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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奴隸:中國黑五類階層

(2016-12-13 06:08:08)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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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奴隸:中國黑五類階層

從贖罪到替罪:四類分子階層初步研究

作者:李若建

對於中國當今大多數年青的一代來說,並不清楚四類分子以千萬計,實際受影響的人口超過一億人的龐大社會群體,是一個從1949年到1984年在中國政治生活中活生生存在了35年的特殊社會階層。一般地說,四類分子指的是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其實在1957年到1979年的22年間,四類分子是加上右派分子,被簡稱為“五類分子”。由於今天大部分文獻習慣稱四類分子,因此本文也采用四類分子這一稱呼。雖然本文用的是四類分子這一最流行的提法,但是從社會事實出發,論文中的內容涉及到的是 “五類分子”。

一 引言

寫這篇論文的動機可以追溯到30多年前。

20世紀70年代初期,筆者在一個沒有公路,偏僻貧困的山村插隊。剛到農村時,農民住房的牆壁上還遺留著文革初期“紅海洋”(到處刷毛澤東的語 錄)的成績,凡是牆上寫著“凡是反動的東西,你不打他就不倒,這也和掃地一樣,掃帚不到,灰塵不會自己跑掉”,據這條語錄就可以知道,這一戶人家不是地主就是富農。

後來農民告訴筆者說,解放前村裏的幾戶地主富農隻是生活相對好一些的富裕農民,平常自己也勞動,隻是到收獲季節要收那些出租土地的地租。因此一般農民,甚至農村幹部平常與地主富農也沒有什麽過不去。筆者曾經聽一位駐村的路線教育工作隊員私下說村裏的幹部政治覺悟低,在農民婚嫁的宴席上與地主同桌,甚至於讓家族內輩位高的地主坐上座。不過一般農民對這些地主富農也沒有什麽好感,一位農民告訴筆者說,有一個地主特別吝嗇,用農民的原話說就是“煮菜 時鹽都不得舍不得多放一粒”。

有一年春耕季節,恰好有一個趕集的日子,許多農民不下田去趕集,引起駐村的路線教育工作隊員憤怒。去趕集的人中恰好有一名年過七旬的老地主,盡 管老地主早就不能參加生產隊的勞動,但是路線教育工作隊認定是老地主煽動農民去趕集,破壞春耕生產。第二天晚上,生產大隊召開大會批鬥老地主,老地主站在 大隊禮堂舞台的一角接受批判,中途老地主支撐不住,由地主的兒子代替他站在台上接受了一個多小時的批判(由於老地主身體不好,平常對四類分子的訓話和勞役 大多數由他的兒子代替,而這種做法當年農村是相當普遍,以至於中共中央的一個文件中曾經批評這種作法1)。批判老地主的效果顯著,農民的出工率迅速上升。 其實在集體化的年代,農民對集體生產沒有積極性,不出工去趕集與老地主完全無關,工作隊隻是拿老地主來殺雞嚇猴,也因此這件事情給筆者很深刻的印象。

在某種意義上說,筆者所見到的事情隻是這些人命運的一個縮影。今天如果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這件事情和其它類似問題,對了解中國文化與社會結構會有所幫助,同時也可以為當代中國社會研究彌補一點不足。

不過由於四類分子階層的特殊性,特別是完全中國特色的社會階層,因此很難從現有的學術研究中得到理論上的啟迪。存在著一個龐大的四類分子階層這 種情況,並非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共同特征。前蘇聯與東歐地區,並沒有四類分子階層,相反,他們強調的是消滅階級。在20世紀30年代的農業集體化後,蘇聯沒有製造出一個社會異類階層,反而是宣布消滅了剝削階級,農民的分化已經結束。不過有研究者指出,在前蘇聯這些人及其後代是得不到信任的,屬於“不可靠”的人。同時也因為國內對這一階層的研究很少,目前見到的文獻大多數是一些痛苦的回憶之類文章,因此本文隻是初步的探索,談不上有什麽理論上的深入討論。

二 作為奴隸階層的四類分子

筆者開始認為,以自己的經曆來說,四類分子似乎是一個不太複雜的概念,然而隨著資料收集與分析,發現這是一個讓人糊塗的概念,因此不得不對相關概念作一些梳理,否則無法進一步討論。

(一)幾個基本概念

在討論四類分子階層之前,有幾個中國特色的政治概念需要澄清。

按官方語言,成份與出生的含義如下:

本人成份:指本人參加工作或土地改革前的社會地位。

家庭出身:指本人取得獨立經濟地位前或參加工作前的家庭階級成份。根據上述含義,家庭出身是可以追溯到土改前家庭成份,並且隨著血緣而向下傳遞。在文革中因發表《出身論》而被處死的遇羅克把成份與出生分別界定為“出身和成份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老子的成份是兒子的出身。”遇羅克定義的關鍵就在於想切斷出身與成份之間的紐帶,也因此打破了當年製度設計中的潛在意圖,這可能是導致他被處決的原因之一。

管製:中國大陸創造的一種刑罰,用於處理最輕度的犯罪或者被認定有罪者。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在公安機關管束和民眾監督下進行勞動的刑罰。1952年《管製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規定對被管製分子,應剝奪下列政治權利: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擔任國家機關行政職務之權;參加入民武裝與人民團體之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居住、遷移及示威遊行之自由權;享受人民榮譽之權。

決定何人被管製,管製時間多長,在法律上管製由人民法院判決,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實際上發生過有些基層幹部濫用職權,私自管製他人。大躍進時 期不少基層成立“學好隊”,隨意關押不服的民眾,強迫他們勞動。被管製者的數量是相當龐大的,由於沒有全國性資料,隻能就局部資料來說明。例如四川省綿陽縣1952年被管製人口占總人口2.9%。由於當時有的公社、大隊和下鄉幹部就可決定將一部分人管製起來。有些地方將一些四類分子的子女亦管製起來。河北定縣1972年4月,統計登記全縣有五類分子7750人,到當年12月就猛增到1.25萬人。有一農民1961年被認為參與盜竊判處管製五年,宣判時因病未到庭,既沒有審理也沒有宣判,以後再未處理。直到1973年清理專政對象時,發現曾經批準判其管製,才在群眾宣布。宣布後,此農民不服,提出申訴。1975年縣公安局以鬧翻案為由,下達了戴帽通知書,並告知按原判管製執行。

