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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曆史】地方誌裏的“文革”集體屠殺:廣西廣東湖北三省研究

(2017-02-02 20:43:40) 下一個
 
【原標題】 “文革”中的集體屠殺:三省研究
 
一、有關本研究的背景陳述
二、縣誌中有關集體屠殺的記載
三、集體屠殺:對廣東、廣西及湖北三省的分析
四、全國集體屠殺概況分析
五、集體屠殺的原因:國家鼓勵與國家權力失靈
【作者說明】
【注釋】
 
一、有關本研究的背景陳述 

    研究“文革”的人都十分熟悉“文革”期間的暴力現象,如各地對教師、知識分子和幹部的毆打拷問[1],以及群眾派別街頭武鬥造成的傷亡。[2] 然而,一種性質十分不同的集體屠殺現象,即係統地成批處決手無寸鐵的平民,雖然零星散見於“文革”時期的一些報導,但卻不為世人了解。一位老幹部關於北京郊區大興縣這種事件的回憶錄即是這類報告之一:從1966年8月27日到9月1日的5天內,共有325名“階級敵人”被殺,年齡從剛出生38天到80歲不等。[3] 最著名、大概也是最令人發指的事件發生在湖南省道縣。據香港一份雜誌的文章說,1967年末,集體屠殺之風肆虐該縣,兩個月內共有4,519人遇害。[4] 鄭義有關廣西大屠殺的有爭議的著作大概最為西方所熟悉,一是因為它有了英譯本,二是它關於吃人的記述駭人聽聞。[5] 2002年由宋永毅主編的《“文革”大屠殺》一書裏,又為集體屠殺提供了有關雲南、青海、內蒙古和北京的案例。[6] 

    這些報告令人關注。那麽這類事件在“文革”中是否普遍?筆者查閱縣誌著手研究“文革”時,心裏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我發現,上述案件也許屬於格外嚴重的一類,但從1967年到1969年,類似的集體屠殺在中國一些農村地區相當普遍,相關的證據十分充分。而且這些縣誌是由地方政府編寫的出版物,所以幾乎沒有理由認為它們誇大了政治暴行,相反應當推測有可能低報數字。[7] 本文將根據3個省的縣誌如實講述這些集體屠殺,其中廣西和廣東兩省十分普遍,而湖北省則相對較少。 

    為了讓讀者理解這些暴行風潮的緣起,此處先介紹當時的政治大環境。大多數集體屠殺發生在“文革”時期中共政府著手建立新的地方政府、解散群眾組織之際。毛澤東和黨中央在1967年底號召“革命大聯合”時,“文革”中的群眾運動已開展了一年有餘。地方政府已經解體,群眾可以隨意成立組織參與奪權鬥爭,群眾組織的街頭武鬥遍地開花。在此情形下,建立“革命委員會”(新的政權機構),讓群眾組織服從命令,尤其是解散群眾組織並解除其武裝,是一項難乎其難的任務。在毛治下的中國,碰到社會和政治問題時,流行的是所謂“階級鬥爭”手段,即消滅一切公開的反抗,挖出“隱藏的”階級敵人。但是,與其他時期所不同的是,在本文所涉及的時期,國家的地方代表把“階級鬥爭”變成了恐怖統治,所以發生了大規模的屠殺。 

二、縣誌中有關集體屠殺的記載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要求為“文革”中“冤假錯案”的受害人平反。[8] 這項政策促成調查“文革”期間各地發生的恐怖事件,對受害的範圍和嚴重程度留下了很多寶貴信息,其中的大多數後來被寫入縣誌公諸於世。新的縣誌除了極少數的例外,都有“大事記”的內容,記錄了本縣包括“文革”期間的大事在內的曆史事件。這些記錄還包括“文革”期間死傷人數的統計以及人口、黨員和縣級領導的背景。 

    1966年的中國大約有2,250個縣。[9] 我在這項研究中選取廣東、廣西和湖北3省共計235個縣作深入研究。[10] 廣西自治區所轄縣共計83個,我選取了樣本縣65個,樣本縣所占比重為78.3%;廣東省所轄縣共計80個,選取樣本縣57個,樣本縣所占比重為71.3%;湖北省所轄縣共計72個,選取樣本縣65個,樣本縣所占比重為90.2%。 

    編寫這些縣誌時,由於編寫者可能自我審查或材料搜集不全,這些已公布的“文革”記錄在詳略程度上有很大差別。本文所說的死亡人數是指縣誌中記載的人數。因此,據此得出的統計數字應被視為最低數字。[11] 持此謹慎做法旨在確定集體屠殺是不容置疑的事實,並非估算死亡人數。 

    我按照Valentino的觀點,把集體屠殺(Mass Killing)定義為“故意成批殺害任何一個非戰鬥團體的成員(施害人所認定的團體及其人員)”。[12] 對這個定義中的幾個要素應做進一步的說明。首先,在確認受害人時,是根據他屬於某個團體的“成員”,而不是根據他是否對施害人構成直接威脅。就“文革”而言,這種身份的依據是所謂“政治罪行”或“家庭成分”不好。其次,施害人的行動中含有殺人意圖。這使集體屠殺有別於“文革”期間的其他死亡原因,如批鬥會上的殘暴毆打(本意是為了象征性的羞辱而非消滅肉體)或審訊中的酷刑(主要是為了逼供)。第三,死亡不是群眾派係的武鬥造成的。但是,假如受害人是武鬥之後被解除武裝關押起來的被俘人員,我把他們也視為非戰鬥人員,因為他們對施害人已不構成威脅,因此“集體屠殺”不同於武鬥中的殺戮,後者在“文革”早期是一種十分普遍的現象。最後,“成批”的標準是指時間和空間上具有一定的集中性。在確定一個事件是否屬於“集體”屠殺時,我以一次死亡10人作為基準。 

    廣西省全州縣的記載是縣誌中用明確語言記述集體屠殺的一個典型: 

    “(1967年)10月3日,東山公社三江大隊,以民兵營長黃天輝為首,將該大隊地、富、分子及其子女76人,集體坑殺於蛇形黃瓜弄。……7月至12月各公社成立所謂‘貧下中農法庭’。全縣槍殺859名四類分子(地、富、反、壞)及其子女。”[13] 

    這是集體屠殺最殘酷的個案之一。但是從人口、政治結構和現代史看,全州是個很普通的縣。該縣1966年時人口為485,000人,其中農業人口占93%,由縣、公社(鄉鎮)和大隊(村)三級機構管轄。在上世紀50年代初期的“土改”中,有10,110個農戶劃為地主,3,279個農戶劃為富農。[14] 在隨後的政治運動中,這個“階級敵人”的陣營又有所擴大,增加了所謂的“反革命”和“壞分子”。這部分人口包括其家庭成員,共同構成了著名的“四類分子”。隻要中國當局一祭出“階級鬥爭”法寶,他們便是受折磨受迫害的直接對象。這些人的悲慘遭遇在“文革”中達到頂點。當“文革”最殘酷的時期於1971年結束時,全州縣共有2,156名男女和兒童,象在上麵提到的事件中那樣“非自然死亡”。[15] 

