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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看到小孫女的成長是一件非常高興的事。兩個星期前小孫女剛剛過14個月開始走路了,我們錄了十秒鍾的視頻記錄她會走路的第一天。在這之前的兩三個星期前她就可以扶著沙發走,不扶東西走十步以上還是第一次。
我把小孫女走路的視頻發到家庭群了,我弟弟馬上就寫了評論:“走路是自由的第一步”。看到這句富有哲理的評論,使我對這句話產生了聯想,會走路、能走路真的就有行動的自由嗎?會走路隻是行動自由的個體條件,人的行動自由除了個體條件以外還需要製度和社會條件。什麽是保證人的行動自由的製度和社會條件呢?
保證人的行動自由的製度和社會條件就是憲法中的公民的遷徙自由。最早承認遷徙自由的是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該約法第二章第6條第6款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自此以後袁世凱、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製定的憲法性文件,都承認公民有遷徙自由。
1949年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都承認和保障公民的遷徙自由,第9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
中國公民遷徙自由被取消,是從1975年憲法開始的。後來的1978年憲法以及1982年的現行憲法,都沒有恢複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對遷徙自由的限製,主要是通過戶籍管理製度實現的。1958年頒布的《戶口登記條例》,它確立了以常住人口為主,嚴格控製人口流動的基本準則,公民除就業、升學、工作調動等可以遷居以外,一般沒有選擇居住地的權利。尤其是對農村遷往城市、中小城市遷往大城市的控製更為嚴格。這實際上在農村和城市,小城市與大城市之間築起了一道屏障,在相當程度上剝奪了公民遷徙自由的權利。
1998年10月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恰好給出了遷徙自由的範圍,第一,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第二,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
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中國的戶口管製顯然是衝突的,中國政府一直沒有批準該公約。
新年快樂!
新年快樂!
祝向田兄和家人新年快樂安康順意!
恭喜林兄,小孫女走第一步啦,太有紀念意義了,我記得女兒12個月時剛可以扶著沙發邁步,也是興奮了好久。“慶幸她可以在一個有愛有自由的環境裏一直走下去,走得開心,走得自在,走得穩健,走去寬廣、自由和幸福。。。”讚林兄好文,節日快樂!
以前讀到一句話“誰限製別人的自由,誰就是狗X的”。
祝林老師一家三代新年大吉!
祝林兄新年安康,享受天倫之樂!
林兄全家團聚,在一起其樂融融,祝闔家節日快樂!
很讚林兄的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