監督勞動:雖然沒有被管製,或者已經解除管製,但是依然要在其它民眾和基層幹部的監督下從事勞動改造。誰有權讓人受到監督勞動,沒有明文規定,是一個法律上的盲區,然而實際這個權力操縱在基層幹部手中。

“帽子”、“戴帽”和“摘帽”:口語化的政治名詞,雖然經常出現在官方的文獻當中,但是筆者從沒有見到官方的定義。根據社會上對這幾個概念的理 解,“帽子”是指政治上的異己者,比如中國存在過四類分子、“右傾機會主義分子”、“叛亂分子”等稱號;“戴帽”就是被貼上政治異己者的標簽,然而誰有權 讓人“戴帽”,沒有明文規定,也是一個法律上的盲區。;“摘帽”就是被解除政治異己者的標簽,雖然給人“戴帽”的權力不清楚,但是“摘帽”的權力卻是比較明白的,一般基層是無權給人“摘帽”。盡管摘了“帽”,“摘帽”者本身也是一種標簽,比如1979年以前的“摘帽右派”,其社會地位高於沒有“摘帽”的右派分子,但是還無法真正成為普通民眾。

根據上述定義,四類分子中可以分兩大類,一類是由於本人成份而成為“分子”的,屬於這種情況的有地主分子和富農分子,這些人的後代的家庭出身是地主或者富農,並且往後傳遞家庭出身。另一類是由於自己的行為而成為“分子”的,屬於這種情況的有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和右派分子,這些人本人成份比較複雜,可以是貧下中農,也可以是地主富農或者其它成份。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不是成份,他們的親屬被稱為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右派分子家屬。

從法理的角度看,本人成份並不等於“分子”,嚴格意義上說,四類分子是那些被管製的人,至少要監督勞動的人才夠格,但是實際上大多數本人成份是地主、富農的人,或者曾經是“反革命”的人,盡管沒有管製,也不是處於所謂的“監督勞動”狀態下的人,依然被視為四類分子。例如1958年青海省的四類分子當中,管製的占22.2%,監督勞動的占26.7%,僅僅是戴帽的占51.1%,成為人數最多的一部分。

(二)四類分子是什麽樣的人

要搞清四類分子是什麽人、有多少人、是一件非常困難的工作。雖然四類分子是一個活生生存在著的龐大人群,但是從學術的角度給四類分子階層一個明確的界定是非常困難的,這種困難主要有幾方麵:(1)四類分子階層是一個隨著時間改變而有所改變的群體;(2)劃分四類分子的標準含糊不清;(3)相關法規執行非常隨意,人為因素突出。(4)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四類分子本來就不是一個有共同特征的群體,而是一個人為的群體。

(1)四類分子沒有一個延續的內涵

要意識到,四類分子的含義實際上是一個處於社會底層的另類階層,因此是隨著不同年代,社會對另類的定義不同,內涵也不斷變化。在解放初期,在一些地區,最初隻有“三類分子”這一稱呼(地主、富農、反革命);後來加上“壞分子”成為四類分子;1957年反右運動後,四類分子的群體中增加了“右派分子”後變成了“五類分子”,今天社會上成為戲謔語言的“黑五類”就源於此。文化大革命運動中,“五類分子”中增加了“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反動學術權 威、叛徒、特務”四類,變成了所謂的“黑九類”。文化大革命中後期,“黑九類”這一稱呼銷聲匿跡,到了1979年絕大部分右派得到平反,因此“五類分子” 又變成四類分子。由於從意識形態的角度看,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依然是階級敵對的成份,因此今天的論述基本上用四類分子這一稱呼,實際上,大部分時間內,“五類分子”的稱呼遠遠超過四類分子。

(2)四類分子的標準不清楚。

標準的含糊性,最突出的體現在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耐人尋味的是劃定“右派”與給“右派分子摘帽”居然根據的是同一份文件的不同兩段文字。 1957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這一文件,文字內容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是一個讓基層幹部可以隨意判定右派的文件,以其中劃定右派和不劃為右派的相應兩段話為例:

“……反對社會主義製度。反對城市和農村中的社會主義革命,反對共產黨和人民政府關於社會經濟的基本政策(如工業化、統購統銷等); 否定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成就;堅持資本主義立場,宣揚資本主義製度和資產階級剝削…… ”

“……在根本立場上並不反對社會主義和黨的領導,而隻是對於局部性的工作製度,局部性的不屬於根本原則的政策,工作中的問題,學術性的問題,共產黨的個別組織、個別工作人員表示不滿,提出批評的人,即使意見錯誤,措詞尖銳,也不應劃為右派分子;同樣,在根本立場上並不反對社會主義和黨的領導,而隻是在思想意識上有某些錯誤的人,也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問題在於如何確定一個人的根本立場,誰來確定一個人的根本立場。因此在不同的政治氣氛下,一個人可以根據前者被劃成右派,也可以根據後者給予平反。1957年後全國劃的55萬右派,絕大多數人在1979年得到平反,其法理依據多少有些荒唐。

四類分子當中,人數最多的是地主、富農,對於這兩類人的界定是比較明確的,主要是依靠土地改革中劃定的成份。由於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從土地革命戰爭開始到20世紀50年代結束,跨越了20多年的時間,因此各地的土地改革政策和標準,差異非常大,實際上也無法有統一的標準。

全國到底有多少地主富農,筆者隻見到兩份比較權威的數據:一是國家統計局1952年土改前的數據,這一數據表明地主占總人口4.75%、富農占4.66%,兩者合計占9.41%。另一是根據1954年23個省、自治區1.5萬多戶農家收支調查資料得出的數據,土改結束後地主階級占總人口2.6%、富農階級占5.3%,兩者合計占7.9%。