    這類記錄提供了時間、地點及受害人和施害人身份的信息以及導致死亡的方式,是集體屠殺的主要類型之一,我稱之為“對四類分子的屠殺”(pogrom)。 

    還有一些縣誌提供的有關殺人方式的信息不太明確,但從記錄的具體時間和大量死亡的數字看,顯然也發生過集體屠殺。在下述另一個縣──廣西臨桂縣──的例子中,大多數受害人都是“四類分子”,這說明那裏可能也有與全州縣相似的集體屠殺,但受害人中還包括剛被扣上所謂“陰謀分子”帽子的人員。這意味著還有另一種類型,我稱之為“政治迫害型屠殺”。臨桂縣在所謂“清理階級隊伍”、“群眾專政”的名義下,全縣出現亂殺人的現象。從6月中旬至8月底,被扣上“暗殺團”、“反共救國軍”、“XXX黑班子”等莫須有罪名而遭殺害的達1,991人,其中國家幹部326人,工人79人,學生53人,城鎮居民68人,農民547人,地富反壞右分子及子女918人。全縣161個大隊,隻有會仙的文全和宛田的東江兩個大隊沒有亂捕、亂殺人。[16] 不同於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政治迫害型屠殺中的受害人的身份是被殺害前不久才羅織的罪名,其根據是他們被控參與所謂的“陰謀集團”,如“暗殺隊”和“反共救國團”。臨桂縣的受害人當中有918名是“四類分子”及其家屬,但相當多的人顯然不屬於這4種人,例如那些被稱為幹部、工人、普通的農民和城市居民的人。 

    第三類集體屠殺是“被俘人員的集體處決”。這些受害人在派係武鬥之後被解除了武裝,已經不再是武裝的戰鬥人員。這種殺戮發生在一派打敗另一派之時。以下事例生動反映了這類事件的性質: 

    1968年8月18日,幾個縣的公安幹部參加了聯席會議,“東蘭會議結束後,各縣人武部堅決執行‘命令’,組織帶領各縣(廠)聯指武裝人員(人數超過原來規定,達到4,400多人)到風山後,對逃散在南山和北山的“七·二九”人員全麵包圍,抓捕了一萬多人(當時全縣人口共103,138人)。僅這一次‘圍剿’,全縣槍殺打死1,016人,占‘文革’中被殺死、迫害死總人數1,331人的70%強。……經過武裝圍殲掃蕩後,風山縣革委會終於在25日宣告成立。”[17] 

    這裏還要就那些我無法確定是否發生過集體屠殺的縣稍做說明:假如報導的死亡數字不足10人,該事件就不算作集體屠殺。即使縣誌中提到了大量死亡數字的縣,若是屬於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我也不視為該縣發生過集體屠殺:1、大量死亡隻有暗示,缺少明確的記錄;2、記錄在案的死亡原因是武鬥,而不是解除了武裝的平民;3、記錄在案的死亡數字是整個“文革”期間的合計數,不清楚死亡原因。有三部縣誌中的記錄分別代表著這三種情況:“(1968年)3月20日晚,新聯公社黃橋生產隊民兵以鎮壓‘平民黨’為由而亂殺人。此後,全縣相繼出現亂殺現象,尤以文平等地為甚。”[18] “(1968年)3月3日,兩派在連塘發生武鬥,造成144人死亡。”[19] “‘文革’十年期間,共有2,053名幹部和群眾遭到批鬥,206人被毆打致死;541受傷或致殘。”[20] 在第一段引文中,蒙山縣誌記錄了1968年3月20日及隨後發生的“濫殺無辜”,從這段文字中可以推測死人肯定不少,但它沒有提供具體數字,所以無法把它算作一次集體屠殺。在引自橫縣縣誌的第二段文字中,僅1968年3月3日一天就死了144人,但這是武鬥的結果,所以我沒有把它算作集體屠殺。引自田林縣誌的第三段引文稱206人遇害,但死因不明,所以我也沒把它視為集體屠殺。 

三、集體屠殺:對廣東、廣西及湖北三省的分析 

    1. 規模 

    廣西是發生集體屠殺最嚴重的地方。在我所掌握的65部縣誌中,有43部(占66%)記錄了該縣發生過集體屠殺。其中有15個縣的情況非常嚴重,記錄的死亡人數超過一千人。[21] 其中又以武鳴縣為最,死亡總數高達2,463人,僅在1968年6月中旬到7月初的一次運動中,就有1,546人被殺。[22] 廣西發生過集體屠殺的縣平均死亡數為526人。前麵描述的所有3種類型的集體屠殺,即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政治迫害型屠殺、被俘人員的集體處決,在廣西省均有發生。 

    廣東省的情況與此相似。在57個縣中有28個縣(49.1%)發生過集體屠殺,其中有6個縣的被害人數超過一千。[23] 情況最嚴重的是陽春縣,從1968年8月到10月共死亡2,600人。廣東發生過集體屠殺的縣平均死亡數為278人。廣東的集體屠殺屬於兩類,即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和政治迫害型屠殺。縣誌中沒有關於第三種類型“就地集體處決”的記載。 

    比較而言,湖北省有關集體屠殺的記載寥寥無幾,65個縣中隻有4個縣有相關記載。然而這4個縣的記載所涉及的屠殺屬於政治迫害高潮期間打人導致的大量死亡。未見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計劃或集體處決的報導。 

    上述資料清楚地顯示,集體屠殺在兩廣是一種普遍現象,湖北的情況似乎不然,如果該省縣誌中的統計數字如實反映了曆史的話。[24] 

    廣西和廣東到處發生集體屠殺時,湖北各縣也正在經曆迫害各類新老“階級敵人”的高潮期。湖北省有38個縣(在我的湖北省樣本縣中占60%)報導了受迫害期間挨過打的人數過千,其中很多人落下了終生殘疾。但是不同於兩廣,大規模的打人多數時候並未導致集體屠殺。下麵便是一例。 

    “(1967年)9月6日,縣城發生了‘九·六’武鬥事件。一群‘造反派’白天遊鬥‘走資派’、‘老保’22人,晚上打傷32人,其中8人終身殘疾。接著向區鄉發展,1,015人遭毒打,44人造成重傷或殘廢,1人打死亡,9人逼死。恐怖氣氛籠罩全縣。”[25] 

    湖北省發生過這種大規模打人現象的大多數縣,記錄的死亡總數都不足10人。就這裏引用的具體事例而言,雖然迫害高峰期的死亡人數達到了10人,但我並未把它算作集體屠殺,因為其中9人的死亡不是有意為之所導致(但有致傷致殘的意圖)。在湖北的65個縣中,我根據當時到處蔓延的打人行為導致的死亡人數,隻認定4個縣發生過集體屠殺,它們是宜昌(死10人、自殺105人、落下終生殘疾者60人),恩施(2,350人被打、致死51人、314人永久殘疾),秭歸(2,500人被打、死40人、重傷440人、35人落下終生殘疾)和鄖西(該縣的何家渠公社死32人,該縣另有512人被打,276人‘被打死或致殘’)。 

    2. 屠殺時間 

    已知最早的集體屠殺發生在1966年8月北京郊區的大興縣[26],但在本文考察的3個省裏,直到1967年下半年或1968年,即“革命委員會”成立之前或之後不久,才發生了集體屠殺。 

    粵桂兩省的集體屠殺在1968年7月達到高峰,恰好發生在大多數縣革委會成立之後。該月中央發出禁止武鬥和解散群眾組織的兩條指示,並且大力加以宣傳。[27] 此時廣西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尚未成立,反對派組成的群眾聯盟,即著名的“四·二二”組織在所有的主要城市裏帶頭鬧事。省當局便利用中央的兩條指示鎮壓這些反對派,迫使其中一部分人逃到了下麵的縣裏;同時,它還要求剛成立不久的基層革委會“堅決打擊階級敵人”。[28] 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公社,在執行這項要求時似乎熱情很高。廣東省在2月份就成立了“省革命委員會”,但是以“紅旗”派為主的有組織的抵抗仍在繼續,就像廣西“四·二二”派的抵抗一樣。“廣東省革命委員會”也把中央的兩條指示作為對付“紅旗”派的武器。和廣西一樣,北京和省會針對有組織的抵抗發布的政策在下級轄區(縣、公社和大隊)釀成了一種恐怖氣氛,無論當地是否存在普遍的有組織的抵抗,在基層都大力貫徹這些政策,集體屠殺就是在這種氣氛中發生的。 

