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小崔博士說怪病——你所不知的萊姆病和毛加粒絲症》一書的後記)
發給太空的信
我連夜工作,逐句、逐條查看、答複一審和二審的批注和審查意見。
5月29日,我給S主任回信,現原文(附件除外)抄錄:
S老師:您好!
一審和二審老師對於文字的修改,我除了個別幾處有異議,均予以采納。我怕會因文件格式的差異出現亂碼,所以沒有在文稿中修改。兩個附件是我對於批注的逐個回答,和文字異議處的說明。沒有回答的批注,是我沒有特別意見的,隨編審的意。
從二審老師在小結中提出的意見,可見二審老師對我的書抱著一些不客觀的、先入為主的否定態度。為了減少編審老師們對我的成見,我想做幾點說明:
首先,關於我的為人和治學態度,我自信是個在學術上謙虛、謹慎、認真的人,因為這幾點是我對自己做人的要求。我從不抬高和誇大自己的身份和經曆,但我對自己的科學思維和科學素養不乏自信。我的書稿中能夠體現我的科學思維和素養的一個例子是,在第二章第二節,我能夠發現CDC的研究論文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並有根據地加以質疑。如果一個學者不善於發現問題,沒有獨立的思想,一味跟隨主流,人雲亦雲,那豈能算是個有科學思想和素養的學者?
其次,本書從書名——《小崔博士說怪病》——即可見它必然包含很多作者自己的思考、認識和感想;作者的博士身份標誌著它有一定的學術水準,也標誌著它不是權威。二審老師因為兩個病都是帶有爭議的,而我沒有支持主流派的觀點,就因此說書稿存在“重大科學問題”,其實是不公正、不科學的。在學術界成明顯兩派的分歧中,一個學者,無論支持哪一方,在當時都不能分出絕對的對與錯,因為各自都有各自的理。另外,我最新看到的一篇關於萊姆病的綜述(http://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3879353/)中,已經不再提“主流派”這個說法,而是說,“醫學界的觀念發生了巨大轉變”,可見“主流派”即將或已經成為過去式。而且,紐約州前不久也立法,肯定醫生采用非正統療法治療萊姆病的合法性,這些事實都支持我在書稿中所站的立場。
再次,書中確實存在某些部分科學性不夠強的情況,特別是第二章,因為研究資料少之又少,根本無法做到像對一個研究成熟的疾病那樣科學性的闡述。但是,這不表明編寫一個缺乏研究的疾病沒有意義,相反,它比起寫一個已被研究爛熟的病更有價值——沒人到過的地方才有風景。為不失嚴謹和對讀者負責,我也反複在文中表明,一些資料是有欠科學性的,有待研究。
下麵是我對二審老師在“二審小結”中所述意見的反駁或解釋:
意見1. 二審老師說我“在描述爭議時,用筆過於主觀”:
不錯,書中是有我的觀點和學術傾向,身為學者若沒有自己的觀點,還能成其為學者嗎?我發現CDC的研究存在問題,並有理有據地予以反駁,這應該屬於科學分析的性質吧?二審老師若說我這是“過於主觀”,那麽,二審老師能夠駁斥我的異議嗎?二審老師在審稿中在此處沒有對我的觀點提出任何駁斥,這應當說明我的異議沒有明顯的無理吧。我既沒有無理,卻為何說我“過於主觀”?況且,我並沒有單單質疑CDC的研究,對於反對CDC的學者的研究,我也有指出其研究缺陷的地方,例如:第二章第二節,“萊姆病是否是始作俑者”的部分,我寫到“這個結論不能讓人心服口服”,並說明了理由;另一個例子是,在“彈尾蟲理論”部分,我也寫了“這個研究有欠說服力”。
意見2. 二審老師說我在描述中“多處將醫生和病人放在對立麵”:
這個說法很不客觀。我隻是記述病人由於從醫生那裏得不到幫助,而造成醫患之間的不信任和矛盾這種實際情況。它是由醫學界對這些疾病的研究和認識不足導致的,是客觀存在的,不是我刻意製造出來的。粉飾太平、避談矛盾才是不尊重事實。何況,我並沒有一味地批判醫生,對於受病人喜愛的醫生,凡我知道的,我也盡量例舉出來了,可是,二審老師又說我“上下其手”(批注中)。我本是醫生出身,而且一直為成為一名美國醫生而努力,我對醫生沒有成見。但是,醫生也是人,也會有認識和知識不足,也會有思想局限,我絕無醜化醫生的意圖,隻是陳述我所了解的一些客觀事實。