中國各地土地占有情況相差比較大,一些地區土地分配比較均勻,因此地主富農也不多。以陝西省關中地區為例,地主占有的土地約為總土地量的4-5%,富農約為10%,因此地主富農占人口的比重遠遠達不到全國平均水平。這種地方後來被認為是土地改革不徹底,又人為製造出一大批地主富農。四清運動中硬套“地主、富農約占農村總戶數8%”的框框,補定了一大批所謂“漏網地主、富農”。四清的重點地區陝西省長安縣補定的地主、富農戶數比土改時增加了1.2倍。凡補定為地主、富農的戶,多餘的房屋和其它財產一律沒收。這些補定的地主、富農,其實絕大多數是小土地出租者、上中農,有些還是中農。

反革命分子的定義就比較複雜,在中國反革命分成現行反革命與曆史反革命兩類。

建國初期有過關於反革命的定義,這一定義可以認為是對現行反革命的。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列舉的反革命罪行: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策動、勾引、收買公職人員、武裝部隊或民兵進行叛變、持械聚眾叛亂的主謀者、指揮者及其它罪惡重大者;間諜或資敵行為者;參加反革命特務或 間諜組織;利用封建會門,進行反革命活動者;以反革命為目的,策謀或執行破環、殺害行為;以反革命為目的,有挑撥、煽惑行為;以反革命為目的偷越國境者; 聚眾劫獄或暴動越獄,其組織者、主謀者、積極參加者;窩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

關於曆史反革命的定義,可以用1952年《管製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中的定義,這一文件中規定要管製的反革命分子包括:反革命特務分子;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會道門頭子;堅持反動立場之地主分子;堅持反動立場之蔣偽軍政官吏;其它應於管製的反革命分子。由此可以比較清楚曆史反革命分子的內含。

壞分子的界定是相當隨意的,也因此成為基層幹部管製民眾的一種武器。雖然國務院在一個文件中曾經規定壞分子指政治騙子、叛變分子、流氓分子,但是政治騙子、叛變分子可能更多是歸入反革命之列,而流氓分子又是一個很難認定的標準。還有一種半官方的定義,除了殘餘反革命分子外的流氓、盜竊、縱火、凶殺、搶劫、詐騙、強奸犯以及那些嚴重違法亂紀和破壞公共秩序的罪犯,通稱為壞分子。

由於對壞分子的定義不清楚,因此有犯罪行為者的家屬也常常被當成四類分子看待。1957年福建省光澤縣因為鄉幹部貪汙,在一個鄉引發了一場騷亂。政法部門捕、判了39名“鬧事”群眾,判處有期徒刑6人(2人在服刑期間死亡),判處管製的2人,另有1人自殺。這些人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都受到慘重損失,家屬子女也受到株連,被作為四類分子看待,不分給自留地,勞動不能同工同酬,子女不能上中學、升大學,更不能參軍、招工、招幹(此案於1962年平反)。

(3)對四類分子的劃定相當隨意。

許多地區均不同程度存在著一些莫明其妙成為四類分子的人,以下是幾個比較突出的例子:河北省三河縣1979年全縣1194名四類分子中,無合法手續宣布無效的473人,占當年四類分子總數41.17%。1959年淄博市一公社實有“五類分子”311名,而被錯劃為“五類分子”的竟達1365名,超過實有數的3倍多。被錯劃的多數是“五類分子”的家屬、子弟;有的把有小偷小摸行為和愛發牢騷、講怪話、頂撞基層幹部的人劃成壞分子;有的把一般政 治曆史問題的人,錯劃為反革命分子。有的地方對四類分子劃分縣管製、區管製、村管製,70%以上的四類分子是屬於村管製。由此可見,劃定四類分子的權 力相當大一部分在基層幹部手中。

(4)四類分子是一個人為建構的階層

從前麵的分析可知,四類分子是由各種人組成,而且因時因地也不同。四川省榮昌縣在1978年對“文化大革命”中處理的戴帽案件進行了複查,計戴帽數139人(包括四類分子、其它分子),能維持原決定3人。所以說四類分子是一個人為建構的階層,他們內部沒有太多的共性。

(三)四類分子的數量與構成

(1)數量

從一些地方誌中公布的資料來看,當年的公安部門是有四類分子數量統計的。不過這些數據有些不理想,第一是隻統計被管製的,沒有過統計那些沒有被管製的,因為數量不準確。二是當年的統計,按不同年代的政治背景做的統計,數量波動很大,如在大躍進與文革期間的數量有較大波動,因此不同時期四類分子的數量是不同的。

官方的資料稱,中國曾經存在過2000多萬名四類分子,但是沒有說明這一數據是否包括所有曾經被冤枉成四類分子的人。據統計1977年底全國尚有地主分子279.7萬人,富農分子189.5萬人,合計469.2萬人。由此推斷,有1500萬以上的四類分子在1979年以前已經消失,可能是死亡,也可能是平反或者摘帽。不過從局部地區的資料來推算,很可能曾經存在過的形形色色四類分子不止2000多萬。以山東省聊城地區為例,1956年有四類分子102772人。1978年被評審的四類分子隻剩下14923人,1978年的人數隻相當於1956年的14.52%。

由於四類分子的含義相當隨意,因此實際上無法真正搞清楚四類分子的數量,1958-1961年間,上海、浙江、遼寧、甘肅、寧夏5個省、市、區,錯劃四類分子1.48萬人,漏劃1.03萬人,如果以此標準推算,全國錯漏的四類分子應當有數十萬人以上。這還是根據當年標準發現的錯漏,如果按後來的標準,錯漏的數量可能更加大。在文革中期的1972-1973年,福建省糾正錯管四類分子5587人,大體占四類分子總數4%。在當年的政治環境下,錯管的比例都如此高,因此不難推測四類分子當中有相當多是冤枉的。就是在1983年全國最後的79504名“四類分子“當中,搞錯了還有982人。1979年3月24日廊坊地區共有四類分子14250名,經群眾評審,摘帽的有5984人,因無法律手續,宣布無效的有7247人,糾正錯定、錯戴帽子的有904人。還戴帽 115人。