    與兩廣不同,湖北的集體屠殺的少數事例不是發生在7月,而是發生此前兩個月。北京針對群眾組織發布的指示影響湖北的方式似乎十分不同於兩廣。這也許意味著當時群眾派別的格局有助於解釋各省集體屠殺的差別。與兩廣不同,湖北的造反派被吸收進了新成立的革委會(相關討論見後)。 

    三省的集體屠殺均集中發生在7月左右的兩三個月之內。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它把集體屠殺與成立“革命委員會”及解散群眾組織這三件事聯係在一起。資料顯示,大多數屠殺都緊隨“革委會”的成立而發生,但目前仍不清楚造成這種狀況的具體機製。有學者把它歸因於後來的運動,尤其是“清理階級隊伍”和“一打三反”。[29] 

    數據顯示,這些全國範圍的運動不一定會導致地方上的嚴重迫害。縣誌表明,各縣在有選擇地落實某些政策內容,並非對全國性的所有運動都如數照辦。同樣重要的是,執行政策的時間各省和各縣也大不相同。在我考察的三個省中,每個省都有自己的運動高潮,它們分別影響著省內各縣的迫害行為。 

    3. 集體屠殺發生地的政治地理特點 

    集體屠殺往往發生縣級以下的轄區,通常是發生在公社或大隊。本文前述引文提到了發生集體屠殺的公社或村莊的具體名稱。例如,在廣西全州縣將76名“四類分子”及其家庭成員推入山坑的集體屠殺事件中,就具體指明是三江大隊。廣西臨桂縣的縣誌具體記述了161個大隊中隻有兩個未發生過集體屠殺。在廣東有集體屠殺記錄的28個縣中,6部縣誌中含有轄區具體名稱的信息。例如《曲江縣誌》寫道:“(1968年)1月,樟市公社發生嚴重的非法殺人。全公社有13個大隊出現亂捕亂殺行為,先後共有149人被殺害”。[30] 另一些例子包括:“池洞、鎮隆和北界三個公社發生了大量打人殺人的現象,死29人。”[31] “群眾專政是由各公社的公安人員執行的……。”[32] “新安公社梨垌大隊活活燒死56名‘ 四類分子’及其家屬。”[33] 城市裏沒有集體屠殺,而農村則大量存在,這種反差也許反映著基層和上級政府之間的脫節,這意味著國家控製力在地方一級的削弱。 

    資料顯示,集體屠殺多發生於國家控製力相對薄弱的地方,這一事實還得到了地理因素的支持。比較發生集體屠殺的縣和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的政治、地理情況後[34],可發現以下三點差異:第一,集體屠殺較多發生在離地區政治中心如省會較遠的農村地區。發生集體屠殺的縣與省會的平均距離是212公裏,而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與省會的平均距離是179公裏。第二,集體屠殺多發生於人口密度較低地區。發生集體屠殺的縣的人口較為稀少,每平方公裏人口密度為139.7人;而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人口密度則高達每平方公裏219.1人。第三,集體屠殺多發生於縣財政收入較低地區。發生集體屠殺的縣人均財政收入為15.1元人民幣,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人均財政收入為20.8元。 

     4. 受害人的身份 

    多數縣誌未提供有關受害人身份的細節。在提供了這種信息的縣誌中,提到最多的是所謂“四類分子”,即過去被劃為“階級敵人”的人。有些縣誌列舉了受害人的具體身份。例如前麵引用的廣西臨桂縣縣誌列出了受害人按身份分類的統計數字,其中四類分子及其子女占總數的46.1%,農民占27.5%,幹部占16.4%,市民占3.4%,工人占4.0%,學生占2.7%。[35] 廣西賓陽縣共有3,681個受害者,其中農民3441人,占被害人總數的88.7%,幹部51人,占1.4%,教師87人,占2.5%,工人102人,占3.0%。[36] 與這兩個縣的受害者身份相對比,湖南省零陵地區共有9,093個受害人,其中四類分子3,576人,占總數的39.3%,四類分子子女4,057人,占44.6%,貧下中農1,049人,占11.5%,其他家庭成分411人,占4.5%。[37] 

    從上述受害人的身份可以總結出幾個特點。首先,受害人中最多的是“四類分子”。這清楚地表明集體屠殺的目標是弱者,而不是那些真正對權力構成威脅的人(如所謂的“陰謀分子”)。其次,多數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也就是說,集體屠殺大多發生在縣城以外的地方。這一點也很重要,因為它說明集體屠殺是發生在國家控製力特別薄弱的下級政府的轄區。第三,有些地方也有不少不屬於“四類分子”的人遇害。這或許反映著“政治迫害型”或“集體處決俘虜型”的集體屠殺。如果集體屠殺是為了消滅對立派係的人員,遇害人中“四類分子”以外的人會占相當大的比例。例如在上述鳳山縣的例子中,圍剿結束以後遇害的1,331人中,有246人是幹部或工人(都是城市居民)。[38] 

    一個醒目的事實是,受害人中有很多“四類分子”的子女。有報告稱,這是因為施害人害怕他們人長大後尋求報複。[39] 在某些情況下,這似乎是一種事後推測。在道縣,施害人殺了成年“四類分子”後,又把他們的孩子抓來殺死。[40] 但在某些情況下,子女是與父母一起遇害的。在全州事件中,地主出身的劉香元和的貧農出身的妻子有兩個分別為1歲和3歲的孩子,劉在被逼跳下坑去之前向民兵頭子黃天輝求情:“天輝,我有兩個仔。政府能不能把一個判給我老婆?我抱一個跳下坑,留下一個給我老婆。”黃天輝說:“那不行!”[41] 

    5. 施害者 

    集體屠殺並不是由一些烏合之眾自發實施的。在有據可查的案件中,我發現施害人皆有政府的人從中組織,他們通常是民兵、群眾組織的成員或新的誌願者。北京郊區的大興縣、湖南省道縣和廣西鳳山縣的具體材料中都記錄了屠殺之前無一例外地開過認真的組織會議。在章成對道縣事件的講述中,與會者投票表決該殺何人;會上一個接一個念出可能的受害人姓名並點票;這個過程持續了數小時。[42] 在道縣的另一個地方,據章成說,“從管區到公社到大隊,層層部署,層層動員:區委正副書記、‘紅聯’(一個群眾派係的組織)司令、武裝部長、會計碰頭會,全區各公社負責人、武裝部長、群眾組織頭頭會議。”。[43] 

    顯然,殺人過程是有組織的。受害人通常被捆綁起來,帶到無人的地方處死。有時也召開群眾大會,當眾處死多人,即所謂的公審大會。[44] 多年後對施害人的訪談表明,他們大多數人在殺人時是在執行政治任務。[45] 有證據顯示,這類行動還會得到政治獎勵。在1968年底和1969年初,省縣兩級都開展了清理和重建黨組織的運動,有很多積極分子被吸收入黨。一些官方統計數字表明,施暴的熱情和政治獎勵之間有著令人齒寒的關聯。據廣西省政府公布的一份文件,在“文革”期間的廣西,有9千多名殺人者被吸收入黨;在“文革”初期“火線入黨”的2萬人後來殺過人,另有17,000名黨員對殺人負有這樣那樣的責任。[46] 

四、全國集體屠殺概況分析 

    1. 各省間的差別 

    在我所考察的湖北和兩廣之間,集體屠殺的規模大不相同。這意味著暴力的程度既有全國政治的影響,也跟地方狀況有關。如何解釋這種差別呢?我打算在這裏提出一些嚐試性的假設。 

