律知識更無從談起。雖然他們在初次犯罪時接受過法律的製裁,對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但就算對曾經處罰過自己犯罪行為所涉及的法條,也大多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同時,不少再犯罪人員在第一次服刑時並沒有積極接受司法機關安排的法製教育,導致其刑滿出獄後,仍然不能充分認識到違法犯罪的危害。對法律知識的無知,導致他們對再犯罪刑事處罰的無所畏懼。
(四)監獄改造的缺陷
監獄的封閉性讓犯罪人出獄後更難以重新融入社會。自由刑讓犯罪人長期處在封閉的環境中,抑製了人的社會屬性。長期的監獄生活使得服刑人員日益生疏和遠離正常人的社會生活模式,有些服刑期長的犯罪人員甚至將監獄當成自己的家,離開監獄回到社會之後反而難以適應和生存。對服刑期較長的犯罪人員而言,社會的發展遠遠超過了他們的想象和承受範圍,出獄後麵對新的社會景象,他們不少人對陌生環境產生畏懼心理。監獄一方麵在改造犯罪人員,另一方麵又為犯罪人員將來出獄後重新回歸社會、再過正常的生活築起了一道高牆。
監獄服刑容易使犯罪人“二次感染”。 服刑中犯罪人之間交叉感染是監獄改造的另一個弊端。在監獄改造過程中,犯罪人接觸最多的就是同是罪犯的獄友,他們在接觸中大多會談論自己的思想、個人經曆和犯罪經曆等,彼此之間難以避免地產生一些影響。不少偶犯、初犯或者犯罪情節一般惡劣的人由於在監獄中接觸到其他各種各樣性質惡劣的服刑人員,掌握到許多新的犯罪方法。他們在出獄後很可能效仿,進而引發新的犯罪。
(五)司法機關執法理念因素
多數司法工作者在執法過程中重打擊而輕教育挽救。筆者作為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發現不少檢察官在執法過程中往往重打擊而輕教育挽救,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在批捕和公訴階段時得不到內心的真正警醒。在我國的司法模式中,檢察機關作為批準刑事逮捕機關和國家公訴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和控訴。為了履行指控罪犯的職能,承辦檢察官反複審查案件材料,對證據進行梳理鑒別,對指控理由進行多番推理論證,為的就是能在法庭上順利地完成控訴。同時,基於機關考核和避免國家賠償的因素,承辦人尤其是公訴人往往對犯罪嫌疑人先入為主的進行有罪推定。久而久之,不少檢察官就形成注重打擊懲治,忽略警醒挽救這一錯誤的執法理念。同樣,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通常也是把偵破案件放在首位,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多重定罪的口供和破案線索,很少進行內心的教育警示。法院作為中立的審判機關,通常則把核定案件事實、不判冤假錯案放在第一位,法庭上簡單的警示教育流於形式,作用微乎其微。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監獄等監管機關也存在因經濟利益驅使而重勞動改造、輕思想改造的現狀。不少罪犯在監獄服刑生活中,無法真正悔罪反思、深挖犯罪根源汲取教訓,不能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對罪犯的思想改造流於形式,導致部分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罪的發生。在這樣的執法理念指導下,司法活動就像是把罪犯放到懲戒處罰的流水線上,刑罰結束後,罪犯仍然沒有得到教育和警醒,當他們再次流入社會時,隨時都有可能再次引發犯罪。
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罪作為刑事案件犯罪主體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給刑事司法帶來了更加嚴峻的挑戰,其使得偵查機關破案、檢察機關指控,監獄等刑罰執行部門改造都增加了相對大的難度。深入研究剖析再犯罪的人員和案件的特點、再犯罪發生的原因,有助於調整執法、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再犯罪的監控和治理更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