個別地方由於劃定四類分子相當隨意,因此數量波動非常大。雲南省中甸縣1958年全縣五類分子2565人,占總人口3.99%,1959年查實後為1396人。一年之間,數量相差近一倍。

四類分子牽連的人數有多少更加難估算。根據局部資料推算是相當驚人的。天津市武清縣原有四類分子5221人,1979年時有地富家庭出身的成年子女有18942人,地富子女的子女10204人,後兩種人相當於四類分子的5.58倍。雲南省中甸縣1979年給542名地主富農摘帽,同時給地主 富農子女2079人和地主富農子女的子女1715人改變成份為社員。子女和孫輩是地主富農人數的7倍。如果考慮到反革命分子與壞分子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不是地主富農出身,這部分人的子女實際上也受到歧視牽連的話,估計受四類分子影響的人數大體上在四類分子總數的5-6倍之間。如果從中國的家庭規模在4-5人左右計算,四類分子直接影響其配偶和子女在3-4人之間,加上其孫輩人數,也可以大體上推算受四類分子影響的人數大體上在四類分子總數的5-6倍之間。 以有2000多萬四類分子計算,受牽連的人口超過1億,大體上占總人口的15%左右。

(2)構成

構成可以從兩方麵討論,一是四類分子內部構成,也就是地主、富農、反革命、壞分子、右派各占多少;二是不同地區四類分子占的比重,有城鄉的差別,也有不同行政區的差別。

缺乏全國性的四類分子內部構成數據,無法準確得知準確的內部結構。1983年全國剩餘的79504名四類分子當中,地主占35.50%、富農占18.04%、反革命占20.45%、壞分子占26.00%。不過到1983年時,四類分子中剩下的地主、富農比重應該相對低一些,反革命、特別是民眾比較討厭的壞分子比重會相對高一些。筆者根據各地一些零星資料估計,四類分子的內部結構大體上是地主占35-45%、富農占30-40%、反革命占 10-15%、壞分子占5-10%,這一比重有待今後國家檔案資料公布才可能核實。

城鄉之間的四類分子構成也有所不同,農村地主富農占的比重高、城市則是反革命與壞分子占的比重高。

有一部分四類分子是被大部分民眾厭惡的,也有一些則是被冤枉的,不過他們的命運則是悲慘的。

(1)歧視與改造

從土地改革開始,對四類分子的歧視就開始了。有一鄉村在土改時製定管製地主有10條辦法,貼在地主家門上:1、掃街鋪路;2、為農民夜校移桌凳;3、撈甽溝汙泥。4、六點鍾起床.六點鍾睡覺,不準亂行;5、除勞動割柴外,不得超出一裏路。如出一裏路,作通匪辦;6、如有人來地主家走動,就是收買拉攏;7、走路時、碰到人民不準當中走,須低頭靠邊走;8、不準提筆亂寫。9、不準親戚來往;10、不準拜佛點香燒紙。在土改過程中,個別地方甚至於出現強迫將地富家的婦女給貧雇農配婚的情況。

給四類分子侮辱性標誌,是一種常見的歧視,並且由來已久。吉林省幹安縣在土改掃蕩期間,貧雇中農胸前掛紅條,富農掛黃條,地主掛白條,狗腿子掛狗皮條。大躍進時有的地方社員要進行評比,勞動表現好,出身又好的可得到“上遊”標誌佩在胸前,表現一般的則佩“中遊”標誌。四類分子無論表現好壞,一律佩帶白布底黑字的“下遊”標誌。

1965年規定對企業中,沒有摘掉帽子的四類分子,都不得享受企業的勞動保險待遇和退休待遇。右派分子,與一般職工同樣享受醫療待遇。但在他們末摘帽以前,不得享受退休待遇。在農村中,四類分子未必能夠與別人同工同酬,有的地方規定四類分子要他們實做工分中扣出3%工分上繳大隊。

1957年,閩東(福安專區)發生一起大冤案,1000多名地主、富農家庭的青年幹部,一夜之間被戴上“不純分子”的帽子,“清洗”出幹部隊伍。這批人被開除團籍、黨籍,造送回原籍,監督勞動,成為地、富、反、壞、右五類之後的第六類即“不純”分子,隻準參加生產隊的農業勞動,不準從事其它職業,連外出打工也不行。有人因賣字、畫謀生,被押送到農場勞動教養。當時因所謂“不務正業”、“不服管教”的罪名被送去勞動教養的有300餘人。

一般情況下,四類分子要做公益的無償勞動,如由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指派強製監督掃街,進行勞動改造。1964年農業銀行總行規定,信用社發放貸款,應當貫徹執行黨在農村中的階級路線……信用社對四類分子,原則上不予貸款。北京市對困難救濟戶中的四類分子家屬在救濟標準上,貫徹了階級路線。對孤老戶,城區一般為平均每人每月7-10元,近郊區、鎮為6-9元;對“五類分子”家屬,城區一般為平均每人每月5-7元,近郊區、鎮每人為4元-5元。

四類分子稍有言談舉止的不慎就可能災難降臨。1976年1月貴州省鬆桃苗族自治縣一名地主子弟因忍受不了別人的奚落,加之喝了點酒,就對取笑者說:“你們拿我取笑,惹我火了,要殺你兩個”。由此引發出把這位地主子弟吊打逼供,最後發展成為一大冤案。共追出“反革命暴亂集團36個,“反革命成員”1359人,涉及兩個省的5個縣,僅僅個把月時間,就槍殺、打死、摔死、逼死32人,預謀殺害未遂的18人。