    基本的假設是,各省之間的這種差異並不是一個曆史事實,而是編寫《縣誌》時遵行的政策所導致的人為後果。縣誌的編寫和出版是由一個實行等級製的政府部門負責。一個省的各縣所執行的一套政策方針也許不同於另一個省。其中便有這樣的原則:在記述”文革”曆史時“宜粗不宜細”。[47] 與兩廣的同行相比,湖北省的編纂者可能更加謹慎,因此略去了更多史料。事實上,湖北省誌中有關“文革”的篇幅(2,361字)還不到廣東省誌(5,198字)和廣西省誌(5,117字)的一半。[48] 另一方麵,湖北縣誌記錄的集體屠殺雖然很少,但它們並沒有回避有大量人員被打和受傷。事實上,它們比廣東的地方誌記錄了更多的受傷者。所以有理由推測,記錄在案的被害人數量的差異,確實反映著三省政治局勢之間的實際區別。 

    有理由把死亡人數的差別與“革命委員會”成立之前衝突方式的差別聯係在一起。據徐友漁對全國省一級的衝突的總結,湖北和兩廣代表著了兩種不同的過程。[49] 在成立“革委會”之前,三個省會都經曆過派係的群眾動員和數次政府重組,都出現了對立的兩大派。通常有一派試圖推翻“文革”前的政府,另一派的要求則較為溫和,甚至事實上為保護政府而戰。1967年的上海“一月風暴”過後,權力經常在兩派之間換來換去,但是在這一年7月份的“武漢事件”之後,湖北以及其他許多省份的力量平衡發生了變化。有更多武鬥派別策略性地支持或表麵上擁護中央,被劃為“革命派”。政府被徹底改組,溫和派失寵。較多的武鬥派係的成員被大量吸收進新政府。[50] 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也有例外,其中就包括兩廣。徐友漁認為,中央考慮到國家安全,對內蒙、新疆、西藏和兩廣這類邊遠地區采取了不同的策略。[51] 在這些省和自治區,更支持地方政府的派別被劃為“革命派”,在“革命委員會”中擔任要職;“革命委員會”則鎮壓敵對的造反派,這兩類省份的群眾衝突都很嚴重。表麵上看,對與錯的界線是在親政府和反政府的派別之間;然而,在湖北這類省份(我稱為類型1),“革委會”吸收了許多堅決反對“文革”前政府的人,新的劃線標準是在進入“革委會”的“造反派”與它們受到排擠的前盟友之間。另一方麵,在廣東和廣西這類省份(類型2),“革委會”結合了前政府的幹部和溫和派的領袖,然後利用他們的力量打擊對立的“造反派”。 

    我根據徐友漁的分析,把各省(自治區)分為兩種類型。“類型1”是指那些政治演變過程與湖北相似的省份,“類型2”是那些情況類似於兩廣的省份。在總結了來自全國1,530個樣本縣的材料之後可以清楚地看出:“類型1”的縣共計1,271個,平均死亡人數是45.2人;屬於“類型2”的省份有兩種情況,一是兩廣之外的其餘5省,共計135個縣,平均死亡人數為70.3人,二是包括兩廣在內的5省,共計259個縣,平均死亡人數是451人,其死亡總數為“類型1”的10倍。即使我們排除暴力行為特別嚴重的兩廣,“類型2”的縣的死亡人數仍高出50%。因此可以斷定,湖北和兩廣之間的差別也許代表著一種全國性的現象。我們不清楚是什麽機製導致了這些差別。有人認為,兩廣發生的嚴重暴力現象可歸因於“保守派”對反對派的報複,例如有政府作後台的民兵對反對派的打擊。這種解釋有一定的根據。例如,廣西集體處決俘虜看來就是一個報複的例子。另外,廣西的反對派“四·二二”也在不斷對廣西的集體屠殺進行有組織的抗議。[52]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多數受害人是“四類分子”,按當時的政治標準,這類人沒有資格參加任何群眾組織。在發生集體屠殺最多的偏遠的鄉村,我們不清楚在集體屠殺之前是否發生過派係的組織活動。 

    根據種族滅絕的文獻,也許可以從政策角度提出另一種假設。受害者大多是“四類分子”及其家人,這意味著集體屠殺是消滅階級這一黨的長期政策演變為集體滅絕的過激表現。從比較的視角研究種族滅絕和大屠殺的學者認為,代表性更廣的政權可以緩解暴力。[53] 或許可以說,湖北的“革委會”較之兩廣的“革委會”更能代表反對派。 

    2. 全國的狀況 

    中國其他省份集體屠殺的規模能告訴我們一些什麽呢?兩廣也許是集體屠殺特別嚴重的省份,湖北也許代表著處於溫和的另一端的省份。大多數省份可能處在它們之間,但更接近兩廣而不是湖北。 

    根據兩廣和湖北的縣誌統計:廣西省各縣受迫害人數為12,616人,其中各縣死亡人數平均為574人,受傷人數平均為266.4人;廣東省各縣受迫害人數為6,788.6人,其中各縣死亡人數平均為311.6人,受傷人數平均為28.1人;湖北省各縣受迫害人數為2,317.5人,其中各縣死亡人數平均為10.8人,受傷人數平均為44.5人。 

    而根據全國1,530個縣的縣誌,“文革”期間全國各縣的平均死亡人數是80人。顯然兩廣的平均數(分別為574人和311人)大大高於全國的平均數,而湖北的數字(10.8人)要低得多。受傷和受迫害的人數也顯示出類似的格局。 

     3. 政治大環境 

    大屠殺和種族滅絕這類極端暴力現象挑戰著我們的良知和理智。不對此做出解釋是說不過去的。“文革”的集體屠殺模式其實提供了一些線索。它們看來具有政治性:發生的時間、施害人以及受害人的身份,都與新成立的地方政府鞏固權力有關。屠殺並不是毫無規則地分散發生。倘若這個假設能夠成立的話,就要解釋兩個問題。一是事件前後的政治環境。在什麽樣的政治和司法環境下,施害人認為殺人不會受到懲罰?二是施害人的心理。他們為何要做這種令人發指的事情? 

    先來討論第一個問題。我討論集體屠殺成因的動機來自這樣一個問題:國家的決策者是故意要用這種方式殺人,或者集體屠殺僅是無意造成的結果?這個問題乍一看也許太簡單,卻是一個有益的起點,它可以使我們探討與集體屠殺相關的國家政策和政治結構。在以下討論中,我對中央權力和地方政府做了區分。中央政策在字麵上一再反對極端暴力行為,然而隻有一部分地方領導真心誠意地接受它。隨著討論的展開,可以看出這一特點至關重要。 

    a. 取締群眾組織,成立“革委會” 

    “文化大革命”始於1966年5月,1971年逐漸退潮。兩次事件的大潮把這場運動分成了三個階段:1967年1月的“奪權”運動和1967年底及1968年各地“革委會”的成立。[54] 最初的參與者隻有學生和知識分子,後來各行各業的人,包括工人、農民和幹部,都被卷了進去。有一年多的時間允許人們成立自己的政治團體。但是這種自由和“大民主”並沒有帶來毛澤東設想的新秩序;相反,各地派係林立,街頭武鬥時見發生。1967年底,毛澤東要求群眾派別全部解散,並號召四分五裂、相互打鬥的人民實行“革命大聯合”。1968年2月,即中國的春節,他又要求各地成立新的政權──“革命委員會”。[55] 然而對於省、縣、公社和大隊的地方官員來說,這項任務並不輕鬆。事實上毛澤東的計劃落空了,直到1968年9月,最後一個省級“革命委員會”(新疆)才建立起來。有些基層地區更是延遲到1969年9月才成立了“革委會”。[56] 湖北省“革委會”成立於1968年2月1日,大多數縣級“革委會”是成立於當年春天。廣東省“革委會”成立於1968年2月20日,大多數縣級“革委會”成立於1至3月。廣西在1968年8月20日才成立省一級“革委會”,而大多數縣級革委會成立於當年的2至4月。 