意見3. 二審老師說:“這兩種病的診斷標準尚未明確”:
正是由於醫學界對這兩個病的認識時間短,研究少,而且疾病本身有特殊性,因而尚未有明確的診斷標準,這也是我所以稱這兩種病為“怪病”的一個方麵。
意見4. 二審老師說“第二種病連病是否存在都是一個疑問”:
書中詳細論述了不能武斷地否定第二種病真實存在的事實、依據和道理。真正的科學性不是隻相信“專家”和“主流”,更何況,這裏的所謂“主流”對這一疾病幾乎沒什麽研究。真正的科學性應該是在缺少科學研究時,不毫無根據地否定一種很多人具有相似症狀的疾病的真實存在。
意見5. 二審老師說:“實驗室檢查和查體都沒有特異性表現”:
二審老師的這個說法與我的書中內容不符。對於萊姆病的特點和化驗的敏感性,書中多有詳盡闡述。對於第二種病,書中已明確說了,這些病人突出的特征是皮膚裏麵或下麵有細絲,並可向外冒出,醫生檢查時用30倍的放大鏡可查看到,而且,這已成為一些醫生的診斷依據。
意見6. 二審老師說:“兩者的治療方案似乎無據可考”:
二審老師的這個說法不符合書中內容,我在書中明確說了,對於萊姆病的治療方案是以“萊姆通”醫生卜舟澀發布於ILADS網站上的診治細則為藍本。而且,在另一處,我也列出了另一本參考書。第二個病,因為十分缺乏研究,的確沒有成熟的治療方案可參考,所以,我在文中也用了大段的說明,明確表達了這裏所述的方法有待研究;並且也明確表達了,之所以列出這些醫生和患者的經驗,隻為使病人在絕望之時還覺著有路可走。我在為病人著想,也在注意嚴謹,沒有忽悠病人的意圖。
意見7. 二審老師說:“所推薦的處方藥藥物治療屬於超說明書或無適應證用藥,硬要醫生開的話,會讓醫生違反目前的處方管理規定。”
二審老師劃線部分的意見,這種隨意的假設和推斷與本書內容毫不相幹。更何況,我在編者的話中也明確說了,“若考慮采用書中的治療方法,還要征詢醫生的意見,自我用藥是有風險的。”
二審老師說“所推薦的處方藥藥物治療屬於超說明書或無適應證用藥”,對這個觀點我不敢苟同,但也沒資格批判,畢竟,我不是治療這兩個病的醫生。不過,我在書中,就我所知的資料,對於有些藥物可能的不良反應也給予了一定的交待,當然,我的書中不可能包羅萬象。而且,在書中多處也明確說明了可能的風險、或者我所存在的顧慮。
意見8. 二審老師說:“文稿中沒有對病症進行鑒別診斷。”
書中對萊姆病的鑒別診斷,雖沒有詳細地逐個陳述與其他疾病的鑒別方法,但是在“診斷”一節,有一段闡述了因為萊姆病是“超級模仿者”,與很多疾病相像,所以要注意與其他疾病的鑒別。對於第二種疾病,在第二章第八節中也有診斷與鑒別診斷的論述。
S老師,我非常感謝您頂著壓力推進書稿的審閱。我看到最初的編輯修稿日期是4月初才開始的,5月分就進入了二審,可見若非您的大力督促,書稿的審理不知還會推遲幾個月。
再次感謝!
信發出後便如同發給了茫茫太空,幾個月過去了,不見S主任的回複。從S主任發來的審稿登記表可見,送交一審的時間是2015年4月2日,就是說,我2014年10月中旬給S主任投了稿,時隔半年才送交一審。問題究竟出在哪裏?隻有出版社的人才會知道吧,我是被蒙在鼓裏的。
盡管S主任的上一封來信讓我有一種不祥之感,可我還是安慰自己,三審不是還沒表態嗎?三審當是S主任吧?S主任畢竟還沒有提出過她的具體意見,到時候,全按她的意見改就得了。她說不能急,好,我就耐心等待,等待。
《小崔博士說怪病——你所不知的萊姆病和毛加粒絲症》
英文書名:Talking about Lyme Disease and Morgellons 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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