保守的估計,在70年代初期,知識青年中的“可教子女”(多為四類分子子女)超過知青總數的10%。有的農村社隊,對“可教子女”同工不同酬,或分配重活卻少記工分。在招工、招生工作中對“可教子女”長期和普遍的歧視,並且使在鄉知青的成分構成發生了顯著變化。70年代初.“可教子女”在知青中 占10%上,以後逐年上升。1979年對貴州省18個縣的調查表明,上海插隊青年中的“可教子女”已占19.1%,台江縣由原來的27%上升到43% 。延吉縣1976年4月底知青年中,“可教子女”約占31%。

文革後的落實政策,對運動中自殺的地富分子,也隻是去掉了“畏罪自殺”的結論。

(2)驅逐

在土改時就有驅逐地主富農,所謂的“掃地出門”的現象,在文革前在局部地區也有把四類分子及其被認為政治上不可靠的人從邊境地區強迫遷移的情 況,文革期間這種情況發展為全國普遍的行為。

1958年秋,為了建設“紅彤彤的大上海” ,上海把數以萬計的地富反壞右及其家屬趕出上海,造成不多少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慘劇。1958年10月,汕頭市一批四類分子共1789人被遷居於粵北部山區。45遼寧省海島地區的長海縣1960年11月將表現不好的“五類分子”及其家屬被判重刑的反革命分子家屬、有海外關係家屬和主要親屬、部分歸俘漁民 和有現實危險的反社會主義分子,共有273戶,1541人,一律強行遷至遼寧省內陸的建平縣。被遷者到那以後,死亡、外流的不少。1980年仍在那裏的131戶人家中,平均每戶死一人。有142戶、810多人在那裏生活不下去,先後轉遷到其它地方。有的過乞討、流浪生活,有的甚至賣兒賣女。1963年新疆就發生將五類分子和逃蘇未遂人員內遷的情況。
 
文革期間,普遍發生將四類分子驅逐出城市,強迫遷往農村的情況。文革初期北京市有8.5萬多人被扣上“地、富、反、壞、右”的帽子驅趕出北京。 天津市1969年7月統計全市有4.2萬人被遣送農村,其中,各種“分子”1.6萬人,隨遣家屬2.6萬人,估計當時全國被從城市裏驅逐的四類分子及其家 屬超過百萬人。

(3)肉體上的消滅

在早期的土地改革過程中,東北、華北和華東(主要是山東)的一些地區均發生過比較嚴重的亂打亂殺地主富農,甚至於是殺死中農的事件,有一部分地 主富農被從肉體上消滅。吉林省幹安縣在土地改革的全部過程中,各種原因致死的348人中地主247人、富農死亡42人。50黑龍江省依蘭縣土改前有 7337戶,其中地主富農424戶,土改後有8214戶,其中地主富農272戶。土改前後地主富農減少了152戶,相當於土改前的35.85%。為何地主 富農戶數有如此巨大的降低,筆者沒有見到文字資料說明。依蘭縣在土改中被槍殺、打死和自殺的地方富農多達103人51,這可能表明一部分地主富農已經從肉 體上被消滅了。就是在1949年後比較溫和的土改過程中,也發生過大批四類分子死亡的事件。廣東省恩平縣土改中自殺的有950人,其中地主570人(有全 家7口人全部自殺),富農108人。

不能回避的曆史事實是在文革當中不少四類分子和他們的家屬遭到屠殺,這種屠殺除了發生在一些比較邊遠的地區(如湖南、廣西、廣東、 雲南、江西、陝西)之外,甚至發生在作為首都的北京市。根據筆者見到的已經公開出版的文獻資料統計,被殘殺的人數超過萬人。在屠殺的過程中,也有個別麵臨死亡威脅的四類分子鋌而走險,反過來殺了其它人,因而激發了更加殘酷的殺戮。有的四類分子被殘殺後,屍體都不被放過,還要對屍體開批鬥會。

湖南道縣是文革中發生最血腥屠殺的地區之一,在“文革”期間,道縣所在地零陵地區非正常死亡9093人,其中被殺7696人,被迫自殺1397 人。在死亡人員中,四類分子3576人,占39.33%;四類分子子女4057人,占44.63%;貧下中農(大多數有不同程度的曆史問題)1099人,占11.54%;其它成份者411人,占24.20%。其中未成年人826人;被殺者中,最大年齡為78歲,最小的僅10天。殺人的手段極其慘無人道。

有的殺人者害怕將來被害者子女會報複,因此在一些屠殺中采取了令人發指的株連,甚至於兒童也不放過。株連是中國社會的傳統,在當代中國的內戰中 這種事情也時有發生。北京市大興縣在文化大革命中對四類分子的屠殺和株連,其實是曆史的一種延續。在1948年的密雲縣的鎮壓反革命中,也發生過把地主富農全家殺死的事情。

(五)四類分子改變命運的努力與其的階級意識

(1)改變命運

1979年以前,四類分子要改變命運是非常困難的。不過他們中的一部分人還是作了努力。主要的途徑有通婚與逃跑。

(ⅰ)通婚

在血統論的陰影下,四類分子及其子女要改變命運是非常困難的。為了讓下一代能夠改變命運,一些四類分子子弟采取了與成份好的人聯姻,期望改變命運,但是這種方式往往會連累配偶。同時對方也未必願意在同等條件下與四類分子子女通婚。有調查指出,出身好的男青年之所以願意娶“成份高”的人為對象,肯定是對方在某一方麵比自己強,如貌美,在其它條件相同時,還是優先選擇與自己地位相當的人。

對於不同成分之間的通婚,給中共帶來了一些麻煩,為此不得不製定一些政策,劃分解放前還是解放後的通婚、通婚時間有多長等等。一些與四類分子聯姻的人被認為政治上不可靠。對於與四類分子通婚問題,引起了中共高層的注意,甚至於下文件指導如何應對。1964年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一些具體政策的規定(修正草案)》,規定“對於同地主、富農子女通婚的黨員、團員、基層幹部和貧下中農.必須加強教育,要他們提高警惕,防止落入階級敵人的圈套”……“如果這些人嚴重地受了這方而的壞影響.就必須嚴肅處理,特別嚴重的還要開除黨籍、團籍和撤銷幹部職務”。