    建立新秩序涉及到兩個相關的任務:配備有效的地方政府,消滅持不同意見的群眾反對派。新的“革委會”是由軍人、經過挑選的原黨政幹部和群眾派別領袖組成的。在“革委會”中得到任命的前黨政幹部和群眾派別的領袖經常引起激烈的爭議;被擠出“革委會”的群眾派別領袖有可能成為新秩序的激烈反對者。 

    例如,廣西和廣東的反對派聯盟持續與支持新政府的人“武鬥”,廣西省會南寧的武鬥更是遍地開花。直到1968年8月,在中央的協調幹預下,廣西省“革委會”才告成立。[57] 周恩來1967年11月初就要求廣東在一個半月內成立“革委會”,可是這項任務直到1968年2月20日才完成。[58] 但秩序卻未能及時恢複,作為反對派的群眾聯盟“紅旗”派繼續公開對抗,在接下來的3個月裏多次挑起人稱“大武鬥”的街頭武鬥。[59] 湖北省“革委會”則是派係鬥爭的產物,這種派係鬥爭在1967年7月20日的“武漢事件”中達到頂點。在這次事件中,前政府及支持它的群眾組織遭到慘敗。反對派在中央支持下勝出。新的“革命委員會”於1968年2月5日成立,前反對派占據了群眾代表的席位。[60] 

    各省持續的混亂讓中央感到不安,它敦促新成立的“革委會”要捍衛權力,用“階級鬥爭”的手段對付反對派。省級“革委會”欣然接受了這個建議,常常把“階級鬥爭”口號喊得震天響。這就極大地影響了各縣政權及基層幹部的行為,於是許多人用恐怖運動的方式做出響應,無論政治威脅真的存在還是純粹出於想象。 

    b. 選定迫害對象和編造威脅 

    中央當局建立新秩序的要求是毫不含糊的。反映著這種政策的一段頗有代表性的話,見於同時刊登在中共三家重要出版物上的1968年“元旦社論”:“毛主席說:‘一切反動勢力在他們行將滅亡的時候,總是要進行垂死掙紮的。’混在內部的一小撮叛徒、特務,黨內一小撮死不悔改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社會上的牛鬼蛇神(即沒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壞、右),以及美帝、蘇修和他們的走狗,絕不會甘心於自己的滅亡,他們一定還會采取各種形式,造謠誣蔑,挑撥離間,繼續進行破壞和搗亂。”[61] 

    納粹德國宣揚一種把猶太人視為劣等民族的種族理論;斯大林的共產國家編造出了必須予以消滅的“人民公敵”。可見,在集體屠殺過程的早期,國家的宣傳機器通常會把一部分人打成異類。中國發明的這個異類便是“階級敵人”。“文革”期間鎮壓群眾組織的獨特之處是,在辨別誰是“階級敵人”時不是根據他的固有特征(種族、民族或宗教),而是更多地根據政治標準:隻要地方政府視為阻礙建立新秩序的人就是“階級敵人”。上述那篇社論說:“能不能自覺地克服派性,是在新形勢下願不願做真正的無產階級革命派的重要標誌。”[62] 

    如同其他時期一樣,這一階段黨的政策依舊十分籠統,並無具體規定。它強調存在著“階級敵人”及其潛在威脅,但並沒有提供辨別的標準。地方政府可以隨意給“階級敵人”下定義。為了彌補政策語言空泛之不足,黨會宣傳一些地方經驗。例如在上述社論發表4天後,中央便下發文件讚揚黑龍江省“深挖叛徒”的工作。[63] 這一年中期又在全國範圍內大力宣傳一篇關於北京一家工廠“鬥敵”經驗的報導。[64] 地方政府通過模仿這些榜樣去執行全國性的政策。 

    在中共統治下,“階級鬥爭”語言並非什麽新鮮東西,它把某些人打入另類的功效也非無前例可循。但發生集體屠殺這種極端行為,還需要另一個因素發揮作用:編造威脅。國家不但要創造一個異類,還要編造出某種迫在眉睫的危險。這在集體屠殺的過程中是一種司空見慣的伎倆,省和基層政府把某種威脅說得有鼻子有眼,作為恐怖行為的借口。 

    在這類事件中,地方政府熱衷於編織所謂的“陰謀集團”正在從事有組織的活動。地方政府要求“對階級敵人先發製人”,而且往往是以“刮十二級台風”的方式。當北京在1968年3月底突然停止了反對“極左”的運動,轉而展開所謂“對右派反撲的反擊”時,湖北省相對溫和的時期也隨之結束。在該省省會武漢,那些自封的群眾專政團體把武漢體育館變成了一座大監獄。[65] 挨打的人不計其數。反右運動也蔓延到了各縣。當年4、5月份在全省範圍內出現了恐怖統治,打著“三反一粉碎”的旗號對所謂“階級敵人的猖狂進攻”進行反擊。[66] 

    1968年6月17日,據說破獲了一個兩廣的巨大陰謀集團“反共救國團”。據稱,這個陰謀集團在廣西的部分隻是“分團”,其總部設在廣東省會廣州。兩個武鬥的群眾派別之一“聯指”很快便用以下語言攻擊對手:“反共救國團在四·二二組織中有很深的根子。四·二二組織的領導就是反共救國團的領導。迅速行動起來,對拒捕者要就地正法。”[67] 

    有證據表明,恐怖行為的動員得到了中央少數關鍵領導人的支持,他們基於對當時形勢的分析而對恐怖行為采取縱容鼓勵的態度。1968年7月25日,周恩來和康生在接見廣西群眾代表時,對這種存在著“巨大陰謀”一說表示了認可,他們同意這一說法:“反共救國團”的總部設在廣州,在廣西有分團。更重要的是,這兩位領導人都把“反共救國團”與兩個群眾組織──廣西的“四·二二”和廣東的“紅旗”聯係在一起。[68] 

    大氣候助長了“陰謀論”謠言在鄉村的傳播。不但有這些來自上麵的、表明存在危險的政治“標簽”,還有大量關於危險迫在眉睫的斷言──據說已經找到了“暗殺隊”和“行動宣言派”。在前述廣西全州的坑殺事件中,公社民兵營長從臨近的縣開會回來後,對他的下屬說,“四類分子”就要動手了,最先受害的是幹部黨員,接下來是貧農。[69] 兩廣湖北這3個省的縣誌中材料有限,但在章成對湖南省道縣的具體敘述中,一位縣領導的講話也許可以作為集體屠殺之前編造危險迫在眉睫的典型語言:“當前階級鬥爭複雜,前幾天,六區[70]出現了反動標語,階級敵人造謠說,蔣幫要反攻大陸,美帝要發動世界大戰,戰爭一旦打起來,先殺正式黨員,後殺預備黨員。一區有個偽團長,天天找到大隊支書和貧協主席,鬧翻案、鬧平反。”[71] 

    c. 對過火行為的警告 

    不說事情的另一麵,對國家在集體屠殺中的作用的理解就是不全麵的:中央和省級官員不斷對過火的暴力行為發出警告。在所有黨的文件或講話中,都找不到允許集體屠殺的證據。隻要下麵傳來集體屠殺的可靠消息,上級政府總是予以譴責,有時甚至派軍隊前去恢複秩序。 

