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這裏隻談法律責任,不談感情問題或者公關問題。
就法律上民事責任來說,首先要考慮的是,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沒有任何一方有過錯,那麽事件就屬於意外。意外事件的民事責任怎麽分擔咱們另說。如果存在過錯,那麽要看過錯的直接後果是什麽。
UA這件事上,我們就完全站在被害人角度考慮,假設UA要求他讓出位子下飛機是不合理的。那麽UA在這件事上存在過錯,需要付出相應的補償。補償是什麽呢?自然是補償他如果下了飛機之後的損失。這個損失具體可以討論,但顯然不會是那種超高額的賠償。
好,那下一個問題,就是UA報警(或者,叫機場警衛),這個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咱們再退一步,假設這上麵,UA也有過錯。好,那麽這個行為造成的直接後果,也應該由UA負責。這個行為會造成什麽直接後果呢?這就是關鍵了 - 機場security有沒有權力(在沒有發生人身威脅的情況下,隻是為了維護商業運營)暴力執法?
如果沒有。那就簡單了。UA知道機場security沒有權力暴力執法,所以正常情況下,結果就是乘客被security客氣或不客氣的請下飛機,但既然不能暴力,最多也就是乘客有點丟臉(因為由security陪著)。僅此而已。暴力事件既然是security無權行使的,自然不能被事先預知,那麽UA對此就毫無責任。相反,乘客可以起訴機場security針對暴力的後果要求賠償。
如果機場security有權力(在沒有發生人身威脅的情況下,隻是為了維護商業運營)暴力執法,那麽UA在一定程度上就應該預知到他們報警可能會產生這個後果。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就有可能需要分擔與這個後果相關的責任。
所以從這樣的考慮看,隻有認為機場security有權力(在沒有發生人身威脅的情況下,隻是為了維護商業運營)暴力執法時,UA才有可能(在前麵幾個過錯都成立的情況下)分擔這個“暴力”的後果。
這個結論好像很奇怪,其實不然。其本質,是因為事情牽涉到三方 - UA,security,與乘客。如果認為乘客沒有錯,錯誤要由UA與機場security分擔的話,自然是security的行為越沒錯,UA的錯越大。
不過很明顯,機場security最多算機場雇的人,應該不能算UA雇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