文革前有一農村黨支部書記與一位富農的前妻結婚,被認為喪失階級立場,撤了支部書記的職,並且要在黨籍與妻子之間做出選擇。這位書記選擇了要妻子,結果失去黨籍。四川有一縣法院院長因為其嶽父1957年被冤枉成反革命,說他認敵作父,認敵為友,被判刑,並迫使他們夫妻離婚。其妻子定為拉垮共產黨幹部的壞分子,大會小會批鬥了十數次。

更加殘忍的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一些與四類分子通婚者慘遭不幸。1967年10月,廣西全州縣出現了“貧下中農最高法庭”,亂抓亂殺四類分子及其子女,僅一個大隊,兩天時間集體坑殺76人。地主出身的劉某求情,請求留下一個小孩給貧農出身的愛人,但是得不到同意,結果劉被迫抱兩個小孩(大的3歲小的1歲)跳坑而死。

(ⅱ)外流與外逃

四類分子離開居住地是受到嚴格監控的,早在1951年中共中央就規定:地主不論從事什麽職業,不論到什麽地方,均應加以監視,不得改名換姓,改變成份籍貫。雖然有風險,還是有一部分人選擇了逃跑。

1979年各地在給四類分子摘帽時,均有一部分人是外流或者外逃了,有的地方外逃的比重還比較大。江蘇邳縣1979年四類分子9603人,其中外流501人。山東省安丘縣1979年給4863名四類分子摘帽,給錯劃錯戴502人糾正,另外有487人因長期外流未處理。山東省諸城縣1979年 有20.79%四類分子是屬於外流與外逃的。黑龍江省嫩江縣經過曆次運動,全縣共有受管製分子4016人,外流的796名,占19.82%。

外流與外逃者要麵臨被捉的危險,因為各地收容外流人口時均要審查及政治麵貌。一般情況下逃跑的四類分子被抓捕後,會受到懲罰。福建省1960-1961年由於經濟生活困難,一部分四類分子外逃外流。省公安廳部署各地公安機追回外逃外流的四類分子。1960年追回4816人,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管製或逮捕處理。

(2)群體意識

盡管各類四類分子之間沒有太多的共性,但是在約三十年的受歧視下,極少數人萌發了一些群體意識。現在很難研究對於這種意識,不過從當年一些地下組織的成員結構中,可以發現少量四類分子及其子女有組織起來的傾向。

山東荏平縣1957年成立的一個地下組織的148名成員中,地、富、反分子63人,占成員總數的43.5%。其中,有正在管製,解除管製,刑釋分子21人。26名首要分子中,有地、富、反分子16名,占首要分子總數的60%。1959年雲南蘭坪縣破獲的一地下組織案件,成員達64人,其中四類分子51人。在文革初期,福建省龍岩縣形成一個擁護劉少奇的地下組織,在近兩百名成員中,其成員三分之二為貧農、中農,約三分之一是有過各種問題的人,包括四類分子。

其實一些四類分子產生一種反叛意識是難以避免的,文革中有一位中學生給毛澤東的信中說:現在對待地富分子,不管他改造得好不好,抓來就鬥,拳打腳踢,戴高帽子遊團。我們認為,有些地富分子的反抗正是由於我們這樣長期嚴酷的專政而壓出來的。這樣搞,他們誰不盼望蔣介石來。

(3)四類分子的反攻倒算問題

四類分子存在不滿甚至於報複行為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地主、富農因為財產損失而不滿程度更加突出,因此在當年的中國有一個政治術語“反攻倒 算”。對四類分子的現行罪惡中有幾條是常見的,如記“變天賬”、向子女進行報複教育,不能否定實際存在著反攻倒算,不過一些所謂的反攻倒算則是被人為誇大 了。山西省定襄縣委的一份報告列舉了地方反攻倒算的若幹行為,其中包括低價收買農民分下的房子、給農民積極分子起渾號。

一富農因老婆病死做喪事,收了別人送的禮,請人看風水、燒紙等,同時為安葬死者,砍掉了集體六顆小鬆樹和兩捆封山柴,被認定為大搞封建複辟活 動,破壞山林等,以抗拒改造罪判處管製三年。

當農民分到地主富農財產的時候,心中多多少少有一點忐忑不安,擔心將來這些財產的安全。在河北省一些地區,土地改革之後農民把分到好端端房子拆除,再去他處重建。原因之一是有的有“變天”之慮。鑒於這些原因,1947年以後幾年內,在許多村出現—些新房,仍是坯、磚壘砌。但是粗梁大檁,有瓦擋脊獸、有雕龍刻風的窗架、台石。在1979年給四類分子摘帽時,這種顧慮更加突出。有的地方土改時的積極分子,怕地、富摘帽後,自己遭到打擊報複,怕地、富子女改變成分以後起來掌權,自己受到排斥。

在文化大革命中出現的屠殺四類分子過程中,最初往往是傳說四類分子要報複,例如湖南省新田縣1967年秋謠傳四類分子成立205師,“貧下中農殺一半,共產黨員要殺光”,從9月8日開始,40天內殺害668人,另外因害怕自殺180人。

農民的擔心並非多餘,在四類分子摘帽之後,各地不同程度發生了所謂的“反攻倒算”事件。主要是地主、富農親屬索要甚至搶占土改中被沒收的房屋、土地和山林;有的還圍攻、毆打土改中的黨員、幹部和積極分子及其家屬;為被鎮壓的人搞祭奠活動,樹碑立傳,鳴冤叫屈;個別地區發生殘害人命的惡性案件。遼寧省有地主子弟柳某某給中央領導人寫信,公開向政府索要土改時被沒收的2650畝上地。淩源市四個鄉鎮有六戶強行搶占並扒毀集體房產,占為己有。