    早在1966年11月20日,黨中央就轉發了北京市的一項政策,指示全國各地的政府要禁止“私設監獄法庭,私自抓人打人”。它警告說,這些行為“違反黨紀國法”。[72] 此後,中央在一係列政策文件中又一再重申“要文鬥不要武鬥”的精神(例如1966年12月15日;1967年1月28日;1967年4月6日;1967年6月6日;1968年5月15日;1968年7月3日、24日和28日;1968年12月26日)。[73] 

    對於廣西省政府向極端暴力行為發出警告時是否真誠,是存有爭議的,但它至少在文件上是這樣說的。1967年12月,即在全自治區範圍內發生新一輪集體屠殺一個月後,省政府發布了10條命令,其中便包括“群眾組織不得任意抓人、打人和殺人。所有在押人員要立即釋放。”接著便發明了“亂打亂殺”這個新說法[74],指出暴力的蔓延是對社會和政治秩序的破壞。例如,自治區政府在1967年12月18日公布了一份有關容縣黎村“亂打亂殺”的報告;對9個縣做了調查後,又於1968年5月3日發出製止“亂打亂殺”的命令;1968年6月24日下發了“關於製止亂打亂殺的指示”的文件;1968年9月19日開始收繳群眾組織的槍械;最後又在1968年9月23日發出“關於製止亂打亂殺的通知”。[75] 

    官方反對極端暴力行為令人信服的證據是,在許多地方,這類事件的消息一傳到上麵,當局就會派領導或部隊幹預。例如,在北京郊區最早發生的集體屠殺事件中,有個縣領導五次趕往馬村製止殺戮。與他一起做工作還有北京市政府的官員。[76] 在最嚴重的湖南道縣集體屠殺事件中,省政府派了一個師的兵力前去製止殺戮。[77] 

    至於集體屠殺究竟是如何製止的,縣誌中沒有詳細記載,但數據顯示,集體屠殺通常集中發生在某個時期,大多數縣的殺人潮隻出現過一次,這說明它受到了來自上麵的某種外部限製。有理由斷定,中央和省一級發布的官方政策有助於阻止集體暴力的升級。但是這些努力由於兩個原因而效力有限。 

    第一,官方政策沒有規定任何切實的懲罰。警告通常隻是作為未來的行動指南。事實上,在集體屠殺期間或過後,沒有關於有人受到懲罰的任何證據。公安部長謝富治1968年5月的講話中有一段話,可以作為對施暴者給予寬大處理的一個有力證據。在這篇看似反對武力的講話中,他似乎是在說,施暴者不會受到任何懲罰:“反革命分子隻要願意接受再教育,就不應把他們殺掉。打死人更是錯上加錯。但出現這種(殺人的)事是因為缺少經驗;所以就不必追究責任了。重要的是吸取經驗,認真執行毛主席要文鬥不要武鬥的教導。”[78] 直到上世紀70年代末,即在事情過去大約10年以後,當局才對施害人提起了公訴。 

    第二,資料未顯示省和地方政府在禁止極端暴力行為時是否在權宜行事。例如,上述廣西針對集體屠殺采取一係列措施的同時,也出台了對“階級敵人”進行迫害的另外一係列政策。該自治區當局可能認為,鄉村的“亂打亂殺”是胡作非為,但它也有動機對城市的反對派群眾組織動用武力,此乃它作為社會秩序維護者這一角色的基礎。 

    d. 國家控製力的削弱 

    “文革”的本質是摧毀地方政府,然後予以重建,這一點使自上而下的官僚體係遭到重創,公檢法係統一度陷入癱瘓。1967年8月,甚至連公安部長謝富治也呼籲“砸爛公檢法”:“從去年‘文革’開始到今年的‘一月風暴’,大多數公檢法部門都在保護走資派,壓製革命群眾。……不全麵改造公安係統,這種情況就難以改變。必須砸爛這架舊機器。”[79] 據縣誌記載,縣、公社和村一級的這些機構在1967年已經陷入癱瘓。逮捕和起訴不是根據任何法律,而是按照當時的政治標準。 

    “文革”的另一個結果是阻塞了上傳下達的信息渠道。與本文討論密切相關的是自下而上的信息渠道失靈,這使得基層出事時上級部門即使知道了也為時已晚。地方領導宣揚自己在運動中取得的“成就”時會掩蓋暴力行為。例如,1967年1月北京市政府向中央提交報告,介紹了清華大學新領導班子如何忠實地貫徹執行中央政策。這份報告著力描述了做過“壞事”的人如何得到善待,為他們提供了自我改造的機會。報告引起毛澤東的注意,他批示把報告下發全國作為學習的榜樣。[80] 直到1978年,即在政治氣氛已大不相同的10年之後,當局又公布了一份報告駁斥了原來的那份報告,新報告詳細介紹了該大學挨過批鬥的人的真實命運。據這份新報告說,在清理階級隊伍運動的短短兩個月內,就有十多人被害。[81] 下麵縣裏的情況也與此相似,由於向上級通報的渠道受阻,上級政府隻有在死了很多人時才會插手幹預。 

五、集體屠殺的原因:國家鼓勵與國家權力失靈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歸納出集體屠殺模式的4個突出特征: 

    第一,三省的情況大不相同,但每個省的內部有著相當程度上的一致性。這些模式意味著對發生集體屠殺起更大作用的是各省特有的政治形勢,而不是整個國家的政局。在此,我嚐試性地把各省之間的差異歸因於省內群眾派係和政府權力之間關係形成的格局。在湖北,有中央政府撐腰的反對派在以往的衝突中占了上風,被吸納進新成立的“革委會”。相反,廣西和廣東的反對派被排擠在權力之外,所以這兩個省的“革委會”更傾向於用暴力手段對付這些“造反派”。 

    第二,集體屠殺集中發生在大多數縣已經成立了“革委會”、但省會城市依然受困於派係鬥爭的月份。集體屠殺的高峰期,也正是中共中央發布禁止派係武鬥和解散群眾組織的兩項指示之時。這一發現有助於理解集體屠殺的性質和起源。集體屠殺大多發生在新的“革委會”成立以後,這一事實意味著集體屠殺是地方政府鎮壓的結果,而不是群眾團體之間的衝突所造成的。集體屠殺與鎮壓反對派群眾組織同時發生,這意味著省政府在鼓勵暴力手段,盡管地方公社和村莊的極端暴力行為也許不合它的本意。 

    第三,集體屠殺主要發生於鄉村一級的農村地區。這與“文革”初期的群眾運動,如針對知識分子和幹部的運動,以及大多發生在城市的派係武鬥形成鮮明對照。由上而下擴散的設想不適用於集體屠殺。這意味著當城市的階級鬥爭語言向下傳播時,在鄉村以極端暴力的形式表現出來,這很可能是由於國家沒有辦法讓基層官僚對他們的行為負責。這種解釋得到了另一個證據的支持──越是貧窮的邊遠地區,越有可能發生集體屠殺。 

    第四,施害者是地方官員及其群眾追隨者(例如民兵),這說明“文革”期間集體屠殺具有政治性質。 

    從上述歸納中能得出哪些認識?它們能夠解釋清楚國家在集體屠殺中的作用嗎?為了回答這些問題,這裏不妨簡要說明一下我對中國政府的認識,它一直引導著我的這項研究。 

    我把中國政府分為三個層次──中央、省級和地方一級(包括縣、公社和大隊)。北京的中央政府大唱階級鬥爭高調,這是它當時解決眼前的問題──如何建立地方政府,解散群眾運動──時喜歡采用的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是集體屠殺的倡導者,至少它對集體屠殺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但是正如政策語言所示,中央也認為地方的極端暴力現象是局勢混亂的標誌。就此而言,集體屠殺的發生表明“文革”時期中央政府無力左右地方官員的行為。 