為了處理這類問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專門對如何處理“反攻倒算”案件作了答複,成為處理這類事件的一個準則。但是事情並沒有結束,到1995年當時中共中央總書記曾經批示:“像這類反攻倒算的事,必須嚴肅對待。特別是黨員幹部產生這類問題,一定耍嚴肅處理:否則連鎖反應下去釀成大禍。”中共中央辦公廳的文件中指出,反攻倒算是現階段一定範圍內階級鬥爭的一種表現。是絕對不能允許的。必須旗幟鮮明地保衛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 的偉大成果,捍衛人民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有三個關於反攻倒算房產的個案,不同的背景產生不同的後果。

個案一:吳某之父解放初因反革命罪判處死刑。吳家原有木屋四間,土改時被國家沒收,後由一個工廠作為倉庫使用,並進行了產權登記。1991年吳某強行搬進床鋪,讓其母居住,時間長達20餘天,於1992年判決吳某犯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個案二:任某,其父土改時被定為地主分子,戴帽管製。其父解放前有8間房產,當時的村農會沒有掌握,所以沒有被分。其父離開後,房子無人管理,年久失修,到1957年鎮工商聯經組織批準建房時,原房址已變成一塊空地或房底子。1982年,此處平房被扒掉,鎮政府在此建了一座餐飲服務樓。1991年任在其父去世後,重翻曆史舊帳,對他家那早已不複存在的房產打起了主意,從此開始了4年的上訪。鎮政府專門給北京司法部寫信進行政策谘詢,司法部回信明確答複:像這類情況不予平反,不予返還財物,保持土改成果。因要求得不到滿足,任於1995年試圖殺死本溪市信訪辦官員,未遂。

個案三:馮某原為富農成分。1953年土改時,馮祖上的8間草房劃為馮克祥所有,當時頒發有土地房產證。同年陳莊供銷社暫借馮的8間房屋使用。 “暫借”一下子就是40多年。由於是富農分子,雖有想法,但不敢提出。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馮提出自己的房子問題得不到解決。1983年,馮一家強行搬進原房屋居住,當時政府負責人說馮是富農分子反攻倒算,要批鬥他,於是又嚇得趕快搬了出來。一直到1999年法院判決馮勝訴。

三 討論:製造賤民的社會

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四類分子階層帶有明顯的意識形態色彩,但是並非完全是意識形態的產物。最重要的根據就是前蘇聯、東歐國家和其它大部分社會 主義國家並沒有大規模存在著類似中國的四類分子階層,因此完全可以說四類分子階層是有中國特色的一個特殊階層。剖析這一階層從形成到消亡,對理解中國社會有一定的價值。

(1)賤民的社會傳統

法國學者勒內.吉拉爾把迫害分成兩種類型:直接迫害與間接迫害,前者是施暴人群直接犯下的罪行;後者是形式上合法、與群情激昂的輿論鼓動起來的暴力。他指出迫害者總是相信一小部分人可能會極大危害整個社會,人群中總是存在迫害者,他們希望清洗團體內部的不純分子。異常首先成為選擇受害者的標準。某種意義上說,四類分子正是人類本性的一種犧牲品。在曆史的長河中,從來就不缺乏受歧視的社會底層。

雖然和印度不同,中國曆史上沒有一個龐大的、處於社會底層的賤民階層,但是在中國曆史上從來就沒有缺少過少量的賤民階層。文化傳統中的賤民階層有:樂戶、墮民、世仆、蛋民等等。墮民、蛋民這些階層一直延續到民國年間。

50年代初期,一些地方將“二流子”、“破鞋”、吸毒、賭徒、地痞流氓、小拿小摸者均列為特殊戶口管理,對過去有汙點的人,不問現狀,不加審查,也都列為特殊戶口,加以管製。這些人一般被視為社會底層,可以任意剝奪他們的自由。在這種文化傳統下,一部分人被人歧視,甚至於被人欺淩,被大多數人視而不見,這就是四類分子階層在中國能夠存在三十多年的社會基礎。

直到1985年,一份給中共中央辦公廳的考察情況給匯報說:不少農民對選幹、招兵都規定要一定的地富子女指標很反感。甚至有的農民向縣委書記提出這樣的問題:現在我們的國家是無產階級專政?還是資產階級專政?

(2)實用主義與意識形態

從對待富農的態度可以看出,四類分子階層並非主要是意識形態的結果。

在戰爭年代,中共黨員中有一些就是富農,因此1949年以後就麵臨著如何對待富農黨員的問題,1952年規定不準許黨員當富農、資本家、地主或 高利貸者,富農如果不願意放棄剝削行為,則應無條件地開除其黨籍。解放初期為了活躍農村經濟,當時各大區中央局和軍政委員會,先後頒發布告和指示,決定在農村中允許實行土地買賣和租佃自由、雇工自由、借貸自由、貿易自由的政策。毛澤東在1950年初對南方及西北某些地區的土地改革運動中,暫時不動富農的動機一是防止發生過左偏向,保護中農,並防止亂打亂殺;二是不想社會的震動太大;三是穩定民族資產階級。不過隨著國民經濟的穩定和農業集體化,對富農從利用和容忍轉為打擊。

其實1949年以後,對四類分子有兩個相對寬鬆的時期,一個是土改到1957年以前,另一個是大躍進結束後到四清運動前。1950年政務院規定,土改完成後,服從法令,努力勞動,沒有任何反動行為,近續五年以上者,經批準後、得按照其所從事之勞動或經營的性質,改變地主成份為勞動者的成份或其 它成份。解放區的富農在土地改革完成後,符合上述條件滿三年者,亦得以同樣的方式改變其成份。不過這一政策似乎在1979年以前就沒有實行過。1956年中共中央規定:對地主、富農和過去的反革命分子,根據他們的表現,可以吸收他們入農業社做社員或者做候補社員。不夠條件的,可以由鄉人民委員會交給合作社 監督生產。據有關資料統計,老解放區原來的地主、富農等,被評為正式社員的一般占50%左右,候補社員占40%左右,管製生產的,占10%左右。新解放區原來的地主、富農等,被評為正式社員的一般占20%左右,候補社員,占60%左右,管製生產的,占20%左右。