    省政府,特別是兩廣的政府,在對付城裏的群眾反對派時,有將階級鬥爭的宣傳升級的動機。當麵對嚴重的挑戰時,省級政府也許比中央更願意使用暴力。事實上,集體屠殺的高潮恰恰發生在各省利用中共中央7月發布兩項指示鎮壓群體反對派之時。然而,現在無法弄清楚的是,公社和村莊發生的大量殺人行為多是針對沒有組織的“四類分子”,這是否就有助於鎮壓城市的反對派?或許可以合理地認為,除了造成一種恐怖氣氛外,它沒有多少直接的幫助。換言之,省政府也把發生村一級的集體屠殺視為胡作非為,這標誌著省級國家權力的失靈。 

    比較而言,地方政府(縣、公社和大隊)顯然是集體屠殺的直接策動者,雖然不清楚它們的動機是什麽。它們也許曲解了上麵傳達的政策,遵命行事的熱情過了頭;地方政府也許把恐怖當作鞏固自己地方權柄的現成手段。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暴行是地方幹部及其同夥所為。正式的公檢法係統已陷於癱瘓,為暴力找借口易如反掌,在這種時候,地方官員,尤其是基層和偏遠地區的官員,可以任意胡為而不受任何約束。 

    所以,假如不把國家視為統一的整體,而是視為一個各級行動者的組合體,那麽集體屠殺就不單是國家的鼓勵或國家權力的失靈造成的,而是這兩個因素共同導致的結果。“文革”中期集體屠殺的悲劇,其根源即在於這種國家鼓勵和國家權力失靈形成的悖論。 

    多年來,對“文革”期間群眾運動的研究,一直受到一些試圖找出“造反派”的利益群體基礎的著述的主導。[82] 這種研究忽略了“文革”的兩個重要特點:暴力和國家對暴力的鼓勵。暴力源於“挖出隱藏的敵人”這種斯大林主義的教條。早先的學者經常繞開這個教條及其導致的暴力行為。他們的研究更加關注當事人的暴力行為背後的利益和理念。然而Walder提醒我們說,“無論從參與者、旁觀者還是受害者的經曆看,他們現在普遍認為不應(把“文革”)理解為對抽象理想的追求,而是要還其本來麵目:由國家策動的史無前例的迫害浪潮、酷刑、派係武鬥和肆意施暴”[83]。在毛澤東統治下的中國,體製內的所有行動者都忠心擁護這一斯大林主義教條。他們讚成還是反對現狀在這時無關緊要。從這個角度說,某些中國學者近年對“文革”中“民主”因素的討論具有誤導性。[84] 政治迫害和殘酷鎮壓對手的方式非但沒有促進社會生活中的民主,反而對它的任何表現都起著破壞作用。“假如‘文革’其實是對平等理念的追求,是一種民主形式或就國家政策開展的辯論,那麽它為何采取尋找隱藏的叛徒敵人的做法?假如‘文革’的激進主義是理性的利益集團在從事活動時用來遮人耳目的借口,這些理性的行動者為何對自己的借口十分當真,要對另一些激進的工人學生進行攻訐汙蔑和大動幹戈,必欲置之死地而後快?”[85] 在這項研究中,我首先要解釋的便是“文革”暴力中這種令人困惑的特點。我希望從國家體製和政治行動者中找出一種解釋。 

    這使我們看到了“文革”的第二個明確特征:國家對暴力的鼓勵。以往的研究往往專注於原有的社會分化,把它視為群體運動的動力。然而如我所說,不但國家通過政策的宣示引導著政治運動,地方幹部也把政策內容的解釋權掌握在自己手裏。由此造成的結果之一便是本文考察的大規模暴力。為了對“文革”的這一重要特點做出正確判斷,有必要把分析的重點轉向國家體製和政治行動者。 

【作者說明】 

    本項研究得到了Stanford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的Littlefield Dissertation Fellowship的資助,Social Science History Institute of Stanford University為我提供了訪學資助。部分數據來自Andrew Walder主持的一個更大的研究項目,該項目得到了Henry R. Luce Foundation和Stanford University的OTL Research Incentive Fund及Asia-Pacific Research Center的資助。本文的原文是英文,標題是"Mass Killings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 Study of Three Provinces"。其初稿曾於2003年提交於美國加州聖迭戈召開的"San Diego-Stanford Conference o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在此對與會者的評論和友情致謝。英文論文已收入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s History, edited by Joseph W. Esherick, Paul G. Pickowicz and Andrew G. Walder,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Stanford, California, 2006。作者感謝Andrew Walder, Doug McAdam, Susan Olzak, Junling Ma, Dorothy Solinger和Wang Feng等人給予的支持幫助,也感謝Joseph Esherick和Sigrid Schmalzer的編輯工作。 