在大躍進過程中四類分子受到的衝擊比一般民眾要大的多,運動結束後,社會控製一度相對放鬆。196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依靠群眾力 量、加強人民民主專政,把絕大多數四類分子改造成為新人的指》指出,應當基本上實行“一個不殺,大部分(95%)以上不捉”依靠群眾力量,把絕大多數的四 類分子改造成為新人的方針。這時還體現出比較寬容的態度,不過與50年代中期相比,還是差了一點。如1963年9月中央文件中出現了對地主、富農子女歧視性條文。如“地主、富農的子女,一律不能擔任本地的基層領導幹部,一般也不宜擔任會計員、保管員、出納員、社隊企業和事業的管理人員等重要職務。但是隨著文化大革命到來,一切美好的東西都結束了,四類分子陷入了空前的災難之中。一直到1979年後才擺脫了災難。

有一個事例可以生動說明是如何實用主義的對待四類分子,在家喻戶曉的平陸事件中的“61個階級兄弟”中,其實有不少是地主富農子弟,還有個別是反革命家屬,他們是不能算作“階級兄弟”的。但為了突出“階級兄弟”的概念,這些出身不好的人的家庭成分均被填作下中農或中農,暫時享受了“階級兄弟”的待遇。事件過後,他們又都全部恢複了原成分,在隨之而來的階級鬥爭和“文革”中,均遭受嚴厲打擊,有的被毒打致殘,有的被迫自殺,更多的是娶不到老婆。

(3)構造社會底層,達到社會穩定

從土地改革運動開始,製造敵人是控製農村的重要方式。黃宗智在其研究中采用法國社會學者布迪厄的“象征資本”概念分析了一些“敵人”是如何被製 造出來的。實際上,這種製造敵人的手段在曆次政治運動中多次被廣泛使用。通過製造一小批“敵人”,並且讓大多數與“敵人”處在敵對狀態之中,就可以讓大多 數人感覺到自己隻要依靠上級的旨意,不要進入敵對群體就是安全的,由此達到有效控製的目的。

有研究指出50年代初期的“鎮反”運動所以能夠贏得社會認同,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運動成功地把社會上的惡霸流氓與 “反革命分子”,聯係在一起,從而使“鎮反”事實上成為維護社會治安和代受欺淩者伸張正義的代名詞。實際上四類分子也是被與社會惡勢力聯係在一起,給妖魔化了。

有學者認為,改革開放前社會層次結構的顯著特點是鄉村等級內部呈現準均質化。昔日的地主、富農和貧雇農之間的層次消失,這種觀點忽視了客觀存在著的四類分子階層。改革開放前中國的社會呈現出一種兩頭小,中間大的穩定結構。一頭是社會上層,主要由各級官員和專業人員構成,中間則是工人和普通農民, 最下層則是四類分子。這種社會分層並非用財富來劃分,更多是從權力和社會聲望來確定。盡管四類分子及受影響的人口數量龐大,但是其占總人口的比重大體上在15%左右,對於社會中間層的80%左右的群體,他們相對在政治上是幸運的,也因此比較相對滿足,從而維護了社會穩定。

(4)替罪羊效用

在沒有法製的時代,尋找一些替罪羊,通過懲罰他們來起到震攝廣大民眾服從,是一種行之有效管製方法,四類分子就是最好的替罪羊。1979年四類 分子評審摘帽時,有些農村幹部主張:“東莊留個地主,西莊留個反革命,到時候拿出他們來鎮唬鎮唬”。這表明了四類分子的一個功能是被農村幹部作為殺雞嚇猴 的那隻雞,這與本文開頭筆者在農村插隊所見的批鬥老地主是一致的。筆者稱這種現象為替罪羊效用。

在曆次政治運動中,四類分子往往首當其衝,能夠幸免的不多。安徽省鳳陽縣1957-1958年間的整風整社運動中,89%的四類分子受到打擊,16%的四類分子被逮捕。同一個縣,1964年四清運動中,39%的四類分子被認為有各種破壞活動的四類分子,各地報批鬥爭的占全縣四類分子總數的5.1%,經縣委審查批準鬥爭的占全縣四類分子總數的2.9%。

1957年廣西忻城縣為了對付農民鬧退社而開展的社會主義大辯論中,共鬥爭372人,其中四類分子353人,占94.89%,鬥爭四類分子可以 起鎮住了鬧事農民的效果。廣西玉林縣在1958年將四類分子5205人集中起來,建立247個改造隊。被集中的四類分子大約占全部四類分子的半數。

(5)沒有了四類分子的社會

一位基層幹部認為,地富份子死了,子女接班改造,公社、大隊開會時煮飯、取暖的燒柴全靠這些人無償貢獻,老子死了,兒子接班背。反而讓地富子女成為生產的主力軍,離開這些子女,整個生產就無法運轉。在一些偏遠地區,馬幫運輸的驛道維修驛道主要靠四類分子,1979年後因四類分子的摘帽,維修無人負責,道路質量越來越差。多次發生摔死摔傷馱馬的事故。

上述現象是短暫的,當沒有四類分子之後,一切都會形成新的狀態,社會依然在變遷。不過在沒有了四類分子的當代中國社會,依然有許多值得進一步思 考的問題。沒有四類分子階層後,社會從兩頭小中間大的紡錐形變成了上麵小下麵大的金字塔形,今天社會底層的規模和數量遠遠超過當年的四類分子階層。當年社會對四類分子這一社會底層的歧視與冷漠,今天依然存在,隻是對象改變而已(比如對貧困、對農民工的冷漠)。雖然四類分子階層成為曆史,但是製造這一階層的文化還在延續,這正是我們要反思的地方。

 
轉自《和訊網》 
文責由作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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