【編者說明】本文的中文稿係張建黎譯,譯稿未經作者審閱。 

【注釋】 

[1] 王友琴,“1966:學生打老師的革命”,載劉青峰編,《文化大革命:史實與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6),17-36頁;王友琴,“打老師與打學生之間”,同上,37-48頁。 
[2] Wang Shaoguang, Failure of Charisma: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Wuhan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Elizabeth J. Perry and Li Xun, Proletarian Power: Shanghai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Boulder, Colo.: Westview Press, 1997);徐友漁,《形形色色的造反:紅衛兵精神素質的形成及演變》(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9)。 
[3] 張連和,“五進馬村勸停殺”,載於者永平編,《那個時代中的我們》(呼和浩特:遠方出版社,1998),398-404頁。 
[4] 章成,“道縣大屠殺”,《開放雜誌》(香港),分4次刊於2001年第7、8、9、12期。 
[5] 鄭義,《紅色紀念碑》(台北:華視文化公司,1993);Donald S. Sutton, "Consuming Counterrevolution: The Ritual and Culture of Cannibalism in Wuxuan, Guangxi, China, May to July 1968,"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7, No.1 (1995):136-172. 
[6] 宋永毅編,《“文革”大屠殺》(香港:開放雜誌社,2002)。 
[7] 更詳細的討論見Andrew G. Walder and Yang Su,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the Countryside: Scope, Timing and Human Impact," China Quarterly 173 (March 2003):74-99. 
[8] “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1978年12月22日,載Song Yongyi (ed.) The Chinese Cultural Revolution Dababase (CD Rom),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hina Research Services Center, 2002.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1949-1997》(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1998)。 
[10] 對數據搜集的說明見Yang Su, "Tumult From Within: State Bureaucrats and Chinese Mass Movements, 1966-1971" (Ph.D. Dissert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2003); and Walder and Su,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the Countryside." 
[11] 對1,400多個縣的分析表明,受害人(受迫害、受傷和死亡)的數字同縣誌中記述“文革”的篇幅有關。較之12個縣的另一些資料,傷亡人數低報了很多。參見Walder and Su,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the Countryside," 94, Table 10. 
[12] Benjamin Valentino, Final Solutions: Mass Killing and Genocide in Twentith Century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4), 1-90. 
[13] 這裏的幾段文字引自《全州縣誌》(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8),17頁。 
[14] 《全州縣誌》,147頁。 
[15] 《全州縣誌》,565頁。 
[16] 《臨桂縣誌》(北京:方誌出版社,1996),492頁。 
[17] 《廣西“文革”大事年表》(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0),119頁。 
[18] 《蒙山縣誌》(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3),27頁。 
[19] 《橫縣縣誌》(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89),19頁。 
[20] 《田林縣誌》(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6),555頁。 
[21] 這15個縣包括全州、武鳴、臨桂、都安、天等、陸川、羅城、馬山、靈川、宜山、柳江、崇左和鹿寨等。 
[22] 《武鳴縣誌》(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8),30頁。 
[23] 這6個縣是陽春、五華、梅縣、廉江、廣寧和連縣。 
[24] 在3個省中,湖北縣誌中記載“文革”的平均篇幅最少。 
[25] 《鹹豐縣誌》(武昌:武漢大學出版社,1990),24-25頁。 
[26] 張連和,“五進馬村”;遇羅文,“北京大興縣慘案調查”,載宋永毅編,《“文革”大屠殺》,13-36頁。 
[27] 中央分別於1968年7月3日和24日下發文件,要求群眾組織自行解散,對武力反抗者將予以懲罰。見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文化大革命研究資料》(北京:國防大學出版社,1988),上冊。 
[28] 《廣西“文革”大事年表》,104-111頁。 
[29] 丁抒,“風雨如磐的日子:1970年的‘一打三反’運動”,載《華夏文摘》343期(2003年增刊),1-14頁(網絡版見http://www.cnd.org);Andrew Walder, "Anatomy of an Inquisition: Cleansing the Class Ranks, 1968-1971,"提交“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Retrospect”(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4-6 July 1996)的論文;Walder and Su,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the Countryside." 
[30] 曲江縣地方誌編纂委員會,《曲江縣誌》(北京:中華書局,1999),36頁。 
[31] 《信宜縣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52頁。 
[32] 《成海縣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2),57頁。 
[33] 《化州縣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6),65頁。 
[34] 這裏不包括湖北各縣,因為該省後來幾乎未發生集體屠殺。 
[35] 臨桂縣的數字見《臨桂縣誌》(1996),492頁。 
[36] 賓陽縣的數字見《廣西“文革”大事年表》(1995),111頁。 
[37] 零陵地區的數字見章成,“道縣大屠殺”,2001。 
[38] 《廣西“文革”大事年表》,117頁。 
[39] 參見章成,“道縣大屠殺”,《開放雜誌》,2001年7月號,71頁;8月號,77頁;9月號,61頁;鄭義,《紅色紀念碑》,48頁。 
[40] 章成,“道縣大屠殺”,《開放雜誌》,2001年7月號,71頁。 
[41] 《廣西”文革”大事年表》,53頁。 
[42] 章成,“道縣大屠殺”,《開放雜誌》,2001年8月號,82頁。 
[43] 章成,“道縣大屠殺”,《開放雜誌》,2005年7月號,75頁。 
[44] 章成,“道縣大屠殺”,《開放雜誌》,2001年7月號,73頁。 
[45] 章成,“道縣大屠殺”,《開放雜誌》,2001年8月號,81-83頁;鄭義,《紅色紀念碑》,23-27頁。 
[46] 《廣西”文革”大事年表》,132頁。 
[47] Stig Thogersen and Soren Clausen, "New Reflections in the Mirror: Local Chinese Gazetteers (Difangzhi) in the 1980s,"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27 (January 1992), 161-84; Eduard B. Vermeer, "New County Histories: A Research Note on Their Compilation and Value," Modern China 18 (October 1992), 438-67. 
[48] Walder and Su,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the Countryside," 81, Table 1. 
[49] 徐友漁,《形形色色的造反》,86-108頁。 
[50] Wang Shaoguang, Failure of Charisma. 
[51] 徐友漁認為,江西發生的政治事件也是因為類似的原因,盡管該省不屬於邊遠地區。見徐友漁,《形形色色的造反》,100-108頁。 
[52] 《廣西“文革”大事年表》61-63頁、71頁、75頁。 
[53] Barbara Harff, "No Lessons Learned from the Holocaust? Assessing Risks of Genocide and Political Mass Murder since 1955,"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s Review 97, 1 (February 2003), 57-73. 
[54] Walder and Su,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the Countryside." 
[55] Wang Shaoguang, Failure of Charisma, 181. 
[56] “北京大學革命委員會勝利誕生”,《人民日報》1969年10月6日,轉引自《文化大革命研究資料》,中冊,373頁。 
[57] 《廣西“文革”大事年表》,118-121頁。 
[58] 海楓,《廣州地區“文革”曆程述略》(香港:友聯研究出版社,1972)。 
[59] 出處同上。 
[60] Wang Shaoguang, Failure of Charisma. 
[61] 《人民日報》、《解放軍報》、《紅旗》,“1968年元旦社論”,轉引自《文化大革命研究資料》,中冊,第3頁。 
[62] 出處同上,第4頁。 
[63] 中共中央委員會等,“關於轉發黑龍江省革命委員會‘深挖叛徒工作會議紀要’的批示”,1968年2月5日,載《文化大革命研究資料》,中冊,第16頁。 
[64] 中共中央和“中央文革小組”,“轉發毛主席關於‘北京新華印刷廠軍管會發動群眾開展對敵鬥爭的經驗’的批示的通知》,載《文化大革命研究資料》,中冊,第126-130頁。 
[65] Wang Shaoguang, Failure of Charisma, 196-197. 
[66] 這場運動有別於名稱相似的“一打三反”運動,它發生在很多縣。參見《鄖西縣誌》 (武漢:武漢測繪科技大學出版社,1995),第28頁。 
[67] 《廣西“文革”大事年表》,96-99頁。 
[68] 聞於樵,“‘文革’七·二五講話不僅僅是廣西造反組織的終結”,《華夏文摘》287期(2003年增刊)。網絡版見www.cnd.org/cr。 
[69] 《廣西“文革”大事年表》,第53頁。 
[70] “區”是介於縣和公社之間的一級行政單位。 
[71] 章成,“道縣大屠殺”,《開放雜誌》2001年7月號,68頁。 
[72] 中共中央委員會,“轉發北京黨委的重要通知”,1966年11月20日。轉引自《文化大革命研究資料》,上冊,163頁。 
[73] 《文化大革命研究資料》,上、中冊。 
[74] 漢語中的“亂”字有多重含義,它即指無序、雜亂或混亂,也指違法亂紀行為,尤其是對抗政府或未經授權的行為。 
[75] 《廣西“文革”大事年表》,58-127頁。 
[76] 張連和,“五進馬村”。 
[77] 章成,“道縣大屠殺”,《開放雜誌》2001年12月號,71頁。 
[78] 謝富治1968年5月15日的講話,轉引自《文化大革命研究資料》,中冊,119-120頁。 
[79] 謝富治,1967年8月7日,轉引自《文化大革命研究資料》,上冊,530頁。 
[80] 中共中央委員會1969年1月29日轉發的清華大學報告,見《文化大革命研究資料》,中冊,275-281頁。 
[81] 同上,281-283頁。 
[82] Lee, The Politics of the Chinese Cultural Revolution; Stanley Rosen, Red Guard Factionalism and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Guangzhou (Canton) (Boulder, Colo.: Westview, 1982); Anita Chan, Stanley Rosen and Jonathan Unger, "Students and Class Warfare: The Social Roots of the Red Guard Conflict in Guangzhou (Canton)," China Quarterly 83 (Sep., 1980), 397-446; Wang Shaoguang, Failure of Charisma; 印紅標,“‘文革’紅衛兵運動的兩大潮流”,載劉青峰編,《文化大革命》,231-248頁;華林山,“‘文革’期間群眾新派係成因”,載劉青峰編,《文化大革命》,191-208頁。 
[83] Andrew G. Walder, "Cultural Revolution Radicalism: Variations on a Stalinist Theme," in New Perspectives o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ed. Joseph, W., C.W. Wong and David Zweig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41-62, 42. 
[84] 崔之元,“毛澤東‘文革’理論的得失與現代性”,載《中國與世界》,1997年2月;鄭義,“兩個‘文革’芻議”,《華夏文摘》83期(1997年增刊),1-14頁,網絡版見http://cnd.org). 
[85] Walder, "Cultural Revolution Radicalis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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